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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理解华为vs李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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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 23:5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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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1:43: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五月 于 2019-12-5 15:45 编辑

    理解华为vs李事件需要非常多的知识积累

    这个事件说大不大,说小不小。但是由于各种巧合,想要正确理解这个事件需要非常多的知识和经验积累。
    其中有些知识非常偏门,而且不但偏门,甚至违反人的直觉。因此一般人根本不可能搞清楚是怎么回事。
    加上一大堆自媒体蹭热点。蹭错了没有成本,蹭对了一篇推文就是上百万的点击。所以自媒体简直疯狂了。
    再加上一帮公知,原来已经被过街喊打了,借着这个事件,又还魂了,怎能不奔走相告、喜大普奔?
    再再加上估计有些敌对势力暗中操纵(当然余承东转发的那个美国黑手的推文也是个蹭热点的胡扯),
    再再再加上华为的公关实在烂得一笔叼死,
    几种因素叠加,形成罕见的全网狂潮。

    要想理解这个事件,需要以下知识积累:

    1. 公安是怎么立案的,一个案子为什么能立案,另一个案子为什么不能立案(绝大多数律师并不了解这一条)
    2. 公检法平日是怎样相互撕逼的(绝大多数律师并不了解这一条)
    3. 判一个人有罪到底靠什么证据,或者法官到底靠什么判一个人有罪(绝大多数律师并不了解这一条)
    4. 天朝突然抽风搞了司法进步大跃进是怎么回事(绝大多数律师甚至司法人员并不了解这一条)
    5. 一个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下会被宣布无罪释放?(绝大多数律师并不了解这一条)
    6. 天朝十年来有多少案子能拿到行政赔偿和检察院道歉?或者传说中的检察院道歉你见过吗?(绝大多数律师并不了解这一条)
    7. 大公司政治是怎么回事?
    8. 大公司跟政府的说不清道不明的关系是怎么回事?
    9. 华为这个奇葩公司内部怎么运作的?
    10. 泄露公司机密罪和敲诈勒索罪怎么定罪?
    11. 保释是咋回事?
    12. 超期羁押?(大部分经济刑事案件都会有延长羁押期的现象,羁押期可以算刑期)
    13. 天朝的自媒体是如何恰饭的?
    14. 2016年美国大选中毛熊是如何通过引导网上舆论的
    15. 天朝的公知们是什么货色
    16. 阅读《乌合之众》

    以上16个方面有的方面非常冷门,很多从业者都说不清。因此这个事件显得错综复杂,99.999999%的人根本搞不清楚脉络。

    碰巧我对以上16个方面都颇有研究。具体就不说了,要说清楚得连载个十几篇,抗好多头铁牛。我就说结论:

    1. 华为法务没什么错,法律上,道德上都没什么错
    2. 立案和“超期”羁押不是什么华为“动用资源”形成的,就是公检法的惯例
    3. 李某按照天朝司法惯例本来要蹲3年到10年大牢的(看他有没有退回30万)
    4. 因为大大的司法改革,馅饼掉到李某头上,李某只蹲了251天竟然就出来了,更稀奇的是竟然收到传说中的检察院赔偿和道歉
    5. 华为的公关非常之烂,烂得如同一坨屎,原因是公关的头头是早期跟任爷的,水平一直没有上来,但是人一直没下去
    6. 敌对势力 + 公知 + 蹭热点的自媒体 + 乌合之众的 网民,合力形成的狂潮 (当然敌对势力起的作用应该不大)

    我简单梳理了一下,大家将就着看吧。

    李复印了公司资料作为造假证据  -->  向何索取钱财 --> 何不得不答应  --> 李取得了华为正常的N+1补偿  -->  同时何套取了部门活动经费20万加上自费10万支付给李  --> 何部门的人发现活动经费没有活动从而举报  --> 华为稽核人员发现  --> 何和盘托出  --> 华为发现资料被李带走(估计同时涉及欺瞒、误导政府的内容,因此华为不敢多提)  --> 华为法务从何某那里发现尼玛李某还有敲诈勒索的情节和证据,太好了,敲诈罪比泄露机密罪好使多了,快去报案吧 --> 华为向公安局提供转账记录(物证)+何的证词(人证)+敲诈的逻辑  ---> 华为同时还举报了何以及何的三个同事职务侵占(这四个人的案子还没判,目前保释状态) --> 龙岗公安立案(举报人有这么确凿的物证、人证加犯罪逻辑一般100%能立案)  --> 龙岗检察院按照惯例批捕  --> 李被逮捕  --> 李申请保释被拒(中国一般不给保释) --> 公安移送案卷给检察院  --> 这时候重点来了!!!:司法改革了!!!检察院原来批捕的案子按照新的标准不能起诉了!!  --> 检察院退卷给公安要求补充侦查  --> 公安蒙逼+气愤+不知道该怎么做  --> 公安延长羁押时间补充侦查  --> 检察院还是退卷  -->  公安气愤(你TMD当初批准逮捕的时候不这么说啊,累觉不爱)  --> 检察院按照新的司法精神有错就改,给予李无罪不起诉,并赔偿,道歉(2019年以前全国每年几百万个案件,赔偿道歉的案子可能一只手能数过来)  --> 引发舆情  --> 华为的烂公关开始粗暴删贴  --> 自媒体+公知开始撕咬。。。。。。。。。。

    补充一点:李的那个录音其实对于证明他无罪完全没有用。这一点是逻辑常识。李的录音笔早就被公安查获了,后来也还给他,里面的录音内容也没少。李公开提到自己老婆找到录音云云其实是想误导舆论。


    这个事件还有一个好玩的尾巴:

    李某收到的30万到底退了没有?


    如果没有退,那事情就很有意思了。何某甘愿犯职务侵占罪也要给李某20万,这20万算什么款呢?
    民间借贷款?货款?赠款?或者说是李某赔何某谈笑风生2小时的劳务所得?

    何某现在有官司在身,正处于保释状态,现在不敢说话。等何某的事情了解了,何某会不会起诉李某追回20万呢?

    呵呵。




    ===============================================

    下面贴一份敲诈勒索罪的判决书,大家可以体会一下我朝的司法实践,感受一下李某的狗屎运。

    请注意,下面这份判决书里面罗列的证据,法院自己也知道基本都是胡扯,根本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只有第12条证据才勉强算证据。

    (12)被告人周兴登的供述,证实其在浙江务工时,从别人处得知杨仁平盗窃槽木小学三万元公款的事,于是其从浙江返回奉节,找到杨仁平谈此事,并说报警可能对杨仁平教师工作有影响,让其另外拿二万元私了,杨仁平同意了,退出盗窃的三万元后,又另外付给我现金15 000元,并出具一张5 000元的欠条,后来分几次将这5 000元也付给了我。


    意思是犯罪分子自己“承认”了。而这种“承认”,往往依赖提审员的高超问话技巧(以前萨苏写过提审员的故事,非常真实,大家可以参照来看,就知道口供是怎么来的了)。这么弱的证据,在美帝早就无罪了,结果在天朝判三缓四,羁押时间算缓刑。


    李案里面有物证(转账记录),有人证(何以及同事的口供),有逻辑(何确实有违规行为,被公司发现后何某的损失确实远远大于10万)。这种案子属于证据确凿,判他3年-10年根本不会有任何争议。

    李某本来铁定判的,突然碰到司法改革,原来的“铁证”都不算数了。这货蹲了251天就出来了,这才叫狗屎运。至于李某说“录音帮了他”云云,基本是胡扯。随便用逻辑想想就知道录音里的“谈笑风生”怎么能证明他无罪?

    ---------------------------------------------------------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奉刑初字第178号

      公诉机关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兴登(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103231377),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奉节县大树镇兰靛村3组。因本案,2008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09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义权,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09)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兴登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书面建议本院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一个月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兴登及其辩护人万义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兴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提取证据清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支持其指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兴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提出已将20 000元赃款退赔给了被害人,请求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周兴登系自首;2、被告人周兴登个人实际得到的现金只有12 500元,故敲诈勒索的金额属较大;3、被告人周兴登已退赔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人谅解。综上,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被告人周兴登在浙江务工时,得知被害人杨仁平于2006年5月26日盗窃了大树镇槽木小学出纳段光香现金30 000元的信息,遂从浙江返回奉节,约杨仁平至奉节县永安镇统爷茶楼,以报警会将影响其教师工作相要挟,向杨仁平进行敲诈,被害人杨仁平被迫答应。2007年6月16日,被害人杨仁平将盗窃的槽木小学的现金30 000元退还后,又给了被告人周兴登现金15 000元,并给其出具一张5 000元的欠条,此5000元后已全部付清。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下列证据:

      (1)文书卷材料关于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2)奉节县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信用联社监控影像资料及对公取款凭条清单、(2008)奉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杨仁平盗窃槽木小学公款三万元一案,奉节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3)奉节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民警巡逻至大树镇兰靛村6组时,发现周兴登在用老虎机聚众赌博,于是将其抓获。

      (4)被害人杨仁平出具的收条及说明,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周兴登已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被害人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5)证人张正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28日,一个年轻人在他上班的信用联社二号窗口,取走了槽木小学的存款三万元。

      (6)证人张德千(系槽木小学出纳段光香的丈夫)的证言,证实杨仁平向他退了盗窃槽木小学的三万元公款,周兴登当时以要向公安机关告发为由要杨仁平再拿二万元出来私了,杨仁平害怕就同意了,并付给周兴登一万五千元现金,剩余的五千出的欠条,后来全部付给了周兴登。

      (7)证人杨仁军的证言,证实其哥哥杨仁平去向槽木小学出纳段光香的丈夫张德千退钱时,他躲在一旁看到对方有三个人,杨仁平退了盗窃的三万元后,另外还补了二万元。

      (8)证人郑昌全的证言,证实其和张德千一起进城去拿杨仁平退盗窃学校的三万元钱,杨仁平把钱给张德千后,我和张德千又一起去把这三万元钱转到了学校的存折上。

      (9)证人杨本高、樊菊言的证言,证实其儿子杨仁平盗窃了槽木小学公款三万元,后来退了五万元,其中有二万元是用于私了的。

      (10)奉节县公安局大树派出所关于涉案人员王海平、张卫成现无法查找其下落的情况说明。

      (11)被害人杨仁平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周兴登以将其盗窃槽木小学的三万元现金一事报警会影响其教师工作为由,向其进行敲诈,自己付给周兴登15 000元现金,并出具一张5 000元的欠条,之后将欠条上的5 000元全部付给了周兴登。

      (12)被告人周兴登的供述,证实其在浙江务工时,从别人处得知杨仁平盗窃槽木小学三万元公款的事,于是其从浙江返回奉节,找到杨仁平谈此事,并说报警可能对杨仁平教师工作有影响,让其另外拿二万元私了,杨仁平同意了,退出盗窃的三万元后,又另外付给我现金15 000元,并出具一张5 000元的欠条,后来分几次将这5 000元也付给了我。

      (13)被告人周兴登的户籍证明。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周兴登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上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兴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及敲诈勒索数额属较大,经查,被告人周兴登不具备自动投案的行为,其从被害人处敲诈勒索的数额系20 000元,对所得赃款的处置不影响其犯罪数额达到巨大的认定,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周兴登案发后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减小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且自愿认罪,悔罪真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被告人周兴登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兴登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进万

      审 判 员 黄清孝

      代理审判员 欧 燕

      二00九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来先龙

      附: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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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2-1-1 00:00
  • 签到天数: 793 天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9-12-5 11:59:35 | 只看该作者
    不行,赤瓜群众墙裂要求续上十五六篇满足赤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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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9-1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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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9-12-5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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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24 23:26
  • 签到天数: 590 天

    [LV.9]渡劫

    板凳
    发表于 2019-12-5 13:38:36 | 只看该作者
    你不写个十五六篇,我就天天叫我大哥@常挨揍 堵你家门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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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加一条,不多写几十篇,晚上叫常挨揍砸他家窗户玻璃~(•͈ᴗ•͈ૢૢ)❊⿻*  发表于 2019-12-5 23:00
    油墨: 5 油菜: 5
      发表于 2019-12-5 22:45
    谁挨揍了?  发表于 2019-12-5 21:32
    油墨: 5 油菜: 5 给力: 5
      发表于 2019-12-5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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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 23:5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3:51:53 | 只看该作者
    响马 发表于 2019-12-5 13:38
    你不写个十五六篇,我就天天叫我大哥@常挨揍 堵你家门口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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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发表于 2019-12-5 14:08:1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9-12-5 14:10 编辑

    就事论事,有几个东西搞不清楚。

    按另一栋楼的时间线,李和何承东,袁红的离职谈话是在2018年1月31日,而“作假”这件事的处理结果是在两天后的2月2日就下来了,照常理说,“作假”这个事情上面应该已经知道了,李怎么会在1月31日还拿这个事情去威胁何承东?

    李的30万离职补偿费(或者是赃款)是从其他人(不是何承东)的私人账户转来的,据说还有华为出具的“收到离职补偿费的确认书”。我想知道这个是不是真的。还有,假如这30万算是勒索来的赃款,那么李一定从正规渠道还收到按普通标准的离职补偿费。假如李只收到这么一笔30万,而且再加上华为title的确认书,那么这个就不能算赃款。一般不会放弃正规的补偿而去求赃款的。

    李是18年11月起诉的华为(劳动仲裁,关于2017年的奖金),华为是18年12月反诉李“泄露机密”/“敲诈勒索”,公安局于2019年1月批捕李,检察院于2019年4月退卷,看来这司法改革就是出在2019年1月和4月之间。不知是什么司法改革引起的标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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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3 天前
  • 签到天数: 2101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9-12-5 14:24:53 | 只看该作者
    华为这事儿,和以前的广汇鸿茅华硕等案是一回事吗?俺觉得本质上是一回事。李某是不是白莲花没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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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 23:5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7#
     楼主| 发表于 2019-12-5 14:40:24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五月 于 2019-12-5 15:06 编辑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9-12-5 14:08
    就事论事,有几个东西搞不清楚。

    按另一栋楼的时间线,李和何承东,袁红的离职谈话是在2018年1月31日,而 ...



    李洪元事件时间线

    2016年11月21日
    李洪元向公司举报逆变电器业务造假

    2017年年底
    李洪元合约即将到期,主管明确公司将不再续约

    2018年1月31日
    李洪元同何承东、袁红进行离职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2月2日
    华为下达了对造假业务高管的处罚决定

    2018年3月8日
    李洪元赶回深圳,签写确认书,拿到周婷转入的赔偿

    2018年3月13日
    何承东被免除人力资源部长职务

    2018年5月31日
    何承东被免除网络能源生产线管理团队成员

    2018年9月
    深圳市税务局通知李洪元华为补缴了税款,李洪元向何承东去电,没有拿到年终奖,申请劳动仲裁

    2018年11月
    李洪元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2018年12月15日
    华为以泄露商业机密罪报案,李洪元被拘留

    2018年12月28日
    华为再次补充报案资料,以敲诈勒索罪报案

    2019年1月22日
    李洪元被正式批捕

    2019年3月21日
    警方向检察院移交起诉

    2019年4月
    李洪元见到了代理律师和检察官,表示自己有录音证据,律师拿到了录音

    2019年4月19日
    检察院第一次退回补查

    2019年5月17日
    警方再次移交起诉

    2019年6月14日
    检察院再次退回了警方的起诉请求

    2019年7月4日
    何承东更改了口供

    2019年7月12日
    重新移交起诉

    2019年8月22日
    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李洪元被释放

    2019年11月25日
    李洪元获得国家赔偿认定

    =============================

    2018年2月2日
    华为下达了对造假业务高管的处罚决定

    2018年3月8日
    李洪元赶回深圳,签写确认书,拿到周婷转入的赔偿

    2018年3月13日
    何承东被免除人力资源部长职务

    2018年5月31日
    何承东被免除网络能源生产线管理团队成员

    ------------------------------------

    我猜测华为2.2和3.13的两次处罚可能原因不一样,处罚不一样。李3.8拿到钱,说明何在3.8以前还有权限可以套取部门活动经费20万。

    我猜测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是华为2.2的处罚没有免去何的职位。虽然何在3.13被免去HR部长职务,但他在5.31前还是整个生产线(生产线在华为属于比较大的部门)的管理团队成员。在5.31前何手中还是有权力的。

    二是李威胁何的内容可能不但包括华为内部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这个部门造假可能涉及到政府补贴的事,一旦曝光可能会导致政府来抓人,因此何不惜代价要封李的嘴。

    当然,以上都是没什么根据的猜测。


    --------------------------------------------
    司法改革:

    几经探索,深圳市检察院完善内设机构改革,建立了大部制,在司法属性较强的公诉、侦查监督部门实行检察官独任制,在监督属性较强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诉等部门实行集体决定制。1年的大数据监测表明,深圳市检察官独立决定案件数达9895件,占全部案件的97.8%以上。


    目前的改革方向是案件终身负责制。如果你碰到批捕不是你办的案子,恐怕起诉就没那么有兴趣了吧。上面还有一个细节:7.4何改过口供。何这种翻供,以前不算什么,法院觉得哪份口供好使就认定哪份,不存在嫌疑人说啥就是啥的情况,毕竟法院是TG开的不是嫌疑人开的。但是现在要是较起真来,拿翻供的口供强行起诉有可能会被法院那边挑出毛病。而现在检察院手里没有了反贪局和反渎职局,检察院跟法院说话的时候底气少了很多。因此,也许批捕和起诉不是同一个人。那么后一个人就不想背锅了。

    当然,这也是猜测。

    ================

    李离职的时候收到了华为给的正式的N+1赔偿,走华为公账的。李在访谈的时候故意不提这件事,误导大家以为他争取到的2N赔偿华为给的。实际上这个2N是他敲诈得来,2N这个词只不过是个计算方式而已。

    当初何答应李这30万是税后。李收到钱以后追问何索要缴税记录。华为曾经为这30万缴过税。我猜测这个缴税行为是何作为HR部长私下运作得来。华为报案后特地跑到深圳税局把这笔税(2N的税,不是N+1的税)又要求税局退给华为了。

    ·

    点评

    给力: 5.0 涨姿势: 5.0
    给力: 5 涨姿势: 5
      发表于 2019-12-6 13:10
    给力: 5 涨姿势: 5
      发表于 2019-12-6 08:59
    给力: 5 涨姿势: 5
      发表于 2019-12-5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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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3-6 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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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8#
    发表于 2019-12-5 15:53:54 | 只看该作者
    伯威 发表于 2019-12-5 14:24
    华为这事儿,和以前的广汇鸿茅华硕等案是一回事吗?俺觉得本质上是一回事。李某是不是白莲花没那么 ...

    同意,我关注的也不是案情,而是法治和公正,是嫌疑人有没有得到合乎法理的公正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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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6-2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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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4]金丹

    9#
    发表于 2019-12-5 20:21:50 | 只看该作者
    响马 发表于 2019-12-5 13:38
    你不写个十五六篇,我就天天叫我大哥@常挨揍 堵你家门口儿。

    你让五月去揍常挨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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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6-2 22:44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金丹

    10#
    发表于 2019-12-5 20:27:40 | 只看该作者
    19年有司法改革吗?

    点评

    很重要。看原文,似乎是19年1月到4月的某个”司法改革”,引起公安和法院对案件的不一致。  发表于 2019-12-5 23:50
    这个问题重要吗:)  发表于 2019-12-5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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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3-1-25 20:35
  • 签到天数: 659 天

    [LV.9]渡劫

    11#
    发表于 2019-12-5 22:45:24 | 只看该作者
    响马 发表于 2019-12-5 13:38
    你不写个十五六篇,我就天天叫我大哥@常挨揍 堵你家门口儿。

    送上门去挨揍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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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9-12-6 00:51: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9-12-6 02:30 编辑
    五月 发表于 2019-12-5 14:40
    李洪元事件时间线

    2016年11月21日


    1.原文中有这么一句:“接到逮捕通知书的李洪元被告知,华为向深圳警方报案称,他在2018年1月31日到何承东办公室,威胁给予30万元人民币,否则将会把逆变电器造假的业务公之于众。”

    也就是说,华为方起诉李敲诈的理由,就是关于逆变器数据造假一事。而这个事实华为早已掌握,处分结果马上就下来了。所以说李在1月31日的会上,拿这个来敲诈何承东,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假如李是何承东的上级,可以影响对何承东的处理决定,那他用这个身份来敲诈还差不多。可是事实上恰好相反,李是个马上要滚蛋的下级,又不掌握造假一事的处理结果,他拿什么来敲诈呢?

    李对这个会议录了音,应该是对李有利的证据。他在会上可能说了什么话,比如“你就不怕别人知道啊”这类,但是刑事上的敲诈罪是要有很强的证据的,一般性的就这么说一下不至于定罪。

    2. 如果你有信息来源说,李已经按正规渠道拿到了一般的N+1的补偿金,而这30万是额外的,那么李确实是有敲诈的嫌疑。但是这个总额只要在2N的范围内,应该问题不大。

    看来华为离职,有两种补偿方式,N+1或2N,何承东有决定权。2018年1月31日李和何承东、袁红的离职谈话,何,袁二人是代表华为公司进行的,无论达成了什么条件,N+1还是2N,华为都要执行。看上去应该是何承东代表华为承诺了2N,但是由于某种原因,比如何承东的上面不批,所以何承东挪用公款通过私人账户打钱给李,补足了2N。就工作而言,假如华为公司不满何承东的承诺,那么把他降职或开除都可以。在美国的话,何承东不仅要开除,而且要坐牢(挪用公款),但这个和李没有关系。李认为自己要2N是合理的,提要求本身不是问题,公司可以拒绝。至于怎么实现这个2N,不是李该关心的事情。

    3. 司法改革,确实是从2017年7月起,推行检察官的案件终身负责制。或许到2019年初,正好推到了深圳的区级司法机构,这个是可能的,而且终身负责制确实使检察官起诉更谨慎。

    不过,即使是没有司法改革的因素,我觉得要判李敲诈罪,理由也是比较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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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昨天 11:20
  • 签到天数: 1291 天

    [LV.10]大乘

    13#
    发表于 2019-12-6 02:29:48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9-12-6 00:51
    1.原文中有这么一句:“接到逮捕通知书的李洪元被告知,华为向深圳警方报案称,他在2018年1月31日到何承 ...

    也许是“公之于众”这一条的解读不同?
    如果把“公之于众”理解为华为内部,那么的确威胁不到,毕竟都举报过了。
    但如果是对外公开,比如公众媒体,国家有关部门比如税务审计以及补贴审批部门等等,那还是威胁得了的吧。毕竟那样的话,何就得面对国家机器而不是企业内部的处罚了。

    另外,我个人感觉正常情况下不会有2N这种补偿。按劳动法的说法,只有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给与2N补偿。而按照时间线
    2018年1月31日
    李洪元同何承东、袁红进行离职谈判,达成一致

    那就貌似和平分手,不必2N补偿。

    呃,等等,这句“达成一致”比较模糊。我得再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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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9-12-6 02:53:4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南京老萝卜 于 2019-12-6 03:04 编辑
    潜水员 发表于 2019-12-6 02:29
    也许是“公之于众”这一条的解读不同?
    如果把“公之于众”理解为华为内部,那么的确威胁不到,毕竟都举报 ...


    何承东的正式身份是人力资源的部长,实际上和业务部门的造假一点关系也没有。你说的李说要到国家的有关部门去举报,他要敲诈的是整个华为公司,而不是何承东个人,这也是可能的。那么何承东最好办了,这已经超出了他人事部门的范围,今天不谈了,立刻和公司的法律部门联系,他也参与,公司对这个事情怎么办,拿个意见出来,何承东可以代表公司和李再约时间谈,他自己啥事也没有。这位何承东怎么一点脑子也没有,自己用非法的手段去填N+1 和2N之间的窟窿?他不知道啥叫“挪用公款”吗?挪用公款,起点是一万块,十万就是“数额较大”,二十万都够得上“数额巨大”了。他是人事部门的头哎,兄弟。他平时处理事情就这么不靠谱吗?

    至于N+1和2N,是华为的内部规定,我不了解,只是根据现有的资料猜的,按一般情况应该掌握在李的领导和人事部门的大头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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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0-2-14 01:41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元婴

    15#
    发表于 2019-12-6 03:25:57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9-12-6 02:53
    何承东的正式身份是人力资源的部长,实际上和业务部门的造假一点关系也没有。你说的李说要到国家的有关部 ...

    有说法是销售部门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灰色收入在体外循环,李找何谈判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另外李起诉华为的理由是要拿回2017年的年终奖,对于这笔钱的谈判好像没有看到多少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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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用户从未签到

    16#
    发表于 2019-12-6 05:01:47 | 只看该作者
    怎这样呢 发表于 2019-12-6 03:25
    有说法是销售部门或多或少都有一些灰色收入在体外循环,李找何谈判是想拿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另外李起诉 ...

    假如部门有灰色收入,小金库,李想拿回这一块,也并不算过份,算不上敲诈。

    2017年奖金好像是这样。不管李在入职时是否牵过协议,离职时当年奖金放弃还是怎么算,在2018年1月31的离职谈判中,何承东代表华为是答应给的。但是不知什么原因,何承东付了2N,2017年奖金没给,可能窟窿比较大补不上。于是李先申请了劳动仲裁,估计被打回来,后来2018年11月李诉华为要求支付2017年奖金。这是民事诉讼。但紧接着,在2018年12月,华为反诉李泄露商业机密和敲诈,敲诈是刑事罪,李被关了起来,前面那个李诉华为索要2017年奖金的民事诉讼就没法继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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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4 天前
  • 签到天数: 2029 天

    [LV.Master]无

    17#
    发表于 2019-12-10 19:54:09 | 只看该作者
    响马 发表于 2019-12-5 13:38
    你不写个十五六篇,我就天天叫我大哥@常挨揍 堵你家门口儿。

    这几天俺被堵家里了,还是你是大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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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24 23:26
  • 签到天数: 590 天

    [LV.9]渡劫

    18#
    发表于 2019-12-10 20:43:26 | 只看该作者
    常挨揍 发表于 2019-12-10 19:54
    这几天俺被堵家里了,还是你是大哥

    哥哥你且退后,待小弟出门送死!啊不,擒贼受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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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8-20 19:07
  • 签到天数: 671 天

    [LV.9]渡劫

    19#
    发表于 2019-12-12 08:21:43 | 只看该作者
    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有罪,羁押期可以抵刑期,但是如果最终被判无罪呢?国家赔偿了事?那么问题来了,超期羁押之后公检法机关是否会出现为了自证无错而强行判有罪的动机呢?为什么不能避免审判前的非必要羁押呢?还是需要法治改革,对审判前采取“取保为常态,羁押为特例,羁押必要性由法院判决”的机制,才能从根源上尽量规避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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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4-8 10:45
  • 签到天数: 227 天

    [LV.7]分神

    20#
    发表于 2019-12-12 10:54:54 | 只看该作者
    响马 发表于 2019-12-10 20:43
    哥哥你且退后,待小弟出门送死!啊不,擒贼受死!

    按照大保镖的本子,常挨揍兄可千万别出手啊。

    回头响马兄耍一套刀法,就该宰哥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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