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 发表于 2012-8-16 09:55:36

因为私生活不检点而丢工作合理吗

本帖最后由 茉莉 于 2012-8-15 19:56 编辑

有感于最近的安徽群P事件主角被开除党籍公职
还有以前的克林顿被弹劾的事件

鼎革 发表于 2012-8-16 10:01:32

中国从孔子开始就是个道德社会,即使道德的定义是由嘴巴大的人定的。
岳不群同志能当上武林盟主是必然的,后来被砍也是必然的。
现在的党员和公务员至少在表面上是应该代表道德标准,丢车保帅。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6 10:31:18

如果入党誓言和公务员誓言里有一条叫:不能搞NP的话,开除就没问题,或者法律规定公民不许搞NP也行,否则就是干涉公民私生活。

克林顿是坏在说谎话吧?

bayer 发表于 2012-8-16 11:17:11

政府工作人员在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本来就应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更不用说这种社会主流目前无法接受的事物了

bayer 发表于 2012-8-16 11:19:53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6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入党誓言和公务员誓言里有一条叫:不能搞NP的话,开除就没问题,或者法律规定公民不许搞NP也行,否则就 ...

选举制就是要讨好社会大多数人,克林顿政府经济搞得好,内政外交也没有什么大的纰漏,出点这种桃色新闻反而会让选民觉得很开心,原来总统也偷腥啊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6 11:30:02

bayer 发表于 2012-8-16 1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选举制就是要讨好社会大多数人,克林顿政府经济搞得好,内政外交也没有什么大的纰漏,出点这种桃色新闻反 ...

米国人的清教徒道德观远比国人强,但大多数选民都比较理智,分得清国事和家事,国人现阶段还是比较喜欢国事家事一把抓

bayer 发表于 2012-8-16 11:45:08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6 1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米国人的清教徒道德观远比国人强,但大多数选民都比较理智,分得清国事和家事,国人现阶段还是比较喜欢国 ...

是的 准确的说国人的三观还是比较混乱,有传统的道德观也有西方舶来的现代价值观,还有实用主义观点,乱七八糟的。

爱思伯爵 发表于 2012-8-16 11:49:09

中国公职人员的纪律中有明确要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
当事人作为教育工作者,以中国目前的道德标准而言,违背了道德要求。
开除公职合理,开除党籍更合理。

雪个 发表于 2012-8-16 12:37:56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5 19: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米国人的清教徒道德观远比国人强,但大多数选民都比较理智,分得清国事和家事,国人现阶段还是比较喜欢国 ...

我觉得,如果夫妻不和或者婆媳关系诸如此类是家事,但是婚外恋或者换妻这种就不能算家事了。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6 12:53:48

雪个 发表于 2012-8-16 12: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觉得,如果夫妻不和或者婆媳关系诸如此类是家事,但是婚外恋或者换妻这种就不能算家事了。 ...

我认为当事人辞职比较合适,开除公职就有点儿过了。

婚外恋换妻不算家事,但怎么也得算是私人事务,,,道德的事情确实一个时代一个样,很难严格地界定

雪个 发表于 2012-8-16 13:04:39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5 20: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认为当事人辞职比较合适,开除公职就有点儿过了。

婚外恋换妻不算家事,但怎么也得算是私人事务,,, ...

我不觉得难界定,只是是否认定倒是不好说。
只要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并且大部分人的认知也是如此,那婚外恋和换妻之类的就是不道德的。但是,是否所有不道德的都应该谴责或者惩罚,这个就不能一概而论了。

Dracula 发表于 2012-8-16 13:45:18

美国的私人企业,如果合同里没有moral turpitude 这一条,只要当事人的私生活问题没有影响他的工作表现,公司没有权力解雇。如果有这一条,可以解雇。当然如果双方对这一条款的理解不同,可能会上法庭打官司。如果是政府低层的公务员,应该不会有问题。如果职位很高,社会影响很大,可能会因为政治压力被迫辞职。如果是当选的政客,私生活不能成为弹劾的理由,但是政治压力太大的话,也有可能选择辞职。

对于当选的政客来说,如果是婚外恋,总会对政治生涯有很大打击。但一般情况下,这种打击并不致命。如果是特殊情况,象John Edwards,妻子得了癌症,奄奄一息的时候,还一边竞选总统,一边有外遇,还生了一个孩子,这样的丑闻对其政治生涯的打击是毁灭性的。

克林顿被弹劾的技术原因是他在grand jury作证时否认自己同Lewinsky发生了性关系,作了伪证。在美国伪证罪严重的有可能是felony,最高可以判5年。国会可以依此弹劾。当然现实来说,他案子的具体情况也就是misdemeanor, 不会进监狱。他最终是交了9万罚款,律师执照被吊销5年。因此弹劾在法律上来说也不是很站得住脚。弹劾的政治原因是Kenneth Starr本人的政治野心,和共和党利用这一事件来进行党派之争。

老芒 发表于 2012-8-16 17:45:47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6 1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入党誓言和公务员誓言里有一条叫:不能搞NP的话,开除就没问题,或者法律规定公民不许搞NP也行,否则就 ...

有条法律叫聚众淫乱罪{:198:}

老票 发表于 2012-8-16 18:32:30

命题是:因为私生活不检点而丢工作合理吗?

我的观点是合理,理由如下:

1、他们的工作是某种公职,这种公职对道德形象有一定要求,而且这种要求也为社会大众所认同;如果违背这种社会认同,他的工作无法继续,也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他丢掉工作是合理的解决方式;

2、团委书记也好,宣传科长也好... 他们的岗位职责说明书(job description)里都应该有类似的道德规范要求,这个也算是违背工作要求,因此拿下是合理的;

3、如果他们自己辞职,是个体面的做法; 如果他们拒绝辞职呢?难道学校或机关就会因此而失去对他们的处罚能力么? 显然不会。 因此说,辞职其实相当于死缓,是个面子工程。给他个台阶他不下,那就是执行;所以这个台阶也只是处罚的一部分,而不是他个人的自由选择。

合理不合理是个很大的命题,在讨论之前首要问题是统一大家的认识:什么是合理的标准。没有标准,或者大家标准不一,那自然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咯。

在我看来,合理的标准有三个KPI:

1、岗位责任要求是否达成;   50%
2、社会影响和机关组织的需要是否冲突;   40%
3、其他相关的负面影响。10%

权重占比随着事态的变化,有可能会发生逆转。

老票 发表于 2012-8-16 18:34:22

老芒 发表于 2012-8-16 17: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条法律叫聚众淫乱罪

说实话,我脚着这条法律不合理。{:198:}

8过要是数据文字、图片、影音文件过于影响社会蛋定就是另一码事了。

老芒 发表于 2012-8-16 18:42:21

老票 发表于 2012-8-16 18:3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说实话,我脚着这条法律不合理。

8过要是数据文字、图片、影音文件过于影响社会蛋定就是另一码事 ...

合理不合理的就有这么一条,有就有惩处的理由。

晨枫 发表于 2012-8-16 22:49:37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5 22: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认为当事人辞职比较合适,开除公职就有点儿过了。

婚外恋换妻不算家事,但怎么也得算是私人事务,,, ...

换妻不是简单的consenting adult,可以定重婚罪的。

晨枫 发表于 2012-8-16 22:52:31

平沙落雁 发表于 2012-8-15 2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果入党誓言和公务员誓言里有一条叫:不能搞NP的话,开除就没问题,或者法律规定公民不许搞NP也行,否则就 ...

党纪政纪不是法律,没有“不违法就是合法”一说。这和女羽事件其实有相通之处:党章的总纲里怎么说的?违反总纲但不违反具体条目,算违反党纪吗?当然算,而且要惩处。政纪也一样。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2-8-17 00:09:01

这个我支持反方,理由是除非有证据表面私生活方面的事情导致了对工作质量的影响,否则不可以以此为理由解雇当事人。

举个例子,我这里客户行政部门有位阿哥,就他身上脸上的那些东西,绝对是阿飞的样子,但是他工作上没有任何问题,他又不接触客户,因此他的样子不影响他的工作,他就是没事。

Dracula 发表于 2012-8-17 00:42:34

晨枫 发表于 2012-8-16 22: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换妻不是简单的consenting adult,可以定重婚罪的。

中国的法律不知道,美国是不能定重婚罪的。而且比如如果一个男人和多个女人居住在一起,都举行过宗教的结婚仪式,相互之间都称为丈夫妻子,只要是不到政府那儿领多本结婚证书,除了犹他以外,都不犯重婚罪。犹他由于摩门教一夫多妻制的历史,这种情况算重婚罪,但大多数情况下,当地DA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会起诉。

如果美国哪个州通过法律,将换妻定为犯罪,我觉得最高法院也会判决法律违宪,违反了公民的隐私权利。2003年Lawrence v. Texas 最高法院判决得克萨斯以及其它13个州禁止肛交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第14修正案。关于换妻的判决应该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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