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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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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k& F1 M; {  v3 t
; }# K' e- Y4 A2 L8 k2 N. G  i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F1 h- y7 |% l5 T  m' c

5 ]. e, J; G6 _1 [! I2 u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J3 m- f, \! R6 L$ y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k7 S2 t, g1 \

& T% T1 U! C3 B: G" Q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I+ |& [! P8 ^! Z3 }; I% M. ^
' ]5 u8 E" H+ S$ h* R' @! o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5 H9 g) ~. D' r2 `+ Y3 Z* n0 C

; \0 Q! t* i- e4 b9 O5 D9 G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0 x# n' z+ y. |# O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h& P, v7 T. f' E6 W6 j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B9 u# B2 d/ w# l( n
7 Z: _- |/ ]; ^( z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i4 l: x- q4 [) [# g
1 X& W) N5 g& w3 U* l/ X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3 \9 n8 h& @  Y/ {! u$ c
& ?1 E/ n- w! c8 D0 W8 o- Y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前天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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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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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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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2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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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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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e/ @; E9 j, O6 S( w+ {

    . z- P+ W( e1 R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N  E+ H* w6 s' {' X
    2 d, f+ u, I# e$ M1 U8 s, a- h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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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P: N5 p: p& i: G( i0 J
    . E8 G; R( ?% a; b' w0 W. T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n# E2 G; }2 g1 I6 {4 F$ z' ^6 p0 W) V7 Y6 m8 R0 M8 q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0 z& B8 o- F+ h& @3 X  a- t/ k! r7 m0 o% b% w2 G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9 F* F/ C' \2 ~& O  f$ O0 }$ o6 \% e& w) `$ r/ x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k" g/ |( _% j" O% v# j
    : ^# G5 O) w8 ?. s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7 j8 }5 ?) n/ j7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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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b4 F9 O7 S+ z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U) o9 R  I, W5 \# i% Z& E& M6 n" K+ K: Y  V: R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G" W  f: q6 |. u) y8 w
    ! K  p, L3 N9 ]1 M; [/ i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M3 o+ \$ N/ f3 u0 U" x9 [3 a7 D

    % r: C6 [% ~% |+ z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K' `: F3 c( Q' y0 d

    7 G3 w- u5 t$ T, b, I5 I$ I“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2 o5 k& W9 t- R9 r' A5 Y# h* H( j8 q
    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8 y& F) W' f. u1 ~6 m& ^

    / s- l0 g: m2 J! f9 Q3 s% J#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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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6 |5 O7 b9 n" X% d: M: ?* N" e9 W7 n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f) E. x, V5 P7 g2 \

    & f. X/ ]1 |" j0 W4 m0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 y9 c$ k1 p6 C) O8 ]) j$ r! C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2 X5 C# Z' i6 g9 N0 Y4 E
    3 }/ I* L+ ^( w$ T+ S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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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G& x0 P- t0 C4 D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5 T) O6 r/ u5 \0 B; b0 U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F( O+ I% t8 A
    7 Z: N. K) q. j) b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6 o7 i5 s8 ^8 q; v7 T0 E  D- s  E0 a( h/ o* a*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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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2 H1 ?! S0 ?  L' v8 N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W: ?5 l# ?" l4 ~2 W! f9 P
    2 [$ j% b1 F7 q2 z5 V0 }+ w$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3 e" y- i- m9 h; F4 g# [$ W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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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3 r9 ^( j; n( S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2 s- H# X% e# U$ c2 T- m* G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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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I  M+ h3 ]9 f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1 ]1 h) E- u; }: O  }
    # f' ~) N! K3 O- V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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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68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2 f' Y. X# {( W4 U6 a: \. ?# b! G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6 Y+ E; C( E0 Z! x+ c, B4 o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3 s6 x/ c9 o+ k3 H* d. e; K  K: H, Z8 t  W2 d$ }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w+ k9 d6 Y( G" G( m4 t

    : r2 J$ y0 x% y+ O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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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8 v+ Y! F& V: c# l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3 U+ s% A0 D2 k: @: g5 e& o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J6 C; T6 L# b, K& c  _7 n$ Z2 T: d
    8 ^3 X3 p* l/ ?3 \0 A! W; |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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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2 T- |2 ^% Q* ~% u; I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 x7 K; y, \'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4 G! d& O4 y: r+ W, A: u
    % U- s4 C6 y4 G) U: \4 S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 Z5 }8 p/ \: Y  C+ N+ L1 E: ?) P$ h' o+ P6 u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q1 [5 X) y* @6 q* d7 R

    5 T3 S+ ^/ w* F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J; W; F6 K3 d) k0 t
    + C* _* i" `. Y) D0 C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a- U* {. |* M8 v; C' P6 x6 I4 ]/ p6 ?0 a" ~/ x. O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 a& E. K5 \4 h5 D; G- {/ e* R  k) W9 U* F( h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 c0 ~; j" C- S$ f5 u& {8 T3 W6 z. M& A1 m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9 D8 O' [9 c! U5 d1 T# t9 L1 w+ w

    " g8 j9 _' h8 w2 y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Q# k1 {, e* _( B& a
    ; f, Y$ m# F+ r0 s4 ?! R%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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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S1 N3 d& J0 J; h! Z' x; C! l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4 ^/ D, d3 k! m: j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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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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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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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 q- ~, x$ W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3 G- A: ~. K) j. Y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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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O' z7 }3 J& S% J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m3 |; Y' s' F/ K8 _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 i, e% }! N- H
    2 n; o: J$ I1 ?( L( ?* e
    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Y# ~& T0 l: @: Y, f* B! t" h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 T. U/ H0 n! p7 Z5 c/ T4 m: }- C
    ) V4 \8 M* L9 c* `% i&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g. N! m/ b- l: z

    # \7 q/ ^: l  z+ |5 V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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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W3 v4 O' ]6 z* k  W5 i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1 {& I: X8 `5 ^* P, y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s4 }5 E& ^. {3 O. n$ K3 u
    ) k$ c/ N! ~0 u  K7 T0 o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H6 F8 u, D5 \3 M2 ?( m2 V8 Y4 X( J9 J( O9 G" f( K% i# m2 }5 `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W6 j9 f* c$ S; [* p+ _' v/ C# I6 k, q- C1 B3 m( u# ?0 k7 Y6 o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V0 Q5 I0 h! v) h3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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