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0947|回复: 5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d  i4 T( F7 F0 _% ?6 ^
& ?# F6 K* C5 Q& l. d; I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K4 \( `& G+ t: p( m1 ]) s

: J) ^: z$ ~! K7 d8 {& J- i) S8 s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K, C9 G, r, Q+ r: b- K0 |! W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o6 l4 h4 M7 \* i* P' q
6 j$ G8 B" M# s8 }9 p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 r0 t% @, B6 K
9 B9 N- U, L$ a- k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7 K, [! N0 G+ t8 b8 c/ M& A1 N3 N7 N! A/ w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M! A- K, A6 U* Y1 Q% A8 i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l9 g! x( q) o2 S8 S, s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6 L) G4 r+ P" }" N5 @) T. d% f

; M# ?& x! H  {4 M/ O& l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8 i8 Y9 \' |" `" h% x( s% w2 I
! F, Y1 [6 j8 W2 C4 s# h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l# R% z* w' x  e" N
$ v$ T* V9 l3 o5 ^1 m) k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3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 ^1 ~. F2 f8 [' f7 t4 k; t
    ) W4 N$ `( A+ L& 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87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6 `1 R% B% l, h* p4 h3 B
    ' {& J% Z! T; j, O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Q6 {) q- x$ d) C/ T1 z
    / v& I" O  a. d% h4 z: M/ ^3 B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Q8 `. J  z! g3 d/ C

    9 v/ N4 H5 f6 F" B; M2 L5 w按司法解释/ F, P4 F- [+ z2 z) q
    * {* _2 ?/ ]) v7 V5 v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N/ B4 v) q# i% e" n
    9 Q# C' o. z8 h# y# z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22:05
  • 签到天数: 2096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D. w( y+ R6 B; f* k8 i5 }
    0 o$ p: ~5 t" C; i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 签到天数: 300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9 r! f% x  k" L: e) c4 {6 T7 Z. ~& i2 w4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B0 U: j7 t7 `6 k
    2 c- [' b$ g% {9 a0 s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I) j$ `: R# T1 V
    , K/ A( L- U! H, ]* ]! _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Z5 i$ i7 R  ^! W5 ]/ ^' ^- w8 S5 ^; i8 p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R0 j$ x* y/ g! [6 L# b$ x7 w
    - X: c' R" I& _; s& P0 S5 J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1 z8 B" M$ w+ A# K+ K) A( P% o! y. W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6 _$ M* s' G3 @( [0 d
    ) S2 F! K6 n0 M0 m" e2 p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3 V  {1 m5 T+ A& Z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2 O0 R: f0 t% r% v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9 h" p8 F/ N1 F) s1 A% F4 }
    % ]  T. z9 U- m- k8 F# x'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2 t/ Y; N' }1 ?: H- s

    1 z+ |" v3 }; }: X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9 r2 U$ Z0 f7 e" j  g( o* h
    " V! F$ Q: v& S7 O6 u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d1 t3 k. k; G
    9 R. l6 }8 D8 P! t; A8 G; _# _“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U; z: q( G' w6 ]* D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t/ L# A9 c; T' M7 y. |: O

    * Q1 y5 {  n2 o. A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3 q+ q" k3 i" d+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W) W- J$ \/ |  C8 _" R" \# U0 y( k" ?' q+ B, ^8 j8 e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4 i6 I4 j. G3 _6 s7 z- V0 l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j* s6 i( z! \/ y

    + @# z3 L& \( i6 \; C( t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E& E: N* }/ V6 Q; @& U0 x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g! c7 T5 w( Q  j1 G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B) o0 {) z8 X3 l
    . m  _7 L6 B& w1 f9 K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l/ h; I) F( o5 M: y3 [0 B; T
    & e, ]- ~2 L3 W+ w$ J1 S) Z, N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q$ H- b. e9 ?7 b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D5 F3 y. ]+ i/ n
    3 T# b5 M( @# n4 ^: m" ~" G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h/ q* S2 S1 l  L“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y; ], t# M( i) F, u,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H9 M$ x# D( q1 ~6 c* C7 I' k- e" f- H“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o$ c! Y* y' l( N  ?
    - L/ k  P$ K6 V) G0 A: m* W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1 {( ^* q7 j  k: Z8 G4 D
    2 Y3 q  R1 x8 ?# }- H% C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4 R# z; L/ P2 B% K4 `
    0 C$ Z( W9 Z# e) q7 J4 \7 A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a. r% M% {8 @0 P$ Q  [
    % c1 j9 D; K( o9 X: ]5 m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F. ^# a9 |+ x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4 b2 }8 }: c. e- C! q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A5 T% ?, m" h. e, q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e- d5 D7 u0 Q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5 [& p* X7 |* m7 P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l; n2 p3 g! ^" A. O( L: w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4 [1 z4 D: V  Q1 M3 ~* Z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S' P& `* L9 e: J7 ^4 @* Q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t/ G8 ]6 X! f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4 b, I$ _6 ]* E6 C4 u* V( d0 M/ q. j4 M' O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5-8-3 20:21 , Processed in 0.058832 second(s), 2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