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年初四 于 2013-2-23 10:33 编辑 ; c# j8 W4 W7 ^) [- d6 y; L5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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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讨论。现在关于构成要件有很多学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等,但是共同的是,基本上都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考量。一个人的主观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而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客观行为的时候有没有失去认知,都是在考量这个主观要件。如果我们仅从客观要件出发,那么理论上说,所有造成他人失去生命的情况都适用同一种刑罚,但是这样来说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 }; s* [, I
- a2 `0 ]. ^6 W; |另外这个讨论不能简单地用“精神病人杀人不偿命”去概括,实际情况是很复杂的,涉及到立法的理论以及立法技巧还有这个法律体系的设计比如救济措施等等。+ S9 g. n* v8 s8 ~0 g1 q%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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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就是正反方我好像点错了。。。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3 11:44 % Q' E$ l3 h: O9 j. Y: M
那就是可以说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了? 8 ?5 N& D' Z, [4 |0 i! v3 F+ u' E
如果这个患者失去了认知能力,砍死人以为自己在砍豆腐,怎么办 ...
5 t Q; V; i, |- g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的借口,也就是说仍然可以判死刑。因为本前提已经排除陷害和正当防卫的情况,所以无论有没有认知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已经确定,据此我认为应该判死刑。总结来说,我认为:在实质正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讨论程序正义的细节问题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