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慵懒 2020-7-26 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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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聊聊言论自由
最近发了几个关于言论自由的贴,引来了很多讨论。我发现大家对言论自由的定义有些分歧,因此发这个帖子解释一下。
回帖中好多人对言论自由的定义似乎是一个人不能因为言论受到任何负面影响。因此像政治正确,自我审查,以及David Sterling那样因为种族主义言论被迫卖球队都是对言论自由的侵犯。这个定义作为一种理想,最大限度地鼓励大家交流思想也是可以的,但是像我后面解释的,要用政府干预实现这一点的话,会是对我们其它权利的极大侵犯,将会是极权主义的噩梦。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是这个用意,它所关注的只是政府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私人之间的限制同它无关。
第一修正案同言论自由有关的内容是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
也就是说联邦政府无权限制言论自由,最初第一宪法修正案不约束州政府,后来的第14宪法修正案里有due process clause,在20世纪尤其是在法官Hugo Black的主张下,最高法院认为第一宪法修正案通过due process clause也适用于州政府,它们也无权限制言论自由。在实际应用中,除了一些特例(比如儿童色情)以外,一个人不能因为言论承担任何刑事或民事责任。因此第一宪法修正案是用来约束政府的,同私人企业无关。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意思是,言论不能是犯罪,一个人不用担心因为言论坐牢。但是这还不够,因为如果国会允许民事间的诉讼的话,一个人还是可能担心因为言论赔偿损失,而这同样是一种限制,也被第一宪法修正案禁止。举个例子:2011年的Snyder v. Phelps。Westboro Baptist Church是美国一个很极端的教派,尤其对同性恋极其仇视。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Matthew Snyder是同性恋,2006年3月6日死在伊拉克。3月10日,他的家庭在Westminster, Maryland为他举行葬礼。Westboro Baptist Church得知消息后,组织人到葬礼附近去抗议。举的牌子包括"You're going to hell",,"God hates you","Fag troops", "Semper fi fags" ,"Thank God for dead soldiers"等等。马里兰的法律规定葬礼附近的游行抗议的距离必须超过1000英尺(大约300米)。因此他们离葬礼也不是很近,Snyder一家在葬礼上也看不清楚牌子上写的是什么。当天晚上,当地的电视台报道了这次游行,Snyder的父亲非常愤怒,将这个教会告上了法院,因为他们的牌子给他造成了精神伤害。一审Albert Snyder胜诉,陪审团判决教会赔偿290万美元。官司上诉打到最高法院,尽管法官也都认为Westboro Baptist Church的言论是outrageous,但是还是以8比1判决它们仍然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教会不用进行任何赔偿。
但是因为言论对一个人造成负面影响,并不一定要通过法庭。比如一个人在私人企业工作,但是被发现在公开场合说公司产品的坏话,或者发表种族主义言论,影响公司的声誉,尽管公司不能将他告上法庭,不能让他进监狱或赔偿损失,但是有权将他解雇。这和第一宪法修正案无关。如果从一种抽象的,理想化的角度来看,这也确实是限制了言论,但是从现实的角度来看,一个老板花钱雇你,你不给他创造价值也就罢了,还说他公司产品产品的坏话,影响其产品的销售,他即使不能要求赔偿损失,但总是应该有权利停止给你发工资。如果从保护言论的角度禁止他这样做的话,我觉得很明显侵犯了老板的合法权利。类似的,政府不应该有限制我们着装的权力。但是公司可以要求职员必须穿西装,打领带,穿衣特别邋遢的话可以被解雇。最近Sterling的事件,他的种族主义言论损害了整个联盟的形象,进而损害了其他老板的利益,他们强制他出卖公司也是合法的,同第一宪法修正案无关。
政府和它的公务员之间同样也是一种雇主和雇员的关系。最高法院意识到要维持政府机构的顺利运行,政府对公务员的言论也必须有权进行一些限制。比如现役军人不能公开批评总统,后果可以是被开除,当年麦克阿瑟就是因为这个被杜鲁门解职。原因除了军人需要绝对服从上级以外,还要防止军人干政。如果公务员的政治信仰或他加入的党派同其工作要求有冲突的话,政府有权将其解职。在1998年的Weicherding v. Riegel里,一个监狱看守是3K党成员,经常表达白人至上主义的意见。在伊利诺伊的联邦法院判决监狱将其解职不违反第一宪法修正案,因为监狱里有很多黑人,他的白人至上主义意见会破坏监狱的秩序,加剧监狱里的种族暴力,甚至对他自己都是个威胁。但是对言论的限制必须是由于政治信仰或言论同工作要求发生冲突才可以。在1987年的Rankin v. McPherson里,Ardith McPherson是得克萨斯Harris County 的一个警察,她的主要工作就是输入数据,并不上街巡逻。一天,她在广播中听到里根遇刺的消息,对同事说"Shoot, if they go for him again, I hope they get him.",却被另一个同事听到,报告给了上级,结果被开除。最高法院以5比4判决她的言论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理由是她的言论尽管有些极端,但并没有威胁总统的生命(威胁他人,不仅是总统,都不受第一宪法修正案保护)。她并不制订政策,工作也同公众没有什么接触,因此她的言论对政府部门也没有什么负面的影响。
言论对私人间关系产生影响,也并不只限于工作。比如一个老兵,听到他亲戚反战的言论,可能把他的名字从遗嘱中去掉。一个女孩听到她男朋友发表种族主义的言论,可能和他断绝关系。甚至更极端的情况,一个妻子发现丈夫写给别的女人的情书,可能提出离婚。这些都是因为言论遭受到负面的结果,但是我相信,即使是那些对最大限度地鼓励大家交流思想的坚定信仰的人也不会认为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应该干预进去,不允许那位妻子和丈夫离婚。因为政府的这种干预,或许是最大限度地鼓励了大家交流思想,但是却是对我们决定自己行动自由的极大侵犯,那种理想社会会是类似于Brave New World那样的极权主义噩梦。现在的政治正确,自我审查对言论限制的情况或许是不完美,但是给与政府干预私人间关系的权力结果会坏得多。因此在人类能够发明出更好的制度前,美国目前言论自由法律的限度我觉得还是合适的。
最后,我写这几个贴本意并不是为了影射中国的政治。因此欢迎大家讨论,但是希望内容离政治远一点。那篇Brandenburg v. Ohio,写起来要比我想的慢一些,弄好得下个星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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