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枫 发表于 2019-4-15 21:110 k, ?: n- U7 f2 i a& M' p
也就是说,这是很复杂的定义?) Y7 l" k+ C+ b8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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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会会找来看看,眼下手头的读书债太多,顾不过来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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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 Rawls对justice立论的出发点就是楼主引用的这个veil of ignorance,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just。这个veil of ignorance我觉得是有道理的,但是他根据这个接下来的推论,认为衡量一个社会的标准应该是它的worst off member的welfare,我不能够同意。我的政治哲学同保守主义更接近些。5 a4 J) j0 C( C2 o; c
2 ?2 S/ w# a. U! m) G你这里的“绝大多数人的innate moral instinct”本身就有问题。泛基督教背景(包括犹太教、伊斯兰教)的人接受“原罪”观念,而儒家却有“性善”、“性恶”之辨,你的“绝大多数”包不包括这些自小接受“人之初,性本善”教育的中国人呢? 0 @' Y0 D; U& n ^7 a' c7 q7 }以你对美国法律的了解,“无知之幕”与陪审员甄选的相似性不会看不见。以英美为代表的陪审制今天落到个什么地步,跟这个一点关系没有么?不如你有机会详细解释下英美陪审制的流变,我觉得比空对空的谈玄有意义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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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我上面那段话是怎么看出来“道德虚无主义”的,不如你给这个词下个定义先?我不过是提了一个问题,我对问题的答案没有先入为主的立场,但这个问题关系到你立论的基础,所以你不应该回避的。 ) Q9 z. B c4 F! y+ S* i5 P; ?介绍陪审制看来没法指望你了。不过我点出来本来也是给旁观者看的,有心人可以自行了解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