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12120|回复: 3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杀人犯有精神病的可否被判死刑。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11:5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古神兵 于 2013-1-20 12:00 编辑
    8 F& P2 j9 G. |; t# B* o5 P1 O- S# @+ I3 Y- m% v
    假定为明确无疑义的犯罪事实,不要讨论该人被陷害或无法自我辩护的问题。

    结束时间: 2013-4-20 11:44

    正方观点 (27)

    应该。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不应再浪费社会资源。

    反方观点 (7)

    不应该。他没有行为判断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13 03:5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炼气

    沙发
    发表于 2013-1-20 15:26:29 | 只看该作者
    太应该了,就像疯狗一样,应该就地灭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1 00:54
  • 签到天数: 286 天

    [LV.8]合体

    板凳
    发表于 2013-1-20 15:58:40 | 只看该作者
    必须杀,疯狗都是扑杀的,何况疯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9-30 14:50
  • 签到天数: 35 天

    [LV.5]元婴

    地板
    发表于 2013-1-20 18:07:18 | 只看该作者
    不应该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20 06:24
  • 签到天数: 1618 天

    [LV.Master]无

    5#
    发表于 2013-1-20 18:34:42 | 只看该作者
    老杨 发表于 2013-1-20 18:07 % E0 ~3 k' q$ b  e! D
    不应该杀
    5 K7 j! U" V% W7 t  ~$ f6 G
    应该由着他来杀别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3-2-15 01:16:44 | 只看该作者
    要看他杀人的时候是否犯病,这里假定他杀人的时候犯病。
    1 X# Q! J0 o; n: Q8 [* p' Q" ^
    . }1 H6 u$ P; u; A& A; q是否判死刑,要依法而定。法律规定可判死刑的罪名,要定罪的条件之一几乎都有被告要有犯了该种罪的某种程度上的主观故意。精神病人犯病时犯罪,没有那种主观故意。当然,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是另一个问题,但有法须依法断案。7 t+ e# ~9 A& p/ b3 ?2 r4 P0 w
    7 ~4 w' L6 G# |2 ?' _6 B7 T
    如果精神病人真杀了人,可不判死刑,但也绝好不了。美国有关州好像有相关规定,此人必须从此呆在精神病院,以防其再出来害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3-2-15 01:18:49 | 只看该作者
    去年好像还看过一新闻,法国一精神病人逃出精神病院杀了一个人,结果法院将精神病院大夫判刑一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8#
     楼主| 发表于 2013-2-15 21:26:07 | 只看该作者
    冰山 发表于 2013-2-15 01:16 * [; v  i* i2 k, U; b1 ]# M# g7 Q
    要看他杀人的时候是否犯病,这里假定他杀人的时候犯病。
    1 v! i0 s& F& Z" G! W/ F/ i) X! ^4 Z* i' Y
    是否判死刑,要依法而定。法律规定可判死刑的罪名 ...
    1 o4 Q) o  ^! ]- @6 X) a
    这里不能辩论依法而定,而是辩论法律应该不应该在这种情况规定判死刑。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3-2-15 22:58:45 | 只看该作者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15 21:26
    , U! ?4 I! t  B- j这里不能辩论依法而定,而是辩论法律应该不应该在这种情况规定判死刑。 ...
    & ~* C, A5 ~8 Z$ p( R' g
    如果问题是法律对此现象该如何规定,则要看法律是依据什么来制定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正方的观点可以理解,杀人偿命,但它只达到了惩戒性和制止该人进一步危害性。但法律还有其它的目的,比如威慑性(威慑别的人不要犯同样的罪,判一个精神病人死刑无法威慑别的精神病人),比如相称性(罚罪相当,如果没有犯罪意识的精神病人杀人了要处死刑,则交通事故中一个正常人开车,他意识清醒,但由于疏忽撞死了人是否也要死刑?),等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0#
     楼主| 发表于 2013-2-16 18:19:42 | 只看该作者
    冰山 发表于 2013-2-15 22:58 . b( x: Z4 P5 w: w9 s
    如果问题是法律对此现象该如何规定,则要看法律是依据什么来制定的,法律制定的目的是什么。正方的观点可 ...
    4 J/ H! h$ z6 T4 ]
    也是有威慑性的,因为精神病的诊断不是很公认的那么科学,所以可以威慑那些装病的,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3-2-16 19:53:24 | 只看该作者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16 18:19
    . Z3 p$ c  N: d) T$ |( g也是有威慑性的,因为精神病的诊断不是很公认的那么科学,所以可以威慑那些装病的,呵呵! ...
    + ]1 z4 D. [6 H: i" @$ e1 a2 A
    哈哈。装病的不是精神病,则应适用正方的法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3-2-18 15:17:15 | 只看该作者
    精神病的界定非常模糊,杀人应该按罪量刑,杀人不能因为精神病被免于刑事处罚+ q. b: e3 s7 l' h

    3 ^/ ]7 ^( o: f+ |9 A同时杀人不能因为精神病加重处罚- ?* j5 B7 }5 k7 @( U& Z1 n7 w

    5 c- @( Z$ h4 W7 h% r; E因为,如果杀人因为精神病加重处罚,下一步就是精神病也算一种罪,一旦这个口子打开,支持精神病应该安乐死的人马上会发现自己很容易被定义为精神病,精神病是一种罪是合法 的暴力的一种借口,是消除异己的一种手段,是放出牢笼的恶魔
    3 N5 `5 A+ u/ y8 t# T7 q7 p3 v精神病是一种罪 精神病人应该安乐死  如果出笼 人类社会将再现宗教裁判所的恐怖7 }) n% K& ?8 S: D7 H# V9 a" ^
    后面伴随的将还有 残疾人是一种罪,残疾人应该安乐死,有基因缺陷的人是一种罪,有基因缺陷的人应该安乐死,贫穷是一种罪~~考不上大学的是一种罪~~考不上研究生的是一种罪~~考不上CFA的是一种罪。。。。& @) c9 c% |: J+ I5 M5 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3#
     楼主| 发表于 2013-2-18 20:13:10 | 只看该作者
    nova2000 发表于 2013-2-18 15:17 9 d; E9 {4 {* F) w! B# Y
    精神病的界定非常模糊,杀人应该按罪量刑,杀人不能因为精神病被免于刑事处罚- S) W+ U$ s2 z  {
    5 D1 A5 N+ w2 e, _
    同时杀人不能因为精神病加重 ...
    7 |: ~# Z. v( f. r/ {6 R# W- z
    严重同意,如果您的意思是病与不病一视同仁的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3-2-18 23:55:14 | 只看该作者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18 20:13
    4 F6 G6 g$ `, W1 W" f5 A6 C严重同意,如果您的意思是病与不病一视同仁的话!

      A1 }+ J/ J; g% z# ^* X4 t病与不病一视同仁,就是这样
    , i! s5 r" k- X- m2 Z7 q' {, o  K! {4 O4 e
    杀了人就该量刑,无论是否有病,这才是保护精神病人,同时也是彻底将以后再出现「种族主义」等各种可能的变种后患的种子,以及想要借助精神病人这根杆子爬出来的各种有选择的定向清除手段彻底铲除干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 签到天数: 1421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3-2-21 12:26:0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社会负能量太多就是因为过于关注犯罪方的利益而忽视了被害者的权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6#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19:10:52 | 只看该作者
    猫元帅 发表于 2013-2-21 12:26
    ; ^1 C7 D7 a9 G: x- E% Z" I' b现在社会负能量太多就是因为过于关注犯罪方的利益而忽视了被害者的权益。 ...

    6 P3 F$ y% r$ g  K9 p3 ]# X就是,这就是人权的“反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3-2-21 23:16:05 | 只看该作者
    这是伪命题,我目前无法支持或反对。5 M! c$ I: |, K% E, O8 Y4 ~4 O% A( r

    # l6 o  R+ C% ]* r9 x7 r- @因为不是精神病就能免责,这个前提在于杀人者杀人时有没有失去认知能力,杀人这事跟精神病有没有因果关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8#
    发表于 2013-2-21 23:22:29 | 只看该作者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21 19:10
    ! ~! v1 }! L+ ^6 r  @& y& m" i* g就是,这就是人权的“反动”。

    5 K$ M. p3 f  A4 \( E我觉得这跟法律人士上下其手有关,还有他们背后的人。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9#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08:13:55 | 只看该作者

    RE: 杀人犯有精神病的可否被判死刑。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1 23:16 - h, ~2 l) ?# T; L
    这是伪命题,我目前无法支持或反对。: f: A+ j3 Y4 v/ t* g" G9 x* u: s

    2 U! K# K( A# E: f6 E) [因为不是精神病就能免责,这个前提在于杀人者杀人时有没有失去认知能 ...

    : c4 b) T! G" o本命题的主张就是,无论其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无认知能力,都应该按其行为而非主观故意与否做出惩罚——即按正常人应得刑责进行处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5-20 10:15
  • 签到天数: 1 天

    [LV.1]炼气

    20#
    发表于 2013-2-23 10:17:57 | 只看该作者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16 18:19 + U# G* A# R  r; E; C: f: d3 }3 y
    也是有威慑性的,因为精神病的诊断不是很公认的那么科学,所以可以威慑那些装病的,呵呵! ...

    3 j1 H$ b) r6 i# Z9 R& f7 q2 G这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不是原则性的,就好象有人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得到减刑,但是并不能因为这样而否定减刑这个制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6-3-29 15:27 , Processed in 0.085407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