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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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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c. M1 z5 d& p+ z" v3 ~" m+ W  W4 t4 S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0 x5 r3 |. M' ^$ O7 x' V9 h
/ W4 {+ v2 e7 E$ L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u- G1 v& N  o2 K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3 f+ a$ ~1 _- [4 [' s
! Q' m0 v- d) W: Y" [* D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B6 X2 [" H: S8 t, q( q  h; O5 }: z, E8 Q) @7 L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F5 m1 w- \; Y4 c

( i" y2 I2 c! l* p% P/ x4 M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9 {( W( w$ E( d, x, c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d4 d1 J3 r. P' W"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 ]4 f, H) ]! I$ J- ~/ _' X! S( O2 E. ?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g% b; Q2 H2 d# M0 x8 z& I6 `

  s2 f$ @7 r  G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B8 ^  K& q3 i# n9 W0 c
5 m9 A3 e5 k( T' f7 c8 O- Q' S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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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Z3 h* R; X  Z3 V
    3 v2 c2 v9 t& f, M8 L' A' W%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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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3380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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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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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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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P9 q7 g) _. e5 u
    ' l& p" _/ @' `; X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5 n" J9 W/ p8 a
    1 x' Z3 g% F, l& o4 {3 N3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 M+ H# X! B" x& m
    6 P! I# Z) w. m; M5 Z$ d按司法解释
    ; v5 \8 o. H. T4 v  S: b) ?8 y+ B# D. @( K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n! Q9 Q  y# T2 U2 C5 A# F( l% y. \3 F, r! g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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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1:33
  • 签到天数: 2126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I6 G( z, l+ B4 m# t+ H, T
    7 v$ i$ E6 f! H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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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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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99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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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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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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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1 \( p% R) M& K2 z+ K  e2 L2 y

    9 K8 `0 ]! E& Z6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6 `! j* t* C. b/ S  R" S4 n

    4 F3 P# Q' ~2 Y. L" A) g  `: s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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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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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P* B5 O2 j: e' }' l7 o/ L% ^
    2 x# Y9 J7 W* b, Q( X- u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K% C9 _9 ?* t1 }0 `
    # X" Y* I' l5 H# V"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s/ G6 p9 H. r1 i6 ]4 I& L
    & m8 l" A+ L6 w( `9 t, F5 F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7 I1 E. v# J1 e: s& \

      z& [5 S' T/ p7 U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1 i+ V* Z7 h/ |' n' n( j: k3 E4 N. D' x6 j' P5 w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4 j, z$ ?1 O+ f# w5 p% {' l) ^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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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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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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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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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9 @/ ~  c& y# w6 j4 u, R6 a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q9 B: y: ^! X# R! o: Z
    6 I3 k& U: p, S2 R! u2 B* Z0 c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0 \4 g; `4 e, O& k! k" _1 n: y# c$ ^3 w" W( T: R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0 `  }, k5 O. A! P
    ' w' f5 v$ M6 l) a/ j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D8 _( x  @, b1 T$ _7 P; P9 o6 i; O3 s* j+ M% W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n; O4 R; a& _3 F' l0 Y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1 l# A8 V% u/ f4 \

    5 z" G/ l0 q8 c3 M7 W1 m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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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9 E* k, ]  G$ i7 j+ i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l+ I/ k0 i, f5 R
    0 c, C2 `3 [0 Z% c! E* _5 p' A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6 N: R$ l0 w1 _; @3 }  ?# I'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0 w2 n: T2 _0 g. x

    - R& P% y+ K  \+ f( X1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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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q" x+ Y6 [3 O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r- M1 X$ Z9 b, n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O0 }1 o1 F9 s+ s. n& U% u

    4 `5 O6 e0 c5 t# Q* U" ]6 {6 c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6 r  [8 A; |0 i# u4 S4 w4 z6 p5 f8 D6 `)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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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_/ ]" ?" D- l  c5 I4 J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9 v3 h1 d8 t! G0 p# @: t6 U. g0 F+ a2 x- `  u7 t: f: ]1 {' a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Q$ p/ V: A* p- \# Q6 U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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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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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x0 L- Y  D9 q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6 S7 |* T* G: O4 }$ K2 Q6 d, B“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T$ X  o0 f$ q; {- T# H2 m
    + K0 @, ~4 _/ v6 U2 B* s) r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h* r9 [  y8 a, i; t) m4 Z: i' f
    2 T& z; n7 [+ U: b2 I- }' ]. G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0 S! d2 J8 M/ r  U$ j& ~7 E4 `* `" z3 g8 {/ M$ L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A0 q9 n$ P: T, [4 C+ J$ \
    $ V  T5 m0 w; w: Z8 B" w/ r8 Z4 o- M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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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7 z& {' E8 n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O0 z6 q  ]& Z* ]. F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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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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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5 D/ \- P8 @6 V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5 U! ^' m5 I1 n( A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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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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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X% o& P- ^4 A$ D) _: C( a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u) ~" x& G" F8 J, C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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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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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R% i( p5 H. I2 }' g& e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3 M! g/ i! Y* ]% w1 O% }/ y- E' Q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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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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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1 K3 E. r, [% L' {8 H1 n3 `6 p7 E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_! m- O# u8 w! F, [5 w
    7 P( }" y! j, b8 S- K8 E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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