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3-1 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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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M: B$ p+ Y据《唐户令》的规定: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 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 不在分限(妻虽亡没, 所有资产及奴婢, 妻家并不得追理)。兄弟亡者, 子承父分; 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其未娶妻者, 别与娉财。姑姊妹在室者, 减男娉财之半。寡妻无男者, 承夫分; 若夫兄弟皆亡, 同一子之分(有男者, 不得别分, 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 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皆应分人均分)。
7 O- ^& c) M) s7 `9 |: [0 V: H35这里牵涉到妇女的分三种情况: 其一, 出嫁了的女儿, 因已带走了妆奁, 故没有父家财产的继承权。其二, 未出嫁的姑和姊妹可以分得相当于未婚男子娶妻所付聘礼一半份额的财产。其三, 在夫家守志而又没有生育男儿的寡妻, 可以继承丈夫的份额或分得相当于一个儿子所得的财产份额, 但若改嫁, 则其所分的那份财产不能带走, 应由原夫家“应分人”均分。若该家族未育有男儿又未立嗣, 出嫁女才能继承父家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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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基本上继承了唐律规定, 并对绝嗣户的女儿继承作了更为苛刻的补充:请今后户绝者, 所有店宅、畜产、资财, 营葬功德之外, 有出嫁女者, 三分给与一分, 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 均与近亲承佃, 如有出嫁亲女被出, 及夫亡无子, 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 还归父母家, 后户绝者, 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4 d, [, E/ f' Z9 o* ?: L! L& H- ~0 m
明清两朝亦承继了唐宋的规定, 但对无子寡妻所继承的财产作了更明确的去向安排:凡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 合承夫分, 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 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由此看来, 所谓寡妻继承财产, 并不是真正地拥有财产权, 而是起一个将夫份财产传给嗣子的中间“承受人”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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