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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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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D5 O1 ^7 I, i1 X& x

3 b( g! j/ ?; I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3 L0 X& [  S8 C7 c
- C  c+ ]7 n" ]+ G2 t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Z6 d1 F2 }8 B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6 f6 f. W) i+ B6 y8 e
: t5 \$ J' |. A. l- R1 ^" `% ?; A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2 F& Z, Z4 c2 p+ D) L
  c+ K; n  @: Z8 B% ~9 Z: F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J# S/ R4 X# t8 t
& b# x( g! `% O6 ^: r( f& y5 V  i" h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y& J" v" s# ^/ L# G5 r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2 K; d. B. b/ x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8 u9 a; P/ ]* H6 J4 v2 O: n! i$ k
  R9 x/ _; ~; |* x* o) L+ h: h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O0 ]2 ]  m$ O* a1 g+ t# l
/ j, ]* Z! B/ Z/ d3 e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x* U9 t' i7 T8 y$ b
  o- R: B! J% r+ U$ W. a( E/ a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前天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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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8 i8 o- k% U( Y& d8 ^  p% [5 }" l
    7 l/ O" D5 {) g: ^) B/ O# {% 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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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284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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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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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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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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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7 Q6 D* f0 y2 I! o' o7 }! A. w" Q
    ) Q0 a6 a0 j& `/ a! R; x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2 D2 [7 _1 @+ z( D" i
    2 p7 q/ d- u+ @  b& |1 t! z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d2 V# Q6 z3 s. y& p

    # [( \7 w: `+ E1 K) h, J/ P, w按司法解释
    % D+ {3 l+ ^- V# @2 a
    * f4 X% h; t" v! J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0 ?( X% }; }1 F7 X5 V

    ' S* z" `5 `  ~7 W  [6 H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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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09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6 S5 l+ c7 R8 s& T! U6 C% R0 C2 u7 B! o3 w- i% ]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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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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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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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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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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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5-12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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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3 z' B4 h' a7 V  D$ g  b

    " I; K& ]6 o3 V- h; o$ e* W$ K  x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6 a" X# L# V! X; }
    ' O5 K/ m. g' r. l0 ?- f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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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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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0 g* V. f! q% M% c' [3 H. ^$ y8 V% v; P8 W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2 ]$ {! \! b1 E; z- W2 w0 {8 ], N- J. Z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S* Z* m% u& {
    3 Y! }7 ]9 [% h, O  O(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7 W( e5 Z5 a4 X1 J8 @

    ; R6 v5 A) h$ m9 m! C/ R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4 ^: O  E8 S" ?' Z

    - A9 ]/ G8 s; b" J/ [0 c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o& ^* w! L# |, A5 Q4 V7 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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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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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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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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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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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b1 d5 `6 }9 J$ [$ W- F5 L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4 e8 Z* u; h( n2 E; W" G
    6 p" k/ O/ s/ q+ c-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5 g1 G9 G' {2 M# ~, E, H2 I( e; t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1 |3 Y4 @* I) {0 \. n, ~
    6 {& M5 E+ y" h& S! l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P. G; G" b$ b; J3 O
    : g2 h* _0 p: j; f  M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3 F2 B( x- C7 G1 o; O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y( ^' }" j6 `" w& L& s+ B
    & y5 h) B" \8 T4 L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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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O+ W: k( d9 Y6 v+ |9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l8 f$ [7 Y. U" c  ?( d
    2 ^& [5 l/ E  y2 S! S% s5 t8 o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k) O" V5 c) X$ p7 n  Q; U-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3 o! }7 X' z2 ?* ?! _- B. ^
    9 d8 {- ^% v) m6 J, O.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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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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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A  [9 D2 ]# M0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c+ W: E) C; r2 y$ T  _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 N8 @, d9 E; ^( n
    7 ?, r2 c) f6 K. c  P3 p. g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R/ _# M8 [9 u2 [4 V
    " v9 k3 q' T1 J*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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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N' Y! ~8 \6 g' u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B5 J6 q* W/ D* @* s
      d" e% P9 k. q+ p) p9 z! e%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G( q2 J( [5 o&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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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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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N$ h4 O  f0 C3 q$ j- W% z( V% K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0 N6 z. p9 N( t" t“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F8 b. ~8 N. F
    % l8 }8 q; u#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7 G9 X1 Y- x1 m' `. O
    7 L! I1 D- r  G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8 E# D1 W, y, F1 M6 s5 l7 T; C9 C& [3 p& I" [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9 z# Z: C" z% p6 c" q1 v

    8 H' Y5 H7 K5 k4 K0 j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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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Z6 W9 U9 ]; M/ c( Y: b$ b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q; _2 G# y0 b. l' S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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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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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r5 r: Q; f. Q7 [  N. o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o$ e+ e% S: w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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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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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9 h/ ?" O, q) s6 `$ }4 b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O1 M$ |$ L8 j4 u$ j. m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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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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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x+ Q. [( A- N5 T9 I. K*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B" O' q5 F: K" L* t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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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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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m5 h9 Q9 ~' u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 Y" M9 m, _# b2 }# {# h. y
    , Z& K4 H2 w& J- H8 v3 d, ?5 r. D  J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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