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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破不立的意思就是:只有打破所有东西,或者更正确地说,“去神圣化”所有东西,才有可能理性检视,去芜存菁,抛弃该抛弃的,保留该保留的。不经过这样一个过程,根深蒂固的恶疾是没法去除的。所有“破”是全方向的,只有到“立”的时候,才是有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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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就这句回复哈,如果看看斯大林领导苏联期间的领导特权阶层的形成及逐渐固化,连赫鲁晓夫都给搞下去了,可以想见,文化大革命是必要的,虽然他被由于运动这个形式所带来的打击扩大化,带来了极多不可挽回的损失,但是中国的特权阶层相对于苏联来说基本没有形成。至少没有像苏联那样,而官僚阶级固化,这我想是一个国家的癌症,除了革命基本没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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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Hugo Black那样的第一宪法修正案绝对主义者,也不是真的认为对言论自由不应该有任何限制。而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即使在一战后的最低谷,也都是支持言论自由。分歧是应该如何平衡各种不同的利益,由此就有了不同的标准。我会把这段历史写一写,你也可以谈一下你觉得哪个标准更有道理。3 m9 U6 h. |% \/ T! ]$ m I8 ~
; G- d7 L4 B! d即使是麦卡锡主义最高潮时期,也没有人认为在书斋里研究资本论,资本主义运行规律的政治经济学家违法。马克思的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在美国仍然照常发行。但是美国共产党并不仅是个马克思主义学习小组。间谍问题不是言论,暂且不谈。但是美共还煽动工人对政府对资本主义的仇恨,宣传政府完全受华尔街指挥,应该暴力推翻。宣扬俄国十月革命,认为任何美国对苏联的战争都是不正义的战争。他们还宣传,在战争或经济危机时期,资本主义最薄弱,就是进行暴力革命的最好时机,如果美苏战争爆发的话,工人应该破坏美国的战争机器,最终和苏联一起,推翻美国的资本主义政府。1951年的Dennis v. United States,最高法院认为他们的这些言论不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我的文章里会有详细一点的分析 )。但是后来的Yates v. United States以及 Brandenburg v. Ohio 则认为,对他们的起诉违宪,他们的言论仍然在保护范围之内。你觉得这个标准应该划在什么地方呢? W) @ p! z; A ' u- \6 X7 N: e( [: w%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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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of C(还是Mount Royal?)的讲座具体讲什么,我也不知道。我只是在CBC上听到一个穆斯林的人在说,早就提醒过有关方面,但没人理他。现在Calgary出去的5个圣战者(一个在叙利亚战死,一个在伊拉克成为人体炸弹,炸死20多个还是50多个人)都是这个讲座里出来的。加拿大现在很担心这些人回国后会出什么花样。 , z0 o$ u8 g) _5 G 1 `; s' d; R7 F5 W a4 W“宣传恐怖主义活动是正义的,针对美国(或者加拿大……)的自杀袭击是每个穆斯林的职责”,个人感觉应该禁止,在加拿大是有hate crime的,但从charter of rights的角度来说,我不清楚这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