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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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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0 ^( _9 s8 \3 |' G4 e3 I: V
$ _9 R0 \( U+ E- l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p  ^& i/ [) q5 }8 M5 e* |/ F* L2 R! o$ y1 d7 u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t, S; _  f# f$ o0 [, w* }0 V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8 F% w9 h) G# G

  H4 E( [& R6 V0 Z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r: m" b0 e3 c3 |3 }5 @
8 \4 m+ F& @1 e0 E1 c& \$ o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I' d! y  u8 [( i5 P; E
7 s! C" m) V' ?' c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3 _$ G2 }1 @3 w" O7 P$ w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0 _! K1 a& I7 w/ H; y1 D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7 U( D9 Q1 |9 L" |$ f, f' O# L5 F5 ]1 G# a  S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F$ N7 E7 f4 [5 h: m
* I* S# D: z4 w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n4 e$ t9 ^7 W) F( \! j- O7 y
2 d6 X' H8 G: T9 }3 F1 ]& D  {7 o* P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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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1 o8 U) K( z6 W9 z  l$ D, H
    . Z/ a4 V* a4 r2 l8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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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58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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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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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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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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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7 r' X9 T  Y9 m- z3 L9 N. Q, v' U- x
    , }5 ^) l$ n7 a. U$ ]  G5 x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l* |3 u7 Q9 j. y" Q
    , W) y2 i- P# x$ M1 e2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X& [6 q: N/ L8 X3 E1 n  s/ a
    9 P, i% @9 o) Q# p8 L# Q8 i按司法解释
    ( l4 g3 V. ]  ~* h+ H+ ^) H
    # n' Q0 D/ P/ k& L& h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2 [2 o; c) y' Z7 _) R/ I/ ~* p% ^8 E9 B/ b9 t: |(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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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2:43
  • 签到天数: 209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8 a  F- n6 g# t+ D9 g: F# p, {! A% q; I" c  t+ w/ D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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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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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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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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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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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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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M! Q0 J; `6 u9 A
    & b6 [& e% h7 A& \; h3 P6 D3 ]) y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t0 z) m8 }' X
    ) R: b" H, ~/ q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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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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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6 F# U2 }6 V& N
    6 |0 P  V: x2 O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 J/ ?& Q, Y: c& v$ U1 t
      [8 G/ K  U' d1 f( f+ @)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w* y, J$ g6 H' G7 A/ r, `4 H
    ; S- O( E- p/ h% n* M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E4 T- v1 h: |2 ?! k

    6 f' g# y2 c. z* g4 P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1 @* K* y3 O8 v3 }8 ?
    4 q& P" o+ D* C3 e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3 y  d8 C; ^& |  }9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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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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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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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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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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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P! b( a2 g: L# w5 w* l5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3 i& v) z5 j) p' A" t) o5 j# H% `3 l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o- M, P; n! ?5 Y! n5 _. C/ G( S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V8 u0 C/ ?1 e- K, D' H
    % t$ m+ g7 p! M# Z5 z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i3 e( I& {4 ?8 `
    3 X  h5 E$ e1 _# _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1 x5 M8 M5 }$ h7 E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7 L/ c1 b+ P0 i7 m: ^0 _

    & ^4 S4 r! w. G8 J#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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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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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K" ?) G) d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5 M7 M- q" f& {% n; f
    : d; j' P% ]% q' R3 n" m0 H"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2 R- t+ Z/ I$ q8 ]  I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b( l" E; _6 Y( W! A4 k8 v/ ~
    , r, a3 a% b( O: r* e$ W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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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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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q& `1 A" z+ B# s& I4 _6 n( I2 P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l# R5 i7 Q8 ~+ s5 d/ C3 B9 T$ r9 q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i. D( b% w1 }- z: N
    ; Q# I9 z0 R7 ^" K0 V% F3 Q0 a9 m# J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T% q3 l4 F0 c: ?* @
    " J. u0 y7 S: h-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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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_- G& q3 X2 l, J# @( o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a/ o1 \9 @  C$ o/ v. d  Q: k% [3 W3 }0 K: _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h' ]) h9 S+ ~+ e- l* w9 A“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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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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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7 y/ b" R, f8 c0 r; V) L0 B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0 N3 Z. m8 Z3 }9 Y7 ~) H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I+ F& M! w) N: P2 \: H+ t8 A7 g
    2 S) t9 n1 E9 x1 v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9 R& V1 H' ]$ j, ~: Z' m, \: I, Q%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_* ?0 v. K" B8 {. a8 f: X6 t$ t5 ~( ^) \+ p! d3 j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o) d  ^  e" K1 _/ }
    + }7 C5 z7 v' U: k$ L) p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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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l" ^5 E& D3 |' `9 _9 e! O- |% G  n2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q7 o; m6 J/ r1 D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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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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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6 M  n# {. c$ g. |*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3 p' }: z# u0 y( A  u/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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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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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a; `# l5 |6 u7 Z/ f9 Z2 y2 B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F( @' P# ]! C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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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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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D, [; d, H  ]+ |. ]. B% V1 V/ J(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c7 J% I% R( E; A" u( I  J1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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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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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8 ~- T* S' @$ L' `# K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8 \' ~2 t4 l% Z! @' x* g) y+ v& @* S3 ?8 k! W1 h0 N" u4 U; v6 Y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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