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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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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v8 H  N) \# q. K
$ \* i1 D2 d: N2 z% K6 N) `6 w' I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n( I* ^% p1 }( C7 G, m
' \8 K+ B/ k2 t. x3 d' [3 |4 E: r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8 [2 T: w  m) t  M0 h; c8 K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K  d5 R/ A3 E& F$ s
% v9 f% k9 Q, B$ w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V) I9 K9 f$ f9 B# d% s
' t! c+ ^2 z8 s  l! e  Y* I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4 [) f! ]4 x1 Y4 j% |+ E; z
  Q; a+ Z1 f$ F9 v% s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7 p" f- ]5 o4 X3 L% a( E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6 i* t* K& l6 x) T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t* g1 f, y8 @, f  X
, i# Z# g6 c1 T# g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2 ~- j0 B- k

0 W6 c; l5 O# {! Q' S/ t* M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4 s( b6 e0 C3 L, Y

* J& X$ u, [; ~8 z! z1 B7 p5 P3 `- S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526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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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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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7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370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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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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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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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1 @% X% H, y' c/ |2 ]* \5 _- q. v8 f* P2 t! a- B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G: ?3 {7 R/ p9 Q: }6 H1 _

    0 _5 E; Z! ^: S2 b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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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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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H* D8 J1 r4 e) e' ]1 A: U% _  O# u1 N, P; }  q, l: `3 e. d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M( z4 K) {5 z6 s6 Q
    . f) Y* b, O) a1 `1 G3 q7 |$ x6 v"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 Y( x. l# M# w" N# N8 l; n  q- |" }6 Z7 ?$ {- B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r! F6 r( K/ v( a6 u
    & j  G1 t% q( n7 f3 s, y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X9 x/ L# J1 D: |

    * {' u1 \, K* S7 W  _8 M8 a$ t+ Z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b( r- |9 S8 x$ D* G%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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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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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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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O# D, r1 S0 P6 l0 Z-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V# {6 R$ ^5 A7 v

    8 b, G* `/ Q* i& E6 k3 L. n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P! Q. q4 `% X  D$ s
    # B7 L9 X) s, v/ E8 k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6 R/ [7 l, w) y5 m9 `/ n
    6 z4 W' t. G  c5 L* Y1 G% Q9 D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r/ ]7 q- z! n
    * G# `: a2 Q8 N7 y
    “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4 y. L1 W! V; e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8 d+ J3 Y1 i8 ^* |! E
    ( Z& _5 W6 T. x3 T, N! S( S; f* _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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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6 N& s& F( F$ s. [. B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5 \& q5 `* K0 s8 c

    ) @7 Q/ R" p" m8 [/ m;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7 h6 I& w# S6 J9 j$ f#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9 A( x' q: Q9 r  p3 A
    6 o) E3 Y$ a; Q4 ?; I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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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D4 }( P: `+ ]# |1 f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7 u2 s  q3 p4 ]+ d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Y% s- S( V. ?/ N4 s# _& n' l: J
    * o4 ?( @/ s* O/ q8 d% S8 B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9 K; v* U; {2 V6 @' Z, q: _- M: P2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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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9 S: _' H6 `2 F% w: r$ \& O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0 ^) |1 g+ ~% J8 T1 z
    , o( H- X9 U3 Z%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3 c# O9 {; z1 ~# z$ r! o  D( x: B7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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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A. k+ O5 e) [9 n, c/ m, l7 c' E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d2 D. a4 C  V7 G. X6 E5 m* w# Z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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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U1 V' n$ B7 ^4 M; b5 L* \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s% ]3 i2 d. P7 R, m% {9 Z

    7 u7 ~9 F) O6 B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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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121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6 _! R9 g1 s) x! J$ ~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Q! L$ ]9 T4 r; r" P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z1 r4 d$ {5 }- N7 l
    , s: [' D! B7 g; G/ H/ E) y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r2 a' y1 B! B. u; Z8 o5 l: c: _* o
    , ^- K! J1 h( A( Q4 x  f: v7 Q1 c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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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H: S) O0 I+ Z+ X# t. f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T2 l, C% _  n6 Z4 M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p. Y8 J+ h, G! c- Y. y, ~1 }1 C
    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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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v# @8 ?2 J7 P, \+ k& r' ~. N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0 }% m( W$ X: K2 E: Y8 z- R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3 B5 e0 v% g0 V" P
    / Z: `" B. \$ l# t3 `$ d/ [6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g4 K* t7 k& E) W' g
    , u1 Q, C/ f; x- d4 a- K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6 }9 U! s) M% h/ R7 k# L7 j8 k. q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U4 H+ e7 [% v9 C
    0 R- ^8 o2 k$ e' n' y' E  ]/ L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n0 Z5 s0 \' g$ l5 [' l# _) h: I2 W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t  @$ @/ g/ E+ l

    ; L- g  G) f& f. |2 w' t2 i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7 h0 Y0 S$ ~7 X7 Q5 E* k& q
    . r8 U' P. \! V* W! ?+ }$ Z  Z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b+ Q, \- _  j* n

    0 w* L4 T5 q5 K( i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 {% V; a! r' l* l1 Q# J* ~- _/ B7 T* [* L! i8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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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6 V* w4 i6 G8 D9 f# }& J; E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i$ c$ I8 S& A, `% P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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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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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0 b) }5 [$ P5 N" f" L
    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 j- r( T: ~; M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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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 ~4 H) R; N0 ~, D9 h* B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s6 M4 e* {- @9 V2 r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1 D2 R: O8 u# [0 t  V

      k9 T( ?" P6 ?6 u2 v5 U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6 q5 r7 D* ]
    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j% W; H5 Q6 g( e) C: i. e  I9 N
    4 S+ t; ^$ R: ~: x7 G" Z# x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H0 n; o( J; d

    + U- c$ l+ y4 |8 [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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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R5 a3 f9 E' a# k, f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8 W; q' q) `+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7 s7 \- |9 C2 Y: H0 A
    . k& r: K& q# S5 E- Z3 X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Y0 u) z, Y& f" e
    1 Y! z' t' w; g8 K. j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W* p0 B$ p- O& q4 k

    * {! L" D9 A* c+ D5 V* Z! }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a/ S6 V3 e' f.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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