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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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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G) d+ t* q+ N

7 V, q$ l1 k( {+ Z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J8 W, W( N! t1 n& X* R, \

0 L$ ~' K' p! }# V* j) r; z; a5 y& S6 p% d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4 O! \3 w, U6 m1 `) P2 g4 d8 h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4 D6 V8 l2 o# l/ v2 E! |6 y& O  s+ }9 s" F/ U9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9 w4 @* N  F6 s

+ \! u6 q3 k' j. l0 W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2 c. m: I  O. R
9 e# k: V. r& k4 c# g- L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2 R: w/ M) f2 @9 R, g( B. m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D# ]) O" E* R- P: c+ b3 K8 t+ K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2 R0 L9 \0 f' P
3 p9 M8 K0 ?5 Z, D, m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0 x" C) L0 }3 e" W2 J4 R9 z

8 {, ~2 z. L" s9 q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3 }. @$ n' z, \0 a5 g' \- x5 Y, O: ["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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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N7 `5 g4 v0 R  v( s1 s& \3 h. A) V

    $ R& p  P) V! [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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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72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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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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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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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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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j$ f* W$ }' r& R: f! a
    3 D* q4 `% q# e7 w5 F" Z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G) Q: t. T$ j; _5 w  n4 o/ F' _6 o" K: }& I& P5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T  j) G4 K) I3 R' ~
    6 b* N: @% c* f6 T. U% z. S3 {9 U
    按司法解释$ O8 w- K* r. U+ A1 ^0 g  T

    $ b3 S- N: k  h2 f( k  m3 W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b+ O2 Q. W- p0 V
    0 i$ M/ A5 A5 u3 C; b$ X: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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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072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C, h) q* r5 r/ l

    / D" r2 L4 b6 \5 R5 E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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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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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52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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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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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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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1 j! X6 g7 a# V7 C+ Z4 s, E
    6 u3 F, b% E5 T( r* L" K2 s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a' ]) R8 }2 d( A. \$ Q
    " R: M: v* @! K2 c  E2 q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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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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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6 o0 }# A0 G: K% N5 u

    - a* B. ]- Q0 \2 q. a2 _+ v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6 e/ n* g$ ~, [. a! L  D, p
    8 F" e" l+ r9 H9 g" f/ |; m, s# q"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9 v$ W- t* u; z0 [+ A; ~/ C( `( L) Z0 U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O. j6 ?! W+ h! U$ `% }$ ~6 o& O3 E) e

    & s$ d% o9 |' A9 [; K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y* [8 W3 x# s! {* w' O+ u1 K

    : _/ L( N9 b# y2 ?8 M5 C6 r4 t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1 n' J2 F# _3 \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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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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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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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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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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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C4 H; w3 P5 G" @( E) f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1 Y0 w' ]( S- |' z. A- }' k- L7 ]" w

    2 F: C2 o( Z0 {4 ?  q/ |3 V) O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v1 p5 H5 p$ i' {( I% C

    8 u$ b% \/ V/ t7 q  {6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n. ]5 I8 [% u6 n) _( C5 w
    : A& u* w6 z$ x/ N4 F; o( e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5 G3 ^; {/ W$ h5 c% T
    , Z% i7 G+ S" h% p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z$ ?$ q5 |0 S; c) }6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I$ e7 k) w/ b* E" Y, C% Y3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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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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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b8 m# y% O& d( ?5 ~5 r6 l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S+ z5 U0 r2 ?6 \1 S' t

    1 ^2 X7 y' W1 O# J5 Q8 C' b"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C* ~- l& z3 f. X3 I  l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S3 [- [3 L$ a/ _8 V3 N

    . E3 H2 A( Q$ R0 l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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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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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 i" d, @3 }+ u( B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V. g# S1 T7 k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k# [( f1 @7 S0 S0 G
    1 E3 h- z. a5 e+ u+ P' s.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X$ M% ^! U9 f9 X3 t& `7 T  b/ B2 l$ M! {! m$ R) H! g+ P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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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x- u& S& s& V# b; W% |, V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x" y# \2 H& Y; I

    & M0 p6 Z. j  y3 D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b3 i, D* o+ I0 O“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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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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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X6 Z' ]8 j0 k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o, r$ S- h' F,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u" p3 q$ a/ t& G* I; v* H
    . e8 J& Y! y5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2 }( o& Z- \1 t* ^% }1 `# Q9 @. ?  E' y, S6 I; r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7 V6 O- ?; `  ]1 w( l5 b$ m# L. P
    0 ]5 E1 m; e3 z. W7 o9 _+ g+ q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6 N7 m8 p& g! E( D

    ; E6 o; ^  W! O6 V' y2 Z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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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3 P0 x" R, o; l* x7 J& P! h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K" w9 x" a, W; W: r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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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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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J7 Y3 b' L, W; n; n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s7 O2 T/ n4 C# Z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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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0 L! x7 H, F% ]7 j; H6 u/ a! R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 K; o6 g8 G9 |% Y, \3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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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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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9 [1 o& J) L; x9 `) G9 q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n+ M1 _; Y; Q( Z! [0 P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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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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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P, e2 u9 p, ~3 r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G) X3 f. }2 ~+ V- G
    * X9 A1 K. D. m- @/ d+ h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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