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q! s) F N, a5 _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O8 [' W" _8 Q: T. h3 \- b.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4 e, m! c3 H7 O4 `) c, 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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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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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3 n W+ W* c/ p# N! I! c . R9 Q3 j7 g' O, T* g/ p9 a' {9 V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