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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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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t8 g' g7 F8 O, Z- |; V: W* I0 ^- m' x9 B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d/ |5 F- |0 D

8 g0 ?) v2 N# B! T& g5 u!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F! x  C" ^6 f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J5 y6 N. f: H

) S2 X& k% J* u/ E&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1 f# A. G" g) `" Q
3 N4 ]# g8 r, @0 T+ ]* X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2 H: q% I( f: X, ]% R+ @/ p7 r
# @+ V! h# E  E2 V& ]" m/ N; U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C, A, X( i# t/ g0 x1 R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8 T$ \1 ~2 K& e  x' H$ N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t1 h; Z$ y3 ?* Y) ]" G# K: m" E" k

/ m; w: X' f, c1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c5 O" |& w& n) A2 S+ u7 `7 m- _9 @# O1 j: P9 j8 k/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k  ]* Z6 C9 }, s0 Z/ ^+ t8 F

4 ^( t+ L$ U- H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7-9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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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 T) g: g# k5 J( n, b5 r
    8 }+ @9 Z8 i0 [, y*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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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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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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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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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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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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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7 ?  B9 |2 H/ l0 _
    . y! n, G9 D- c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D* i+ m9 y/ E" U
    % h& [7 g+ U5 F1 m8 K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 ^1 j% J' @  |/ e9 p* i0 O0 L( o! J/ K8 P2 [4 R
    按司法解释
    . s# P, e% @; k, Z- v! l! \. j
    5 k3 @- ?/ ?  s) h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S/ E, O2 I! }4 R6 F6 S: Z" r& d- i( C" b, b9 b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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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6-7-13 23:45
  • 签到天数: 2177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y: S! \- t- q: r' j3 X
    " ^) ?7 {, U( r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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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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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9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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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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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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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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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x6 B1 y: A6 h, ~/ m3 a; U' n/ [5 j% E& h6 b- A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5 {- }& x8 |+ z2 J2 }
    3 t; @' r% Z2 b! }  u' U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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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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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r4 h5 Z5 _4 k( F) K

    # ]4 b! ?, u, _" p( Y/ ~- U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_  o1 ]8 E9 Z$ _4 C& }$ T6 ?

    : G7 c7 f6 q8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A- ]2 g! Y. ]2 \% F* b2 g

    ' ]" R6 z, S&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7 f  o4 e  k8 n5 e/ b0 p( [

    + P3 v( @' Y) E3 i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5 x+ Z; w4 e4 n" S% C4 t
    ! k+ W6 H- p* f) T9 z; h9 _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J+ S8 t  g$ F. q, b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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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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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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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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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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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y3 L! X0 K  d1 i# d1 W/ D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5 s+ P! K9 ?6 Y9 E4 q- }
    - ?. {2 c+ d2 x$ G4 O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b( f3 h+ p1 |! V5 A$ r
    5 P9 u1 @0 F/ t1 J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 F+ k4 `! m9 c* G% A. T9 e* o. g2 j- B6 m2 `1 ]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J1 j! V( W' V

    , E' @5 V( O0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3 h+ {; E. \3 k7 G; m5 s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s9 y8 C% o  \
    # b' Q/ F) S- R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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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0 E, z" S/ m3 i+ V/ o, \! e& k0 e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Z, {1 t1 M; x, p3 s: S4 x) m1 f, w$ U8 K: `/ k& l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9 f+ a: t; B* e, j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j. y+ n; ?4 g/ x" {9 m) d

    ' @7 l: i% W/ a0 ^: K4 A0 \, b* C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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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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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_3 m6 o5 e, T8 }6 B% N1 G(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i; P/ s. m8 i$ o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o2 L% t) C9 S

    - X3 l& v5 o) F! B. G3 @& O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F; f' Q7 ~" b1 V& b- M
    ; U4 Z" e5 b9 T1 g-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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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7 m- m/ K' b  y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5 z: }, Z1 N2 d, B$ |' E% ~1 \/ _1 ?% u) g! E6 J1 P7 c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1 Z! ~/ W! j- Z# H1 k+ P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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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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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4 [  K9 }9 H6 M) G# Y' N2 B# o,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I- v. M& q7 b1 J5 A5 z4 O# v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 X3 {+ j4 S( ^$ v' q6 s9 _

      G2 r7 F3 z4 @1 f4 v6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0 R: G1 u( O3 @' T5 Y% P4 a) z

    : d" @0 \' l! ]8 F; |4 R# o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i" m/ H" K8 U6 x, b
    ! V5 A. u5 B" S4 s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C+ @* h3 ?$ {+ L( `' I; f" L/ j6 K2 J2 L. W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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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_9 c! E4 `. v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s& \* f) g2 X- j) T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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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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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8 x6 I0 c0 s! {: Q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5 F) g' ]# g* _;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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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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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_' D4 @' x/ T1 C8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P0 F, a, ^9 N6 @+ J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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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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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2 b) o8 D  g$ G& l8 h/ j0 d( Q5 x$ n% B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6 `1 {1 f, ^: x; i, J1 n' Q7 F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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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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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2 q5 M, B- {5 L( i+ a" N9 v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3 {+ f3 g1 d: ^7 u$ u
    / u' C. N. p" F9 s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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