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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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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v$ a/ f# x% g/ e- q% s
1 A- N% o* f8 t: h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G! k4 v* S& ~, S) ^' D. c

/ b1 L' F& I. G2 o4 R$ I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x3 v- F8 K" T5 U% B# _! Y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  ?/ M( h" Q0 f
1 M! L+ @; m" R" `/ e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1 H" q4 m# b# e7 e! X& o8 J( b- y/ @6 A! Z+ Z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w3 w. V0 X' @1 b! E0 W
  [- N$ y3 B) {5 D, \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w* Z7 ?0 A3 U; Q7 l* C/ {8 v2 L* n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M$ }  e: _, G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4 s' {6 g' P5 O8 e% j* s
3 X  i# C- F) [0 V5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M, d3 {1 u% q

# e1 D6 p! d5 J, |1 i8 S# P6 O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e9 \5 k, s2 g; C0 B& q5 _3 }" [- ^- h: K; L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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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楼主| 发表于 2014-6-25 23:49:35 | 只看该作者
fish97 发表于 2014-6-25 09:07 ( V( ?2 a! e  k/ |
机戒的解释法律就是形而上学。我这里说接地气,是指把法律的目标宗旨在低级和中级法院作为主要指导指向判 ...

, W! O4 f" a' c% h4 q( T: V* N% g你说我形而上学,那就形而上学吧,不过说老实话,什么叫做“形而上学”我从来没搞清楚过。
' _( D  W* j, I0 ?. n7 U- p8 T( @) i, \6 c8 e1 v: u
我觉得你的话很有信息量。有空的时候发个贴侃侃?/ k7 M2 p# O- i9 Q* X.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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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5-7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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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元婴

    56#
    发表于 2014-6-25 09:07:07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24 23:40
    ' d) X/ R2 Y8 f' D  v我说法律不讲道理的时候是有上下文的。另外,也没错,我倾向于”机械解释“法律,也就是说战战兢兢地运用 ...
    ; ^& E6 w7 ~. Q. k: L' Y
    机戒的解释法律就是形而上学。我这里说接地气,是指把法律的目标宗旨在低级和中级法院作为主要指导指向判案。如果你在北美的法庭看看听听,你会发现许多证据链和程序的错误,但判出结果没有多少异议。这里有很多猫腻我就不细说了。少年不够年龄时,已经有好些用成人法庭判案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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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楼主| 发表于 2014-6-24 23:40:40 | 只看该作者
    fish97 发表于 2014-6-24 22:16 5 Y5 S" G2 N, B$ D4 A6 u- v0 A0 ]- {
    当你说法律是不讲道理这句时,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当你遇到的是普通案子时,法律界人士更应该接地气, ...

    4 e& b9 @1 i5 G: [8 G我说法律不讲道理的时候是有上下文的。另外,也没错,我倾向于”机械解释“法律,也就是说战战兢兢地运用法律。当法律人”接地气“时,他是否超出了法律的授权?没超出当然没问题。如果超出了,那么他是以自己个人,比如我肥狐的身份在办事,请问这超出部分,谁给的权力?一个普通人,张三,李四,无论观点多么偏激,都不会披上国家审判力,为什么法律人可以?' E8 B1 J/ ~% x! I: J

    % O! s+ v6 V* Y! b6 s# X另外,对于少年犯,我不太懂,美国还可以这样?中国不是定死的么?5 U( _$ A" _& k4 ?. r2 V: U8 @2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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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5-7 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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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元婴

    54#
    发表于 2014-6-24 22:16:54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12:47
    & u  ^6 k4 H7 o1 ~4 l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4 r+ o. d' {4 W5 r
    . M3 ?6 I5 @& M; W1 K' t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 ~2 @, R1 a- `% R, ?! l+ \# S
    当你说法律是不讲道理这句时,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当你遇到的是普通案子时,法律界人士更应该接地气,而不是机戒的去解释法律。但当遇到有对社会将来有更大影响时,可以以法律的方法去揭露法律和社会安定的矛盾。7 N3 D% q  R" t) c: p& v4 Y

    6 j0 g- @7 Y6 n, _2 X, _) h关于国外按成人法律审判的事,就是法官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对不足岁数的人判定是由成年人的法律判还是去青少年法庭判,青少年法庭对年轻人都有一定的身份保密,和量刑时有些是特殊教育,行为规范,,和少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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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楼主| 发表于 2014-6-16 13:32:31 | 只看该作者
    XYZX 发表于 2014-6-16 13:01 ' J: O( }) N2 \
    不但不可以减刑,还应该从重从快处理。
    % I- w7 n  a' J, P
    不大可能。由于是全国性大新闻,所以走程序一定是一丝不苟的。
    9 D3 n8 c4 L: A9 ^
    # v) }% `+ e7 Y% O: q为什么“应该从重从快”?
    4 Y% h7 q, u/ d9 P3 P4 R2 Z3 ~; u

    点评

    可怕  发表于 2014-6-18 23:49
    程序意思不苟照样能从重从快——加快办案,加大破案力度,这是加快;在起诉和判决的过程中按高标准量刑,这是从重  发表于 2014-6-17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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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2-2 1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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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52#
    发表于 2014-6-16 13:01:04 | 只看该作者
    不但不可以减刑,还应该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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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楼主| 发表于 2014-6-16 00:39:59 | 只看该作者
    青石崖下 发表于 2014-6-16 00:31
    8 B  _* G+ f5 T; S2 `  R不是精神病,谈不上认识瑕疵。
    % F6 i* ]8 ~  \; ?6 K" B

    1 z, o7 B5 I9 t8 n9 d, |; o你的命题的逆命题是对的:精神病,谈不上认识瑕疵。(这个是逆命题吧?)
    , v3 g$ R- m/ q1 b1 V# D, c
    / B+ @# j1 p2 N* C6 Q精神病没有行为能力,有没有认识瑕疵(正确术语是事实认识错误)就不用谈了。能谈到事实认识错误这一步的,都不是精神病。招案张某,电视里看着不像精神病。像什么呢?一下子找不到词汇。
    6 l6 I4 u5 ?# T% r& G0 A9 Z4 ^( @+ N9 c" I1 l& Q'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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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6-26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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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5]元婴

    50#
    发表于 2014-6-16 00:31:43 | 只看该作者
    不是精神病,谈不上认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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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6 00:21:28 | 只看该作者
    方恨少 发表于 2014-6-15 22:51 2 C% \: L4 G1 |: D, Y
    这事如果主犯不判死刑的话,法院就是邪教组织。
    8 S, L# d2 D4 G; F5 c$ j
    或者是香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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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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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48#
    发表于 2014-6-15 22:51:24 | 只看该作者
    这事如果主犯不判死刑的话,法院就是邪教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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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23:42:52 | 只看该作者
    njyd 发表于 2014-6-13 17:47 ! x: E+ @- `- w( F* u" A0 k9 ^/ C
    这事实际很简单。3 {2 t6 ~- p- `3 v; y; h
    极端宗教分子认为与自己不是同一教的甚至不是同一教派的人都是恶魔,他们杀人是不是有减 ...

    0 j/ T7 q! E6 U( x. O5 t道理是对的。但最好能立法,立法才能灭歧义,断争论。
    0 [- t% A( k8 n6 j) v2 g1 z; {7 i  h
    黑寡妇,受极端分子欺骗,或者受家属控制,绑上炸药包就去了。如果没炸死受审,有没有减刑因素?是不是一点都不能考虑?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9 @/ {7 H9 |( n1 d; |& y# B5 V5 G" S3 b7 A
    这个边界在哪里?我相信以后会立法搞清楚。
    5 F5 C( n' J8 l(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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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6#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23:15:18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3 22:23 $ q& K0 k! `% }0 i
    美国哪个案子?
    0 d2 h' d: i9 g1 r' [' l1 C
    最近的大新闻啊。美国两个小女孩,都是14岁以下吧,相信一个莫名其妙的什么教,把一个同伴捅了十几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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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4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23:13:18 | 只看该作者
    don 发表于 2014-6-13 22:41
    0 L( @- e' g# G+ J* G楼主的看法有许多令人很不舒服的说法& Y  t7 C0 f! p, S8 z2 J$ H- p
    比如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5 l$ v+ T5 p7 o; Z+ U我不相信法律会规定得如此严丝合缝, ...
    8 o; r7 M5 R% W4 f- e0 x: ~# u

    ; ^- i* X# x+ r+ U* s观念有差异吧。我还真相信法律就是抠字眼,如果令人不舒服的话,不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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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5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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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44#
    发表于 2014-6-13 22:41:53 |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看法有许多令人很不舒服的说法
    8 n) T( f! ]  i8 I2 M比如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F5 z1 Y: c0 [( R9 l' m我不相信法律会规定得如此严丝合缝,不相信法律就是抠字眼,要追究立法本意有有些时候就不能抠字眼。" C- G! _0 l  a$ v9 i5 H
    如果你的道理讲得好,至少在法官自由栽量权的范围内能够争取最有利于你的偏向。或者道理讲得好也可以使得陪审团相信你的陈述。
    ( b; f, H2 Q4 r" u还有邪教与精神病人的区别在法律上是非常明显的,精神病人不是法律的制裁对象,而邪教本身就是法律要制裁的对象,只能是一个加重量刑的因素,想用说了句什么话来减轻量刑只能说是图样图森破。, f/ Q; j- q3 B2 w* K5 }
    再有,认知错误几乎可以在绝大多数犯罪中都存在,所谓一念之差大多数都可以归于认知错误,没有认知错误的犯罪非常少,除了精神病人的认知错误之外,其他的都不可能成为减轻量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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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 签到天数: 1277 天

    [LV.10]大乘

    43#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 ]) F7 I  g$ \9 X7 G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Q. ~5 b7 ]: u7 n

    $ L4 Z9 p! [* _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7 \/ j! B' w4 C, X- l美国哪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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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7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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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42#
    发表于 2014-6-13 22:07: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04:13
    4 n" [8 M4 {( P3 p% p今日有闲。% ?5 d. X. c9 O; Q1 C1 q
    我什么时候看过凤凰卫视的一个专题,总统非常喜欢的台湾,才是重灾区。
    8 E3 B$ |- {/ `0 O6 {' F$ t
    中华文化一向主张人命关天,台湾“司法部长”的行为可谓是中华文化的身体力行。
    # \1 V" ~6 f, T+ N5 |, ^# c# R4 p4 t5 R+ z
    好的,下期《中华文化在台湾》会关注这个事情。2 {/ |# a3 r; o+ ?  V

    + F% P- J5 n& p3 c. ]# c: n7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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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4-5-10 11:43
  • 签到天数: 781 天

    [LV.10]大乘

    41#
    发表于 2014-6-13 18:51:1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需要站在第三方,和被害者的角度来考虑。象精神病杀人无罪,都应该被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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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3 12:57
  • 签到天数: 1085 天

    [LV.10]大乘

    40#
    发表于 2014-6-13 17:47:18 | 只看该作者
    这事实际很简单。5 j- \6 U9 a, U/ b9 c% O3 T
    极端宗教分子认为与自己不是同一教的甚至不是同一教派的人都是恶魔,他们杀人是不是有减刑因素?
    . Y6 U5 n* k  u% t& N, K, S$ ^8 p, e此端一开,实际就是鼓励邪教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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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3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7:13:55 | 只看该作者
    李根 发表于 2014-6-11 01:54
    . x! r& H9 |: S# w$ x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l6 y" Q7 @' R) D4 ]' w+ V
    今日有闲。
    9 v- v" O- U  N7 y& @8 d, m  P我什么时候看过凤凰卫视的一个专题,总统非常喜欢的台湾,才是重灾区。
    , z; T) F; X( y+ T1 o" m0 R, a' L$ {# T8 B& W
    马英九任上(现在我不知道怎么样)的司法部长是废除死刑的积极分子,是一位很有修养的女士,电视里采访到死刑问题时简直泫然欲泣。她任上几年一个死刑都没有批准,马英九愤怒至极。一则受害者家属怒气很大,二则马本人也是懂法律的。
    * D. }- t0 I) e) w+ b
    1 o0 r3 T+ [: n! J我感觉这样问题很矛盾。她将私人感受带入到工作中,work ethic 有点问题。另一方面,政治人物必须要有所主张,且要坚持,否则也不会有好的政治。

    点评

    多自私的女人,为了一种虚无的圣母形象,视人命如草芥,只有生命的代价才能给生命真正的尊严。  发表于 2014-6-13 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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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2-25 22:12
  • 签到天数: 1 天

    [LV.1]炼气

    38#
    发表于 2014-6-13 17:07:1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12:54 & {" L' X; d2 K8 i* T# s
    我不同意。检方对主观方面必须做出说明,否则要素不全,只有客观方面是不能定罪的。& \8 U2 O6 M( H" l$ [; C+ `. i
    + b0 o+ g- h- [* s9 x
    推至极端,如他是精 ...

    * s6 t' w8 l1 I因为要不到号码,要把打被害人死,最后把被害人打死了
    7 [; q' v. o* H' S要把要把打被害人死就是主观意愿
    , r) a1 \4 J0 a为何没有说明主观意愿?
    . j7 w% I5 I1 R1 F8 f- U' I主观意愿要怎么说明?
    2 y, I) y/ E3 b( p4 q( h3 e$ G要到分子生物学的水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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