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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最高法院今年的四个歧视案(4.6):TDHCA(中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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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6 21:45:3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ynthia 于 2015-8-6 14:52 编辑

FHA的主条款是这样写的:

[I]t shall be unlawful. . . [t]o refuse to sell or rent after the making of a bona fide offer, or to refuse to negotiate for the sale or rental of, or otherwise make unavailable or deny, a dwelling to any person because of race, color, religion, sex, familial status, or national origin.

这句话和Title VII或ADEA的disparate impact条款显然不完全一样——它没有effect、affect之类的直接和“效果”相关的字眼。但是“otherwise make unavailable”是什么意思呢?是聚焦在行为(make)上?还是结果(unavailable)上?

还有,1988年,国会修改了FHA,增添了不少内容,其中有三条比较特别,是专门宣布某些行为不违反FHA的:一、各级政府限制房屋最多可住人数的规定;二、歧视贩毒制毒人士的行为;以及三、某些房屋价值评估行为。这三条,尤其是最后一条,字面上都和行为的(种族性别等)歧视性动机没有任何关系,最后一条甚至专门写了不禁止房屋价值评估专业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考虑除种族、性别等等不可接受的因素以外的因素。那么,人们就不免要问:如果FHA本来就只禁止有意歧视,还需要专门把这三条拿出来豁免吗?这种修改是不是说明了国会的本意确实是禁止无意歧视呢?而且当时已经有很多上诉法院认定FHA禁止无意歧视,如果国会的原意并非如此,是不是应该趁此修订的机会说清楚呢?反过来,既然国会没有澄清,那是不是就是默认了上诉法院的意见呢?而反方的回答是:说得再多,也不过是1988年的国会没有对这个问题明确表态罢了,怎么能从中推出1968年的国会的原意呢?专门加上几条豁免也不是什么奇怪的事,不过说明国会想澄清这几个特殊情况而已,或者再“犬儒”一点,不过说明有一些游说集团特别关心这几个特殊情况而已。

结论就是:其实FHA的文本要往哪个方向解释都可以,就看你是支持还是反对“无意歧视也是歧视”这个理论了。

于是,圣保罗市政府向最高法院申请受理,希望最高法院最终解答这个问题:FHA到底是否禁止无意歧视?

2011年11月7日,最高法院决定受理,庭辩定于2012年2月29日。

但接下来的发展就和法庭运作完全脱节了。首先,在1989年制定FHA实施细则时专门明确回避了无意歧视这个问题的HUD突然发力,在11月16日公布了实施细则草稿(后面签署的日期是10月4日,正式实施细则于2013年2月8日推出),宣布FHA禁止无意歧视,还给出了一套具体判案原则。(在TDHCA案的庭辩中,Alito大法官提起这个草稿出台得好像太是时候,联邦首席检察官Verrilli回答说:“要是大家认为政府在这种问题上只要七天就可以搞完一套实施细则制定过程,我觉得也太高估政府的效率了。”)然后,多方人士——包括司法部分管民权的副部长Thomas Perez(后于2013年7月23日出任劳工部长)和前副总统Mondale——纷纷联系圣保罗市长,提醒他无意歧视原则何等重要,希望市政府主动取消上诉。

最后,2012年2月10日,市政府宣布取消上诉,重回区法院就具体事实进行诉讼。有一种说法是司法部拒绝参与两个针对市政府(在其它事上)欺诈联邦政府的诉讼作为回报。(司法部不认同这一决定与市政府取消上诉有关的说法。)2015年一月,市政府与两位原告达成协议,在该市Business Review Council(大体就是工商业主协商会议)中保留一席给出租房东,任期三年,其中一位原告为首任,另承诺每季度与两位原告协商开发计划。此案的其余部分至2015年六月尚未完结。

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又一次宣布就“FHA是否禁止无意歧视”问题受理上诉。这一次的上诉方是新泽西州Mount Holly镇政府。该镇的Gardens小区的329所民宅中居住着1031位居民,其中475位为黑人,297位为西裔。区内非常拥挤,房屋年久失修,犯罪猖獗。2003-2008年间,镇政府决定拆除该区大部分房屋,建造新房,按2008年的计划,准备建造520所新房,其中56单元为低收入住宅(其中11单元优先供应现有居民)。现有居民反对此计划,控告镇政府的行为对少数种族居民造成负担,属于无意歧视,第三巡回庭也表示同意,于是镇政府向最高法院上诉。此案庭辩定于12月4日。

可是关心这个问题的人又一次失望了。11月13日,诉讼双方达成协议,由镇政府尽快建造44所新房,其中20所供现有居民居住,另向7户愿意搬迁的居民提供补助。(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居民陆续搬出,当时该区已只剩下约60户居民,此协议涵盖了参与诉讼的50位左右原告。)于是,最高法院又一次失去了解答这个问题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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