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在2003年Grutter v. Bollinger的判决是,racial quota违宪,但是学校为了让校园有一个多种族,多文化的氛围,让学生更好的了解其他的种族文化,将种族作为录取诸多因素中的一个是可以的。加州的这个提案就是根据这个判决来写的。因此按照目前最高法院的标准不违宪。但是2003年时,Sandra Day O'Connor是中间票,Grutter v. Bollinger的判决是她写的,过去十年,最高法院的位置向右移,现在的中间票是Anthony Kennedy,而且白人在过去10年对Affirmative Action的反对意见不断加强,因此未来几年内,有可能最高法院判决AA违宪。去年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我读过的觉得最有道理的看法是最高法院将affirmative action的标准提高到了不可能达到的程度。今年affirmative action的案件是Michigan的禁止AA的法律(同加州的209号类似)是否违反民权法案,Schuette v. Coalition to Defend Affirmative Action。我读到的评论几乎都认为最高法院会判决这一法律合法,但是现在还不到判决AA非法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