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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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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e0 i- n( \( _+ B$ h6 R
. A2 ]1 V& |" J" \" P5 P: J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 H, @& @' g5 d6 L
4 x/ N) [2 Q! S$ S( \, g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t' z! P# c. L9 V6 E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G3 P: C7 s  r1 |6 l3 ^+ M4 _& w* R7 O0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s3 `: R/ J# G/ G9 K* j# H  K- A* L2 N4 o/ g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 W5 U( J* Z$ q* A" }- d; s4 J0 t5 J1 Y, Q: c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K) Q' g# `5 A, g5 x7 V" l  ^9 W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8 U$ k, w6 `/ P7 V( v/ A* _  E3 A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I! h- c7 a: G8 g+ z+ J  Z3 G& }

- B7 q6 v% k# @7 j! I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c- ?+ ?- R( j+ w$ X
, r7 ]) t1 }! Q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3 b+ Y, |1 {4 z" W$ I  G& U6 s2 J
; i2 \! a/ s* v- v: l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8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2 L+ {( t3 W& N" c/ R4 [5 _, e
    8 k: `0 y%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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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53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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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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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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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t6 p6 ~/ B6 f( ~& f
    / e  f) H. E9 g  J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Y2 H# f" n0 K4 t  q$ L6 l2 I* [9 c- w& ]  N4 D9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V3 k: b/ e" Y% q: E
    * V' w/ ^9 c5 z9 i( j7 f2 F7 O. w按司法解释
    - |3 J; I" Y" X% B' {  T$ R8 b5 f% U6 C2 @0 v$ M8 [.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0 A; L0 i9 m" O: ^6 l. K* v* }* J

    + `3 K2 q  m9 J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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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0:02
  • 签到天数: 2157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W! P1 ?# R5 M; v

    . F) t- \' o( g: Z% F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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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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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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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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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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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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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v, ~& c2 _* K' w( u$ G& B7 q

    % @7 }9 A0 v& F3 R3 u- M! y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E" Y2 ?; r, j9 G4 n
    / n, x& z7 y( c, `& G$ z0 g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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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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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Z+ I' F$ I
    0 K+ ?5 n' W' m4 M+ q3 h6 k$ b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1 u1 G+ H! j2 W$ {$ _$ N8 Z2 `( g+ q' l; n# L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l1 C% L4 h5 l4 J+ r; V9 ~

    ( v5 O7 x( [" {1 @, m, r1 N. @( U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w0 u) [+ d) k+ G5 @2 R, g2 `

    9 A: r/ v- |  [. V# i1 V5 X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 ?  V8 c$ L8 @% u1 I7 }$ ^
    5 T. g+ l1 V. K, D& a, Q3 G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M0 ]6 l! f. @/ }. z- y"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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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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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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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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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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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L) y/ s  |+ j# R$ H5 R* V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d% Z+ P7 w% k# h  @8 |
    * ^/ e/ z* A4 Z9 Z! b" M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9 C, H8 y4 }( n4 z
    8 f* W5 Y5 z- O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7 y) `, a9 v8 Q6 u$ j0 W8 e9 U9 k, M$ k5 `# H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5 }9 c/ X. L8 F: e. M

    % f: f- j3 M* ^. t; t8 _+ c“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d/ V' {& |* i6 j( w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 P: a9 ]# D% x$ H! w$ q: J, k+ l" U/ ?. s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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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y  l- G& S: C0 O' V: W* U- ?6 c*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D4 W: Q8 U" M8 x/ z! q4 k# k' E
    2 D5 C: L& a% @1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J  W& r* w$ X. \+ H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8 m2 X' H+ V! [' Y$ x+ |* I9 Q

    + \0 M3 C  x& _) c9 i6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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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l  R: a$ Y$ k7 ]" E1 w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K" f5 h" Y& I) b- U+ o% e0 S+ m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q( U; d; o2 `( F. I) u$ l( V* U  ], Y* ^0 e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a& o: ~. @! g$ g& x
    * J/ u7 U7 {2 ]- y$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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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8 g& \- F$ ?! R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z6 c% O0 a+ l

      o7 @1 {- I" f6 J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G% G% d: [) X5 }) m% }2 K" Q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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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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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U9 m* P+ i& f9 G( m, o( e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0 S$ q, b8 X5 Q2 u4 }" m“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3 X7 p# P; P. {' u8 N8 @

    $ f& {" G! J& T)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g1 P" K0 z7 Z: K" |' a9 T
    / L$ j( G$ S2 e+ q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8 B$ e( _5 @- E3 K$ E5 W6 M7 u

    0 Z( e+ s% Z8 h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s$ L+ t3 m+ \6 m. c

    ! k( F  w) a+ o) b9 l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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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9 U- K. A  p& n. E6 n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U0 }0 `6 Z5 T6 R# p# D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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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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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L4 Z( k/ g9 Z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o7 s, A5 G7 C% n, B% `" a' H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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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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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 \" e3 t2 b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T: `% d3 }3 j$ I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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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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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9 L1 p* i! g% L. H. h$ l# r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D, A" u9 n) W8 R; d# [9 l#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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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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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f9 B; P; A( Q6 ?$ e' B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a2 C& y  K5 c; s; B

    0 [) W$ }2 ]; E0 S7 a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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