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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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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8 l; }( a) Y; v( e7 u+ F; ~' R8 n
+ f% G$ q1 r# l1 B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6 O2 @' w+ B8 d! o# \& S- y

7 ?4 y+ [! c9 t% s9 b6 A5 Q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v' G6 M+ l3 N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Y2 p' [0 @% n/ X/ [( u* A9 a. I8 @( P% M( a& \0 O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9 [0 [: D: q8 ~: J: G4 t
- B7 z/ u$ T# U) ~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e8 V0 B5 i  e5 G
/ R' \8 I* x7 a/ S* `" i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O. n2 F7 W9 a; `. ~1 G; `& o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6 f" v9 z' |% K4 u9 t  _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4 `5 ]6 {/ k) t

6 g: v' H5 D  p1 n# T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5 J, E6 @! T; M! _. k* e; E; A2 h8 }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3 ]; u6 X) |4 {( M3 w: F* _3 u
* O3 g( C2 Z) l8 X; @7 c5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3 天前
  • 签到天数: 3372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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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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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12-17 02:12
  • 签到天数: 3188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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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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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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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x; t6 Q% V: L& t  N9 x& _# P
    / W3 p) ]' f$ f1 O+ d# n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0 I1 _, w9 {* [5 E) ]: h; u
    ; x2 A2 S1 b) j& B4 i5 O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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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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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K% T$ E* e" l2 [0 a' m
    ' i7 P% o( }/ ~3 F5 ~# ^6 [* k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8 W4 p: f" X9 K3 r. p5 x6 g+ f: V* u  S+ g; Z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6 e7 J. |8 o) ~0 [  b% S2 u7 z
    & B( r0 g! G4 n$ Z! Y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2 q* s$ F) }# a/ f- R- \# U7 |  K' M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H6 C) l- }# J  d5 ^* x
    " P5 T  o( W# h: J$ {  q( }' X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C  o5 ~0 K  }) K( n'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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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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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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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9 u: W9 `5 G- J+ n9 A, c4 }# `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z2 k! u4 O# S* e, g

    / @  T5 |0 w9 I1 p0 c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9 Y6 g7 w) c; L
    & }8 j, [8 x% \# ^9 a6 ^/ x6 w. R1 o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9 `( e& x  V5 I
    0 m& U) B5 N+ l5 z" N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k- o) x: x& ?# }1 e+ [
    1 |# a7 K) n4 F# R6 X: v  m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r2 s( D! F! A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D  y$ W% ?7 ~: p5 O$ k% f% e
    ' l* ^: Y, j/ t" u+ [4 L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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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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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0 N* ^* |1 K) v3 C# Z7 F! v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_( V* \9 v! w5 k3 k8 j2 Z# e. c
    9 |8 `2 I( q. I"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5 h3 _/ x- @& A! C* P4 E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p1 ], i$ ]  q7 _7 H, V, e7 s0 I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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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4 T9 E7 F5 j' I( w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2 `1 s/ j! N, f7 G! x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0 \6 d6 j( v) x0 V  S1 r

    ; r8 u. I6 f2 }* W9 g6 q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8 I5 i& y# W4 ~" }  s& e
    8 \2 H3 J3 n1 [0 ]4 A, H9 `6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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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C5 s/ b- i, I& q. H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0 t: R2 m- X/ @. R0 {' W

    $ @( D* I( q( L' F9 N) m4 i0 w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7 M3 t3 A$ e! B/ v) ?! W: P  F#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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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0 V( Q1 B: ?) D' ~7 i( d$ X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S9 m$ \7 a% A  X# J6 R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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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W5 I6 L; n: {# d) T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1 V$ M7 v' M( z) |2 }! f; d; ~/ x1 A
    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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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929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Q* [" G* e8 C$ V$ ?/ D" h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5 z: {% t/ f" D6 F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0 a9 t. _, c% Q% I, I5 b( ^; ^8 G: u, E( X7 f# S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A5 f% u) S- q3 U" {2 A7 e% h6 Q

    9 l# `5 k# ]! l, w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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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0 S5 k! c; t& s7 \6 C% n9 D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o5 U' h$ I/ N2 b# m$ v. D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J+ s3 u1 A5 z- \
    * Y* s& q" w. x' R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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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3 I4 M) S: z" P$ p) O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3 |0 S$ t! ]" k4 c8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U. i. G0 [) Y) _+ w
    ' d/ j' T) B" h6 p  ^4 p9 L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 M/ |9 Q! C) b! |5 v& G
    $ U. o- |+ Z1 m/ e7 M8 Q- g& m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 |: y6 J" O. Y0 h6 d. i/ J* x9 l( @7 L8 q/ ?7 G# l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D2 u; \. r9 C
    0 P( Q1 c& p/ u; [2 o: U) d8 b6 ^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H9 _/ Z$ o! W

    : Z, T5 l) X& v; v$ g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4 D7 s/ M; d! C9 B) K
    7 q" |' G9 c8 m2 h. S6 |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u- [2 b& _+ k2 X/ L# t  v# k+ y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4 s6 S2 ^7 O* o1 a

    5 c+ Y+ w# \' u. ^) v% c0 N! G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c+ f( K8 i/ D4 o  E
    ; o+ n; K3 z, W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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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p5 H5 ?1 C8 e' q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h& s2 M: g& V! q2 D) D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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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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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7 R" a, _, j! _, _% K& O3 X3 f4 B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c8 R, p3 f3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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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0 g" Y9 W% p& _! E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E$ T  ^, r' w# C" \. Q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P. ~6 F8 e: E- Q9 I$ z; s" |2 q
    ' D# n6 Z1 ^* T6 W' R& h( S6 ~* N$ e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4 H) |7 r. P" n; D0 C0 H0 A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2 ^& |2 u9 }3 {2 ?+ F* A

    ( [+ g2 K" N7 N0 ~( i/ A) [6 e" }) e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P# x* L8 M" m7 A1 ~' ?$ T
    2 s* G/ k! N( x1 ~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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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8 U9 P6 R& L: O3 k3 O% Z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n( k) f5 n3 S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5 d* @4 X9 N) o. E
    7 q& w  B' w/ K4 X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k$ J- r% k4 P" o2 O" U

    ) i! j" n% d( K8 y9 @0 {6 t( v. x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X: y  u. z/ i+ h$ e& H9 P

    8 T2 u/ @9 d& l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5 y' C6 y2 P5 T: E! E7 C$ F7 u$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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