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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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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l. r2 v1 e$ `7 m
7 E+ \1 n7 k&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d! Y5 c- [0 A& _

7 h# t! f3 X  i" x3 W  X' _9 x1 w- g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3 L- G, }' k# M) [3 Y+ n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4 `* O' M$ B  O" k

: X3 |% c+ }8 I& m! t& L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0 u- d, f; |7 x3 o

7 `' _) G. ?4 X# p* v, L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5 e, ?& `; k; O3 x
( c9 d, K7 D; v0 j% a8 X' R' X2 W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h& K& H  G5 S; S0 \2 D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C" X$ r6 a; u. C7 q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0 b; N. V9 |) I( h% [" }
2 \) O( I0 O- p7 W( k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n* D) t' s( f( t9 Q/ D5 h' h" Z' e2 q' O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z0 \- e8 l* s3 H* @/ i! Y

/ g% T; m/ B) E! L( m5 l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6 天前
  • 签到天数: 222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0 f# u: s! W- @3 M( D

    " h& X7 K- Z  j3 o: f# U# c.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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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19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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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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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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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5#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o4 q5 n! f1 e6 G+ t3 c) r( ~1 v
    2 _* N; [7 e6 ^. H- h$ y1 v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K, n6 n9 w+ U: x: F) Y- W
    , B+ Y: r0 {8 x4 X0 P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F6 ^' v3 D( E

    3 Q( J  s$ B6 H4 r- V% C0 S按司法解释0 o! Y& ?; o! ?
    9 |2 b" R) i+ E5 Q* R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2 x: l3 t  E1 e) l$ E' ^
    . ]+ }5 F7 K# V- H9 u1 t& Z" h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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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09:02
  • 签到天数: 2035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4 m' ~4 p5 _. j9 H

      ~3 M( m% u0 Q8 b5 O" S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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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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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06 天

    [LV.Master]无

    7#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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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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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93 天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f* \" v' L, v$ g8 R7 Y6 a9 e0 N, i% j# j; D, B2 P* m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p( ^. o8 f9 \
    + @# b3 M. w1 t: E8 }" V4 [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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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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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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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1 E& |+ M( x0 H% c* ~" A- Y$ r; V
    6 E2 o+ I$ V+ J" Y' e& Q#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m, F2 R) }* ]$ B7 g* n6 ~
    : v4 a  e# j9 d) M)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4 U% O5 R0 h- n

    8 L( H# f& ]9 w7 f. Z9 G9 w) H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6 ]9 `# |; V' I6 D* z9 c/ T* j; }# @" b0 t! y+ O7 R& g' J' B6 ]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O, c0 V, N& M' Q3 X1 n

      |( H7 K1 B* n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7 }4 S8 d4 w! G& C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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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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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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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0#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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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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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9 V5 G  B+ v( `% F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H8 L6 S+ v9 L: u) G) J4 G

    * t$ V  h: ^+ _" |% M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E& B# \3 ^5 {  J3 d
    # Q8 I& O, ~. {  j3 y; I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6 I- M; O( R: G! }6 k
    . s. F6 z/ y- m& O, {' W8 t  N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w5 P# W' E9 y7 C/ u
    8 X/ F- ^  r3 g" f0 G0 x2 ?( E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u& [' ~0 c; z* D6 z9 W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s/ ]1 b- ~. r$ i7 u. w' a6 x" M; y4 k2 _' O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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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O* j* [7 W2 f: c8 u0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S# o  x. k6 z3 H8 m0 X
    0 `5 C* ~( L  V1 @$ p"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1 l( p2 l( A/ L6 `3 T3 l9 h' N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h' R/ k- O; N; e
    * i5 H9 p0 K  n5 `: I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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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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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e- u& a8 D+ e, m- Y  e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v9 m8 _- G8 J$ R9 q. P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t* z4 [9 w+ ?
    6 b0 ?& c3 F/ E% {/ r# O. o(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r3 _. q4 T5 ?$ C# y* ~
    0 m* t& `% }8 F8 l6 S0 |/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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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z+ {. E3 D  w4 W" A/ c# {; B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j3 i. z0 Y. A# g0 D$ B

    " ~6 v4 G6 B) z5 @( ~8 }, R&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U  L7 g0 Q  u% j' d0 _# }6 _* H$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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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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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5#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_; i+ y+ Y. E) Q" L; p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2 ]& b6 L4 Y8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o' w: q4 F; k- P7 c
    # w3 B" [1 h;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G+ L  a! B. P1 p+ t% c# R) P
    3 [7 H5 ~9 M/ c/ Q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x# ~. T: j. A- }, }3 K  {; L+ Q5 E4 m& S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j# u% n- v+ ]# {/ O4 ?) Z7 q% F! n# ?8 h2 A( r7 @
    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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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_' B" a( s; _5 D& @: O# x+ U- P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 U6 G# V- I( L: _6 E& L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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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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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7#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 H7 s7 T* F3 ~+ ~" c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R& Z+ V6 z/ Y2 j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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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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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8#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 @1 h, X, s: H+ l/ i, a$ w- H- I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i+ [! `/ m# S% a( ~$ |( _+ d5 a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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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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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9#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b* u, k4 u8 w6 h. L" y9 ]2 L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z( @' [% z% w' ~$ W2 ^+ z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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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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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l  p: |5 |, A( v# p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 `% A2 K  D# m4 N- H8 n7 j: D8 v
    4 L. j% ]3 |8 U. G1 Z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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