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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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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e- i3 F' g9 Y% C* I! d  _

8 g. }/ m. [  R5 F! O) C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S: ]1 n0 l) m& O  x: L7 m, r0 \! A6 i1 ]: n3 w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l* n/ `9 P) q& {( x, }3 U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4 A5 B0 z+ O) o  |" k! y4 R8 h* }3 P8 `- o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_4 ~6 m! P/ \* e1 p6 F+ [! W+ T+ w$ O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6 j5 j" d) m% x6 G0 V

# a7 A, g, s% K" F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3 b5 L$ x5 x.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J2 K( \0 ]$ J% f: J9 S# }( a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4 h# x1 C% Y' |5 V4 X( N7 ~1 |: p
9 L3 Z% g: v5 a2 u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7 K, {/ p4 ~% x

  w2 z4 x* {2 @6 M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Z' W; a( T- z8 Q- H8 L
$ S' v, e% T4 B, D' J& b" i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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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2 J5 U# |, D5 u# _+ ]1 U' z
    ) ~0 V" M, R8 E; B! R3 j+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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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44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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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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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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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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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a6 o- B' u6 X6 R8 ?' C( K
    , t4 {5 r- R+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7 i' f: }0 \: Q

    1 W0 e! q: R2 o# l& w" u8 _8 n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T* ]. m( C; ]# o
    3 l+ ^8 o5 A) w6 c按司法解释$ ]3 y+ H6 M  B1 b( |/ d- O
    # a9 L8 k+ _( ~2 U6 ?/ J" X" u; ?. H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 H) X7 c; T" ^; K  C: A! ^6 S1 v; t. Q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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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6 天前
  • 签到天数: 2052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S) }" c, M6 d. F6 Y

    - @7 K3 t3 d& d/ W6 {*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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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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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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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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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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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Z, f2 U5 r* h
    ' A9 N! C/ c- G: V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2 C" E+ K3 s6 y

    / N: p, Y: [; P( A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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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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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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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5 N9 I$ R, z: V4 j9 |
    9 L+ J! @5 ]: s1 [" o' d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s, ?/ j2 i! g& U8 [; n0 O& `- H; f- O$ D( g' q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E/ K: ]4 M. r4 t; Y

    5 z' C) V( [6 C) F8 Z: r)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t3 c# g; x. Z+ m$ J/ v. ~% N- J! ^( D! F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9 W6 W% p) Z+ D; K1 r$ B4 [; R# }6 u4 P8 R4 Q6 Y/ w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8 _/ I! c. j7 E0 B'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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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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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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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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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8 N0 G% |5 b% X5 h+ X# n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9 N) [1 P1 N, X7 l: m& c1 U3 }6 O4 q; S# R( h2 T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q. A5 U7 e' f/ H8 K
    3 @) }: r8 w/ g7 W# w9 G- w( J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j! b, ?# m$ C; V: x( V3 m; b6 u% p: Q. n7 o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5 O3 h/ [* R& l( K% U6 j7 @  N
    4 ~4 s! _8 c! [0 r0 n* s) b9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W5 N' W9 g, }# V4 Z; H0 p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H# k8 f, e% g: v) p7 H9 O# `+ D+ b4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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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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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x+ I1 s6 `: i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9 Y; I' L: X' f  v9 ~/ x' `" C

    7 P/ @- r! }5 Y( P"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Z, B) a, b$ ~3 _5 F0 g; z- z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f( O# c4 |! |0 ?4 d5 W% b; },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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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r) d0 P" Y; T' R3 R' k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Q+ \, t! r0 `& w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p' R6 r: k, \9 H" d
    6 K. U; `4 I: R  N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k- R' o5 g; U0 p" ^8 G5 T
    9 m: A4 d( l% j. h4 P'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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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w4 w$ c" S4 Q# w6 Y1 V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6 H. i! ?" G1 a! p8 X

    0 r+ u! I  T6 F) w,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 |6 j2 u0 u6 ?* _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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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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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y) {8 B$ ~- U. N  R7 ?' J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0 u& L% k  t/ {+ K3 q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_" w. }4 X) s" p. ~) ]

    . L3 [0 @  a! r0 T6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R; c- \7 A; |  S+ q  y/ D4 k" x9 l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n* E! H/ i. c- X1 X; \- y. }; `
    + k7 U" y7 [3 Y' b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3 Q1 i& j* Y8 L9 v( f
    ; }  \( J# O0 m% B6 ^0 E; z4 F6 J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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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5 r3 K0 s2 m1 D, M1 Z(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p! m1 e1 P! J6 ?9 b( F4 Y; R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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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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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1 U! I; r$ R: z. E" L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1 b1 i$ T/ v6 \% B, s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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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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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K4 H# c/ @( c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9 k3 C2 X6 F% I0 ~. {2 J3 n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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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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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0 }3 J  q6 H, d" `5 X  P4 O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 I4 ?. K+ I0 k# a: Q% t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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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3 x& w1 }3 r;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i' T" E" p3 m2 k* c" }$ o/ ^
    , ^& ]  W% k# z6 z3 d' g6 E* n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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