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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抱朴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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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里的旧时代人权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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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2-1 00:01
  • 签到天数: 2488 天

    [LV.Master]无

    101#
    发表于 2013-10-19 02:50: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3-10-19 03:31 编辑
    . X4 T2 s, r+ C' Q- ^2 o3 D  Q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9 02:21
    ! {4 u6 L) f+ v  [, l3 i2 C举一个例子,济南市。普及到济南的市区跟下面的县乡的时间肯定是不一样的,北京,上海,也是如此。以民国 ...

    ( _/ M8 {. ]  ^6 v/ C& k& M& w- V8 W
    换亲也算是残余吧,八十年代初还有的。
    5 T9 s1 p  s! y2 T. U  X+ o$ s4 O( V+ d. K" ]
    利用妻子进行性贿赂的,也算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事情吧。只要存在利益交换,这种事情在世界任何一个文明都不可能完全灭绝吧。
    9 }& F5 P9 _+ A( g0 n' e! N, G. J9 y7 V: b$ W- [/ ?
    个例永远存在的。
    . h" m& T) ]) c/ f3 F6 H  N
    % F& g9 K* K* Y: b: ~, N4 P$ F8 D' ^$ ~4 f) k7 f( C$ s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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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02#
    发表于 2013-10-19 03:18:29 | 只看该作者
    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康,人均收入达到多少多少,那不还是有一贫如洗的么。全社会普遍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也还是有多少多少万一字不识的文盲。为什么一定要盯着小比例呢?你这个算法,美国也不行啊。美国社会买卖妇女/儿童,养性奴也都有发生。: Z' ]! Q+ ]5 I) m2 V+ s* z+ n

    9 _+ I* r9 |9 U+ i* P1949年后,妇女解放是伴随土改一起的。在土改中,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不论男女都可分得一份土地。妇女经济上独立,再加上农村基层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保障,典妻/童养媳这种在农村消除得很快。49年前的民国政府玩不来这套,只会订立无法落实到底层的法律条文,走走形式,过场。等49年逃台后,小蒋开始学土共,搞土改,让底层经济上能独立自足,台湾的面貌才开始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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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云淡风轻 + 4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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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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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103#
    发表于 2013-10-19 04:01: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水风 于 2013-10-19 04:07 编辑
    " p/ k- A0 R0 }' X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9 03:18
    $ V4 y1 X  H; h9 C+ w' p+ B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 ...

    8 \7 m6 @3 U) j: ^( v. x) |. P9 C( a! l/ ^" O6 h! o
    看起来是我语言能力严重下降了。@橡树村
    5 ^5 C" X; a% G6 h- k  k& \4 }! [8 Q+ x# K- ?
    我讲的就是比例问题。比如说整个北京市,1950年的童养媳总比例是1%。但北京市区的比例是0。2%,而大兴县的比例是3%。具体到大兴县,县衙所在的镇的比例是0。5%,但边远的永贵乡的比例就是5%。(这个是打个比方,与实际数据完全无关)。所以,你说北京市在1950年到底童养媳这个问题严重不严重阿?9 `4 x$ t+ o3 t3 L" {

    . {* B  X3 S9 n  I5 W3 z2 j: f市区的0。2%当然是很不严重了,但0。5%就说明有点问题。但对于永贵乡的人来说,就是很严重了,5%阿。每20对夫妻里面就有一个是童养媳。; P; T: c& t: [
    * G: J. {; j* v: z' q) x/ g+ N
    中国城镇与农村的巨大差异,是在不断的弥补中。但你要讨论旧时代的问题,这个差异就根本避不开。所以我才说要分开来说。
    8 T: b; X2 [  H& R, E/ P, B" w! X! H* s% K( B2 H8 ]
    再有一点,不要相信什么历史统计数据,所有的数据,都是越在大城市,越准确,越在小地方,离真实的数据越远。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以前,现在也依然存在。所以,即使民国历史上所谓的新文化运动,搞得移风易俗,有很大的进步,那也是在大城市,在边远农村,还是老一套。真正把老百姓给运动起来的,还是要靠共产党。虽然运动的过了头。
    - O8 U0 Q) B. _) ]4 R7 a7 N
    # Q4 R* Z& i) c' h5 A0 f) a刘巧儿和小儿黑结婚的前后,不就是这样么?这还是作为移风易俗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的。可想而知在此之前有多么黑暗。
    2 D4 H: Q% b( N8 Y6 u# B( G) M$ a: ]5 f  ?
    这下子我说明白了吧?

    点评

    明白了  发表于 2013-10-19 04:17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12-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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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04#
    发表于 2013-10-19 04:48:3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8 09:43
    , x/ r( i. [2 s* F% g回国入关的时候,小孩怎么算?先在驻泰国的领馆申请旅行证?
    % j6 h$ S0 E3 o  a
    具体操作方法不知。但既然到泰国越南找捐卵者和代孕妈妈甚至有”团购”一说,在新生儿入境时应该问题不大吧。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105#
    发表于 2013-10-19 05:24:56 | 只看该作者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15:01 5 ]' W& H2 T$ _* i) B' ?
    看起来是我语言能力严重下降了。@橡树村 1 J6 i0 ^/ k4 {9 X* u
    * C  O: q! P9 R  d. x; e
    我讲的就是比例问题。比如说整个北京市,1950年的童养媳总比例 ...
    8 `7 Q/ ~4 f0 S0 X* e  _9 f2 o
    ' e+ G$ t" d4 ]+ \% D$ k8 D+ @6 B2 @2 z
    哈哈,气死妖道。没说明白。
      |5 I' f9 y- b* `4 T' [
    / d8 T7 _9 {  m& T) s2 m9 V! y  r* y- V

    3 D* _1 K6 v) r4 \新啊旧的,对国家范围才有意义。具体到一个村的我始终认为意义不大。土共建国后的一系列运动是相当彻底的。到54年的时候,婚姻法也贯彻下去了,妇女的启蒙也差不多了,开始要做半边天。那会儿的婚姻主要矛盾在如童养媳离婚改嫁,寡妇改嫁,包办婚姻等等这些。娶童养媳,典妻这种陋习消灭得很快。倒是如今,反而冒出个别典妻的案例。所以我认为以建国到建国后5-10年左右为新旧时代划分没什么不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6#
    发表于 2013-10-19 23:34: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13:19 编辑 0 @8 `! |& ]$ }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5 17:22   n# O$ B# c( O* z: m
    人民網上有一篇討論:
    : |, E% @8 b% M; s/ W: {9 k) T1 G( g
    从典妻到代孕,困局如何解

    . K/ L$ d% A# H+ f- w5 d5 z" p5 t) s5 b$ M
    说的难听点,这就是自愿为娼还是被拐卖后被逼为娼的差别。或者说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不管后者是否自愿,后者是没有选择权力的。很奇怪,北辰会为典妻辩护。换句话说,代孕在现代中国不明确违法(个人认为应该立法,明确规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但如果你认为代孕和典妻没有差别,你愿意在现代恢复典妻制度吗?

    点评

    想請晨大移步到我#51樓的回覆,幾天前我已寫下: "典妻和代孕,我的看法和仙人一致,這都是違法的犯罪行為"。  发表于 2013-10-20 10:48
    正是这样。典妻是野蛮做法,绝对不能恢复。个人认为有偿代孕也应该禁止,但这只是认为而已。  发表于 2013-10-20 09:49
    如果自己不愿意典妻,反而同意典妻制度,就违反了伦理的普遍和可置换原则。  发表于 2013-10-20 09:46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7#
    发表于 2013-10-19 23:40:37 | 只看该作者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2:56
    ! S4 C3 n6 y" y( l! U謝謝村長的討論回覆。
    # g6 ^# \8 ~( I$ h/ c4 Z' |' R8 ]7 I$ p9 I, @/ ~
    "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源自三從觀念: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 這個傳 ...
    3 k4 o5 V" Y4 I0 _' z, [
    典妻与代孕有原则的不同!后者是self employeed,前者是part of slave trade,as a victim。
    ) C. T9 E. W4 c1 N7 w1 W0 |% V
    6 ~$ M9 U+ O6 K人民网上的文章多了。你提到的妇女解放仅限于中心城市,而且在新潮妇女中。这是当时中国的精英阶层,与普罗大众有很大的距离。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8#
    发表于 2013-10-19 23:48:17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3-10-19 23:34
      S' {$ p1 |4 w) q* P说的难听点,差别与自愿为娼还是被拐卖后被逼为娼的差别。或者说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不管后者是否自愿, ...

    5 C0 h1 Z9 S( {0 x" \5 n+ N, f晨大这个比喻很形象。
    + _# k% q' p5 F4 O说不出所以然,但总体感觉,典妻与代孕的差别是很大的,虽然都有金钱交易,都以出租子宫为基础。$ e8 P6 U, {+ K
    有一点模糊的感觉不知对不对,典妻中的妻,不是具有独立意志的人,本身是一种物化的财产;而代孕,则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上的自由选择,或许为生活所迫,或许为捞快钱。
    % @- [( g. z# D* J1 G并且,虽说二者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在实践层面,在民国相当长时期内,典妻事实上不受法律约束,相反,典妻契约,事实上被当时的司法或当地风俗所默许。但代孕却从一开始就处于非法状态,司法的打击力度上也更加深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9#
    发表于 2013-10-19 23:49:14 | 只看该作者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3-10-16 20:40 1 G' F# ^* M# L1 J3 p7 P/ f
    典妻、代孕,本质上都是“借肚皮”,时间短就叫“租肚皮”,很难说有本质的区别。过去浙江那边的民间就是 ...
    : y) w/ J2 [4 L+ W  H* q: I! C% v6 M0 G
    代孕可以等同与“租肚皮”,典妻中,“租肚皮”只是一部分,被典的妻子要做所有的家务,实际上是一个负有生育职责的女奴。两者不能等同。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0#
    发表于 2013-10-19 23:54: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09:58 编辑 4 x! p6 k3 h6 u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10:31 / I- d5 n& f- t: J7 b& B( k: s6 M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 B- j/ K" y; x. [" G1 r/ w& C1 a3 }* |  P3 J" Y" c' {' e
    这只是双方的agreement。由于代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人违约而被告上法庭,这样的agreement无效。还需要有别的什么感想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1#
    发表于 2013-10-20 00:09:19 | 只看该作者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8 $ h$ K8 j; N0 A0 O  K; C
    謝謝冰蟻的理性探討,這是我一開始對典妻和代孕兩者是否相同所提出的一個疑問,在和朋友討論的過程中,我 ...

    ( S' q! F, r+ ?3 V6 A" U你这是以偏概全了。典妻的法律意义很清楚,不管是民间概念还是契约条文;代孕的法律意义并不清楚。你列出的这些不准外出、不能见丈夫(如果有丈夫的话)和家人,这些都是一个契约里的条文,而且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情况。以这样的个例无限推广,得出代孕和典妻等同,这是不对的。
    0 N5 x, M- S& F" y% `' {" G1 n. {! z& Z4 P2 @- k9 O5 M
    我的长辈在民国时代至少是既得利益阶层。如果没有共产党,我(还有我的父母辈)从小的日子会更好过。但这不妨碍我对民国时代的看法:民国时代出现了很多现代化的苗子,但实现高度不均匀,意愿与现实高度脱节,还存在太多的黑暗和罪恶。正是这些黑暗和罪恶,最终葬送了民国,如果不算偏居一隅的台湾政权的话。现在的中国大陆也存在这很多黑暗和罪恶,但一般共识是还没有到需要推翻的地步。这就是差别。这肯定歪楼了。但个人猜测你的反应不在于为典妻或者代孕正名,而是为民国正名。这才有了这么一段歪楼。

    点评

    说的是:互相切磋,共同进步。谢谢。  发表于 2013-10-20 03:16
    我的疑問已經得到一些不同方面的思考,大家互相切磋,共同進步,謝謝。  发表于 2013-10-20 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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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菊轩 + 10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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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发表于 2013-10-20 00:12:12 | 只看该作者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06:43
    & L$ b1 z* A, H, u# v我一直在等着有人跳出来,可大家看了半天,光顾着歪楼了。就是不谈正题,没奈何妖道只好自己出手了。
    + X0 {' r; d% L7 o9 A5 P7 X" W/ X: ]7 L& g
    仙人 ...

    ! \9 H9 ^, W! U- d换句话说,没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只是一个备忘录,申明双方的意愿。一旦出现违约,enforcement只能通过道义手段(比如羞辱对方),但不能合法地通过强力手段。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3#
    发表于 2013-10-20 00:15:56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8 13:18
    & F* p- n& |# k, v  i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 ...

    6 L( ?. {1 o4 B: o/ `存在不等于合法。如果你在美国找出一个人养sex slave,报告警察,你看他是不是被起诉?sex slave被强行带走交给social service?

    点评

    老大,木在说是否合法的问题。是在讲新旧时代的划分是不是应该具体到每个具体地区的问题。然后用犯罪率打了个比方。  发表于 2013-10-20 00:23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8-9-19 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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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114#
    发表于 2013-10-20 00:40:09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3-10-20 00:09
    ' `. ]( b. D6 u" b/ W  h你这是以偏概全了。典妻的法律意义很清楚,不管是民间概念还是契约条文;代孕的法律意义并不清楚。你列出 ...
    ! k, m  ]5 e3 g1 q" Q' c3 U
    我想晨老大可能是误会了北宸MM的意思了,她不过是在拿当今的代孕与旧时代的典妻作比较,并无为民国正名之意。
    ) Z0 C7 f; x3 `5 d, m' e/ k" T# J1 d, y: D  j1 l. j
    其实无论民国也好共和国也罢,都是中国人,都是中华文化的传承,传统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两岸人民都在努力致力于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幸福,旧时代卖儿卖女,典妻为奴的也不止中国一国所有,现代社会的代孕更是全球都存在的伦理问题,所以我感觉这个事情若是只止步于国家民族的范畴恐怕有失公允,其症结点我个人认为还是在于贫困问题。

    点评

    平沙说的这些话都是大实话,不懂为什么在爱坛这么多聪明人却不接受...  发表于 2013-10-21 11:31
    謝謝平沙。  发表于 2013-10-20 02:33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10:46
  • 签到天数: 3198 天

    [LV.Master]无

    115#
    发表于 2013-10-22 06:56: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ipilu 于 2013-10-22 07:13 编辑 2 l/ r# h: p2 Q' j% Y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14:38   q0 s9 y: |9 [( q, R
    (解釋:在典妻方面的其中一種情況,丈夫違反妻子的意願強迫典當妻子與他方。  9 ^3 R( f  b& I+ ?2 y: N
               在代孕方面,代孕者在協議期間不能見丈夫孩子,不能隨意外出,如果受孕失敗必須配合客戶進行第二次的手術,如果意外流產並判定不 是客戶所導致時,代孕者需退還客戶的所有費用)
    3 g, P4 m5 D  M- k
    6 T1 u, l2 C3 j+ j' f9 V. F  A5 L
    后知后觉才看到这篇文章,我的一个疑问是:北宸举的例子代孕的女性是已经成婚有丈夫而且有子女,代孕的事情经过丈夫同意,更可能丈夫主动促使这件事情的发生。+ u6 M7 d- s6 R/ q5 B& g
      y1 o9 z1 @$ W% E, Y; U8 y% y) w
    我的观点是,代孕是未婚女性的行为,是她自己的决定,是没有家庭的,北宸的例子是个特例而不是普遍现象。0 a  ]/ J: q' `0 Q/ Z% i

    + f9 I" a3 Q" u" `2 Z4 u8 h. t4 {如果假设代孕的女性是已婚且受到丈夫的操纵或逼迫,当然和典妻一样。但是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这也是典妻和代孕本质的区别。

    点评

    多谢,长知识了。中国的情况也是已经育有子女的情况多吗?  发表于 2013-10-22 13:43
    代孕比较多见的是已经成功育有子女的,是否有婚姻不一定,但是生过孩子几乎是先决条件。一些允许代孕的国家里,生过孩子被列为必要条件。  发表于 2013-10-22 10:38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7-31 11:16
  • 签到天数: 18 天

    [LV.4]金丹

    116#
    发表于 2013-11-1 16:53:0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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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3-26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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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17#
    发表于 2013-11-1 23:16:24 | 只看该作者
    做客地球 发表于 2013-11-1 03:53

    3 F( _/ R* S% s( P5 g俺读书少,文化底子薄,愣是看不懂,麻烦麦帅解读一下
    . r! B3 Z9 ^. N/ Z( i! T8 G) g/ ~# \4 n6 x8 i  r
    @MacArthur( }# B/ E) k) @7 z0 T: G! O3 V5 K0 C

    2 n& F3 X' V/ m5 z+ r7 d* P. q/ m1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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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3-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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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18#
    发表于 2013-11-2 00:23: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cArthur 于 2013-11-1 12:43 编辑
    8 p5 D( b1 L$ X) A, O& _
    李根 发表于 2013-11-1 10:16
    ; _3 y: R8 _0 A. J  D俺读书少,文化底子薄,愣是看不懂,麻烦麦帅解读一下
    ! E- Q; T! l; k: [6 A8 T
    卖字人李树贤,因家中困难,实在无法养活小女梦玉,经中间人李贵龙先生从中撮合,卖与廿里堂季学礼大人为第三房小妾。小女李梦玉,民国十三年五月四日生。今年今年尚不满十四岁。季学礼大人纳小女梦玉为内室校(),遵愿季氏家规,即时分赏月银岁钱,并不得当丫头做粗活。季学礼大人对此并无异议。现今给付中间人李贵龙大洋壹拾伍圆(中介费15块大洋),卖字人李树贤大洋五百圆。今人钱两清,李季俩家不得悔约。今工书为证。2 L. d8 k# P+ |$ v* r6 A) A0 O
      x' `5 i9 o1 c7 c
    卖字人  李树贤4 ^+ p" d2 G" o9 C/ f4 m% v9 z( V
    担负人  王和檀& H2 I1 j. _( i# y+ p6 V
    中间人  李贵龙
    ) Y; u2 ?" w, ]5 U; H执笔人  马圣宁1 O* r2 i) d4 W: C% M
    6 ?! v: t$ X" F
    民国廿七年(1938年)四月十五日
    ! X) {8 }' a7 r* Y7 R- f4 [
    . C  |- h4 A. W  j6 V××××××××××××××  z$ n$ H( s2 q" G2 [. m( Q+ }
    ! u  k- Y# S. |9 Y
    这么小的图。。。 我的眼睛啊。。。 $ n- \  u0 k4 r

    6 K6 E# W3 [# E5 \7 [/ b( l+ c0 {! f! c) j5 U; r/ p

    " T" E/ U: r'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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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6-3-26 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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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19#
    发表于 2013-11-2 01:24:54 | 只看该作者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1-1 11:23
    4 ^- ]7 S, `( ]; j% }/ u卖字人李树贤,因家中困难,实在无法养活小女梦玉,经中间人李贵龙先生从中撮合,卖与廿里堂季学礼大人为 ...
    , s# D6 c+ @3 w4 o
    麦帅辛苦啦!!!: w4 b6 c& i* ^8 I
    , F2 n0 R/ G" e2 E
    那几个字俺觉得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3 A+ p9 a4 p+ N7 j; D( ~+ K) ?# q, B8 y% j; ~& H0 M6 y
    要问俺是怎么看清的呢?
    $ U# ~) [3 [% |( D/ n) U3 M& A' Q- _$ r; @1 ^6 ~$ n4 [
    新开个窗口看图片,然后按Ctrl+放大,然后就看清了& {! A3 z5 e5 R9 J$ ^

    # C2 Z+ V0 J,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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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3-1 00:08
  • 签到天数: 2397 天

    [LV.Master]无

    120#
    发表于 2013-11-2 01:45:49 | 只看该作者
    李根 发表于 2013-11-1 12:24
    + p6 R1 g+ A3 b: T麦帅辛苦啦!!!
    & h7 z# S2 r! m8 S( W7 y' J. I0 ~& _
    . i9 U2 v8 [$ s, G0 Z; L3 z, H$ v) Z那几个字俺觉得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 G& Z' H/ b+ S! j# K
    按Ctrl+也没用。。。 低解析度图片放大了也是颗粒。。。
    9 |$ d! b( X8 k# X* q5 @. q: S2 C; z9 o7 W$ a0 c
    已更正。。。 其实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写字的肯定一分心,想到了“赏月”。。。& ]+ q& R6 k1 T+ M- ^;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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