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8950|回复: 5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L. l4 _- d( W; i4 B6 e4 R! l' y" v# T! Z' L3 V6 r, o+ [- o/ k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2 ~% U! x- f$ o) J
) V0 C5 z% Q  q; @* z" i' H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1 ~# u+ m2 H4 J* E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7 n( k0 ]2 E" ?$ x0 n5 A/ l- R) v# U) K0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s+ \& Z6 |" e* u& y" @
. u3 h% X: M. w* @$ E" z  p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0 F5 X3 W4 N" I! L* m2 K7 J) i, _2 y2 I0 n3 F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6 T9 F( K! O0 t" O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N' H- i3 i6 A$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7 S9 v# A* o1 u+ n$ h  D
3 S' g1 G8 @( H: F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5 b8 r3 V! @7 e' E& u7 v& O* _

+ D- ^. |$ @1 p* D  C: N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M& f1 p) r, W! w7 ^* y4 i! x

4 L4 W3 y; @- ~4 u1 l* N% x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31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5 w) S8 }: ^; ~' F3 B6 |9 c0 }: n: h2 g6 h9 e+ |/ l$ s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3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8 q: S' J) c/ A" g& N" h. H' y. k; ]0 Q, I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B! j/ V5 z6 C/ s* m. K7 s- ^' c5 {1 P  A0 b- G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5 ?& D4 E$ F1 W. I- S/ d
    - P0 h! b' j$ w2 X) S4 g2 o按司法解释
    2 r2 n+ _3 g) u" H( y& z% Z5 [9 V# h- N; A9 y$ R1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0 Q7 g$ n( d" p3 ^$ ?, l. n$ v
    . t1 ]' f# F& A& C(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9-10 21:08
  • 签到天数: 205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7 Q) S4 `; y; m9 t) H+ N* H8 [+ w  d% w- u0 E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18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 签到天数: 298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T6 a6 u' O+ W. V; g
    " M( x+ p) J0 M& ?3 S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n  D4 y/ u! H8 {
    % ]4 y. \. p" d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_: N2 P7 u3 m# h7 F6 n# A( N1 z% `. V. e* T2 z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g; O3 r" @1 \/ L: _
    2 ~5 a2 j  X  Z; m3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B! q* _6 Y. i3 ]! {6 @
    / D# N: u% C, L  k4 P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5 R5 t( Y+ D  x# u: h
    ! F4 ~# C# E! s& J& B! H) N3 N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F. v4 S: r- X3 g; v  d: v
    " x& s1 K8 X: h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R% v- q% r& E' B' G, V9 O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A2 ]  Y4 K" Y+ w* S: P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H: B# x6 W+ d1 [, J) M! _/ G
      V- t5 q- z. V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W; T! c! ~+ j, B# T
    ; X* a* Y, S  r- Z5 P2 p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3 @2 m# I* e$ H+ z: g/ _/ _# u7 U' t  H
    9 ~" G( O) |$ {0 B7 i" s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0 x7 W& ^/ B3 h: A: C: [- e' F8 ^6 M/ o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q' m  }9 {% X; J' ]9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L# P- F. g0 ~2 V
    ; T8 R" P2 d( A3 L# N8 k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N( p8 i% z! g4 R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N! W  z7 r2 `/ j/ m% A2 X* [* G
    ; v6 x/ s+ h* Q0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9 y$ @! `: p! z. ^9 g3 j1 w/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0 q) ]* n: h& a0 m/ t
    ) s- g) [  x- `; p4 h5 b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m1 c5 q, Q1 V, H- s7 K$ t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e! r" S- N5 j/ W( ]2 B9 P2 e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Y$ z* c9 B3 ^* i8 D5 [/ D& m7 {. y$ R, y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3 J6 d7 t. b6 b2 g# y9 ~' F9 E% y2 [5 F&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1 j2 c6 R+ L; l- C8 j: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1 c% ^: M7 }& w- e0 ~0 d

    ' |% u6 T, ?0 U5 A% d: W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d: t4 o3 D" K* A; K5 U4 K“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D" J# ^) w* G# S1 g3 R*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H2 M' h3 J7 `! O+ }# _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r5 U8 V! V; A% w
    8 ~7 }; z7 a6 J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b  s$ \3 d3 G2 O3 L* y
    1 m/ F; D( q. U/ @( v3 x% i" C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0 z" t/ d! v% M5 [6 L2 N7 v+ ]0 X) T* W# b" ]* r! d, |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p' Z* S2 R5 o4 N) N! ^+ V
    3 k! }) K( J: f+ }2 T3 U# ^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S" [' U8 Q& Q2 x! O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N" s/ h7 j/ K7 r! E: ?" S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X  ]3 J: H- B4 p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i, @1 K: A* s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Z2 A1 {" `4 w# ?3 h' x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5 Q8 J0 {6 o4 O; v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p7 v* O2 Y) m* L8 L2 W; d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7 M5 k# N3 W* w8 K, f9 W/ ~( M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 p* {# d# w1 K% b5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S, ]: L# R+ ^2 i6 L, }* Y2 H: E/ Q) P& g  [: B& Z, {! Z& P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11-16 09:00 , Processed in 0.062710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