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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大乘
秋风:如何实现产权的平等保障? 2007-11-11 针对深圳银湖别墅区“违建”,南方都市报再度发表社论《治权贵违建,反的是身份特权而非产权》,将这些抗拒政府执法的别墅业主直接定性为“权贵”。社论说:“让人不忿的是,平民违建和权贵违建在城市中惨被‘割裂’”,为实现产权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必须拆除这些“权贵”的违建。 但是,因为平民的违建被拆除了,所以也必须拆除“权贵”的违建,这果真有助于平等与公正吗? 按照自然法原则及《物权法》规定,个人在其已购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可“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开发商可以建房,业主自然也完全可以对房屋翻建、改建、扩建。同样按照自然法原则,政府的规划必须尊重土地占有人的此种权利。假设政府的规划无视民众的权利,禁止民众为维护和增进个人利益更合理地使用土地,则这规划本身就是不公正的。这时,假如某些民众因为种种缘故,而豁免了此一规划的不合理规定,该如何看待?产权保护的所谓不平等,正因此而起。 其实,在所谓的富人、名人超生现象中也存在类似的不平等。近几年来,名人、富人超生现象备受关注,舆论差不多都在谴责这种超生行为,有些地方人大代表还奔走呼吁,促请地方出台措施,加大对这些名人、富人的惩罚力度。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一对夫妻只能生一个,而这些名人、富人却能生两个、三个。显然他们享有一种特权,制造了生育上的不平等。 这些愤怒的人们可能忽略了一个根本问题:这种不平等究竟是谁的错?显然,依据自然法,按照具有正常理智与情感的人们的常识,法律不应强制规定夫妻生育的数量。某些人依据自己的喜好和能力生育两三个孩子,不过是在做他本来就可以做的事情而已。另外一些人,由于慑于法律的规定而被迫生育一个孩子,由此造成了生育上的不平等。然而,造成这种不平等的不是那些正常生育的夫妻们的行为,而是相关的法律,因此,不应用一些更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惩罚那些本来正常生育的人,而要改变那造成了这种不平等的法律本身。 古往今来的不平等或者说特权,大体上有两类:第一类,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公正的,给予人们的权利以充分保障,但少数人享有超出法律之上的更多的特权。第二类,大多数人被不正当的法律剥夺了某些权利,少数人却由于种种原因而豁免于这种剥夺,能够享受一个人本来应当享有的权利,但此时,自然的权利却表现为一种特权。 这两个的性质完全不同。第一类特权是名副其实的特权,当然是应当予以废止的。但第二类特权,却不仅不应当废止,反而应当扩大,使之覆盖尽可能多的人。现代的自由,其实就是这样发展起来的。 人们公认,《大宪章》是英国法治、宪政的基石,但稍微熟悉历史的人都知道,这部《大宪章》最初不过是英格兰的宗教和世俗贵族用刀剑强迫国王签署的,旨在禁止国王随意剥夺贵族们的封建性权利。当时的贵族们可没有高尚到要去拯救那些被国王随意压迫的普通民众,从这个意义上,这样的《大宪章》制造了贵族们与其他人在国王面前的不平等,贵族们享有了特权。事实上,在英国的法律语汇中,英格兰人的自由权(liberties)通常就是指“特权”、“特免权”(prerogative)。不过,历史就是如此有趣。后来,普通法法律家及英格兰议会依据这部《大宪章》,不断地扩大享受这些特免权的人群的范围,最终让全体英国人享有了最初只有贵族才享有的特权。 当然,各地遭遇政府拆违风暴的别墅业主们似乎没有想过要借权利话语来保障他们的“特免权”,而是使用了其他手段。但是,他们确实是在维护着所有人本应享有的财产权利,这一点完全有可能有助于推进保障个人产权的法律与制度的实现。当然,如果别墅业主们中存在权钱交易现象,自当别论。即便如此,期望保障自己财产权的人及有此志向的舆论,面对这一案例的明智选择依然是,促请政府承认私人支配其合法占有之土地的权利,厘清政府城市规划的限度。惟有如此,某些人的“特权”才有可能变成越来越多人的特权,最终变成所有人平等的权利。 这是面对产权保障的不平等或生育不平等的正确策略:把大家向上拉,实现产权的平等保障。令人遗憾的是,很多人未能辨析这种特权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在虚幻的平等激情驱动下,竭力把大家向下拉,最终得到的,不过是平等的不受保障。这样的努力,可能是在强化不合理的法律、制度,让政府对更多人的产权随意采取不正当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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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4]金丹
包子 发表于 2019-11-26 11:19 当年确实开放,这样文章如今起码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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