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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Rawls对justice立论的出发点就是楼主引用的这个veil of ignorance,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just。这个veil of ignorance我觉得是有道理的,但是他根据这个接下来的推论,认为衡量一个社会的标准应该是它的worst off member的welfare,我不能够同意。我的政治哲学同保守主义更接近些。 + c" ~$ V& a, n1 G( _ : O* Z' }- K0 N4 L }6 p% ]6 x- w
Dracula 发表于 2019-4-15 22:09. D/ P1 T8 T: S+ E$ T L) N3 l
我个人是不相信道德观念是会有什么“客观“标准的。比如象纳粹相信屠杀犹太人是正义的,犹太人就是没有生 ...
, `, T4 f: g+ `你这里的“绝大多数人的innate moral instinct”本身就有问题。泛基督教背景(包括犹太教、伊斯兰教)的人接受“原罪”观念,而儒家却有“性善”、“性恶”之辨,你的“绝大多数”包不包括这些自小接受“人之初,性本善”教育的中国人呢?5 e n) d/ U) ?- U
以你对美国法律的了解,“无知之幕”与陪审员甄选的相似性不会看不见。以英美为代表的陪审制今天落到个什么地步,跟这个一点关系没有么?不如你有机会详细解释下英美陪审制的流变,我觉得比空对空的谈玄有意义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