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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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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0 J5 y, v' m$ e3 {0 _
9 h! Q/ r; @2 i' m! i: B) h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c& q8 N( W, o  T. Y# c
9 F" [2 q' C" _$ d1 i6 P3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6 V* `+ F4 O$ v(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Z: a- n3 ~2 S  U3 q6 ]( l# k- F

+ G8 B, R7 [9 ?- l) i$ B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2 x1 a4 Q# ^; Y8 b

0 h' ]/ K8 p5 k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d- b' D; H3 A2 X) d7 q1 k  H

# r4 {4 S( n% |5 l0 @1 d2 O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5 y: X  m/ P0 L* p. ~: I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h+ g0 K% Q# \) Y' u/ ~" e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e$ _, U7 z5 ~  Q7 s4 G1 Z" Z3 v7 w/ V6 ?) j# C" N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3 ^( B7 a2 r9 x; H. E. r8 T; h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 s" E' O/ J) B  r$ W1 e% {; `8 w  P$ F$ C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408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D9 v3 j: C0 W6 z( e
    9 g0 g# k, r'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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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20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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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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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g  d5 I) ?5 T1 E- r! |0 q3 ]

    9 \8 R. T$ M( }0 j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9 H, m9 S- a' w' {0 B: b! Y" a
    ' q+ F& u  e: o: ]) i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E0 R5 T9 O  R$ p  @( ^1 x
    , f# Z: y; q- a4 ]9 Q  L( w/ V6 B
    按司法解释
    3 o  Y: V) J& e8 {% ?% o2 j/ j6 g6 E- M  r- d: f7 n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F$ f' R+ P3 s5 c# g0 M( r1 {
    0 O4 n# W4 J7 t. u  g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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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6:46
  • 签到天数: 2086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X: _- M9 f6 p4 W/ H+ F- W+ D$ o) L, ^7 U) L3 E* Q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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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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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天前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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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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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N2 C5 R# a- e" s9 O" C' v6 u4 z+ L' X& `. q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G0 t8 m% t! _7 Y8 w

    + V- }- |! E2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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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W) u) t% a8 a/ |; S
    ; Q9 L  B+ r% f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4 S( Y6 A! M4 L. p- q3 f- T! h/ ?

    # V% m' y+ m8 Z: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R; E2 D. e- |+ |3 n; e, w& N8 u- N6 ?) {) c8 C9 X$ D; D6 V3 U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a5 T8 M: H1 D5 K
    & h: M) K/ i( j5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1 M; q. b. `7 ^) O6 N
    1 g7 d4 G' g%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f( q/ ?$ O! x4 _+ f4 f!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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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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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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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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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C$ b. _, V2 i5 j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k2 }! O& n! ?! f9 H
    7 `$ ?; j$ \" ]. |/ Z# ^/ a* v/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 U$ O- {' y7 O- k
    6 |! v2 y/ _$ J1 F. N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0 V1 Z! E' }  x- H  A

    + x& X4 w$ G: [9 o( j& q' q* A0 m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j1 i/ S( I9 U$ e

    0 C$ J5 `" v0 X  ?# a# F% m! k“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8 Z) ~) h* G6 N$ W2 p3 ~  ^%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F% {  G8 J- P: t2 T
    7 r* Y4 D6 s# H# |6 M2 G'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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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 V/ a+ c: f: C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m7 M  u1 p9 U( a

    # v+ w0 Q2 s: C$ w2 r6 v"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3 p7 p& ~5 x8 G2 F; l6 Q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1 q" c7 ^  A& n; Z: \% f; g: E2 O$ t' Q% \)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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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4 @3 ?5 P9 U% x& k( e1 G, u. Y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P$ r* ^* ?: ]' U: d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m* F+ K1 N$ q) B* {, W3 b. F1 g; N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A7 o' ~* ^% j- d. {$ c

    4 O1 o; u6 k, H- _!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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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1 |  C9 G. s* x5 c' g1 W  U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3 @2 F5 T' o# G/ m8 V$ y8 c
    7 }" W9 v' D9 v* t* C! r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 ^1 a) Z8 g$ L; U“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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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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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4 u2 V- p: U4 E$ e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2 J) E) ?! t0 U6 A8 Q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z( C; b$ l: [5 ]0 t5 m$ c

    7 i* K2 x3 j- g7 m. S% T: G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B" N1 R3 i8 A3 D6 r9 ^! w7 k6 F4 x  j& s$ P6 m: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 q3 |1 v* R$ E5 ~5 `: v% m* k* U: d+ @' L2 c% I4 G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B  R( ^. d5 [" l, W" ?
    $ O/ m# g5 `1 X* H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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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E  ^. N! @% x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 J8 g) J' w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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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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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3 ^6 v9 P3 Q# C8 K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Z2 H7 D2 r6 M9 |3 o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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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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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Z* L' t# v+ v2 r! C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 C" f3 T! ~5 `, S1 b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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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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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2 f( I8 u8 ~! v! s* z& D! s0 m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P" A3 B  \) w! T. @3 s6 H+ A* S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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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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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0 F' R; E% D6 K4 i6 G5 k$ n1 D$ I5 E! t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f$ s2 ]# e! E5 R# s( V# w
    . O/ }" P1 s* @# z' L$ O/ q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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