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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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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5 S6 S+ z: U5 @' @9 D0 w( |
, x7 j, n# b; S0 w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J( A, j7 s; O3 j3 j! J  ]! s
5 \8 e6 m& U3 o! u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9 ?) v+ J8 E5 i6 S5 S& C( j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o6 Q, k0 x2 M0 t3 U6 O
& l: |3 a4 o0 m1 {0 w. F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B& `8 v( V# v# Z2 q* L2 ^, A
* c* m. ~" u, I  J/ j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x4 D, q% a! S$ [4 M$ G9 U% A6 X4 M
7 E! i5 B' i, B* @% n5 P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L6 {" U1 J; o! M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8 O* V0 E" ~  Y3 C9 }8 D  i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7 E9 A5 @+ z9 d# V/ l8 \/ ]) E; F% z( p
! T5 N- ~6 g3 K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N* A8 |8 w0 x

! ?3 L$ e4 _5 ?# m+ l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g) n# j% L/ W6 q0 t5 p( M& {
6 R: S8 @7 m+ c, n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394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T3 K5 C' i& `7 }# |5 f

    " x  {# W. _5 Z: |% _" U* E8 J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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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71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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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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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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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Q1 V" t7 w! U3 e
    ( Y5 f$ f+ l' [" G, n8 |1 N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9 K* e- @* ^, i! b: `$ |

    , G/ ]$ w* O* K! A5 y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8 t- s3 y2 Y0 p! D0 p
    4 g4 t4 e5 M/ n# ~4 x9 Q' v( h按司法解释
    % n$ s1 V0 A4 i8 Y' J
    . t; D+ F7 I; b. d9 u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L4 N5 @# o9 o* _3 F9 y
    7 ^4 e6 b4 Y- d4 W: x0 ]; [  Q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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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072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0 [3 K3 v$ I# _5 v

    ! w. q! j$ M. P! G' G  y! S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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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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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6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51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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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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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E+ d* s/ j$ f+ I; V' J$ _8 @2 l' `: E- l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U" R; t! c" r% R# k5 F% d) q
    * [" o' r& ~8 x  R/ W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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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4 [6 i: R. p8 E5 M  ~3 L/ m  }% y4 x1 `& k' B) H, t- J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V+ ?0 f9 {/ j; `# v" q% k; K4 \) w( V( g: k.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E; J! ?' E' V! x; k, V6 ]* Z/ v/ z5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F) w) `2 y: _0 P: j/ }
    2 S0 _$ U/ V8 M& x, |* z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0 L6 ?  w7 T9 Q( m4 ?- X

    9 G2 a  |" `" ~3 v+ B/ o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G. ~/ F" H1 m3 s5 H/ ~*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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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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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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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h" X( C6 l# G& H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f% R& G1 O  D8 ^
    , h9 w: j. o, Y1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8 |& t7 F# x2 \+ A6 `; B% e! i; ?& c0 M; S, C7 f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l0 }0 q5 \& D0 U3 M

    3 T. W% {3 m) d1 z- {! c" u) K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d- y. ~2 B* P# G2 W6 q5 t+ Z2 f
    7 \' i- r5 e1 q( `" R' K3 t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Z* }! Y3 _7 H! Y; r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c" ]' r% p1 U

    ( T& O7 w1 z* Z: 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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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3 v: [0 n* v. V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1 g' ^' h# N0 z$ L7 W/ @  ]; G* V4 Q$ X* Z* i. j8 V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n7 G$ y) W, ]) L" H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8 B& F' {$ M& F) C" n4 T& |' c
    9 L* c4 a# r$ b" k' V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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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G& l/ U0 y$ [( h% C. K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Z- p6 S1 z; j# r6 f$ ?% W. M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P# W' Y- T3 e& [+ l+ `
    . U0 t& F. o' H2 \. ]3 V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v  M) _4 ], k) n
    / k: k2 a( M, j/ R  x: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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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A! u, z4 B) X+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0 F) W9 C0 w% w2 q

    % @3 v; m9 P- ?; y2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 Y& ?#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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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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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J! P! {) k, e/ E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5 W4 X. b( T( I" j. ?$ p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6 A0 o+ {( E- @& E! @% B6 n" P/ D8 F
    9 A& V" Y. A/ Q1 v: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k2 C* ], h1 n
    1 `* `/ K0 u. x# L, f  J2 n" K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R7 k8 o& t# N; T* v
    ) _/ t7 N5 P0 `+ ~3 L: I/ x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W3 `' F$ [; p1 h3 @+ o* ~
    - F; _$ p$ k- W& o7 v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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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z. ]- r0 h0 p9 v% c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4 Y3 u& S  J- I2 @- x+ z6 b. P8 W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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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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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Y! a1 C: C5 Y; t7 p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u6 h* n% q- S( j% T/ m& X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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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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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k; z) d" u, x+ `: _7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D( {/ O" v6 D' t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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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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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q% w" l5 U) b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2 W6 x% Z% O+ g9 v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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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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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K9 J" F& ]: s/ q/ h/ W!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h. N+ B7 Y: X  n; S$ I3 W
    , x* }9 c( y8 ~1 Q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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