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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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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x( x, ~# v, f. v3 ?
; y: ^4 s4 l& {4 b2 f. K! r& t' H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S. g! c1 H' F) y( b' j
. N' e8 i( o; P/ T( X5 ~! Z$ U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3 {: F0 }, c0 A* s: l3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6 Z( A* ~) ?

4 O& e9 `- s3 D' u" o% h2 W& W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G# v6 y) H8 b; \. c2 n* z8 P: Z3 a; p7 T* E0 e( ^) b  T5 R7 r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0 m# Y9 d* x' g
$ P% @& ]" E; w$ Z' u& [" }6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3 [; y% R/ A6 g8 p7 @9 T0 o#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f  Y3 t: o3 k, W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7 l$ k$ N" d0 G. V6 \& ]
. ^0 a6 x" V5 B  q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1 j: W5 @9 {" p
- D( E% X" H5 E.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2 y) w: g. u9 s- X; ^. O
8 |7 a, K7 z. ]6 ^: @0 J# A; Q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天前
  • 签到天数: 222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q% i' w: B9 f8 k* B$ g1 w0 P# W/ R- V$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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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1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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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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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L. s( o6 V( O8 y2 g1 m1 e
    2 p& K4 o2 Y2 _% G8 F/ Q  ~% A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i3 t9 Q; E6 F8 G2 Z4 b

    . k" N/ V2 V! a; p2 r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0 i9 i5 {3 R1 Z: I, {  ~, Q! Q9 H$ o: x" e- i& e4 |8 u/ f1 H
    按司法解释
    % t- [: Z+ H/ [6 S# v: h7 ]+ }
    0 P  ~8 w- s6 {, S& }' Q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H" N( o  {' W0 R
    & Y4 y1 X% I4 b3 Q! A5 @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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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9:02
  • 签到天数: 203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9 d- a" q5 \3 E* |" F
    : i3 ^( E( \& p+ Z( h
    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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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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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06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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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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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93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C- O/ Y$ i: _( k+ e+ ~. u9 z

    * V6 b  K6 c- w0 u: K4 O3 Q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s7 W4 D$ x, Z6 {
    & S4 R6 H$ {1 w5 a4 {$ ^! s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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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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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F1 Z( _. f( g3 B% X5 N" G% U2 ?& p4 z+ w! G" @7 ?! r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M' C& f: D/ ^3 [7 }5 u6 z& H) Q( `; m7 V# f( @! j9 d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E# i5 a: R- L* \( r7 n! V# v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N  g) ?# |( @1 `) ^

    8 P# M/ \, K0 E2 D: c& u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_5 d' M, ~( t8 g( d
      a& U3 ?- U' m6 M% T$ J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m9 s9 j6 P  r: X" f9 v3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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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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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 签到天数: 354 天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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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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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K! m: s' R, ?' g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D1 V  I5 a" d; N

    / y# }3 B" i, S+ g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4 r% w0 e$ ?9 M8 _5 m3 [+ E1 `$ z) H/ G4 w+ K) `+ J2 y) T( o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0 C; a- [& R8 W# j% Z

    ) z' n3 t1 Z5 N4 u1 A( ~) u; \4 X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9 Z% g7 I4 Z3 O3 A8 c( ?9 @
    9 p& h# k, w1 f, i) O  [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V- V! x" ]$ j7 c5 G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F( u; k# h+ y; c" W  ]9 q. p" I$ E" X6 F% \6 b( \: ?.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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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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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z3 i9 [$ i#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4 I  }- N- l  _7 X, s9 t& h
    ( s: M% K! t( _1 e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3 S) f/ `& s2 R$ H' @5 x, w3 n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o' `& C# J6 p& x0 r5 K4 r/ y0 U$ Z) L5 n; N  m/ {  i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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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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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f" h( `5 @5 L/ T2 L&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M( W: B. w: D+ p% k2 d- L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0 r6 Y; k& t. j8 j  X+ ?

    5 d8 {8 W+ V" T' x3 c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y# f, y2 [0 O% |, d% @: f1 b0 ]4 ^' W5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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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4 w! e1 ^5 z8 V2 H) P6 K: H" O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 j4 a0 F! z$ C
    0 J" C3 V2 q& z: C" `" E3 f7 f: K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m' x! n2 G9 n" j/ b/ o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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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b1 ?9 l* I5 Y3 ^% l! I1 u: }; a4 b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u% S# c" e7 m4 v* k# Z0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 l& R: ~! \) R& S& a
    ) d# z4 t. C2 c& Y) r: B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 t/ ?$ Y2 q; t. j! ~7 T! ^5 E- x4 J5 w( n- U9 p7 P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3 f* [; t3 O0 ?

    / W$ Q: H1 L; s# Y5 h, q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2 o/ r2 ]; x  |5 p. D

    ; N7 }7 x; E' t! f$ X! B3 h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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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6 Y0 L4 P. i" r% A& m- k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N) _1 H! n) A5 ~" N: ]7 k! Y: B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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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5 t0 a1 T5 {. X4 R2 V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Z* n" S' ~; p3 r, h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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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l9 ^9 K. k$ O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_. i' e( b8 d& E3 O* s/ R$ W$ d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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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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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5 u& T, m/ A- d7 E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2 Y4 z  k, P6 E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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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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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3 ]4 b7 K8 j/ ^1 X# o, y& O, z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3 j' i- h8 W1 s& m: z
    0 x  F( V* L: H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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