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1 @; A' E4 k- ^" l) K( A
那就是可以说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了?/ v2 I1 l. v/ C' o% i# Y' r2 y( M, Q9 P
8 ^9 W, K0 \1 Q$ Z( k9 t. v* E
如果这个患者失去了认知能力,砍死人以为自己在砍豆腐,怎么办?不能说他故意杀人吧?
, l+ G$ @" n U$ K1 D
主观方面是不能完全忽视和忽略的,不然比如就没有办法区分故意和过失,如此一来,我们只要考量客观上有没有造成生命的丧失就去定性和量刑,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社会危害和危害程度的确定,并不仅仅从判死刑这一个方面去考虑,还应该包括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加强看护和护理等方面。
# k( O4 S: U, I6 h0 s- a
看来我们在主观故意的问题上也存在歧义,但我不同意您故意和过失的说法。杀人罪本身即排除了过失的可能。过失杀人是不能判死刑的,无论是否是精神病。所以我的主张,实质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处罚应和普通人一致。以精神病丧失意识不能说明其危害较轻,举个例子:他认为他杀的不是人,是魔鬼,即使这是其当时的真实反映,也应该按故意杀人处罚。因为每次发病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如果因为他有病要人道主义对待,恰恰是对那些受害人最没有人道的二次伤害,也给其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恐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