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 R3 s" u; t+ R1 u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s; p k0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s! K* r8 [.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T. @5 p, C. y1 K
+ O. F( U* g, O' e d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5 I, ~6 }% K: J8 t @ e * Q9 ^) p# }# W- V2 }1 X" I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H( m2 M i# z1 T; G' H9 Z; c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U( S7 }" n9 I4 N+ |! P: b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_3 b: K0 K" }, `* H( l ! K; w; {* D* y$ o, k3 S. A7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1 ]! ?6 \1 |. I, ?0 t: a( g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V7 H' M, ?$ l
5 }* \) l+ V% r" e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