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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抱朴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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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里的旧时代人权一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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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12-1 00:01
  • 签到天数: 2488 天

    [LV.Master]无

    101#
    发表于 2013-10-19 02:50:3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3-10-19 03:31 编辑
    3 L# t2 y6 R# a: r6 ~+ G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9 02:21 , x8 T" H; [$ s5 }8 I  [
    举一个例子,济南市。普及到济南的市区跟下面的县乡的时间肯定是不一样的,北京,上海,也是如此。以民国 ...
      ^7 C2 p3 V# ?- H5 I/ A& A

    , ?$ u" ?! Y3 P; B- ]换亲也算是残余吧,八十年代初还有的。* T1 F8 @8 D* z2 B9 H* T

    6 F# r! n. y% V- @: P# E2 ?利用妻子进行性贿赂的,也算世界各地普遍存在的事情吧。只要存在利益交换,这种事情在世界任何一个文明都不可能完全灭绝吧。
    * r& {2 R9 K) A  b6 G  ~
    2 I, }) E: i0 @. v个例永远存在的。3 ~- ~% x5 S: X* \( u
      u- ]3 k' W1 T( n8 H

    + J! ~' y8 O. _6 a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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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02#
    发表于 2013-10-19 03:18:29 | 只看该作者
    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康,人均收入达到多少多少,那不还是有一贫如洗的么。全社会普遍达到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也还是有多少多少万一字不识的文盲。为什么一定要盯着小比例呢?你这个算法,美国也不行啊。美国社会买卖妇女/儿童,养性奴也都有发生。
    8 z0 f7 e* i8 F& ^( I% \
    1 s) X/ H# ?3 S. n' e- P8 s1 O1949年后,妇女解放是伴随土改一起的。在土改中,土地按人口统一分配,不论男女都可分得一份土地。妇女经济上独立,再加上农村基层政治工作,法律法规的保障,典妻/童养媳这种在农村消除得很快。49年前的民国政府玩不来这套,只会订立无法落实到底层的法律条文,走走形式,过场。等49年逃台后,小蒋开始学土共,搞土改,让底层经济上能独立自足,台湾的面貌才开始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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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人数 1爱元 +4 收起 理由
    云淡风轻 + 4 谢谢!有你,爱坛更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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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2-4-16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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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分神

    103#
    发表于 2013-10-19 04:01:5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水风 于 2013-10-19 04:07 编辑
    , d9 z  Y4 W0 L; J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9 03:18
    # g" \. K8 a. V* p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 ...
    ; u! |. y, S4 @8 q5 C

    * q  [! ^9 s3 x1 y1 M& V, H$ m看起来是我语言能力严重下降了。@橡树村 8 b4 X5 a8 v$ ]3 D5 m+ _
    $ t# O# }; N" D
    我讲的就是比例问题。比如说整个北京市,1950年的童养媳总比例是1%。但北京市区的比例是0。2%,而大兴县的比例是3%。具体到大兴县,县衙所在的镇的比例是0。5%,但边远的永贵乡的比例就是5%。(这个是打个比方,与实际数据完全无关)。所以,你说北京市在1950年到底童养媳这个问题严重不严重阿?
    6 \, f9 K8 p( w3 ]5 h5 p, O: B6 |3 M
    市区的0。2%当然是很不严重了,但0。5%就说明有点问题。但对于永贵乡的人来说,就是很严重了,5%阿。每20对夫妻里面就有一个是童养媳。
    , u* Q+ }5 w, d6 `& s2 W* z
    4 I- I  H+ i! z& q' o8 L中国城镇与农村的巨大差异,是在不断的弥补中。但你要讨论旧时代的问题,这个差异就根本避不开。所以我才说要分开来说。( T* z8 k* E" B4 J1 c  h0 q# R
    , P( C9 G3 Q; S* E
    再有一点,不要相信什么历史统计数据,所有的数据,都是越在大城市,越准确,越在小地方,离真实的数据越远。这个问题,不仅仅是以前,现在也依然存在。所以,即使民国历史上所谓的新文化运动,搞得移风易俗,有很大的进步,那也是在大城市,在边远农村,还是老一套。真正把老百姓给运动起来的,还是要靠共产党。虽然运动的过了头。
    4 R1 Y0 v) p4 g" e: n! {" F: P; S9 g* B( ^' a1 I8 ?& g9 O9 i% m
    刘巧儿和小儿黑结婚的前后,不就是这样么?这还是作为移风易俗的典型案例来进行宣传的。可想而知在此之前有多么黑暗。' c% ]9 R2 ~: w& i4 t! V9 y

    " C" ~- }8 Z  a5 d+ C5 Y: S这下子我说明白了吧?

    点评

    明白了  发表于 2013-10-19 04:17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5-12-10 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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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筑基

    104#
    发表于 2013-10-19 04:48:32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8 09:43
    / G3 a' t1 m7 R: _" Q6 @7 P: ^! a回国入关的时候,小孩怎么算?先在驻泰国的领馆申请旅行证?

    / m. v8 V' r' F- l具体操作方法不知。但既然到泰国越南找捐卵者和代孕妈妈甚至有”团购”一说,在新生儿入境时应该问题不大吧。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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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105#
    发表于 2013-10-19 05:24:56 | 只看该作者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15:01
    ) l5 H% w6 i' P2 b/ ~看起来是我语言能力严重下降了。@橡树村 $ U9 O) K* Q( I

    2 q1 {% I" s8 c0 \我讲的就是比例问题。比如说整个北京市,1950年的童养媳总比例 ...
    . U) h8 ]5 m/ y( Z: u8 G  k

    - x& v  D# e: w/ s3 O* z8 o" v哈哈,气死妖道。没说明白。
    ( I: ?, e: X6 [$ J( Y* H
      W) R& ^6 p( t& z. J% E! b( h  g5 F  m$ k( M7 j2 {2 E; D$ h

    7 k) m2 d2 J& v1 l$ I1 S0 E# B新啊旧的,对国家范围才有意义。具体到一个村的我始终认为意义不大。土共建国后的一系列运动是相当彻底的。到54年的时候,婚姻法也贯彻下去了,妇女的启蒙也差不多了,开始要做半边天。那会儿的婚姻主要矛盾在如童养媳离婚改嫁,寡妇改嫁,包办婚姻等等这些。娶童养媳,典妻这种陋习消灭得很快。倒是如今,反而冒出个别典妻的案例。所以我认为以建国到建国后5-10年左右为新旧时代划分没什么不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6#
    发表于 2013-10-19 23:34:4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13:19 编辑 % u' [+ b) A1 d) @" F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5 17:22
    2 A! [( h0 c- o2 l人民網上有一篇討論:
    0 R! s* g: l5 N1 a. P: [, `9 [9 \3 i2 l$ h! m' g+ C
    从典妻到代孕,困局如何解

    1 c/ z4 L3 s1 {+ ?% [0 u/ W& K/ ?* u: I' B* ~# l
    说的难听点,这就是自愿为娼还是被拐卖后被逼为娼的差别。或者说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不管后者是否自愿,后者是没有选择权力的。很奇怪,北辰会为典妻辩护。换句话说,代孕在现代中国不明确违法(个人认为应该立法,明确规定合法和非法的界限),但如果你认为代孕和典妻没有差别,你愿意在现代恢复典妻制度吗?

    点评

    想請晨大移步到我#51樓的回覆,幾天前我已寫下: "典妻和代孕,我的看法和仙人一致,這都是違法的犯罪行為"。  发表于 2013-10-20 10:48
    正是这样。典妻是野蛮做法,绝对不能恢复。个人认为有偿代孕也应该禁止,但这只是认为而已。  发表于 2013-10-20 09:49
    如果自己不愿意典妻,反而同意典妻制度,就违反了伦理的普遍和可置换原则。  发表于 2013-10-20 09:46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7#
    发表于 2013-10-19 23:40:37 | 只看该作者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2:56 ' [/ @3 _3 n1 [+ c( B5 o
    謝謝村長的討論回覆。8 Q2 N% d- {9 [' |1 T# K

    ( M- y2 ^" Y# g5 \" B"女人是男人的附属品"源自三從觀念: 在家從父,出嫁從夫,老來從子。 這個傳 ...

    / ?" V" j9 N: }' K典妻与代孕有原则的不同!后者是self employeed,前者是part of slave trade,as a victim。
    8 V4 |/ Y9 m4 _' q' [4 G+ F
    2 {* ~5 X, Z2 c5 e8 U6 Y人民网上的文章多了。你提到的妇女解放仅限于中心城市,而且在新潮妇女中。这是当时中国的精英阶层,与普罗大众有很大的距离。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8#
    发表于 2013-10-19 23:48:17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3-10-19 23:34 ( p/ P5 Z* X. K2 e  L9 S# K# S
    说的难听点,差别与自愿为娼还是被拐卖后被逼为娼的差别。或者说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别。不管后者是否自愿, ...
    4 B  U8 W+ _" C$ z& L0 }: E! U1 P
    晨大这个比喻很形象。/ z9 J9 m6 t; g0 ^  R+ j
    说不出所以然,但总体感觉,典妻与代孕的差别是很大的,虽然都有金钱交易,都以出租子宫为基础。$ J7 Z( L1 |7 A2 k8 B7 e; \+ K$ D
    有一点模糊的感觉不知对不对,典妻中的妻,不是具有独立意志的人,本身是一种物化的财产;而代孕,则是建立在独立人格上的自由选择,或许为生活所迫,或许为捞快钱。9 q  N7 t0 }  [; {3 h
    并且,虽说二者都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但在实践层面,在民国相当长时期内,典妻事实上不受法律约束,相反,典妻契约,事实上被当时的司法或当地风俗所默许。但代孕却从一开始就处于非法状态,司法的打击力度上也更加深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09#
    发表于 2013-10-19 23:49:14 | 只看该作者
    鹤梦白云上 发表于 2013-10-16 20:40
    ( l- Y. a2 h7 G3 ~典妻、代孕,本质上都是“借肚皮”,时间短就叫“租肚皮”,很难说有本质的区别。过去浙江那边的民间就是 ...
    ) g( J& \7 s+ d$ D7 v* F" \3 a1 Y
    代孕可以等同与“租肚皮”,典妻中,“租肚皮”只是一部分,被典的妻子要做所有的家务,实际上是一个负有生育职责的女奴。两者不能等同。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0#
    发表于 2013-10-19 23:54:05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3-10-19 09:58 编辑
    ' N8 ^' l3 t7 W# E7 G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7 10:31 ) I7 Z% w9 _/ \- P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 K" C( m) n* K$ ]6 L

    - N. V5 ]( M9 @7 B' _, |# f这只是双方的agreement。由于代孕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有人违约而被告上法庭,这样的agreement无效。还需要有别的什么感想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1#
    发表于 2013-10-20 00:09:19 | 只看该作者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8 - i! a+ x) v. _6 `* a: t
    謝謝冰蟻的理性探討,這是我一開始對典妻和代孕兩者是否相同所提出的一個疑問,在和朋友討論的過程中,我 ...

    * U$ ~' K  N: @: v( h你这是以偏概全了。典妻的法律意义很清楚,不管是民间概念还是契约条文;代孕的法律意义并不清楚。你列出的这些不准外出、不能见丈夫(如果有丈夫的话)和家人,这些都是一个契约里的条文,而且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文。这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情况。以这样的个例无限推广,得出代孕和典妻等同,这是不对的。- o1 {' d6 c7 f

    5 _* g% D/ O' b9 r& y我的长辈在民国时代至少是既得利益阶层。如果没有共产党,我(还有我的父母辈)从小的日子会更好过。但这不妨碍我对民国时代的看法:民国时代出现了很多现代化的苗子,但实现高度不均匀,意愿与现实高度脱节,还存在太多的黑暗和罪恶。正是这些黑暗和罪恶,最终葬送了民国,如果不算偏居一隅的台湾政权的话。现在的中国大陆也存在这很多黑暗和罪恶,但一般共识是还没有到需要推翻的地步。这就是差别。这肯定歪楼了。但个人猜测你的反应不在于为典妻或者代孕正名,而是为民国正名。这才有了这么一段歪楼。

    点评

    说的是:互相切磋,共同进步。谢谢。  发表于 2013-10-20 03:16
    我的疑問已經得到一些不同方面的思考,大家互相切磋,共同進步,謝謝。  发表于 2013-10-20 02:51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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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
    发表于 2013-10-20 00:12:12 | 只看该作者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06:43 " r2 \7 u( q! w$ C# l$ {$ Z- F
    我一直在等着有人跳出来,可大家看了半天,光顾着歪楼了。就是不谈正题,没奈何妖道只好自己出手了。
    4 z8 y- B. [. `* ^5 l. l1 Y$ t& u+ b4 Y9 @$ v% j
    仙人 ...

    " j! W; e8 ~4 J5 F6 z换句话说,没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只是一个备忘录,申明双方的意愿。一旦出现违约,enforcement只能通过道义手段(比如羞辱对方),但不能合法地通过强力手段。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3#
    发表于 2013-10-20 00:15:56 | 只看该作者
    冰蚁 发表于 2013-10-18 13:18 . a" E% Q/ J1 |# R. T; }  O
    我没绕明白你的思路。这东西就是我上面说的看比例呗。和识字率,脱贫率什么的一样啊。中国社会从温饱进入小 ...
    6 L0 `3 N% J# g3 J" l4 R
    存在不等于合法。如果你在美国找出一个人养sex slave,报告警察,你看他是不是被起诉?sex slave被强行带走交给social service?

    点评

    老大,木在说是否合法的问题。是在讲新旧时代的划分是不是应该具体到每个具体地区的问题。然后用犯罪率打了个比方。  发表于 2013-10-20 00:23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8-9-19 04:17
  • 签到天数: 311 天

    [LV.8]合体

    114#
    发表于 2013-10-20 00:40:09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3-10-20 00:09 ( C: [  a, s9 F- K* [
    你这是以偏概全了。典妻的法律意义很清楚,不管是民间概念还是契约条文;代孕的法律意义并不清楚。你列出 ...

    7 O0 O. j: V. c) G9 V& r我想晨老大可能是误会了北宸MM的意思了,她不过是在拿当今的代孕与旧时代的典妻作比较,并无为民国正名之意。4 e+ |9 _% R1 U: ?

    " H% n7 X/ g2 |7 p/ p3 K/ v其实无论民国也好共和国也罢,都是中国人,都是中华文化的传承,传统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两岸人民都在努力致力于社会进步人民生活幸福,旧时代卖儿卖女,典妻为奴的也不止中国一国所有,现代社会的代孕更是全球都存在的伦理问题,所以我感觉这个事情若是只止步于国家民族的范畴恐怕有失公允,其症结点我个人认为还是在于贫困问题。

    点评

    平沙说的这些话都是大实话,不懂为什么在爱坛这么多聪明人却不接受...  发表于 2013-10-21 11:31
    謝謝平沙。  发表于 2013-10-20 02:33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昨天 10:40
  • 签到天数: 3212 天

    [LV.Master]无

    115#
    发表于 2013-10-22 06:56: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Pipilu 于 2013-10-22 07:13 编辑
    ! _, N5 W2 X% o# s9 L" T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14:38
    2 F/ x$ T) D* v8 l( h(解釋:在典妻方面的其中一種情況,丈夫違反妻子的意願強迫典當妻子與他方。    t( l& E& G- N8 ~# |: G6 H
               在代孕方面,代孕者在協議期間不能見丈夫孩子,不能隨意外出,如果受孕失敗必須配合客戶進行第二次的手術,如果意外流產並判定不 是客戶所導致時,代孕者需退還客戶的所有費用)

    / r4 I4 t- E4 T5 }; k$ w
    " E9 S/ Z* j0 g) Z, b后知后觉才看到这篇文章,我的一个疑问是:北宸举的例子代孕的女性是已经成婚有丈夫而且有子女,代孕的事情经过丈夫同意,更可能丈夫主动促使这件事情的发生。% H4 Z. ~+ T. U7 p/ n

    7 ]2 o4 ]8 u* T我的观点是,代孕是未婚女性的行为,是她自己的决定,是没有家庭的,北宸的例子是个特例而不是普遍现象。( _9 c5 b: v; S) c

    : g3 F! \% E& B+ b' D+ _如果假设代孕的女性是已婚且受到丈夫的操纵或逼迫,当然和典妻一样。但是在中国现在的情况下,我认为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这也是典妻和代孕本质的区别。

    点评

    多谢,长知识了。中国的情况也是已经育有子女的情况多吗?  发表于 2013-10-22 13:43
    代孕比较多见的是已经成功育有子女的,是否有婚姻不一定,但是生过孩子几乎是先决条件。一些允许代孕的国家里,生过孩子被列为必要条件。  发表于 2013-10-22 10:38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7-7-3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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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116#
    发表于 2013-11-1 16:53:00 | 只看该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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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17#
    发表于 2013-11-1 23:16:24 | 只看该作者
    做客地球 发表于 2013-11-1 03:53
    $ c8 U$ R3 `8 e1 S. V( K7 g1 l
    俺读书少,文化底子薄,愣是看不懂,麻烦麦帅解读一下
    - [8 y3 z2 h) g  o9 [" W- Y/ `6 h/ |' b1 R
    @MacArthur! j( P& }. z' }6 l2 e

      u" ~( G: X1 y5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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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心
    2023-3-1 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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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Master]无

    118#
    发表于 2013-11-2 00:23: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MacArthur 于 2013-11-1 12:43 编辑
    ( y( D- t; h/ S0 V' {6 |% u1 q
    李根 发表于 2013-11-1 10:16 7 V' v6 ]  d# f2 v! f
    俺读书少,文化底子薄,愣是看不懂,麻烦麦帅解读一下
    $ K5 ^: J9 w( U! x, Q
    卖字人李树贤,因家中困难,实在无法养活小女梦玉,经中间人李贵龙先生从中撮合,卖与廿里堂季学礼大人为第三房小妾。小女李梦玉,民国十三年五月四日生。今年今年尚不满十四岁。季学礼大人纳小女梦玉为内室校(),遵愿季氏家规,即时分赏月银岁钱,并不得当丫头做粗活。季学礼大人对此并无异议。现今给付中间人李贵龙大洋壹拾伍圆(中介费15块大洋),卖字人李树贤大洋五百圆。今人钱两清,李季俩家不得悔约。今工书为证。' r( A( F8 e/ p# P

    : g4 N; T6 U) q( i卖字人  李树贤
    - N* k' L5 ~+ a% y. H$ y$ b担负人  王和檀$ N0 \! c3 {9 l- A3 _' @" Q
    中间人  李贵龙  \: j5 k/ c/ b9 v# A* x
    执笔人  马圣宁
    8 ~- ?$ z( m1 A  R
    + G. t! o" {& O$ r6 E民国廿七年(1938年)四月十五日
      y) r8 y! n) l- q6 h; g0 ~% s' U# R: p. n; Y( e. S5 v; U
    ××××××××××××××1 I" y" I" ~4 U* X2 u, R

    5 W) B, w! h8 e8 `1 E这么小的图。。。 我的眼睛啊。。。
    4 @5 y. b* h) q, m5 p2 \: [1 V% B7 @5 }1 x( O' g

    ) h9 s! R1 p; t3 j& o
    * K  e- ]3 ^  t. ?7 G) F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4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2488 天

    [LV.Master]无

    119#
    发表于 2013-11-2 01:24:54 | 只看该作者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1-1 11:23
    & g/ F* H6 R3 P) J6 \+ R卖字人李树贤,因家中困难,实在无法养活小女梦玉,经中间人李贵龙先生从中撮合,卖与廿里堂季学礼大人为 ...
    ' |7 |- \7 t, V) @: d+ h* ~. K
    麦帅辛苦啦!!!! P) ^3 }- I4 ]$ c+ R  w/ y! L

    ' o# V' _3 C: X1 T0 B9 I' x. \那几个字俺觉得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0 ~- |+ m4 V. F1 g* u. p: j( B% z- j: x4 w- u
    要问俺是怎么看清的呢?) ^, a, D' d# C& j7 h

    + t0 `! u6 |4 ]4 m) J) J2 H& R新开个窗口看图片,然后按Ctrl+放大,然后就看清了
    $ e/ v/ _& c) G3 X6 I( |% }: t
    5 |& |* \* y0 f* E. o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3-1 00:08
  • 签到天数: 2397 天

    [LV.Master]无

    120#
    发表于 2013-11-2 01:45:49 | 只看该作者
    李根 发表于 2013-11-1 12:24 ! `4 G+ ~6 B( V4 J. W7 T# x
    麦帅辛苦啦!!!; {6 b* c& k& w8 `" S

    5 B; @# v: x; s* x/ w那几个字俺觉得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3 V( u9 x4 @: H
    按Ctrl+也没用。。。 低解析度图片放大了也是颗粒。。。
    + [" K( ]7 b8 @4 r, b, _" i6 Q3 o$ }$ h
    已更正。。。 其实是“即时分赏月银岁钱”。。。 写字的肯定一分心,想到了“赏月”。。。2 A8 P$ N& P/ i  w' L2 I/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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