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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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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X0 F" f' U3 K1 J
- Z9 r$ ], L) }. O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p, O4 A6 y- V: L6 b  A

- Y+ @4 P5 z+ r3 o2 J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J) {, |7 |+ o8 b; m7 w8 X# M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x" j4 Y$ C# N7 L, y# t! }% X% H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0 F# q7 i8 H" K* b; U' e0 Y( S* s7 M, _& _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1 U9 G8 e  ~8 v# G4 j, E" u8 v* @! }6 i0 I9 z. t6 A' f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A( X1 T1 W7 K4 T9 F; E# s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_0 g$ y2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l- W0 Q) W% J( q
/ ~6 v9 Y6 p/ L" U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Q2 E- r7 Q# A; X& M+ A7 C
" t# P+ `% ~9 l1 A1 `6 r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8 N- ?8 R7 r, c+ c: g7 \

+ E& Z/ l, j7 a$ W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5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453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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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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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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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昨天 03:52
  • 签到天数: 3294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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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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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6-2-1 23:57
  • 签到天数: 303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A8 i- e( X* C0 q

    6 r+ l- B' |8 s6 R' l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5 }  X7 K- ^( L5 C( T1 u6 R/ B5 E. Q0 a# x  M$ h, _
    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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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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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 }8 P4 A) m8 M

    ! E% E& x+ g4 o2 _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2 i5 @+ a1 X( }$ s. V
    8 t- T8 M2 |. ^8 m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7 z* a$ t$ ]3 v" l6 r* S' F8 S& M% w; v% n2 z3 w
    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f" S3 c& Y: s- X3 x

    4 e9 i# g& h- W( Y& F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 w; l: O- r0 @9 _' d- j+ A; h0 O" o" B& f: r; f; o! ]. i9 s+ n/ g* r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 n) h" p) T; }9 N# n/ u( v"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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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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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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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7 o+ F1 \* R- w1 f' X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9 f7 X. T4 p+ P8 e/ |8 `$ C4 e9 ~0 A( q0 o, t8 T/ ~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 S3 M% e# c6 E$ o& `+ p+ s# P1 _" E- L5 \. C6 ?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b6 P! p  M8 ]" t2 _- y; N

    ' ^& o" e& S( F0 r: N3 `  n3 m3 o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 F& `  t8 v% X; p) W

    9 _2 v2 V8 H9 W. A* U8 C“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l3 U* b# J7 S! D) v( j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 x0 A0 o8 \. X2 d$ N
    " u6 C# w2 p6 @7 c5 R0 G- o  }1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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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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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 T8 x# s0 G. r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0 _+ r, h6 G( p: o

    $ J/ O% J1 g" j8 Z. H"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7 V% Y4 c) e3 M6 Q+ X  A/ d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
    - u/ C$ f, @6 q2 n* q8 J. a, k: k, n% S
    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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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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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9 D9 \$ A/ M# ]7 Q- G/ ]% p5 S$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E. @" g' b9 `' s7 ^7 c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1 a5 a8 x& o' x3 m% p. s
    1 S' c% C0 M; m7 i7 E3 o0 u9 r) Q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 H% Y9 H6 {6 ]" u2 D1 M$ |
    # ?! W- h+ Z; t* U# a3 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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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E) |! ^) X0 g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5 Z# `2 P1 T: u! `/ U. E* V* w8 A5 Q$ m: G8 _: F! Z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N. s0 c* t7 q1 H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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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9 J- G7 U# J' I& b- P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y' v  m7 L2 j# d# v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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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 F' k& M  q  s3 s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2 J% ^, `! t- U% |

    1 w2 h7 I" O! U& p- I  {+ Q* I9 r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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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10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33 天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6 B' C6 t+ ]) z) d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4 g+ a7 |% u- A) J& L1 P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7 p9 E3 L! q2 J* v& n; \

    : w* L: }7 D! S/ X) e5 j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M) F; Q6 v6 t7 X; M$ V; b9 V% H" `( E2 O7 b. Y4 {7 V4 a' n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点评

    从定义上看一级二级和直接间接不是对应的。  发表于 2014-6-11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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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 N. s5 W2 @3 o: x$ S1 G% j& }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1 u# C& g6 S0 d( W1 C& Z  p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d9 U# S% `/ o  i% _( {9 l$ e. v

    " h; l" i5 q4 N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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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 x% K- ^% ?2 @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3 p/ q+ C& `: F& x, h* {7 Y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 q) P) _$ F8 {+ F+ ^1 {/ r6 B% y6 I! ?. N$ D+ C9 L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C  B  k5 x0 v8 I. O
    2 D& d$ y0 k1 P& ?. f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9 d. b" D1 r8 F
    7 i' j$ P6 F* `' F3 I+ W, q2 B
    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7 V9 W5 q2 U0 ]0 r( q
    . Q& d2 n! ~- X8 R: @5 G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s: u0 e/ X0 {  h

    # B, D) b' o( f' w" }$ c4 t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z: h0 `, {* h2 K& B1 j2 y  ?
    - Y% x3 P5 W5 j; W4 u9 w8 i. n' ?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w* G! Q5 c* `- V

    $ R" R/ y8 \7 h" l4 l" X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 v2 f4 a+ d- l$ H8 S' B7 g2 E
    & v" F% j1 C4 F3 f  Z/ W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a7 E$ A! z- f- k6 m5 Y1 s$ l- L
    % ^7 M: a3 X) E' g6 }3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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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3 m  T, P% u" n7 y6 |% Z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5 B2 [, p& D- e3 z( `$ l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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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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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5 \6 X! C3 O# G; c( f. Z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
    2 j% X3 |/ r: b) ~# z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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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5 _: o9 p9 I9 r/ Y7 e9 W% X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 q. P& R6 k& @$ ^$ U
    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 Z+ O/ A# L" a0 v" ~
    1 J* W/ ]9 @' J6 ]; T# E* U0 K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V# G' r$ q) ^0 H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5 L3 w7 H1 R; J' [+ V& H7 J% l0 s, l! K4 _4 P' }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 g) p4 b$ X2 K5 y( F
    ; j- O/ r! i0 s. ~7 k

    点评

    非常细,记不清。如果有分类,对嫌疑人是有利的,说明法理上明确认定是一种认识错误。律师法官都是学一样东西出来的,啪地书袋抛去。。。  发表于 2014-6-13 23:24
    确实风马牛,但都属于“事实认识错误”这个专题之下。之下还有分类,打熊的例子大概叫打击错误,招远的例子大概叫对象错误?我就不大清楚了  发表于 2014-6-13 23:21
    这个例子看似有理,其实风马牛不相及,两者性质不同。例子是过失,招远杀人是故意,而且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挑战了社会的底线。  发表于 2014-6-1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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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 _( G+ D" t7 w1 v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9 A( M4 ^5 O8 _2 i4 ?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Q/ }. ]& h4 z  B7 h4 j9 t  L
    ' \( D) H8 I. A9 n( y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9 ^4 p( L+ a7 _. q5 ^3 o% ?( f' A2 u8 K2 W4 P& A: @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 E* ?% A5 m$ m
    % P, p) G; y$ }' e% Q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U* J: @2 x* j" Y# h$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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