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8666|回复: 5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O+ J( \* u9 O, M3 u+ i3 Z
7 K. K2 `$ d+ c* n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7 l# A  N" @! }' J: D' B
2 s6 ?  g- `& k1 D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0 V2 u! t1 b8 g' @3 M7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3 W: z4 l8 F2 o$ K9 M
, |! D* m# t) Q, O/ `( o1 d* r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M6 A3 [, H4 k. _4 J1 J' B# y
% p  @4 U  C! u+ J- p4 U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4 w1 ]. B( o/ e  j( f5 K5 Q- M) S( ?0 k, |7 m0 P0 h, L* i) N: @) A* D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2 a' [5 |  `0 o+ D' A* G4 q7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G9 i& s. G; t5 L7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o6 A$ x; o% e) h: S$ V" r
8 F5 y7 v: f3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s" G, c: k) F9 m- I6 g
( J- \' a+ J% Z+ H) x; }0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0 Y) S1 {" [$ ^. n7 b/ e. i
% M: B8 Q0 O& I& r% x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28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4 _7 y% X' f+ S' _8 r3 l

    ( Y/ \+ b, g' Z: g) r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昨天 22:11
  • 签到天数: 300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5 [" ^! j. ^+ o! u
    1 J1 L' \5 S+ s9 K9 `: i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0 v4 i9 ?& O1 Z4 V; v; v$ \  r% [+ [5 K- {. l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f( f$ @  b: D1 Z& b5 ?- R) z- |, D" B; b+ _9 W
    按司法解释
    $ p7 x/ T# S$ f2 u- r
    4 }! X, Y5 i' m: L$ a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e7 k" L9 N1 F+ p  Y5 l, n) Y( |8 J& p, Z( D; w) m0 I5 H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4-9-10 21:08
  • 签到天数: 205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p) I6 y) f6 n: o$ V& b  C
    ( }8 V, O3 l8 U( c3 c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0:00
  • 签到天数: 2970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 签到天数: 298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7 Q4 M+ u; ?6 G1 D1 v
    : @9 |9 G% h& V: e0 G* C# l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F0 g3 g) f. Y4 z
      g" k* G6 W% ^* A* w' T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M8 H! A, N7 o( X
    - I) {0 @. r1 n9 w) w2 G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2 M# `. C! Y9 H; j+ m7 c% V
      @4 ^* Y# B+ r% x" I5 O9 j"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6 I; S% Y0 U: |2 K, x9 q+ h& }
    4 k) l8 M7 O: K/ A6 x9 U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n9 `/ k' t' M, U9 g
    . a" {* S; s. P9 K, ?4 E$ J6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K) J: Z6 [( ]7 w$ O1 c  N5 X! W- q4 b" K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G7 ?( w/ O* d; W: R% j7 m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点评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4 \$ x) ^0 F' j! Y, o2 u  y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i" i& l9 S% J- J, d6 h1 P

    + X  C1 N- n5 ^. s2 u& h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5 ^/ R. c) I2 }, M/ P) M/ G
    * P3 I/ t/ t0 E0 b#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0 `0 f% w" E, d5 o
    + G" X$ {! t/ U8 J# B% v) ^* s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0 I: ]" E0 |& J/ }( t/ u, \+ N* W- M1 O, B% X$ w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6 N0 q+ L& A- m, C: ]$ W2 f6 M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2 B+ n! ^4 }( B& K

      s5 q- t( ]" O; C# z% R& x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x9 ]# I' x' C% p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3 D  r1 e. D, C% |$ h+ }2 k3 O# g$ ~

    5 V0 b  z3 |% T' g4 i#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J$ m5 k$ @( G, j0 w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z  H+ o1 j* Q- O" {

    6 G$ v+ ^7 w7 C4 p& k3 {3 _% T$ S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 N  G- f2 b8 W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r. }$ s; E2 x) e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S  K( z) c% l$ G+ k$ E% w! h/ d2 Q* P5 ?: Y8 r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O2 T4 [2 h0 p! B3 u4 |1 o  V0 A
    6 p, J  p# Y6 K5 G! P( `4 B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3 A, y( L5 M. i3 P& o& t3 G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9 H' }0 f4 X+ l- ?
    + H  k$ C5 j  ^" q8 Y5 t8 n! P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0 o/ i8 J( W- e- i5 t9 x8 L" R“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B; ~. _, u* c+ {, P) g4 L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 G6 A" V0 s* t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x6 }" k# o/ [% o1 [2 a

    ) _! v) Q! v1 Q- C6 s3 r. y; w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P  r( D: X  ^1 j4 o% |& K# ]
    2 r, s2 ~1 ~$ K- u4 ~4 e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7 k1 @( W: Q) Q) o' Z5 `4 o, N6 `8 K" o7 m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A1 _8 l- Y6 |1 C. p4 l8 w! J+ |3 g

    ) w# b1 a7 ^' z$ G* y9 w. C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4 n4 C1 D' M6 h$ B* Z5 t5 `9 T' {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4 }) u6 F2 N8 F* X* J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X5 k$ U3 f6 j% Y+ U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p" g" a3 ?2 _2 N6 Y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J7 a; M3 w6 c0 z  W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D* N: Y6 r# N0 z  w3 y5 Q  U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O- h' L+ G9 N& h7 {( w0 z6 Q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i9 l1 Q. P! [- M# O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k( y+ N, I9 T3 b1 i) h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V. E) m/ y! D3 P$ ~- _
    , E; N/ y4 T0 i5 V( Y, i( W* }& z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9-22 08:59 , Processed in 0.058016 second(s), 3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