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wolf 发表于 2013-2-23 11:44 : s7 h- m6 s& B# y `9 ^
那就是可以说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了? 7 Y- e7 d. I8 H ; ? e7 S/ O4 {. G如果这个患者失去了认知能力,砍死人以为自己在砍豆腐,怎么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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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的借口,也就是说仍然可以判死刑。因为本前提已经排除陷害和正当防卫的情况,所以无论有没有认知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已经确定,据此我认为应该判死刑。总结来说,我认为:在实质正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讨论程序正义的细节问题是错误的。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24 10:21 " |; O/ }( p7 u. ^; n" ~5 S: p
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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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是不能完全忽视和忽略的,不然比如就没有办法区分故意和过失,如此一来,我们只要考量客观上有没有造成生命的丧失就去定性和量刑,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社会危害和危害程度的确定,并不仅仅从判死刑这一个方面去考虑,还应该包括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加强看护和护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