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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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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8 v6 M% H$ S6 [1 Y0 C% u9 k

2 M! T/ q!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3 C: M5 F$ j: b8 p2 {% ~4 l

  _& y7 P& }2 T) G$ |8 i6 n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J  Y/ B6 e' c% h, G, v' K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7 q! b2 k5 Y! h9 o: ]5 N5 [% W3 g

7 r  u8 e* e, P3 I$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Y, V; Z# g, |( ^: {+ `
" G0 O: D; p3 N3 y' _9 O9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i: y/ l% z' F" y" ?3 S& U% m, ?! g2 f1 P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K- p1 ^& [3 w/ X' t/ h  N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0 u, }( x8 e7 |; h  J$ P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M' Y( C9 ~& L
- _/ \. K6 x, ]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9 j' {$ P. D9 A5 y/ B& i4 e
8 v# t* S/ L9 t4 t! f$ M7 j9 z9 c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8 f; h9 x/ o; b, d+ J0 F# |# u7 `; ]9 E# n* B* t$ @& H7 R/ Y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31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b9 r- T9 S6 D3 s) `( x5 i
    - Y8 g; ]7 J/ t( O- U" r-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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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3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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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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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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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G2 h# X( w; j7 R
    0 w" }- k) S$ E2 g, N  M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j. {( T4 t( Z  ]) |' x

    & t1 `) e" z  D1 `5 g8 P( W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c) L/ t8 A  e6 a5 K) C5 _

    0 L: K. ]$ P/ q& |0 ~9 ?8 a按司法解释
    9 T% @" G( f+ ]4 @6 G7 y
    / R) w" z& m1 ~3 o  a5 i4 ^& H, A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3 L, ?5 r6 C  e. u- Q1 t
    , w- \& }  I8 i- u: |* M2 c& t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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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052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_$ T/ X: s0 g5 t1 M& A, C
    4 ~+ ]* ^% R  a4 X5 K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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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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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18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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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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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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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W  `( v5 X9 f+ O

    . ^  Q. i+ B% q: U! x( @. G* V; W3 n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6 t+ M/ r8 _) {7 k$ G

    / }9 C4 Y/ i6 m$ b. q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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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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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F" U% a/ I8 W# \8 ~2 H
    " U: |/ V9 H! ]3 i; G+ K' [- u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J4 F! B. ^( b5 y
    5 {% E) m( R( q"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8 r3 q  \, V, f) D) d( z
      U% `, ]1 P1 r& D: O( g9 V1 C- H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g: i& b6 g$ l# ]

    1 ?2 _5 C- P& N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w( q3 i; D1 t+ z! A  M$ e
    6 {  X8 \! h  X& P* w5 u) a6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3 Q# W" d* D6 @4 y! N3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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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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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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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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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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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z0 |* j5 [- o  N8 D( s2 f$ t) T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3 Y, w9 y- j; b' g' {3 |  p% S0 i3 G8 V7 G' `4 F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k9 v8 \5 t4 `1 {, v) }' o: n4 y7 l% s$ m: R- n. y: A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0 W! M2 r1 K' a' h$ w0 z6 j8 k
    : C' W! J6 ]# v6 g3 a9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G4 _# H( V- k5 W. {3 E+ i
    . G' s- ?3 \9 _9 g; L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 F4 c- d( q% P* `1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1 g. A2 A9 Q2 C  E

    7 c8 T# u! E4 @3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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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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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c6 @' d+ b3 I$ Y% ~* V+ V. c' O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w+ o; h3 _) j; K7 g! o: c( c

    9 ?$ U' w8 {, c-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2 s$ J! m" [( H( X5 F  D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_5 k# _9 r, z. w# _$ X
    ! l9 ^& E9 H8 w  L8 y/ t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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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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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2 z+ v% g0 m$ t1 k* H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s4 Z5 v5 t% O9 R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6 s! Y1 O, `3 `0 L4 F& `' e  H" u6 W" X9 D( u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P' I% Y) V; p" ]1 I
    ' {5 c5 |' p!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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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s2 r$ N; W2 L+ t! L3 j9 x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a' V  p/ i6 `! h2 U! g/ D% }8 P0 ]9 E! k8 d& x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 M  L& U, ~5 q* a. a* Z( p, v7 o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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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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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m! ^! j7 Z  R* ~$ @: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n$ q/ y9 L# J  r9 O7 B! X( e1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3 V( f* S* q" X' n* L$ a8 U
    1 G4 J/ \) E) X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6 m+ i, k8 Z4 _) X/ I2 H1 F0 O% L3 R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7 b4 K$ _6 t" s6 w! o) j  ~6 A2 P
    6 c" ^0 p5 V6 h3 Q2 p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2 O" _  S5 c/ y9 s- a$ g, P
    4 f( t% J4 v7 Q( k; m  T9 f: ?2 t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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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5 Y: t: w7 {4 B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2 g- k0 L2 w2 ~  O+ P3 z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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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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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1 p$ [) j( r- S) w9 }5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y9 s8 ^, O5 R7 H6 t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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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e( T5 g# v; x" Y$ j4 c6 w# n8 A+ F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E8 d" E, Q4 o- M- A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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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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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_1 a* t( M$ x  }8 B3 N(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t# b! B& k7 X- r" D0 T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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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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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5 `8 Z2 L, ]! z& G" g: B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9 M/ a8 {. F; a) k5 |/ }
    6 C3 ~4 G$ E+ \" s8 a' i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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