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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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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I$ X. M% y% l4 N' F' x
; i9 m6 M+ R6 Y6 m2 D% r0 C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3 x0 B6 |1 ^8 w
2 E: ?/ V7 E- E; W' {' |( b"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1 S6 L& j6 {0 Y, N0 U% s! M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R8 U; A& l( \6 W& K# w0 Y5 N& X; B
. U  e: o; a1 j5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N6 j( K9 L8 K( S( q* f5 r$ `+ j- S5 h4 O6 A* s1 E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7 }; l/ m& _. t" l6 y

$ W- ?! Y+ h1 }% M  V% D(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A  i2 B; D% G3 x& u: S& P. q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U9 M7 ?+ [2 }! A3 A, R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 G! H- ~0 G4 r1 l
) b$ r$ t) k1 s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A3 _5 U5 u* L0 [8 P! u$ O0 O, e( N- c) S. u3 p0 b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6 T+ L% ?. D; G  t* H6 _2 W
0 {0 r5 u; \0 @4 \0 [+ W7 h# P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84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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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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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2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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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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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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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1 m4 j0 u2 j( X7 C5 a2 a1 W: D$ V
    & {2 V9 t! c4 f6 z. I6 x5 y: {+ z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4 g6 V) o3 Y4 ]  V4 ?
    0 ]$ n8 ^# n( |' m1 }4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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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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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4 n4 Q  ]5 n# Z: d' N/ F7 t, ]

    - @: D2 |2 K% w% F9 s; s% T9 O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2 d& c! e& V% }6 ~4 I! Z- ?* {, L& q/ w! w
    2 W8 p0 t5 ?. [& y6 {+ M: @; n"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3 m' k+ O: ~4 V( ~
      L+ L/ e! f. u( N$ O. l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2 Y" |& |6 N0 ~* Q- R0 b6 L0 P$ a7 E, o0 v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6 G/ X4 M7 d4 V, M& H1 T0 H* l' O3 X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0 w! k6 }+ ~: W% N$ b9 _

    点评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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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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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1 N6 x$ U$ P5 h& G4 s; ?3 P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0 g+ N5 U* D# V: G) `3 d% r1 P& d
      s; i0 Z9 r  a+ c5 V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2 q! E' L7 q- S+ g& Q4 z% P

    + r* K) `0 I# {) }5 j: b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2 S8 |  F# y3 _( M9 Y5 W2 @+ H8 w# Y. f5 G
    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5 k6 A% L; t! O+ ?- @/ Z# c
    2 e9 U  {* p9 i; B1 z8 ]3 r9 g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J9 {5 I! |9 a- c% v( P. V0 l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k: Z" D( b* I4 O! S. N

    , _$ n5 D( x8 P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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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k  Z3 ~* f: z8 _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t) x% Z) B' k" [* O' j" R6 W

    3 J5 L0 [0 t9 @8 y* z* v0 W#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G& i  J' R.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O% w$ U8 H7 ^( x* }
    ; r7 }/ n, w% B' a* F4 l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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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D* Q5 {( V) `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S; f# _3 X- m+ F: S& l4 H" X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2 O' j( ^2 k' }% Z  H
    5 C* a+ V' c7 I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5 {* [6 @5 ]# Y3 M" S

    . y: j- t( @- N- E$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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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2 ?' R% s5 j  B9 c8 d) h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3 \/ E+ I5 G- G% H$ p, B/ a. r2 ^0 n. [6 k! D' u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 U9 F9 |" M2 H. w“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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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1 h; ?& g: N; O  c* a' j! b1 ?% [7 F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7 h5 X# b1 B* P' K) M- b0 P8 S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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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 U1 K' \# A2 L" m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0 T3 I3 G+ u2 R8 x) f
    ' f" l8 G7 v& M& K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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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74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p* M& h( h- I5 q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X0 d% N2 ], Z6 j# u" i. y: f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N7 E6 g, G, B4 t. [
    5 R! I. Y/ r) T& X1 L( t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z. @, o# N1 C0 _( S, x# L: m$ ^
    5 J9 f3 T( B8 p6 S* n7 Y( j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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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9 P$ y( Z3 Q1 E+ |6 z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4 f. x) C) N) z) j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i1 Z9 z2 o: ~+ U' p" x; x
    / P+ Q" A, G/ x2 m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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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b% r  Z) w1 E/ C; ]& ]. _8 U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3 C: z  ?& {$ g8 S3 k2 W& ]2 W% N$ f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x+ `) R9 d, r- `; `
    $ N+ ~8 `& Y1 W& f/ e1 @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8 V9 y( C5 x5 u: p! F$ Y  _  R$ ^9 \" ^7 N2 Z, y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 d9 W8 t+ M" S% D. c0 H4 P
    1 e- O$ E9 K) l! N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0 K7 U$ }, ~/ A0 Q9 v- v( M9 P

    " {& `$ T, C5 `8 T8 V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A5 J6 k. ?6 B  H5 G8 C7 d6 o; f
    # t# o0 k) V, |! D, v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T! G) N+ f! _# ^8 q  Y
    2 Z; \& b* w& z3 d/ J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V/ D8 L. R# {* _

    2 p: M/ V) z. U  l& h5 |2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7 r9 f) j7 r' T/ K
    1 |, l) W7 U; b0 ~& O+ @. S8 O' \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S' Z! m+ O  `

    " t* N/ s( q9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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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Q+ y9 T; a: a" D4 u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9 A! z& F; O+ \. y3 ]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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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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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2 L1 N2 R5 `; |0 x- N& L1 l) ?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X- a, i0 a% @$ f2 F) m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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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w8 s% d. x0 d. N6 z' w! l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5 F2 \1 l% c6 i! k' V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5 q1 m4 `# `4 C6 E
    # l4 v$ o% i! p; _( F$ ~'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J7 S/ `3 y$ T% e, T# D  R; C" ~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 o2 p5 {* f3 t0 p+ d' O3 T: J! N$ ^3 T. Z$ p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 n6 E! c( D0 L
    + L3 p5 {( }" S5 g5 P3 F& Z& ?9 G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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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8 h4 w2 A* p! `* `" ]+ Y6 Z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8 C4 W' X7 G' ^6 Q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n; `, D) n. i6 T0 y* S" }6 Y- z/ ?
    ' b. }9 U/ r( `7 G5 p% n! v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a8 ?' I* W& U1 X+ r$ W  {- B  K7 `/ A- i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L2 |, j8 N/ y1 c0 h
    , k+ I8 K! l. u  L7 J) ?% }3 v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4 W+ X1 \' f# ^9 K3 W9 z& J( S3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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