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23:15:10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3-10-17 23:20 编辑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2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查到一点东西:
第770号解释:
(二)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自不得更以納妄為締結契約之目的,如有類此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請求離婚,如妻不為離婚之請求,僅請別居,自可認為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但書所稱之正當理由,惟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業經成立之納妾契約,或在該編施行後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但因此而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仍得請求別居,至妻別居後之生活費用即家庭生活費用,若妻無財產或有財產而無民法第一千零二十六條、第一千零三十七條、第一千零四十七條第二項、第一千零四十八條之情形,均應由夫支付之,倘按時支付而有窒礙時,妻得就夫之財產收益中請求指定其一部以充支付。
还有个有趣的东西:
“重婚罪之成立,必以姻婚成立为前提,婚姻成立依民法第982条规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否则婚姻为无效,不得以重婚论。”(1980年度台上字第184号)
洗心
发表于 2013-10-17 23:17:28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19:2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南非的习惯是称为财政部长。
哈哈,这个好玩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7 23:21:34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1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重婚罪之成立,必以姻婚成立为前提,婚姻成立依民法第982条规定,应有公开之仪式及二人以上之证人,否则婚姻为无效,不得以重婚论。”(1980年度台上字第184号)
也就是说,实际操作中小三小四小五随便包,只要不让大家看到,不搞正式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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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23:27:37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7 23: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也就是说,实际操作中小三小四小五随便包,只要不让大家看到,不搞正式仪式
...
其实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南非彻底。
南非婚姻法规定必须是一男一女,所以同性恋结婚是不允许的。于是就有了一个官司,最终宪法法院判定这个规定需要修改。但是南非议会死活不承认同性恋之间应该使用婚姻这个词,但是又根据宪法法院裁决需要处理同性恋同居的人的相关法律关系,于是就弄出来一个同居法。然后大家发现,这个同居法不仅涵盖了同性恋组成的经济联合体,连小三小四的关系也都保护起来了。{:201:}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7 23:30:42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10: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这方面的立法还是南非彻底。
南非婚姻法规定必须是一男一女,所以同性恋结婚是不允许的。于是就有了 ...
所以说社会要进步,就要靠捣浆糊,越是捣他越是进步。
当然副作用是,不知不觉中,“进步”这个词的定义就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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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23:49:14
多謝仙人,太珍貴了。
第二張離婚協議上把民法條文都寫了出來,確實是時代的進步。
绩溪县一区周村是在安徽省東南部吧?那時是否是中心城市呢?
雪个
发表于 2013-10-18 00:04:50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05:4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立离异协议人:汪观安(男方)程富捐(女方),现年 卅五(男35)卅岁(女30),住绩溪县一区周村。缘 ...
这是和离啊,写得真好
草纹
发表于 2013-10-18 00:11:57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23: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多謝仙人,太珍貴了。
第二張離婚協議上把民法條文都寫了出來,確實是時代的進步。
绩溪县是徽州文化起源地之一,徽州出中国经济史中有名的徽商,传闻(也有人说其实是他最显富)的清末首富胡雪岩就出身此地。所以即使在民国也该是经济文化开化之地。
大黑蚊子
发表于 2013-10-18 02:04:35
草纹 发表于 2013-10-18 00: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绩溪县是徽州文化起源地之一,徽州出中国经济史中有名的徽商,传闻(也有人说其实是他最显富)的清末首富 ...
还是前Core 胡的祖籍~黄山脚下
楚天
发表于 2013-10-18 04:38:40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10:4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多謝仙人,太珍貴了。
第二張離婚協議上把民法條文都寫了出來,確實是時代的進步。
我相信,能写出这样条文的地方是很多的。我父亲是山西人,听他说那时候文化人素质不错,写个东西都比较规范。中心地带跟边远地带的差别可能在于文化人的比例。
从满清崩溃到现在一百年,虽然有很多弯路,但感觉中国结结实实走了三大步:第一步消灭皇权,形成现代国家轮廓;第二步消除赤贫,形成独立的工业体系;第三步实现小康,建立经济超级大国。每一步的时间都是30多年。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8 04:59:48
楚天 发表于 2013-10-17 15: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相信,能写出这样条文的地方是很多的。我父亲是山西人,听他说那时候文化人素质不错,写个东西都比较规 ...
这个可贵之处不在于别的,在于援引的是民国的法条,而非“根据至今有效之《大清律》......”一类东东,或者干脆宗法制度解决问题。
中国当时不缺文化人,但是缺开明进步的文化人。有无数诗书世家,但是顽固得不得了,一切都要依旧例的,他们可写不出这样的契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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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ceusa
发表于 2013-10-18 07:04:22
俺家葛公的籍贯是绩溪,好像公公提过周村。我有机会一定要把这个离婚书给公公看看,说不定他认识当事人。公公是24年生人,38年应该还在老家读中学。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8 07:26:23
graceusa 发表于 2013-10-17 18: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俺家葛公的籍贯是绩溪,好像公公提过周村。我有机会一定要把这个离婚书给公公看看,说不定他认识当事人。公 ...
神啦,一定要问啊
{:207:}{:207:}{:207:}
西行的风
发表于 2013-10-18 08:12:41
楚天 发表于 2013-10-18 04:3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相信,能写出这样条文的地方是很多的。我父亲是山西人,听他说那时候文化人素质不错,写个东西都比较规 ...
我倒觉得消灭皇权有点可惜,可谁让明是最后一个汉人王朝,中国几千年的帝制传统一下完蛋。毛被高呼万岁也是一种回潮。官僚们缺个皇帝做对立面,也未必是好事。
我始终觉得中国缺乏一个超脱各阶层的象征物。其实皇帝作为一个联系传统的大吉祥物很不错的。
真是越老越反动啊。{:226:}
不懂中
发表于 2013-10-18 12:31:26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23: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查到一点东西:
刚才查了一下:关于妾的有关规定,没有往下面继续深入了解,但原文如此:“【解釋字號】院字第1046號【解釋日期】23.03.09
民法親屬編無妾之名稱,其施行前之妾,與家長同居一家,雖得視為家屬,但不適用法律上關於婚姻之規定。故於脫離關係後與人結婚,自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如於結婚後所生子女,其受胎期間確能證明在與家長同居中者,該家長儘可提起認領之訴,不得訴請撤銷其婚姻。【相關法規】民法987.994”。消息来源为:http://www1.hl.gov.tw/webplaw/data/%E5%8F%B8%E6%B3%95%E9%99%A2%E8%A7%A3%E9%87%8B-%E9%99%A2%E5%AD%971.htm。
从以上内容可看,你这里提到的二十年、二十二年应该分别是公元1931年、1933年,当时民法典中已明确规定无妾这种身份了,而且从台湾关于重婚的规定来看,现在已为妾相关规定,估计这三条应该都无效了。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8 12:42:17
西行的风 发表于 2013-10-17 19: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倒觉得消灭皇权有点可惜,可谁让明是最后一个汉人王朝,中国几千年的帝制传统一下完蛋。毛被高呼万岁也 ...
皇帝当大吉祥物这个想法并没问题,但是皇帝不争气啊。
袁世凯真说起来挺可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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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12:42:37
不懂中 发表于 2013-10-18 12: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刚才查了一下:关于妾的有关规定,没有往下面继续深入了解,但原文如此:“【解釋字號】院字第1046號【解 ...
妾在民法亲属编中一直是不存在的,只在解释中存在,相关条文还有不少。台湾现在的民法仍然是在20年代发布的民法基础上删改的,解释是否仍然有效需要看是否有新的解释。这方面不清楚。
重婚的规定,可以看我引的1980年的一个判例关于重婚的界定。
不懂中
发表于 2013-10-18 12:45:43
本帖最后由 不懂中 于 2013-10-18 12:58 编辑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12: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妾在民法亲属编中一直是不存在的,只在解释中存在,相关条文还有不少。台湾现在的民法仍然是在20年代发布 ...
是的,我刚才也初略的查了一下,现在正在查后面新的有无?
从湾湾的网站上看见的:
新光.大同.集團負責人大多妻妾兒女成群.當然不外乎財大勢粗.是什麼依據什樣的法律可以行使其正當性?一般人有可能嗎?非婚生子女未經法院認證擁有財產繼承全力嗎?謝謝解答.........
因為 1985 年(民國74年)民法修正以前,
娶妾的後婚姻並非「無效」,而是「得撤銷」。只要「後婚姻」沒有被「前配偶」聲請法院撤銷,後婚姻仍然有效。
白話來說,就是只要妻可以容忍妾,就可以享齊人之福。
也就是說舊民法是「原則上一夫一妻」,但是例外可以「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當然實務上多為一夫多妻)
這種規定是1930年代民法制定之初的規定,
經過半世紀,已經不合時宜,所以1985年民法修正,廢除此種規定,
改成現行的「後婚無效」,也就是「絕對的一夫一妻制」。所以現在即使元配同意,也不可能合法娶妾了。
但是,法律不溯及繼往,而且身分法攸關繼承和親屬關係,
已經存在的親屬關係,不能因為法律修正而喪失,這樣會人際關係大亂。
所以,
1985年以前就已經娶妾的,仍然適用舊民法,
只要妻沒有聲請撤銷,妾仍然合法。
因此造成老一輩的集團負責人當時娶妾,現在仍然妻妾成群。
只能說那是舊時代的產物,現行法已經不可能了。
hushiabing
发表于 2013-10-18 14:18:45
抱朴仙人 发表于 2013-10-17 22: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早期民国乃至后来的港台,一帮个个有小老婆的立法委员民主投票能投出啥?当然会保留妾。只有俩人都摊不上 ...
国家兴亡,匹夫有责啊
晨枫
发表于 2013-10-19 22:53:39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09:03 编辑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7 09: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现在民国的民法里面还有这两条,估计没改过:
关于第1049条:未成年人还能结婚?不能结婚,何来离婚?这是现在依然有效的民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