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观点如下: : q+ U2 {. T$ b / R2 t3 `$ _# N. d5 \4 k' i1、法和情的最大区别在于: 情视乎个人而异,法照顾群体。 所以当辩论主题是“婚前协议是否有必要”的时候,请各位辩友莫将自己代入,去想“对我是否必要”的问题。 + X9 ?# I! n9 m; i- e2 g - ^3 }, d: B& {% i2、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婚姻的不稳定性逐渐提高是客观事实。 因此,做好这个协议可以杜绝很多不稳定现象,并驱使婚姻更容易走向更纯洁的实质。 ) X ^2 J' Y$ G% H
7 K) E4 K# ?( V; y0 O3、保护女性: 虽然现代社会已久,可是男女地位的不平等仍未彻底消除,现行法律在离异问题对女方的保护仍显不足,这和男性仍在社会占主导地位分不开。 因此有这个协议,可以更好保护女性权益; 6 W" I7 _5 O, Y& i2 A& M5 T* b ; ?: c- `2 C2 P3 ^; f. y4、信任基于了解,因此不提倡盲目的信任: 如若成婚前签署此协议,可以表达深度的了解,亦可增加信任。 感情稳定,这东西就像保险合同一样,永无兑现的一天,不也甚好? ' t( E' v6 l- m( a. |2 M- f" L a 1 C8 w4 W0 l R8 P发言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