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听说格力的董明珠提出,职工跳槽的时候,应该赔偿原公司培养费。这是荒唐的。
; O* J8 k) E7 ^. G7 H3 I1 T/ F$ w
: @, n! |# k" r. Y首先,这是把员工当作私有财产了,私有财产转让的时候是可以要补偿的。但员工不是公司的私有财产。任何人如果这一点都认识不清楚,自己找一块豆腐撞死算了。
- K% r$ |2 ^1 i' u4 c/ z# k- l q: \ {1 n4 ]
其次,培训员工不是公司对员工的恩惠,而是公司的需要:
, B8 Y. h" C3 G: S, v& Q1 ]& S2 J @& o- {9 J' [
1、员工必须掌握足够的技能,才能为公司创造价值,这是公司的必要投资,与投资于设备没有原则差别。
! h" p0 j) M/ a% n e2、员工掌握必要的资质可能是安全和尽责的必须。比如说,焊工需要有必要的资质,才能焊接压力容器。如果焊工自带资质过来,很好;否则就需要公司培训后才能拿到资质。这是必要的人力投资,是公司的责任,不是恩惠。9 v, l9 ~% ~) D' Y0 g
3、公司不提供必要的资质培训,非熟练技工就无照上岗,被查到的话,属于违规经营;出事的话,无照上岗本身就是罪责之一,而且罪责主要在公司,而不是个人。
. x2 `6 A5 R# E0 \8 L) S+ J! }
7 M1 j1 T+ z1 N% b0 @1 C员工跳槽怎么办?8 Y0 l, o+ ]. V& F R( X- A: X- t7 [
* g1 b2 s% N; U1 s. k6 p很可惜。
5 R. t8 N/ B! f
: M; I7 C h4 i# q8 L0 L% @8 v a; c但公司能做的不是索赔,而是打造成员工不愿意离去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条件。21世纪了,员工早就是自由人了,什么公司都不能把员工当作私有财产。
- P3 l8 d$ T0 |* E! z, [2 m- V C$ `4 ?9 I. B
公司可以和员工签订服务年限协议、要求员工在接受培训后必须工作多少年后才能离职。但条款必须合理,否则霸王条款在法庭上是站不住脚的。何为合理、何为霸王条款,这由法庭决定。这里就不扯远了。但一般来说,提供岗位必须技能和资质的培训是公司的职责,不能以此为要求、限制员工离职。只有非必要的进修(比如赞助员工读研,但硕博员工个人发展的需求,并非岗位必须),可以要求员工签下服务年限协议。
" c; K" p1 B* J6 Z1 ?+ q8 c. h; B
长期以来,中国制造业和工程服务业(建筑、装修)处在低水平发展阶段,技能和资质要求低,岗位上手把手的传帮带并无不可。充沛的劳动力供应也使得公司产生“不怕没人来”的错觉。' d+ p7 C' ?$ o9 i
$ r! D4 I/ ~* ^+ ^4 g; C中国制造和工程服务已经发展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了,非熟练技工上岗的门槛越来越高。比如说,时有所闻的装修中擅自拆除承重墙的问题,就是有资质的施工队不可能干出来的事情。无知业主再要求,也必须顶住,因为出事的时候,业主只是掏钱补偿的问题,施工队就可能涉罪了,因为施工队有责任拒绝违法要求,否则必须承担相应的犯法后果。
2 l$ }0 e- J5 L0 _$ C$ c
3 b# s/ g7 [' x7 y; C5 I5 i中国制造和工程服务也进入精细化的时代,貌似差不多的公司也有细微分别,“大路货”的资质不再一定能满足要求,“街上找一个”越来越难,需要公司提供针对性的培训。特化的技能和资质要求连职校、专科都无法提供,他们只能提供一般性的培训。
# b- G; g# `. ?4 D/ h& }+ A- r6 T8 E
有些一般培训可以由学校进行,更多特化培训只有制造商、服务商的专业培训班才能提供。比如特定计算机控制系统的使用和维修只有制造商提供的培训才行,品牌汽车的4S店维修工也需要相应的资质。C919的飞行员资质也不是民航学院一毕业就自动获得的,老资格飞行员都不能自动上岗,需要在商飞培训中心滚一遍。这也是空客的成功秘诀:很多型号之间可以互通资质,得到一个型号资质就自动获得好几个型号的资质,当然,这是需要飞控、操控品质等方面的EASA/FAA认证的。
8 ]' e- X! [9 U# h9 P+ y3 \0 j* }/ |4 g+ }8 k: R
提供上岗培训是公司的职责,这一点必须认清,而且是中国公司必须正视的新现实。7 r2 Y& G* v. g$ j$ D% N2 H
# J# x/ T$ y! r1 I" s. s# V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