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高管薪酬过高已经成为一个公害。过去30年里,英国一些企业的高管薪酬增加40倍,而普通员工薪酬只增加2-3倍(http://www.zaobao.com/gj/gj111123_007.shtml)。美国的问题同样严重。中国的这个问题也在日趋严重,如果不及早刹住,会给已经不少的社会问题增加一个导火线。1 _' t. N: c& F: m( F0 v, e
7 y4 m+ m' U+ S- L _ |! ?企业高管薪酬的问题不在于和业绩联系,因为业绩的计算是由高管制定的,他们通常能达到制定的指标,或者说对于制定自己能达到而又好看的指标非常在行。关键在于和员工收入的脱节。如果企业业绩很好,高管应该得到奖赏,但员工也同样应该得到奖赏。如果制定一个这样的法律:企业每一层管理人员的薪酬不能超过所直接管辖员工平均薪酬的N倍(比如说2倍),最高薪酬不能超过全企业(公司)平均薪酬的M倍(比如说10倍),超过的部分作惩罚性加倍收税,可以解决高管薪酬过高的问题吗?; J0 F' |3 ?3 I6 s: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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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问题:加倍收税是向高管直接征收,还是向企业征收?向高管直接征收可以出现“又不是我自己给自己定的薪酬,为什么要惩罚我?”的问题,想企业征收可以出现理事会牺牲企业利益而谋私的事情。怎么办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