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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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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j; X  ~% p5 `  I+ g' B& h

8 P6 |% Z5 H2 x8 _5 a4 t! v# s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0 A$ W! ~- q" n! q& }* f/ N: C& s2 {1 i& a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Y6 P* s" H5 C% m1 W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8 R! K) r. i  e2 v% M4 n2 a; A7 k+ O2 i2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6 K5 W5 L) N5 ^& A3 P

  l9 I0 R/ j; K: z! e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A1 u0 Y, j7 A' z) b" D$ j/ V: `# x: n6 `3 X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1 ~; p2 E8 X4 q7 n1 @- D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C; ]6 L; S' h, O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w! F3 s3 U4 o+ V& s+ N2 P& q$ G5 q3 ^# l! l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0 G+ Q5 T: E: p% Z' Z2 V
$ n7 V; w" f: _* D2 `6 C4 i+ _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e3 ?/ F9 j6 n# [& C- p: C
- {8 a0 ^' j5 y4 J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53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4 M, Z; P& a! A* M  `3 _2 I( R8 Z
    ! w6 H/ u- d7 |: D7 w3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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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19:49
  • 签到天数: 3556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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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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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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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n* E' ~( e9 o2 @% H, C: x- \

    . S# m, S" C4 U- m5 u" n2 {- M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u' {. n, j, f7 [

    , f5 M7 g( ]0 E/ q) x  D7 q6 R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6 H' u' z' k. M( A
    & _, g& O- @3 X$ s9 G按司法解释1 S& K' r, j4 B+ j: B

    * {+ P) m* s* j4 i)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t! ]+ F: B0 r) v. x, U! b' O- T9 j- a, S8 D1 _$ O9 v-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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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18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e" {4 H. M' N: m' _: @+ M3 t
    " W: x* j( [. F5 [* `) X9 x/ n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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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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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39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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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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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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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m& p5 W+ \$ b% n. G
    ' N6 O) ^5 _0 F+ y  Z0 `7 v+ y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3 W: D9 P/ k1 N% k  K) w) Y) U
    1 g1 @. P; c5 s8 |$ x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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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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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L9 m; ^1 s+ Q; `2 d3 O! ^! R
    ) {" {3 k" {: s( T! G& B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p  s* E( m/ {0 [" A5 b7 G9 h# v" J9 M- K+ H5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2 U5 U" E/ D+ Q5 y" Y  w8 t1 e/ Z+ `
    " U4 p# G# P5 n  z* l. N' {3 h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o& \. Y; W* L. N" N3 c" K
    5 o4 ~; ?5 H9 }, W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U7 ^& d4 n9 z" _: ~1 M, u: l: Y7 `2 m: k0 `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1 t3 y5 D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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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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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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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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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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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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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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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z1 l6 E, K3 P. l- J7 j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1 J) g" F% |  j$ r5 g/ g5 M* v
    + S) X$ n6 z6 y+ _9 t& W6 p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3 p* q, g$ I4 @& I2 i6 |

    + h5 w( K4 X1 q* C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J- f8 M* l, C* a- C. c2 h" q
    : m& A; Z* ~3 k  n, d' n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7 B$ v1 v! ^( \) x8 E2 K
    7 J1 N1 \9 w# M/ m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p5 w; l! E# v' V5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I2 ]; C& V- k" b0 L2 B8 W
    / K9 O" `+ z' R3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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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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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t& S& @: k, W7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a4 t; F7 o9 T( }
    - D7 u9 E  a/ H0 t( ?: @  H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v1 p# B) C. W0 Q) v8 y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p! G- p8 p2 A: h# @: E( @9 E
    & N  C& U; L- N9 i/ A. s( @7 _6 U7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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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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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H: o. q/ r2 F' |. N& B4 O6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5 v0 [3 a6 v4 A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0 ^. D5 G' Y" m
    6 m$ m2 W3 s- M) H2 F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K: c& ]" e8 e2 s! I$ h

    # G9 L" q3 X, g0 W6 K; C&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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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h9 y5 |# ]/ o;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O$ n- E( o3 c1 ]
    : w9 R" @5 N+ N9 j9 J! B$ Y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q7 I) @$ J6 L4 i# c: r/ t- t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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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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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7 ^7 `# y% U* I9 ~0 d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M; v% i# r# r- H& A# i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N- I# M, a/ [: ^  w
    0 a: x& C1 W$ t2 {) Y7 h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v. X) h$ r/ U, F; k8 P
    9 ]" k% R- G: _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l$ u' w1 \% @6 y$ ]- W/ `$ d! U" H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Z3 w4 M1 n& c! s* M& i# J, f
    $ E" s* d1 f# \, o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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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Z1 K( F3 n+ C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6 [9 p/ A" \6 U6 X8 K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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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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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 C$ _% o  U# Y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3 J; q2 y$ s1 {0 J' ?  m! g( p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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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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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1 P- e' |! ?' F7 ^% D.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1 W6 ?+ @# u: X. U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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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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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G# _' p- p5 |/ R, i/ J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2 K8 B+ `2 z% i; ^2 V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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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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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b! d: ~$ s' _1 h! o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S1 O1 x9 @8 ]* W. Q( ~$ x
    5 V5 L+ C: }" O+ _8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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