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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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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j0 w% q% {. c1 u3 y9 D$ j8 e% J
+ s* h  P) t6 K9 K3 S' b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S; S( \0 Z, J- R$ u
9 U2 F9 Z# S+ t# }1 }' G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6 l" D( u# Z6 Q% q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8 w! p3 H- c3 O8 G/ m; k" R# ~$ m
6 d6 ?+ d7 y; a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p) w  ~  i0 ~7 ^2 G1 ?8 Q5 ^/ ^
  s, y, D9 v1 F' s% }* ?  ~/ Z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9 z2 d3 ]( n- g/ B% W& O
8 B0 h; U% ?3 ?) @! }) n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Q) {% f2 S8 h2 q8 X: j8 C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0 \. z& t6 O. c$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7 L0 q9 y3 M0 c

* m! i* s5 e& {! u" s/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f( S, w' [# P& P% V& x: J
. ?& V: L3 g% L% D5 `. i  ?& T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 U9 p9 f* b: B0 o- Y3 B9 u6 k+ T; K! G8 X9 m, J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44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_+ j2 J2 P# B: G0 k# o5 L
    / K9 s2 L9 C+ i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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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5-9-18 00:38
  • 签到天数: 3331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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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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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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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C0 F: {2 T( g  }2 S0 ^6 |

    : x9 p! A$ q3 J; O  D" G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C* Q. B+ E1 [6 I9 {5 |
    4 J5 t  p4 _' z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B, R+ @% l9 ~, S6 H- r8 H  w$ \+ S1 `# D. i9 i. ^9 [
    按司法解释* C5 X; k1 Q- h
    - X, e6 `7 W% b! z;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h* p8 s' l/ G- M7 O8 v- V. d, o  O; o6 A. P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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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7 天前
  • 签到天数: 211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7 l+ ~' \/ z9 A  D* }0 ~9 a; a, B/ L2 ?4 V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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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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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1:43
  • 签到天数: 3171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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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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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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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G8 u+ o2 K4 H' T" Z2 X% B
    9 P; V9 h" B- Y6 z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D: {7 g0 B( D$ m/ l- G( H

    # X; @% d9 e: y8 C  F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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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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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M! R' z" C1 H+ e; N
    + o& N( v: N: u( \2 Z" a* k" T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S6 X$ u: \: ^

    & k# _6 O4 d. P# T) e& I$ l4 ^+ c"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x$ Y! M7 O+ h7 i. ?* n; \

    8 Y# ^8 `; P$ x2 {% k8 `6 I) d2 M# J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X3 {# `6 D: u! Z" L/ s  e: J
    $ s# u' w7 y, }6 R  G) q# ~( S0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B: q) ?2 D# t( b% E. H
    ' |& U5 E# E* M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1 z" K1 c6 R$ i(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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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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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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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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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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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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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 X, a# F! c" S7 H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5 a' v+ E' D- v3 L- M; p$ \6 @+ o3 _6 L  z' m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_+ f! K8 Z0 C8 C6 \* Y/ h! q# ?! Y&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n2 G9 H: V6 J' A
    & q, D  u$ m8 X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P7 y( X2 p4 F1 f. y
    9 H2 ~# ^5 h. x$ v- }' l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j; _8 H2 \$ \! x( `$ N: v#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Q1 q% H- h/ ?; G  w2 l# v. p3 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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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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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8 [# p8 C# H; ]# K2 S) [: l) ?# L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T1 @8 u( [" G+ p4 g& Z. h
    : ^" u# A" _" e- d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9 i4 T0 q( n# g4 o. v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4 ^7 H" ^0 |% _( A6 X/ e
    ( b' ]2 @& D6 C0 N5 b; |. k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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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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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F5 L) c! f) H3 J6 R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5 A/ [6 Y+ K0 v" c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4 g& O! ]( I; N
    ' w0 A/ i: c.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0 O3 G# X% `% d* U$ ?; i0 M1 n3 g& U.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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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G2 Z- D0 y/ _9 R1 z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2 a8 }4 ^: u# P
      [3 v; A$ s+ n: v; r,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4 v+ G6 @) q  }$ U)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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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M, o2 M! j* Z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5 k7 z$ V7 T-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6 I4 c0 {2 c8 b' I: O! W# G5 S
    * V! j) t* g# ]! C9 B3 F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0 L. s( C) L1 ~) Y, i
    & H- u; _- r  W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R2 S% H' }2 ]" z+ W) W- X! y: v* K

    % v" ~" l% z. \: c; e+ T" f! N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S( l/ {1 Z# c  r& B0 k- p* c
    8 X0 ^1 j. n. b, r" i3 l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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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9 m2 E5 j% i: J, q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d$ C7 v; C& Q3 S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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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0 m. N+ R7 v( Z0 ]5 T7 Q% S) \) D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e' V; g7 [" [/ d# e5 L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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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8 b" k8 g8 {/ J9 `& R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1 D( |4 M* b.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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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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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Y0 E1 S5 E# l, @5 q: f+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W( n0 T: ~5 K) @- y7 Y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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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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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M* S8 S# v: y5 U, L) x! N9 A+ X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5 d- E; I4 E$ l" e) y1 a
    4 P2 K5 I( l  a2 k4 ^5 g( y6 d8 J( k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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