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9909|回复: 57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_& J: ^3 i* v6 ?0 a1 `9 G2 x3 c

# n9 p) {+ A) g4 w0 q) k% S3 @3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Y# k0 }9 a5 _) `* U8 ?8 b% \& x* C' r9 G$ t: J7 D: z5 I3 ^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5 o4 ?$ Z, W# H4 T* X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r( f, ]- c/ }" v. [5 Z
) `2 E2 ~. }/ c8 D# O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 p3 E% N  V0 A: B  L. E3 V  W0 ]9 F" y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V2 l1 W  T$ I, x4 [( W6 ~& ~/ }& H4 l$ W. Z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2 C3 T4 D; w- ]+ h; H,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3 I# q1 F3 s: u2 L: A2 ~: H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b: q( q# c3 j

$ ~1 S% T! v8 S& I& n( z9 S8 v/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5 h7 {0 X; N  ~, ]7 q% N$ F6 P
/ c# v8 T" z% N! Q) O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5 L' T6 I2 S2 m& K1 L- ~
* Z, E) m: \- B7 E* Z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76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56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 签到天数: 298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o/ s% a% q0 V+ i, T) r+ f
    ( o' g9 N6 X$ T/ \. j, T. _" x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8 C1 i. o  W' g- g
    * i4 e1 O% b# Y9 K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5 e- ?' I- b4 v7 j7 ^& @3 h# x  |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n$ P1 ], U7 O) L

    " B/ t* H' ~* l) r% L( j# _"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w, o9 ~3 Z. G$ P5 `$ H4 ?

    - U4 V: _$ m% H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6 x! a% _, l# S4 o* O# F. `& h/ ]
    ' G0 K) x" o- ?/ \1 `+ s/ U: A( T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o( G! i0 A+ A* k
    $ N2 s. c) q/ W0 |# B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F7 O. X. G9 Y* q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评分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王不留 + 4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l  ^7 p' Z" `2 }+ m  z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r3 m. Y0 u9 v! ?+ D6 W5 E6 J/ W7 P- y% }* b: w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8 ^0 ^. d; h% L3 [: {3 B1 ]
    2 W* a" }9 j4 W6 V' V! `( D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E# \2 k% _9 p! X: g- e2 [
    1 ^; A* x) M0 n# S& O4 e. x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 C" e( s) V2 I/ j7 v
    4 f5 n* b$ k. G% W“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y6 N$ C8 n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2 F0 D# Z- f$ R9 ?: [
    0 m; E) w# ^- Z! S4 h# x5 o/ y. y  W, E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b* ~0 N0 h" |3 n/ p/ I( r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2 e( \/ U9 i: x2 q+ a# J: b/ u

    ; R2 o7 R2 w) I( L; x"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b" x: m. T" u$ P  }/ Y6 J8 h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b8 x/ {: X; J/ |: R/ h+ i
    ( t7 v. T( ^5 V! P. t7 m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0 y5 L) w8 n* q' Z, K6 @* }* s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j2 `* i& G  S3 c2 s, {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 U2 G! Z8 X" `* F6 t1 f  p' y) H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V3 B' c& V4 S: I. b1 G! N6 P
    , B, @! l5 r" s7 Y! d# ?3 o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T8 ?: Q* G+ q$ G" g  K" g" S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c7 t7 N! B4 n8 t& Q+ H" O/ Z
    ! }: \* O  c2 C3 P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4 G2 f/ W4 Z; w! f2 [# k" s5 n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w0 K* k; m6 K) y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1 P9 X$ v: O: \, v: b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2 A8 u1 w; a! c' j+ a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G( z! E* z* a% _5 k& Y- S
    # K8 z4 W$ @2 |1 w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9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707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4 B% ^5 {1 X6 m6 e8 Z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b& k) S+ ~+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4 F+ a9 E! n) D' n+ Q9 g+ l2 s. C6 U& s( O1 X; M( P/ p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I; w4 s) l1 ?8 K. o9 O. R; x
    3 a9 w8 y5 X& v9 G: W3 U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4 ]% L2 k4 i: o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O; A5 d9 E# g1 b* o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5 m1 a7 ^" Y6 ~% e5 T: a* I/ y! k( U  Y& {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6 p2 |* V, R5 j% v$ g' g, Z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l& b9 F9 ^+ o9 K% J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l% h: E/ F! |% P7 M& E2 F4 X" X( U' ^8 \  P- m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 T$ Z5 ?& o) e4 y5 Z2 R
    $ A% _) e. w$ P6 Q4 O' J* m9 m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0 A3 @7 Z& C& h% f) }' G; V- q; o% }7 k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 t" E. @9 o( `$ T+ ~0 A1 Q2 ]- c( ^! {
      L! J5 q1 m# g# i( Y* u6 I- u5 o&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f6 a" z: K; w
    5 P4 k0 P, ?6 y3 f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8 D% V* H$ N2 l$ p0 _: x' Y) o" o2 k7 Y" h; r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g- P5 k6 |* E' B* }3 d
      A8 v% D( m7 ]% _" A; s+ S4 a( G  O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P0 d. G/ G' U8 `: h+ J

    0 J3 w# k0 `# ]% `0 V, ~$ w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p+ |9 c+ O! j( ^" S( ~$ o8 j! f6 i9 \2 L% T  X8 K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6 Y/ c+ a& r. l8 Q0 ?0 g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d' [0 R" Q7 r8 O9 m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7 x* t# u$ A' S7 k  \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n6 N6 J5 Z# L( P" {4 u0 R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l+ x0 P$ r: C7 V" o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j0 y8 T5 |( e) s8 q; \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2 P! c' z1 l" R) T( P$ ?
    4 _- e) G. _) a' L9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5 G1 U1 l0 Q0 N  m4 [$ U' u: K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y3 q- O* w7 \+ G( m+ F, y9 W3 s1 H+ g9 e0 j8 i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2 M' M' P* m1 U# \2 o7 V8 [: z7 G2 e  O% z; T" w4 e' i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h0 I: N, q& r+ D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o! i1 h* z1 P5 N; c; T& {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5 u" v9 i5 Q3 Y: G3 O7 L& F
    : Q: d& c3 V8 a. t. k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g- x1 r$ a( D( ]4 @0 e" V& l

    2 x1 X8 R, L+ j1 |8 l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i+ h! a; E) Q8 V  }( U. f3 D% H* W" G0 y! `" S5 m0 P, y1 }% m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L' X/ a% z5 y: K; W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5-4-9 15:22 , Processed in 0.070944 second(s), 3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