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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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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i0 ~& |/ D) J0 i5 h9 c6 I, v; j: T6 H7 L: L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3 {% J. d9 g& w; i5 ~! y6 h
" g! x! f9 {5 a" h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6 V' ~, ~2 L% \7 p. a( a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n: L- r0 D- L' C

& E$ A' c8 K- l0 g' `5 r9 i+ R+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 F5 e% o- C7 \, Y/ j
0 v* F$ F+ f7 W. G8 G6 G: G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7 N  O9 G6 |( |' u7 e/ l! ^
+ \( [$ P; N3 ^( B  u, h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 B% _9 L5 V+ c- B: X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3 f# ]. t( p  ~,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 L0 n3 k8 t/ d7 W' c4 N
& c& @& P& E) K( |$ v4 [+ J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X5 g/ Q4 @/ [. K  C+ u- k: Z

" c* G  l# J: _$ v0 e( u: b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4 d& |' k& b; m2 h' n  f7 c1 h  y/ k# L$ ]4 K' ]! y! V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3 天前
  • 签到天数: 3009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8:13 | 只看该作者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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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2:01:46 | 只看该作者
    辩护关键在于受到邪教蛊惑是否与医学上的精神失常可以等同。

    点评

    不能。后者必须有医生鉴定意见。  发表于 2014-6-11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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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5 分钟前
  • 签到天数: 2973 天

    [LV.Master]无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6:42:26 | 只看该作者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一批。如果杀人者供出蛊惑者,反而可以考虑缓期。蛊惑者一律严判。

    点评

    +1  发表于 2014-6-13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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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9-2 01:41
  • 签到天数: 298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07:27:22 | 只看该作者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4 e/ c6 S, _; [$ f
    " p) e7 Q0 P2 d( L- b/ E8 N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你作为恶魔杀掉!。。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2 K" R) a, `. a0 \8 o
    + K  F, p8 K/ ^2 I正义就是正义,一个无辜人被打死,杀人者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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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1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1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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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07:46:33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4-6-11 08:27 编辑
    2 O4 b8 v3 E7 `! w9 c8 X- @9 Y# j  W3 O. h) J9 Y# O; s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 r2 z3 G& V$ g8 }* x# g6 n6 ?3 P4 h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这条不能作为减刑的理由。如果可以减刑的话,那么下一个杀人犯在杀人的时候,就会大叫:“曹操你不得好死”。等到审判的时候,他辩称说:“法官大人,我以为他是曹丞相,我是汉献帝了。我那时有些错位,要求减刑。”那句话怎么说来着,第一次是悲剧,第二次就成了闹剧。于是法律不得不再改回来。" L+ e- q- K" a  D. n. @$ J* h

    4 D( s( W8 w, e  ^( K我觉得这个案子的关键在这儿。如果只是一个人动手的话,那很简单,这个人死刑。但是现在问题是每个人都动手了,每个人都说“不是我把她打死的。”这个有点难办。如果有明显的主犯,这个人死刑,其余徒刑。
    , D, Y# z  y/ Y4 ~$ q, H0 O1 A( S0 C% Q0 v3 j' Y2 R1 R
    假如把范围扩大一点,10个罪犯,你一拳我一脚,把人打死了,每个人犯罪程度都差不多,这时候怎么办。我觉得可以这样,抽签,一个死刑,其余每个五年。某人自愿判15年,好,这个人免于抽签,剩下9个人抽签。
      y' [0 \3 X0 k* x  V
    * l, a3 B$ z; n8 F: I  L" ^以命抵命,这才是人人平等。0 k0 `( U8 H. \- g, t"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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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0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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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不留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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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46:28 | 只看该作者
    鳕鱼邪恶 发表于 2014-6-11 07:27 ' r5 B) Z8 `& l9 {% J4 k4 D: F
    点错了支持,其实俺是反对;俺是说,俺支持枪毙之!
    # N: K1 X9 H  P% [+ U: W0 C& X3 L6 \% S/ ^* v! f" F  d1 ]9 R
    啥恶魔不恶魔的,你把别人当恶魔杀了,司法自有义务把 ...
    0 q& G2 L, r1 k' h1 j
    - U+ t$ }# X: c' _' w8 U) I/ W0 p
    正义是非常正义的,但还是站在旁观者的立场,说什么话都不用负责,拒绝参加我的游戏。当然,拒绝是你的权力。# ]8 u( a( S% ~' B& Q; ]& f

    - P: D+ _: L4 D我的第一句话,就提醒读者进入司法系统的立场。比如假定你要在死刑判决书上签上你的名字,“鳕鱼”,你难道还不想把各种意见都听一听吗?0 e, A& _& @! {* V2 d1 h

    1 a3 ?: E* R$ Z  N4 |! u$ T“西式的耍嘴皮子,在中国没用,也不应该有用”
    " ]. }+ k7 E% c0 F鳕鱼啊鳕鱼,君可知这句话下有多少冤魂?你太单纯了。
    7 l0 w, W3 f2 j% c4 q/ [1 d1 @4 v9 ?% o$ m" ~

    点评

    西式嘴皮子下的冤魂可是一点儿不比中国的冤魂少~ 讲这个没有说服力。  发表于 2014-6-1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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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0:53:3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1 07:46 3 d6 }1 V, V0 S* D
    辩个P,凶手不判死刑天理不容。玩弄辞藻毫无意义。; G7 V- w: S" h
    0 k. Y3 m+ q- ]7 w6 J, g+ u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 ...
    ' H5 M2 g- z* T+ S
    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意义大了去了。你要追求正义,必须通过玩弄辞藻,即依照法律思路来实现。否则应该从小学武功,长大作大侠。3 y4 _5 r% `5 P8 {3 u3 z

    . X3 t# a" r1 o4 A4 G7 S这个案子主犯是比较清楚的,其他有实行行为的是帮助犯,否则为教唆犯。

    点评

    云南杀一个而是感情纠葛,那杀的小孩就不算人了?就不是故意的了?  发表于 2014-6-12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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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1:00:06 | 只看该作者
    赫然 发表于 2014-6-11 06:42 " H  a3 e, b2 p- t9 h7 i
    判决也要讲后果。轻判实质上鼓励了邪教。这个社会后果非常严重。这次非但要重判,而且要抓住蛊惑者,再重判 ...
    ) V; C$ r% K) O; Q. b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方面如果有业务追求,应往这个方向努力。
    % D; r6 N" i; M9 R. b  E; u) a# g1 k( a: @
    从打击邪教的长远社会效果来说,死刑还是死缓,哪个更有效?表面上看是死刑,其实不一定。他不怕死的时候你杀他,威慑效果不大是不是?
    0 B0 [  Q7 i; ^. E
    8 r- N' U: |- ?# \( p) Z*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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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
    发表于 2014-6-11 11:14:4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12:14 ' D$ C* g0 e( R: m1 i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5 O* |+ C, b" [: x
      M" C; B" h  b8 j1 d$ [! K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2 ]& b& p6 S1 [9 j“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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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发表于 2014-6-11 11:54:4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1:50
    3 E* U6 @, B) n$ k6 A$ U, P8 l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 ...

    . _, k4 g* |4 {8 N! w3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接。美国估计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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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发表于 2014-6-11 12:35:24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4-6-10 22:04
      K0 C* y5 m9 ~1 X0 J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l: h+ S3 k$ P) ~& |: p* f5 E8 k
    ; ^8 _3 o8 _* R. Z; z一级就是premeditated murder,就相当于故意杀人罪,但不分直接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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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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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3#
    发表于 2014-6-11 12:46:5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heinsect 于 2014-6-11 13:04 编辑 ! j/ j. L7 @% o. h6 ]: Q
    冰蚁 发表于 2014-6-11 12:04 ) ]! r. E$ |6 ]% F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
    ( o8 T$ c* [, \$ L6 x% m
    # F& {" ]! U+ Y6 L
    按俺的理解,高院的司法解释和这个一级、二级是对应的,一个指的是有预谋的,一个指的是临时起意。轻重上有差别,但还都是故意杀人。
    / T$ B( z) l7 D2 L7 o$ s) p2 G1 d) s" f" m) k$ z
    肥狐前半部分说的应该是 完全行为能力/责任能力 的问题。这个在法律、医学上应该有明确定义,应该是变态人格和精神病之间的区别,否则就不能分清楚邪教信徒和精神病患者了。变态人格者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对其行为要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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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发表于 2014-6-11 12:58: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0:53
    5 _7 o2 Y/ x( d& O云南高院的例子,强奸后杀害,被害人3岁的弟弟正好在场,摔死。“天理不容”吧?高院二审死缓。玩弄辞藻 ...

    * q/ N1 T+ G3 J% q4 X/ O$ M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个是对罪犯、受害者双方最公平的法则。
    , Z7 z0 X  l- [$ Z* M+ Q  ^
    7 A, c2 e* v% J7 v我现在想起来,这个法则有个例外,就是,比如说,受长期家暴的女方,或者长期受欺负突然发作打死作恶者的,或者是前几年邓玉娇这种杀人,或者是,前几日报道的,丈夫杀死多次强奸妻子的领导,在外流浪17年的,这些情况属于林冲口中的:“泼贼!我自来又和你无什么冤仇,你如何这等害我!正是:'杀人可恕,情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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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16:59: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1 17:01 编辑 6 g8 ~+ @0 i( m1 Q
    澹泊敬诚 发表于 2014-6-11 12:52
      t5 |, }2 X" H1 A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 ...

    1 J6 g  T5 f3 m2 n; |5 W- w! K, \& x$ s5 P! F, B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请问动机怎么写?' |9 \- d+ D, V% e6 F. f0 t8 h
    . Y' A# ^3 ^2 w  I' c# s9 l
    考虑整个案子的context,他的动机何在?“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心声恶意,将被害人打死”?, N6 ~2 I7 p; U3 v

    9 }1 M6 L7 I/ Y: l1 v4 u法官必然要说:这算“事实清楚”吗?要不到手机号码就要杀人吗?) p0 @5 R6 [: s
    0 y9 }: [0 k: y6 w2 u1 ]
    报告法官,这个人有毛病,不能按常人理解。
    * A3 B9 c. v0 _& z( X" n/ d. G8 w1 `% @3 M! f/ w9 x: r
    法官:有毛病?精神病吗?知道精神病你还诉上来?! M1 M+ W* z" L% G
    ; t! w* f) y& [6 X% x- i
    所以,最终必然写成这样:因索要号码不成,认为受害人冒犯神灵,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将受害人打死。$ W" ?; ]3 j/ j0 _7 ^3 B+ E
    + J2 l' b# _% Y& z- G
    文字表述上肯定各取所需,但意思应该是这样,事实也是如此。这样仍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u* v# h) a9 c+ m1 ~4 g' ~
    ) k" c( l) g5 N+ b1 d( I/ F
    张某可杀,这一面人人都知道。张某认识能力不大正常,未达到精神病的程度,但通俗地说是个“脑残”,这方面则容易被忽视。司法系统的系统性的智慧和程序性的安排,使你不能忽视,你必须全面考虑。如果判死刑,也是综合后的结果。
    0 p; G) g( E: z# N5 X9 X
    & Q5 c4 W( Y, [9 J3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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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4-6-11 23:09:25 | 只看该作者
    老芒 发表于 2014-6-11 17:49
    + |  n; C: n: h" T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 ...
    . w7 |$ }* S- x+ e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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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7#
    发表于 2014-6-12 03:09:34 | 只看该作者
    仇恨法,罪加一等。故意杀人罪+ 就是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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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6-22 04:46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8#
    发表于 2014-6-12 07:19:29 | 只看该作者
    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把受害人当成恶魔还是当成人,目的都是杀死她。
    $ H7 p4 s4 n' ]6 f/ m( ~3 a+ \% R0 P如果我作为法官,我会从凶手的行为能力着手。如果凶手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显然不能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凶手不是精神病人,他这种认识错误是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的。0 {1 x% v' k' M5 G) S8 T, P
    纯依靠书本知识做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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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3:30 | 只看该作者
    最后陈述 发表于 2014-6-12 07:19
    4 H% r+ a9 G1 S( A从犯罪构成来说,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均符合法律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尤其是主观方面,不管他 ...

    6 l; `2 Y' k1 S) H是的,我目前也是这个结论,这个问题没有法律规定,只能靠书本知识、靠法理判断。但是不是有点奇怪呢你看?对于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居然没有司法解释,有司法解释的话就很简单了。极可能是我知道太少,也可能确实是新型犯罪。
    5 e1 g: D. c9 @- a7 @0 j
    ' T+ E+ L2 t7 Q& y反驳你的第一段,我原文的一个例子:
    : _  `" ^9 o4 e- k! ?. _6 W某进山打猎,一黑影突然站起,以为是熊,放枪,不幸打死了人。主观方面,把人当作了熊,目的是杀死它。
    0 i4 n3 Q4 u2 P% v# H1 k& M, |8 z9 d9 [% E: e7 M
    招案我觉得应对张某进行心理分析,作为鉴定证据,但中国好像不大看得起心理鉴定?
    ) M" |& T$ e" a3 j. k! z; N$ [- |+ h'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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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楼主| 发表于 2014-6-13 12:47:16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2:50 编辑
    5 x) X8 S; n; N5 N) d# ?
    fish97 发表于 2014-6-12 13:25 ( h/ H' s; r  \2 Y' Z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 ...
    ! I. z# M- }- Y4 E2 o! Z0 O' c
    $ N9 M. q+ i; q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 K2 d/ F1 h) s& I+ V4 ~2 [4 q- G, X8 r2 e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孩的案子,按成年人审,我不知道这个“按成年人审”是什么意思,没搞懂。在中国肯定是不行的,到14岁了可以,12岁不管干什么都不负刑事责任。古代是不是有个秦舞阳还是谁,13岁杀人,很有水平的。
      f. Z6 w# |' ], t
    7 N- Z# q/ d: ^  E3 V他喊“恶魔”,未必证明心中不知道对方是人,好比我们有时激动之下骂“畜生”。这是个要点,你能想到我很佩服,证明思考能力。
    & P0 @$ w" Q5 ^$ I. }.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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