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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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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r: k* s& ?# E0 t2 ?' T+ [, n# e& k3 ?7 Q9 I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p- w$ l7 z* t! b" ~6 l& n" m% y0 Q5 g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n5 ~) P7 ?5 |. \6 m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D/ ?: W! A3 [9 h8 T

8 J- Q! p$ \5 x% z/ i2 k: G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7 [$ e+ T  c- V$ O2 s: V$ |2 k5 O: I: `8 I4 p& Z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k4 F( g/ W7 t& k
% Q8 B3 s- i% h3 G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R/ c2 O) p! D9 O, H! g( E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8 f! ^; T" o) s- _. _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9 r* U8 f( i- Q

% g# H' }* E- O! [4 v; P2 h# r! B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4 h- j7 G# E- [+ F1 I; [2 j

+ D+ f4 c; z. m; B, p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1 l) O& {& [% Q1 ?( h" H$ \

) |# T# c) J" l& F'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2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28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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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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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5-5-22 23:34
  • 签到天数: 317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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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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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5-8-28 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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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J+ t& I. q* f% V7 O

    / r( P/ r1 Q1 v) {2 H7 T$ T/ W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t: i8 l8 l" j$ n; o( ~+ f- C5 [

    3 u" X* Z8 B6 O& }: e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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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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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C7 R; e1 A/ W- u. f5 y* X
    * {- A* d1 B3 c+ B' {# Y!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g* l, k0 G* W6 @  q

    % S$ n% W8 m4 _"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7 t- Q5 k+ z+ G; K( x9 K( a
    ( a" P5 g: M3 a! N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2 n( f8 z7 `' z! f, i* }
    4 W# I5 m7 p  a. i* s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d& t  W: T! j4 T) K! H6 V5 M

    ; b. C+ P" H2 ]5 P5 h/ T9 I: L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 K3 `/ x( u" N, E4 F- 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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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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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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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Z) Q9 v$ n) J% a! W& W6 s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4 X! ~( N* w$ d) Y" ?/ U
    : z2 n" n+ o5 h1 m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t9 \/ x" n! {" ]9 c

    7 c/ m+ h$ y& k6 d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 B& W; [( W- H2 }, U5 e2 S
    + }8 L2 L) Z2 ~% |& Q7 z" V+ ]% p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7 h6 t/ \+ S5 W2 ~# V" q( W6 l& \# W  T9 C5 v9 C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Y( ~& _4 {8 H' s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  B. }# Z" @2 q2 S

    " C  {8 Y- D$ {3 n- \1 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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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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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0 W! c# X- K* Q9 Q8 s0 y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x' w2 ~" ]- }, V, ]

    & @$ Q. s! j8 D1 j/ E  b"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8 R4 L6 R9 v! a% F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1 d7 c1 V3 P( q/ p. x3 f8 d6 ~$ s; ]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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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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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T- x/ D& Q3 q2 F$ X& p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q5 }# d$ p, u4 J3 T2 q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A# h/ Q& l2 {! O1 @5 l
    7 F7 \7 f3 E# w1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d' T; G" B6 T5 r7 _
    7 i* q' m, d* p  w$ V; o. L" a,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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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H. s+ w* M% |- J( ]7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6 k9 j2 B( c) b0 a4 E
    2 ?  \# }6 T) z8 a% q, E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9 |" P* s! k1 `7 _2 @) K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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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 ?/ n# y4 F! {6 I- ?1 P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2 d- ]* v3 w' h: I5 k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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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J6 ~: [9 P6 m" Y7 z- B' M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e+ g0 V% E  R4 `$ E

    " X9 u; K: u: p7 \8 g! _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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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856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8 C7 f0 B6 C7 h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H; y6 x- H8 V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0 k5 Z, B! E/ u6 Y* l* Q8 i/ W0 p
    . b7 x7 X2 u1 P4 |8 R( c2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v+ B8 Z; F; E3 V- R+ o; y: ^/ c+ y
    2 r0 k4 E$ I. R" l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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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L1 K+ W6 B6 e  p1 P% j7 a+ b3 x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X  [! ^' f% j; x1 G* l5 F2 o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o: n) r# X9 |
    ! l$ C# l$ o$ ~, k' a( o- E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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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 c. n5 y7 e8 D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2 D# A0 Z" A' \9 ^, u0 K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4 b# ]4 ?8 H2 `+ ^. J! {3 w# I0 _5 R+ S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9 x- G' U9 X6 T" `

    8 A* `3 c& t0 `  T' q- x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0 ]" a0 f- k2 N  D5 Q- ^, e# q, b( ~& P5 k8 s) ~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9 c3 s- t- I" K4 T( _

    1 i1 t5 F: x& E: W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_3 C8 Y  I. a* H
    * q& X+ g: w: F, P# y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r4 C1 v( t0 S0 b3 G4 W% ^
    & M. a8 {2 s1 n  p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9 o9 t& \6 A5 r0 z& x" v$ \1 |4 Z# |0 b0 C" C4 P, d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g+ _$ V$ l7 \& h1 }1 _5 w3 A# Q9 o! |* }2 ~" q! K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2 d( O! F& |! ]' M! M1 H

    5 f, W5 v2 K0 g, A. G6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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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3 p5 a" n& ~, J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K; Q5 y4 w6 M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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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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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l/ X7 Q3 T% B+ g$ N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2 q& `) Q  p% D& d# }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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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9 e+ A1 F4 H0 {% u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p3 \/ ]* w2 H% V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y0 V- {  i" D% ~" B; {! ]7 c% v+ {* q) P1 y2 n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T. B- C9 H0 o8 b( _1 Z.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3 G# t% W% [: Q

    ; D  e. V5 S6 U8 z2 m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4 e& t# b- J& g2 }/ i1 Q( T! S( H; m6 o& P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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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6 k# N+ V( v  k+ \5 b3 R+ J! `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P; X, C' s/ t0 w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5 @3 H0 q& G! o) l8 x( C* r/ n. K% w% M" M5 F' u" y! Y/ j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x! x4 |# E' W. C2 z% r6 h. g+ \- I; k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5 j% P4 P' b) B7 H. z- u5 A4 Y5 ^( w" I, M9 j( K& s7 T% w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5 h$ D2 J) B6 m  o(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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