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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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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M* e$ }% D9 j8 a
4 }! B$ G" X( A8 H5 q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R% L, H. V9 O0 {) V4 G; w# x, c1 {% T; P' C( G/ l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p* y( r. Q# C$ O  L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8 N! t3 R  T- y
; p! ^0 E# j& p* a. ~,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h6 h5 |6 p) m- t
; v0 }9 o+ G  t: B4 W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c+ L/ y, Q1 h7 ~8 L# {  U% K

0 c; D. R% c9 `6 q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X5 Y, d0 _7 B. F; c6 G- j* S8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7 W2 E! x# y* N) X4 k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3 J3 c* {* B, K  f; T1 E1 P" r) u( d$ ?- `2 w7 O% Y" j9 U( a1 R: f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 A5 C2 W2 I/ d2 h' g0 _* T, S8 D4 B% {+ e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D, B+ W/ ]& n7 w5 F3 n0 q* d4 c/ y) L% ?( |& }; u# }& Y( B" N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4:52
  • 签到天数: 2396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3 w- H5 n9 a; K2 D/ c0 B" V&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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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75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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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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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3 U/ M) b& x" `+ f; M; `* a  N* T( G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7 T! [7 o0 e9 h1 Y  v# v
    ( w4 }7 n: ?" i  Z1 P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k* N- ]% N/ d$ Q6 O/ D4 E
    $ N1 |& `9 I$ a* n
    按司法解释
    ; [8 W1 k- H4 {
    # C  Y0 v+ }  t/ I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I! |- }+ b; A4 I( b$ h" A3 m

    0 h% T- Q  |! m. s8 Q% E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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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5:15
  • 签到天数: 2074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L. C8 R* x$ j2 i9 o
    $ Z4 v6 q; j. g' C$ t. G4 _) m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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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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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55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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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 签到天数: 298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5 {: Q7 g6 j0 P& o0 G
    . r9 W/ x# B& b2 Q5 P1 S/ L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N7 E" C9 m2 D' t7 H( D7 m/ i+ M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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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H& \" C$ k+ L7 H

    ' z& I  m+ V7 e$ q% f. g%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8 {/ n9 [0 H" L

    % @4 G: P2 S  C# }; \9 J' _! E' J"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z6 {! g1 \" }4 c
    ' q, ^# u( Q9 J" L. ~0 j! d( g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G: S( ~. Y' L( ~% _! v

    4 G- K/ }" N: _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M% t  x9 Q1 f+ O+ K) U
    8 ~: q& v, U; y+ c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c! ~/ x' i9 o  M4 ?- g#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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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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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3 I3 k  U. J3 _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Z" m) L4 b  l; D
    1 l/ |" o) z0 Q0 s' @! o1 U! c3 t7 Z1 a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 ~3 A8 H  P( ]7 s$ p: u8 s6 v4 I- L6 L) Z( o3 e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 ^8 ?# z. \* O' H4 {& y: ]+ n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k1 C" E9 {6 K- ?+ _$ I; k

    $ B* q/ H; T, s3 k* I% s8 b7 d$ t% d“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g' [" K7 q0 W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2 p$ a; ^# n; K1 A# f0 M, U1 z8 d2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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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j- Q, d0 K- E3 Y# M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6 k8 S$ z) R: b% {0 W
    9 r7 p4 I, I2 [9 D  Z5 Y;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7 \( a; M7 Y$ D. a. K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4 W$ m) Y5 n$ _+ `( ?: C6 \
    & a/ T+ t, M2 n" ?' O5 {3 F' Z; l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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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Q; {; j$ w- S* M1 V3 J2 D7 [$ A7 H8 b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z- R1 R8 j+ c2 `4 r. b8 C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z4 Q9 ~& {) R6 ~3 f
    7 \' E  p" j" I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4 [: Q" B/ l3 @- g4 `. V: N9 {
    " Y" v. T3 v$ C. }/ b2 C  b+ P%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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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9 a6 K5 b4 H+ [9 Z( l, H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3 d+ \# w- s3 ]1 n$ \! n4 K4 z( j1 E. Q3 d% L4 W; N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U3 ]* d. [9 W( ^0 f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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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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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J9 @  Z$ ], }4 x6 E- i8 p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 @: ]; ~/ H3 @! f&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I0 u; s; o# `& w; H8 J; |) D

    ! G, K3 R- r; P" D- I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u( q& g) g& X' X7 \
    + l) m" o6 i* m5 l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e- s% |4 n; J) k
    / Q2 [* \9 I4 n1 W% d- Y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d3 ~: ^7 s$ g2 g# ~
    - u& g2 D4 O5 v; c+ z2 q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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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J: ]3 y  Y0 O/ U5 x1 S# e  O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0 Q7 p+ v6 C. ^5 h4 n2 w* W: {% m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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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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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1 g3 s' i+ }5 @1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j# I% M# Z1 J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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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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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1 I' M7 A+ `7 E" J1 i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k# r7 A0 g/ R, S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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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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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I$ G, h' a4 X8 v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m5 S  M4 i* q# I- h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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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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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 t- v  H9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9 K$ @$ n1 F+ ^" a: g3 V" {4 G! Y# p) P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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