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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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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x- k( Z  s. R# l5 W
# g+ L5 A' E/ A# G5 [3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2 h7 |8 y0 ^- {! U9 [& G

4 i1 j" M  m' _! G* C' \2 N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E; X, \3 k1 `# K9 }4 }; H' l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r9 A7 B+ c2 U) Y* O

. l) U- j( s# y8 f8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N. b, H2 a' x
% y; t* B& X; i1 g9 x; R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Q1 G& u. t5 U
4 Y! M$ K: `) r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T" w  `. d, Z5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t. r7 ?6 ?4 [3 J6 m4 ~* z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K' }1 d! T; b4 e1 q$ z% ~4 P& @# X* ~0 Y8 i3 P, D% C# p. L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1 k0 H6 @& `8 D$ g8 A) g9 v! O! G  J: l" }- b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  Y" b, F: ^* l, D5 C4 m+ [0 y+ f- E) z3 A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7 天前
  • 签到天数: 243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j2 Z4 t( _, ?& d
    # m: x. t1 D3 L$ e& l% O- A(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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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0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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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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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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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j, c! k6 w/ p7 k, I
    . |! }, X3 E3 x0 B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1 K" o1 ^, c* Y- K1 h2 b$ y
    " _8 N% V" p9 M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u1 g; Z. c' h. \: X4 _+ o  H4 A+ f6 p& \, _6 x
    按司法解释7 q: n7 b; k+ U: u8 C2 p6 a' C

    . k9 Q3 r8 H- \1 q% X' k# b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W1 ]# A: M4 a* V
    $ [8 V$ i% W/ _7 h7 g3 w+ g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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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2:44
  • 签到天数: 210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g/ G- M% G4 ]- a# d" B) {

    : O$ C6 V. Z/ P. ^1 P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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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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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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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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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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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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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7 T* j% O4 k% j9 B% S3 t
    / k2 C4 N0 O! f( l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3 `9 j4 S5 D6 B% n1 K: x! [- l7 u4 P
    9 _) z1 ]% l) F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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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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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U6 \& [; b, K) v. ~3 o
    , D2 W' o( k! y, Q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V! c- B  l* S/ S2 |' g# S: O3 E* Q. K' m, O; p1 I. H1 I3 e3 K8 O6 V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G0 N* H6 C% P6 Y. A  ~1 _9 ^7 b, ]8 j* R! V. Z" u& q: U$ q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G& n/ g; i1 ^! u% P1 `! b1 D
    3 K9 X' Q2 E( z- L" Y, \% _) a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 A; G; N( ~4 z6 g0 e* N1 J"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1 {5 J$ T# z, S6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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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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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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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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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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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W4 D; L2 |5 Y" U! }( P: O; S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J, `. f' |3 O: D- ^2 M
    ( y3 V" z- E" V9 a5 V) R% Z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6 K9 }! U! V; I8 f& n
    ( ~% f4 |$ G/ S& s3 F, b0 z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6 }9 X' v1 Z) E6 [0 s' U. R

    2 `! o, ]( Y. t2 W/ E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 i) L! l3 M/ l1 H9 F2 e& C, M. k- m5 d3 U4 `; K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G, p6 _2 j3 s0 x- Z7 D6 y6 q: ^' J1 m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v$ h( ?6 M8 B) @9 ^2 A. s

    ; q5 z/ {* n3 ?. H, Z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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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1 L9 u6 r1 s- [% M  a2 u* E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7 f; g6 i; }" i1 l4 q
    + C4 m! Y" w, q' I8 n: R"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7 w  v2 U2 ]* A5 w) Z: x3 M- W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A1 `" q1 G6 u/ K; [" T
    # P5 B4 x" [. W2 b,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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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S6 C! _8 R6 A4 O; M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2 b/ O7 Q4 @+ z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g! o/ \% G+ p
    + \  @- ~5 p0 j) K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Z0 K4 T4 l6 L

    $ j* r! ]$ F& A2 F' 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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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6 i/ I9 \% l  s0 ^  D, u* \# V8 D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K! Y9 ~1 Q! r- Z8 R. V
    1 J2 ]4 C, |. K7 y! K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I7 K9 |) n# O/ G# b# |( l6 j0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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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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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9 P+ t6 K% w: J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j" ]5 ]; D9 W4 d! b3 R“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7 I6 r) ~! K" R- |$ G9 N# |9 h# o* n: i5 i
    ) O% R; [9 K3 w5 `8 V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Y) F# b* M, C# C' B$ y! v( ?/ L6 s4 M3 g! x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1 {! M" ?, H; O( ~- u/ u

    2 Q. F4 o4 b2 V% c5 f% M. a" L1 u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o. O9 f5 z) S/ f6 E5 N: }9 d
    # x; O6 `+ X. p# N" U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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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q8 ~' A7 D& s, r% G& o& S0 Q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s& R1 o9 Y7 [9 ]9 p# S/ M9 Q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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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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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Q$ Q, j4 D, t3 s3 B7 S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0 z9 q. J: [5 d' v1 u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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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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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p1 H* p# W6 O. J0 e% }4 ?4 y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d9 r( n* e' F$ [( B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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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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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e5 u$ X6 }/ N% [8 e: C! [4 N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2 ?) s- P6 X2 x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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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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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e9 b0 Z3 Y# }- p$ x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V' u& D3 Q5 ?1 ~% \0 F. p4 p

    : R! E3 E3 X4 d1 D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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