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D* ~0 b. b( [, ~刚才查了一下:关于妾的有关规定,没有往下面继续深入了解,但原文如此:“【解釋字號】院字第1046號【解釋日期】23.03.09 9 l8 u' ~8 A5 T+ z A4 W1 N 民法親屬編無妾之名稱,其施行前之妾,與家長同居一家,雖得視為家屬,但不適用法律上關於婚姻之規定。故於脫離關係後與人結婚,自不受六個月期間之限制,如於結婚後所生子女,其受胎期間確能證明在與家長同居中者,該家長儘可提起認領之訴,不得訴請撤銷其婚姻。【相關法規】民法987.994”。消息来源为:http://www1.hl.gov.tw/webplaw/da ... 99%A2%E5%AD%971.htm。 B( |3 u. E, L5 Z
从以上内容可看,你这里提到的二十年、二十二年应该分别是公元1931年、1933年,当时民法典中已明确规定无妾这种身份了,而且从台湾关于重婚的规定来看,现在已为妾相关规定,估计这三条应该都无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