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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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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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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A2 {6 ?* L. f, C6 V
; _6 Z/ v6 f0 e9 }" F. _7 M1 z5 A"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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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u& u% h2 {0 u2 t9 v5 B. \" n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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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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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2 R' ] }6 f4 Y$ h8 g, p* ~7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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