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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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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d& P1 Z8 @% m: k5 w" U

. E+ u8 I$ `. a, E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g7 }1 z2 v: F: K- ^8 K5 g8 C* R/ H- j1 u0 z0 @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5 H5 v0 P  w1 B7 {8 c8 f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U1 c2 D2 B  V: p4 n" M" f2 f9 L: |* `! _7 T1 t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 R% Z" h% ~5 k3 t/ V8 \

8 n/ F4 K% z( q- G" z) u  F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g( A( P" R, _

6 k1 s8 t) t5 r3 x: K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f1 f" C4 `  U  H# e. a$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2 j' J+ U, L3 ~4 d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2 |( f( S8 [& p7 n, w3 O* Z

! U; d1 P4 s9 M  j0 u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6 d9 @$ K$ f8 K

! W- w2 ^$ q$ y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h6 P8 _) Z+ L/ ~# h2 v
+ ^! J4 t' z) ]/ W9 Y7 Y# S, x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28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3 a0 A6 M3 f7 i6 L; F( Z
    ) ~. H7 d( Z4 l8 D/ }6 o.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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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昨天 22:11
  • 签到天数: 300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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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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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s8 c1 Z- V' _& d, G6 B6 Y! X* E- K  o0 d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R4 I3 I& a* @

    . e, t, W/ f9 o9 t* o/ A6 o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m2 R; v0 `: B+ X- ^

    % B' `( e  U- w, J/ M* `按司法解释) [- y* B6 k8 h

    ) U- f( B, }. f% d  _8 V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6 R! a" r5 U8 l( Q
    5 n2 j6 I) E* B( b1 c8 T,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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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9-10 21:08
  • 签到天数: 205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5 {4 W/ E# r: u4 t7 C0 Y
    ( z1 _4 l0 `2 X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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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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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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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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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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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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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6 [& x) v& Q( C
    0 h% k- X( q7 k* n/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U( a8 |; f. J* \' [: V1 }. v. ]' Q" _# h0 N! |( \" Q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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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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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s- L# Q5 y% H7 n- \

    5 i) s3 D) H) Z! e& c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S+ I  `; Y# l/ v/ b8 Y* @# ~
    ! \" N% `# J5 |" T"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B' ~6 |: g7 |$ L
    ; z! O2 @' D; Y; `1 |(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2 M- k, s* _+ K1 b" `, b; i) \) p& r7 R* w' p, Q8 ]. x8 K% i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g1 n/ V; K  j: a: f
    8 w% ^" s  L# X& F1 w: N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8 K, N! n6 S' D  I1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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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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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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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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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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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7 F& I. P" o! n7 w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d! Y4 f! I) M) H# N. r/ r2 U6 [" e" B2 C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8 z4 k. B- s+ T' N: J+ M' M0 I* r+ m- u" D! o% P3 Z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B6 {0 j; O: |9 s
    1 n& c( n( C& W0 \5 @  `. r#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m/ l$ P: n! L" ~* u2 c% J
    / K$ q2 t* A0 E+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N( o/ S' I6 T* {; r2 U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3 k0 K* ~$ K7 P! {

    # ?5 y3 a$ x* p7 A$ g*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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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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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u; u0 x! c4 n% P# o) |%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b1 G0 H8 u1 a) X* z
    * N2 d  y5 W/ T- e$ {2 t; b;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S1 j; q/ S9 Q3 _) h0 G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5 f$ e# A( k, D% b
    . E2 z  A2 v7 S7 S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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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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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c9 {' F! f0 }& z6 i. \$ j1 q5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N) [( `7 R: Y$ L6 i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7 m+ }! p" R5 w) g# R4 O) T* f+ \9 d5 W9 e( b0 O# {' q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a+ b! `+ g  d& E2 e& g6 D9 @
    / T9 J4 _3 e1 U8 V%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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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Z, L7 {! J1 {2 U/ L( |1 z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G- R: N, b+ K6 W! }: H7 I

    $ j; x& J- g3 g3 Z9 r1 G5 W8 b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p) i+ c+ S3 _( x$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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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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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x" m: M& K9 R# S& d- c5 P. C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4 H! Y& L$ {$ O5 l8 B. V& R; X; t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i- F, D7 o9 |  G% c- y' q. X
    ! R1 t& F% c: A+ q# y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9 Y5 [" m0 ~6 a, S7 K8 C) K' }# d" O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E7 N6 r& A9 I

    & K: b1 ~' K6 M* K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V, s5 ?' p& Z8 Q6 o% }  u6 _( {# y! o3 ~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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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X: A/ w! x2 Y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z- j# ~. c4 r9 t* k# q7 m  r5 I# l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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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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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0 ]: Z$ t6 M8 a7 I$ Y3 U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a3 ?$ m0 Y3 V7 M"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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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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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n5 p9 q7 q* H% Y9 F# o) L* _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S  K8 W. m$ [+ n6 z6 A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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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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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 a; V- }- O9 |8 L4 q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P2 T8 g! ~; W' G3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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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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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2 \6 h( `  Y+ m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 H5 [( n$ C% H- R( O7 p4 _3 t4 ^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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