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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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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6 m* K& ^! f- ~9 D) U
( i( }; P  K9 P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d, V* E/ L7 x6 }) i

; H+ H  t0 M5 v. I8 j$ }, D: D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6 q4 z, y0 ]$ O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_5 L* v5 _5 f, k# @+ _- J
. a% X% }- d0 |6 @+ j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9 ^+ r) T# z# U! o9 l; R7 i0 k+ _4 f, Q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P# D$ o! K- Q- s7 p6 b# F

1 s, y7 D! _' z- `" {; B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x0 o/ h$ B, Q' |2 h. ?0 V; f, M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u: N  d! {1 Z- Q1 D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R; B) ~7 X& R' p% E6 _
) m* _5 F3 A/ ?- C; J$ e; A$ P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8 C  V3 X: M5 T7 m- S8 |* T1 x9 S7 q4 A, K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z6 P% O, v/ ^$ K0 D3 U
4 J: ]' M- H' p+ T4 y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28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2 X, s* A8 F- `5 n- v  q2 F  d+ D7 }* M!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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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昨天 22:11
  • 签到天数: 300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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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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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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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D1 k% p+ t  ~0 g# j6 _! E, q/ h

    / H* r; [" F8 }2 y5 e/ m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 d5 |2 O5 f& k% o$ N. q& I, x+ H: P4 O' y5 O9 Y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s7 ]% k8 H! c  n: o, ~$ c# l) \8 B* |* I  X& u& V& q; V
    按司法解释
    4 [' k: u6 z# x0 F% A$ ^, H
    - S! R( E4 s. e: r, [+ z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H& q" v8 k9 Z2 B" l* r

    ( q0 ?, M$ i$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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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9-10 21:08
  • 签到天数: 205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 v8 z3 _) _0 T$ z, ^& A$ p
    3 [" B6 G' F8 O  A. d1 z- u! L% _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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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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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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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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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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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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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 M8 X) S2 j& O; k, J. W+ D; z& U. a. i5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_$ q; j7 U0 E9 j: x  \. s6 h# v+ i/ i+ T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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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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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7 |* j/ }' }2 q$ h- d' v

    : l7 Q7 F$ w  B1 [2 k; C: K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9 L! h0 i7 @7 S* M% f5 f: _- p9 P6 }% I" m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U% ?$ E( W4 ~' k) p
    6 w$ J+ v0 T% a2 `2 [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9 k8 [8 H& U! t
    + W: ~8 _- Y, {5 o1 s* w0 _- k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w) F$ G  [* ~" B4 C" I
    6 W- K5 C2 E5 c3 P3 I2 l' P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1 @  P' ]) {7 i8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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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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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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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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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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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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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L& o/ b, ?1 m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x, {* i. Y/ h+ U" {" f" s3 v2 G8 P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2 S5 Z, e( d9 z: q9 y7 {7 Q) m8 y6 ?2 O$ G% f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a4 m. n6 F4 u
    ' ~1 h3 L/ i' ~2 D1 N( k- z2 P& A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9 H' G+ [: Y2 [
      r- s+ g+ p& l; i1 F“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9 @1 @# W  O- U  j3 i) G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2 f8 i6 K9 @  J, [* M- M: d6 V' j% r3 n) b# @4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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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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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8 b. L# u& Y: _' m7 {* y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T' ?& A) Q# X' ^$ o0 Z( L+ F$ }$ m2 C0 M$ E4 G# h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w. R$ F" h, K& L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4 X! p0 `7 g# P; x2 E- K
    " U- v2 J1 ?8 @) `7 X6 _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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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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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0 C. l3 G4 _  w6 `3 w5 L% S! V* Z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v3 q& L, N6 e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1 S4 h2 w2 t/ B  x+ |
    6 |3 i  s# }1 T) U# c* o$ A8 m0 a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6 ~% K6 K9 E8 V! [
    & Z  v- \/ Y% D. v* l6 P3 l7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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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9 L& O* n. S* Q" e' `' g$ @8 s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e9 U! c) F8 V7 }$ o2 I. m
      x. s7 A% Q# q! b) l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3 t& P- M% v3 g! s“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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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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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Q2 P3 |( O* Y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8 P  t! ^4 i* t4 ]8 ]9 a4 ~1 P" B“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6 a1 w: ^0 c  S+ o
    * Y7 U5 Q' I: P3 v,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i) z5 x/ t8 p9 v
    7 l+ O* d; W4 p$ Z0 K* X) e%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h4 X! ^; z, j9 q" r

    0 }+ b) K" E$ Z5 e3 j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L3 p, w' _+ y
    , {* h- i4 W  H$ a2 W* I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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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O' x% ^4 V; B" w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 A7 d$ C2 p7 J. o(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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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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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2 S1 E  R' B' b* t: ?; o1 ~! [6 c! B- W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M/ C5 |8 e( Y  e, W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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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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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Z7 D; K# J3 `4 E$ {9 g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9 T; W, Y- R; R! G9 E' a7 l1 B7 ?$ e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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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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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2 z0 T, p$ ~" |& V# l* G, P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b% \1 o7 K1 e5 s0 ~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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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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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8 ?' n- L, v! X. w3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Q$ g  ]$ Z. N
    $ V6 }1 U  {/ I' U: s2 n2 c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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