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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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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x5 O" f- G2 u& P+ F% f
  c' o( f: K, B8 f: s: H* g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7 ^  k1 D! M% h
4 E6 T/ r4 ~, r3 D3 M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Q, \8 O6 w; w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i" B0 l# Y- p1 Q6 X1 ]) Y
. b8 b6 h1 z9 i8 Q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4 I5 K- [8 w: v2 |3 G3 a
9 z5 p3 Q2 y' ]: _9 N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5 @& _1 z. V- f
8 B! ^8 X1 U$ D& ^2 z/ l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8 c. G) K' {- G5 H6 I0 y0 f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7 a# W' y) I% X6 O5 _3 Z6 g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3 T# l; `. Z9 d/ U1 V" c
* x7 y+ J5 u9 F)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8 }& p; P% i5 A, X

6 B5 G& M% I9 G* a) F! i6 P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J1 S' d) `; A

$ K- V5 r& s  E$ E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天前
  • 签到天数: 244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L3 ?1 t4 R6 s, |6 {- p8 q7 h
    ! e2 h# I' x% E7 P8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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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5-9-18 00:38
  • 签到天数: 3331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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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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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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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6 _% I) L  B1 u2 }# {$ m  a/ S' P" m- {, C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s7 \7 o5 b1 @; F- q  A8 c

    ! m0 K( a' f- D* k0 n+ n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5 I' a& i- M' V. g8 o4 L
    ( ]2 u# w8 Y8 m2 u5 L8 `; u8 S
    按司法解释
      F6 A. Q2 s, t
    6 ^) C" j0 l% A, s+ |$ p( T! }; r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9 f6 ~- |) K- R+ M  s3 t' i
    # x" h: E8 ]" u( Y9 z: X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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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7 天前
  • 签到天数: 211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u8 Y' A0 {8 x, u0 v
    , h- m. V' b1 c& Z1 e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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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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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1:43
  • 签到天数: 3171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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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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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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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D" P0 V$ ^! n" S- C* k" t3 n$ E* o! m& `4 F& n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8 ^* m) y6 B- n3 v6 I6 l* t0 U

    + F+ P" L7 v4 @; d  a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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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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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q* X/ j4 R2 a9 \1 e8 |; |" p2 i% _

    7 R9 q) ]+ R- J7 H/ T1 p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1 W4 l  n+ X8 Y$ v. ^2 P
    . H7 X* j- c5 E) {4 B- e1 W3 D"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k9 e2 t0 U: D) M% y* R- Q7 X8 I+ X
    4 ]' X4 a- U' g2 u6 c/ G8 D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4 F/ _* @: U( O
    , d% D9 J. f9 z5 _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a: Z* Z$ m1 ~

    9 s6 x: z1 k. \5 i. {/ w: x8 I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4 F: I6 q* e' p0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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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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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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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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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K9 U& Q0 T1 ?! W( d& K: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I! h" w! X% M

    ! W( g/ j# }0 g% f8 s" h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6 V1 ^5 c. e8 \* m' |! k5 P
    ' k6 u, v1 m) |6 c+ w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3 ~) @8 T" g( y/ l- }+ I( i# ]& L
    & V0 l" p3 @( N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r2 ^: H2 j  D. T! k* P' b8 l' E0 Z0 W2 d$ j- \$ k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1 E5 l, Y% J. o4 C+ t1 f( C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5 w% }: y9 [4 v
    " |4 J5 d) {% ]% H; B& U7 S- e/ a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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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u9 x7 i0 U  S3 t9 [  c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E  G. W7 X7 ^5 k/ H

    5 Z+ j! |' W+ F  g#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5 m* X( F7 b9 }! @% r2 d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V/ Q$ ]6 t/ g+ P
    2 P& v$ v( |+ d1 p3 J: L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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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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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3 L5 z: I8 y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t( j2 b) K'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Z% G' }% W) i
    " t+ Y9 L3 H4 {2 m$ A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H6 h7 k5 l' a* J9 x* x- n1 W
    " v; n7 E8 K( g7 Q: A. 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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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z* N/ {( B7 G& Q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H/ i' k8 a, r- ]' B9 J& @, a
    " G8 J" ]$ m( N# I* f$ p'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9 M" a+ r) C( c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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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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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6 |  `2 R0 m- c& I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1 E+ z- z+ A3 n3 Y3 e-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4 Z& ~" I' \+ }5 b" u* B7 y

    0 x& W$ d! R$ \# Z. P# Q- ?, J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T) Z8 X8 A6 s6 Y' r' X
    ! l! L- }( b* D- }0 T7 Z& d9 \0 A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K) w$ A+ y' G+ |, }$ B/ Y! T, p- S( u! w, U) \  f$ i& K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4 |+ E4 N7 f+ m. j. g) i, P5 g( X1 I1 a3 U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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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6 y! Z/ u1 b9 Y4 b- N4 k# l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9 j1 x. U* e' s  N% H&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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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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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7 Q! N) r' v; U# t" o3 Q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F- r6 t3 u( K  R0 ~4 y+ E; I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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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8 i2 P6 L5 }: ]0 m4 c2 q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t; a  B$ Z0 _  Q2 z' ?% o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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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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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9 h/ {6 Q5 M0 e' D% r) T- d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x3 M9 T2 w: ^9 H. a: f: t( `- S2 D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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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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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8 P) b' P) V. {1 I  O7 L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5 \3 V) b1 \, }, v4 S9 H2 v6 f  O$ U8 j# Y* W; _$ s$ m' b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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