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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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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G; k2 u7 I+ y" H& c2 \) l
: _% E! ]8 F. F" y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6 k6 F; k8 g& ~0 ?
6 S  k$ I# `7 @! `+ V. t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 q! A1 [* q# }8 b4 i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Z0 S, G2 \# h. T  I2 K# F7 W; q* O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8 _' o8 t; G. r3 K9 b3 G
5 v0 Y4 g2 V+ B0 |7 |4 }4 o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L  T; q. x4 H. f2 S9 t/ p8 p5 l% p- q0 l) s$ l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T+ p$ |+ [% N$ M4 z- w: ~* T- R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i) r! a7 m3 y- y1 s6 V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_+ Q+ n* \3 I9 p; C. O* ~
5 c, o5 s0 q: a/ K& u. ?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5 y2 Y/ X. P; t+ ~. S

4 `2 |/ M# _/ V% F6 Y4 a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n: M9 X/ W# K7 ^( F
( @% h( q* A4 X# }  ~*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475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H% l! E2 M% a5 I: _! p

    ) ]; D: l! y2 C: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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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84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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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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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m$ Y4 o+ z6 v- t/ ]' k! @6 ]
    / v; z6 o& d3 O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5 S0 p5 N0 w6 z' c! j

    , g8 R  k. ^# I5 o  _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Y: L6 t; k- [9 z
    - E6 Z* e/ D1 U1 Z# H' B按司法解释
    6 U; f! O& F6 Z  m5 c; Y' ]$ n' C3 j1 y( L9 y/ Y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f" M# b* h% {/ I! I

    ' }5 P& I/ U+ N0 F( |) p  e0 ^4 D, S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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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3:36
  • 签到天数: 2129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O/ A; k9 D0 E$ A# S2 w+ i
    8 l8 Y' c! X! N& f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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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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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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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8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03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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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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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 签到天数: 302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X) s  u, ^* o6 J: Z( |' V

      c% Y4 O0 t9 _* \  Y" L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q8 \& t  _# s! A% J* g0 i/ o
    - F0 f: O" c/ q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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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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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Y+ `4 t1 k% b- L% P- H( {% Z; R  s( A7 }6 o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7 z; f/ x& g/ j$ @8 g; o1 I
    6 E8 t9 ]/ i( E  S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H& Q1 Y+ Z, f5 h% |! v* ]* Q  G, N4 m: o7 H# l+ m4 E2 d& P% v*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h: u+ O' @& P- Q) j; L/ a  v) _) L! o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6 x* m5 T3 ^% p0 V/ Y  }( L- R0 m8 F1 }: B8 p% Y1 V7 V4 @( v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Y3 j4 N* Z$ r* A" e$ [3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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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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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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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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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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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s3 r7 q2 O  ~* I: C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p: A  y& c" a+ R
    " z( Q7 S: R! R. C4 Q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2 {% T( r9 Q* k3 {3 v2 B) O. N: K1 R* a
    % U- Z* P# q+ b9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z7 N& D9 e% g% r( Y  }
    ( N0 Q$ a  B: y3 h9 I, K5 J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g# B5 `. A3 E5 E( g: x  i, x1 y  p. F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F( i4 {0 ]' w/ s" c3 P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F# E+ N4 S& ~  S+ S" }% `2 F8 Z7 U! u* j5 A7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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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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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9 z( r) B! n3 g; |2 [. F3 w9 W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2 I1 e. D' ~9 V" t

    2 ]: D4 a9 q* c$ H2 t"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K& V. a0 }3 O1 E' ^, G,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5 ?* W4 l, s# ^$ A/ {% A# Z: s
    % m& @0 X, t. Z; i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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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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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y  @: x& v8 e5 {  `" p8 S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5 D4 l, o& J' t+ m  L2 r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h/ N7 @. ], T* b8 d+ ^1 }
      A" q  Z  A' v. w$ y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H' F$ `) N' J9 ~1 ?: `! F0 a) ]" U; ~! 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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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k3 W. J" g( ^6 M9 k0 A+ J; f: ]( a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2 s0 h- i, k* F0 ?  q

    8 P" v1 a) _% v& |+ V6 ^% ~' R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G) I& ^7 c5 _6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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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Y9 ?8 W* x8 ?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 {: T& [; [# }% `6 J+ z, r, a“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5 |( P. m" ^7 _% s5 W9 j
      U, k# l7 M2 ]3 {6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O4 g& b5 r7 z* R) `/ h3 K
    " q. y1 U( z! j9 B/ S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E% w5 V+ A( I8 V: D( L* r# Y, q$ _9 Z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b: p, n1 e- p
    3 Z  o: y, s2 p8 `1 g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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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P7 C3 Z* f' o2 C4 N7 }4 V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k$ @" U/ G( S& Q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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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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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j1 G9 Y0 _' s! X# o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0 A) ]1 D; }+ ^, a.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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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Z! n1 c" o" r5 n; s" ^, v9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6 _; _) p+ V/ m. b: K. Y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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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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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6 {! @) S. |+ r9 @3 n% g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R5 O6 L, e" }8 I3 H" t#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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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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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Z# M8 [0 ?* ]& g$ L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3 m) u9 R; _4 X- M4 n1 g
    % T$ k+ l. T8 W2 c) h9 x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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