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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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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9 W6 V; g/ N# ^4 O# `0 b6 J

; y, a' @9 Z9 A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F. X( C- F( I8 }, p
5 K! P- m/ O1 _5 t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g( T. F1 b: U3 M# l* a6 i7 A% i  r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7 }  w9 `  m3 U" a

2 w/ J) ?1 y! K* i1 i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_& h: |: l9 k4 G/ Q, N8 p  w0 [3 c" e/ B0 I7 H7 }& W$ ~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2 @; @) N) u7 X# m% R- F  K
* c1 H' E* m/ q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8 L$ R" Q* Q3 W, B2 r) B0 M/ u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1 P: h3 g& j$ [1 T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S9 M9 e7 W/ w/ T7 f
0 k5 R- |1 N9 X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B! @, v! u% x+ k9 G- K! h
5 J' X. ]  U4 |; F5 E0 O4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3 h9 ~# L6 E# ^7 Q5 q) X2 D8 b# e$ `  K$ F9 x% h' N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天前
  • 签到天数: 222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Y0 B/ ]. j- c3 y5 ]4 g
    4 k- i  g+ r5 J8 e/ T(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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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1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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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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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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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1 x4 |& o9 h4 s/ [/ b
    ( h3 ]: I/ \1 \2 {+ \$ i  T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O% k2 E0 z' D' q
    . C& G7 V7 s. o) u0 j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7 w: ^) V# W# j/ `6 G" Q' Y9 B, ]& z5 K2 Q" T
    按司法解释. C# U. n' z& @6 t. x% U: {' Y
    . [( s5 V; y& ~; n8 X3 b( B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4 r; M8 e, L( \" z) O* [0 F
    4 R) N9 W. u5 F" x- s; u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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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9:02
  • 签到天数: 203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7 c- d4 Q3 s* a8 {% v" n

    2 i4 X$ H. _2 T/ I% u7 ^$ |5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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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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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半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06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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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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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93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K% [9 J% T- W; q5 B5 m) J) B& l- X- U: X% f. h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F. ~' C7 g7 U) p5 [
    5 K& N6 G0 A' \5 W+ T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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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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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1 s- `, K; c9 Q
    0 `/ W) F! h9 R4 p6 J0 M5 z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 ]& e2 m

    3 i5 @) z: @2 K"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U9 I! d* F" N5 Z5 i
    6 c8 t8 q: k. i- v9 H$ p4 O2 U) J5 O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9 j5 g% D' j7 e/ |
    1 j2 A% N+ m' k$ t' E( E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5 p; N7 z, W9 _/ F) `

    - j2 J. P8 x* ?" d9 G.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1 B( m* G4 w- {: @  t.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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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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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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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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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 A# w4 C3 b9 n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e: m4 \5 \! M8 C- n% }* Q0 ]) R4 A1 T" Q9 X$ ?, R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 J7 E+ J/ V, c  R

    ( w) C' N( b0 u3 _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u& Q/ ^8 @4 h2 b% S) s
    8 J6 n" Q8 X$ B5 Z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6 y% @! x& G! T8 B) i
    , L3 B& @/ K2 `! y3 W7 T4 I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v/ c8 F; I+ Y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Y, ~" k6 H1 q. {2 W3 H

    + Q$ A* K  E4 x9 A( X7 v! s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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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C: S  K0 ]# S& s7 `7 k" h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3 L% P5 A6 X, Z, I5 Z: k/ B
    * V2 Y" o! r# ~! ~# T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Q- u! c2 d+ Y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w7 k& C7 X2 f$ W5 m) H6 ]$ ]
    * n) C$ w3 n0 |- R1 ^; P' Z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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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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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0 G& L: j8 X  Z8 F$ v+ X! V  X8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 K, i+ b* X' u% W+ h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l6 ~/ ^% R; V; j5 e

    / o! }% f5 F" j$ W: N! N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m: K/ u3 w$ W0 i5 u; C7 D; W$ f% {, f: ~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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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w3 l2 w$ w) T1 z+ q$ S" U" X5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2 W0 V4 _+ ~, r, F& f8 N0 c. M/ Q1 m6 I. u- x2 N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q; ^! K9 N2 f2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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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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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Y2 x- S7 P8 A1 U4 C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F( X$ N( d# V! i9 q. G; T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6 F" o+ s) K3 M3 Z" ^7 `( [! m* v7 m; B( ^1 x, K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1 N1 N; R) K9 i, t! |3 l3 ]! {$ I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1 U& I) w: ~2 W; y! ]4 Q. h. |5 D2 B% c/ E, ]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8 \+ m% s) D7 \' G5 f' U" L
    * G- U  U1 ?1 m5 |# ^! V$ P2 {' c1 m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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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U( E" `* O7 g- T4 c0 F  F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b+ B, R: ~" v' u9 S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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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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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E0 ^. h, d! @2 r  w9 E' U6 n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J0 D# ~; T: j4 G" C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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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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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5 U2 }/ O* ]; P6 S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P% O1 G; G+ B5 _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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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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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1 a: c7 d. q1 E, H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6 p0 G1 p/ y5 ^& W6 t# ~( o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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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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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3 Z; U) n( G6 w8 X" v7 ]' c0 _1 b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E# N) ^: o, r/ D  Y' a/ o
    9 \  k' b3 b, t1 B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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