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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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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7 h) x5 b2 y/ l# b- X1 k  G" K; O/ O/ L( b$ ^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7 @7 p" B/ S& x6 y  J
. k% X1 ^8 R; S4 {1 w! w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q3 N( j+ l, @8 v( v( i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U5 ^8 @# R/ c  T# ?' F4 }* |; B5 D0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8 ^4 b) k! f) s* s' O' O
1 T3 B1 J. @9 a! b1 `$ _) B4 a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k9 R  g( I0 h. Y3 R
$ D9 N% t' a( h1 W0 n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S" V: E& B- A8 E! H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J* j$ N1 G3 I( {0 X' p- z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0 }2 V: H; G3 d  \

5 X' p" M0 a/ Y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J+ K* `  ]5 M
4 S3 B# r! ]1 z5 {1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_2 l& b3 C, ~6 t
4 M  Q8 ~$ d7 k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1-19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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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3 F2 v) V0 U" s6 {$ u
    7 Z( }  u" l( t8 ?( ]) r8 m$ |/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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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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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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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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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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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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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7 J9 _$ f0 G3 R3 `" g
    ! c) j( D1 B1 R' i- C; E" U9 f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9 a4 L% a" m/ B8 l* H" p
    7 m& R; x) Y4 s$ o7 J  k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l  o; ^* Z, T( ^2 I, v
    , g, s" B) s1 r4 f  z! m( I$ Y
    按司法解释  j/ d: g, N9 A2 p3 c* Z! Q# K
    ' B1 S$ @/ e* x%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u  [1 C) J/ H$ A4 p0 o+ q- c

    , s' `& L* ~! f# I, p" V" y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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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143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 Y. \. s) m( N7 P9 P' y5 J. J; ?. j8 B' G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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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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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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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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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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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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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J- d# T) s- S. Q5 M6 h5 W( K8 L, |. L4 N: w8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0 F: D9 g' F9 S. E
    , F4 F: ]2 Z7 N# a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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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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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 \7 @$ ?$ j. Y5 E
    9 b8 Y' L! Y9 e3 U9 u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p; H% F6 I1 W8 R3 |0 |8 L$ l, b& y0 [4 D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 l1 Q+ _) Z7 h0 A" h  A8 j6 c: Z1 u) @8 t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O$ O' Q, K/ n- T! _3 t& x( c+ U1 @

    3 v0 g9 c- P8 W6 d8 s5 D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v& i2 U" s) N! ~4 j4 S8 t1 [& O2 W) f; j# `$ b0 W7 l' Z0 H& e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5 z, f6 x0 [- i1 w3 l#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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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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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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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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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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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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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0 F2 d  I% w% L7 D" |' k2 I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8 q1 T, [- d" p+ b5 J  R5 G: {2 d

    6 c+ T2 D* |1 a; O: d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r6 z* S. u8 C9 x+ z
    " T) {7 r1 b& h6 a) c" _6 u) u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i+ ^% I& ]8 h- ^  p! b
    , Y+ X' w& m0 R- M; t& v2 E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 M& L$ p9 A& p: G! S
    7 {1 y7 c! S* `2 J& r) S“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8 ]8 h2 s; P- M$ j; M) c, \$ o& y, m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P  \& Q* I' c1 k
    " Y: r6 c. P8 u+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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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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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r( ?) w: E# x! F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Y9 [% c1 D9 F! Q8 P
    3 e' M" z8 l- c+ s" l2 w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I$ M5 E$ u1 d& F" u- V- H4 z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Z& k0 K& q5 Q) |2 L# ]% \- K
    0 F/ ?# a  T* Y+ V9 [1 b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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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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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 M. ?' _: \  Q8 o$ o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 v5 k5 {, f& _3 G% U# P, c& e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8 u/ x/ p( A# M$ I) z

    ' i" j; y* h  H' _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Y1 J. @! S" Y. K5 f, _

    " C1 S7 A5 B; V& e+ a&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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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B& p( P) p2 H'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g; C% ^. w( P" n! U( W, o
    1 S: [* w. P; G: {; u8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4 ^- O6 l- B% b  @8 H! Z“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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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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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x, o* I1 L) b. @7 ]' I4 r8 q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2 U; b0 v) H6 F$ H- g; T+ {+ q“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l  N3 S1 v2 ?3 f( m/ I) N# z
    : r5 f+ S! g2 x3 w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2 F% v1 O+ i% v' m

    * {" I3 x) D5 P" B1 s' J* Y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N& U  x& g4 x& u

    % j+ P. _+ t+ w  s$ x4 b1 H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n. J0 f7 B- {$ V  R* n$ E2 R) o
    + T9 J5 p  T/ H) [$ y1 E4 K# P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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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B8 {& p) @4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M/ f" D! a! A# B+ \0 J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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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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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K) @% P, A; Q. Z$ }! U! k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v5 F6 h' W% L" H- g7 H$ J7 ^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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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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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W0 w' s4 r1 ~! f# x4 {3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k& C; W0 O. f3 J# i, {# r: O+ y0 w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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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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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n  y% O1 l+ r9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b$ r% j7 B1 R"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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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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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r& T) X, B# i' |" e. J1 _8 R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p+ m$ ]6 O* k, m5 G4 x

    3 x/ ?; C( b. V1 \. J2 g# H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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