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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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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u/ i* ?( @* Z' E' n+ q0 b5 l, F* K( c1 P& z: U3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6 n# V5 E% ]+ s  G% a" ]; Z
$ j9 I1 g9 e% @! p. E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0 x. O5 C) G+ o# @7 o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2 B6 C  P8 ]6 ^3 \
- o8 {  O: @, o% A& B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2 ^7 o9 r' V, O: ^8 s  r; T1 N0 U- N9 M* M3 O2 b) r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X- a: L, q) p' D7 j' d6 Q5 ]1 |8 ^4 n% v: A7 p; O- s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3 L6 q$ d$ W9 S- Z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I, C; s$ x& i7 _- T4 X; P& Y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2 M" p" Y( M: s% d. S# z9 ^6 f- w3 v" V8 a# d0 g5 F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K4 p3 ^! Q4 C8 z- m' S* i8 Y9 @- o$ s: F! d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y, x4 K$ v+ H/ e! D' n" k( F. U

( c5 I8 v  \" f  \2 Y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28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0 a: w! I7 u7 X- g) _3 c+ [3 C# `7 B3 i9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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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4 天前
  • 签到天数: 300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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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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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l# g) q4 A. J9 m% ^* _7 T" q6 C2 M# t8 I3 |1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o" K+ s, t+ w+ n. X5 ^" r6 ?0 Z
    ) N: `( c2 m4 O( S; J5 S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P& m$ s5 H; n% y5 V( j% @, z8 p
    按司法解释
    2 B3 w7 g% K# Z) x0 U9 a+ i1 X4 B
    * D4 F7 g8 A+ G1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2 S7 I; D$ g) W

    ( i9 e8 G# w- |- I/ r8 Q- b% a, f: M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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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9-10 21:08
  • 签到天数: 205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6 P0 o1 H& j2 P/ o& F. v4 t/ f: _& q" u1 @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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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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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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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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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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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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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2 W8 B1 A2 E: D
    , I3 a  `. @7 M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J. I5 G. }. d) o2 F

    $ o! j9 D3 q; L. s( X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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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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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o0 \; N, j# O' j) Z% k" E5 f; o0 M. m" X6 T7 X! w9 V. O$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W4 Y- x+ A  l& D" q( {& j
    * J8 E2 ]' o6 i# o! Q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3 U: A! v' r- p' @- k0 T7 V! _0 `6 \
      W) B* F% g& k+ T6 Q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S; t8 c: f& p7 _" T0 ]) k: @  _-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0 P% y/ e7 a4 _: c- l& U
    : N$ ]8 }6 |  o8 g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1 M6 g) B2 B; V* ?$ @8 o3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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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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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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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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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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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0 Y5 I  E$ F; W3 ^4 q2 \1 {1 P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X; C8 X7 s- d5 T" O3 J0 u0 Q! \; u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V" M$ \/ A+ w. [# O8 l
    , A: W' a  B; E: ^4 x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e7 k. r; d' a; ^/ C9 Q1 g& t$ j4 g6 R* s# H* O  h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1 v8 K6 n6 ~, U, S) y2 ~3 b: Y% |

    % y1 f! a/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Q. Q1 M7 k* g4 y) J5 P# a!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n5 S0 U! r0 C

    / a9 q' @( J9 G+ n4 k) J1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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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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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P; x& ~$ P& d" p4 `; Q; j: u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7 j$ H0 u$ J2 `) Q+ \- v( }+ |; x* z# l# y: V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M$ D) r+ Q$ b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1 k6 a' b) g% c4 w- J6 K7 f
    9 i, B/ d4 `  l, k' v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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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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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8 {) r, W1 P* @7 o5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9 r" t8 {- U; l+ O  L. x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f; v' O$ [8 A1 ?
    9 x, K; Z8 U2 u8 H7 d  H+ _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 F4 A* M7 O8 _
    , n: q2 k) V*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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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6 y4 l% Y6 t7 Q4 U-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A# ^  w1 S2 H9 F

    5 j9 [$ K! T+ ^+ w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6 J9 [& l$ K8 B2 O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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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f+ A9 v# M* w4 Q' p& q& x' X. C% c" Y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P% R+ H4 t! N“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8 ]0 P' e1 K( W3 J
    2 m2 S" c) q& j5 M$ R# T; Q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9 J! n8 u4 L" k8 H  g

    2 q% _: ]" A7 j% x' T9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7 j+ h" L* U$ n, Q2 p2 u: w
    . w" B+ ~" E" n5 @3 `+ t-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J5 ~4 h# O2 X0 r
    2 \9 [$ X% o/ W( h7 p3 |+ |+ j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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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2 n1 f5 W$ z; i% ~; ?* `9 b2 G' g& c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W* d+ M  A! k, m6 X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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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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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J( }( c7 s' a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6 {8 b& W" W. d+ @4 y  g- E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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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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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Z6 Z/ @; h5 b( d* ?8 y( w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1 v  p; Z+ N0 d- Y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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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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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Z4 w' _$ o; x+ b: ?& V! p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 _# I% t5 ^7 c, X6 i3 S4 S: q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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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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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A4 S# J9 |' W( d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3 ^, f" ?6 G/ _- w/ c- q( P

    . ]6 O( {/ i# `: k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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