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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夫妻倒票门涉及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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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23 00:08: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凑够积分看成人内容
热度 11已有 153 次阅读2013-1-21 13:10

目前是刑拘,在公安手里,之后是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看有没有犯罪。

我的猜测是从公安到检察院这一步就走不动,不立案,风头一过只有放人。刑拘了不立案是可以要求司法赔偿的,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有没有犯罪,看什么?就看以下的文本:

“《刑法》227.2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什么算“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了数额:5000元。

很简单,很清楚。

3种文本,刑法、最高法或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人大的立法解释,加在一起,可以定义“有没有犯罪”,所谓罪刑法定的“法”就是指它们。此外的任何文本不得定义是否犯罪。

公安部门是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按照《宪法》它是“机关”,和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并列;按照行政体系它在国务院之下,是行政机关下的部门,这团乱帐从来也没有理清过,学者的抱怨很多。现在是公安部门把可怜的小夫妻刑拘了,它的依据是所谓《四部委通知》。

四部委是4个行政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发改委,铁道部,级别是国务院下的部委和经法律授权的局。它们出的文本叫做“部门规章”,算作广义的“法”的一种,但是位阶很低,仅高于比如说杭州市公安局的地方部门规章。而这个《四部委通知》从形式上看连规章也算不上,大概只能算“有普遍约束力的其他文件”,其中规定: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

其中“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句话涉嫌越权,越了解释刑法的权。这个《四部委通知》是没有权力确定什么行为是犯罪的,差十万八千里,“属于”还是“不属于”不由你说了算,只由前述刑法相关文本决定。这个《通知》只是给了公安部门细则,哪些人你可以拘起来,看情况往检察院送。检察院是司法部门,离你行政部门的利益远一点,脑子又清楚,现在搞得这么丢脸,人家会接这个烫手山芋?我看不会。

况且,仔细看《通知》中的条款,也有可推敲处。100元的票它收200元,那是“并非法加价牟利”;100元的票收110元,10元是代办费,票还是100元,所以不能算“并非法加价牟利”。这么说成立的话,那连违法都算不上。

这里,大家应该已看出了问题。公安部门做的事,刑拘,是在执行司法职权,看上去是一个司法部门;但是它的依据,《通知》,是一个行政文件,和种种利益纠结在一起。公安部门的角色很拧巴,面目太模糊。部门利益和大众利益,有时候你对,有时候我对,行司法权的部门应该中立才好。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4-6-29 02:36
  • 签到天数: 2184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3-1-23 00:38:29 | 只看该作者
    挺不合理的。。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8-28 01:10
  • 签到天数: 1748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3-1-23 03:05:03 | 只看该作者
    国内的法律制度化没有建立完全,谁都认为自己可以对法律的解释,甚至设立插一腿,党委就不用说了,基本认为自己是法律它爹。

    点评

    +1  发表于 2013-1-23 07:53
  • TA的每日心情

    2024-10-16 16:09
  • 签到天数: 835 天

    [LV.10]大乘

    地板
    发表于 2013-1-24 19:34:27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这两口子起码够不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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