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警察概念的误用。首先,警察本身就是一个外来的概念,所以西方的惯例是适用的。在司法、执法功能中,公检法分开是很重要的。公就是警察,之负责执法;检是检察院,负责公诉;法是法院,负责审判。文革时公检法一体,造成极大的司法混乱。现在(包括以前)警察作为调节人的思维依然是公检法一体的残余。在民事纠纷中,警察介入唯一的作用是确保无人犯法,除此之外,只有一句话:你要起诉他吗(are you going to press charge)?如果你起诉对方,警察认为有足够理由可以拘留,接下来就有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然后是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