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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讲点洛克(转)
gordon 2017-2-28 21:59
与许多国内才俊的想像不同,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很多“权利”。增加修正案之前,可能只有人身保护令的保证条款和刑事案的陪审团保证条款算是法定公民权 利。而这两项保证并不是理论家的创造,在1689年通过的英国权利法案中已经以成文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此之前的普通法法院中已经实践了好几百年。 1689 年,也是洛克匿名发表《政府论》的那年,其中讲的权利 不是他空想出来的东西 ,是几百年普通法实践的理论结果,或者简单地说, 是理论解释世界 。理论要解释世 界,就要自圆其说,有前设、推论,逻辑要自恰。他讲自然权利,那是个理论前设,没有这个前设,就难以解释一些具体的法定权利。比如说,为什么要有人身保护 令?洛克假定人有自然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这样来解释人身保护令的法理。但人身保护令这种东西已经在普通法实践中存在了几百年。离开司法实践中的人身保护 令和权利法案的立法,自然权利就是一个画饼。你知道自然权利这种知识,这是好事,比300年前的于成龙有进步,但也要知道只知道自然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因 为世界上没有人能够跳过司法技术和实践去行使自然权利。 一些国内才俊想像出来的权利,在美国宪法中都不存在。比如说受教育权,美国宪法中 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利。即便美国宪法中有限的法定权利也都有各自的边界,不像许多国内才俊想像的那样丰满和天马行空。比如说平等的权利,它在法律上主要是第 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有很具体的适用范围和角度,连国内才俊经常挂在嘴上的“平等机会”都不讲。了解一点政治哲学,讲讲政治权利不是坏事,但你能行 使的法定权利不像你看了点政治哲学入门文章后想像的那么多。当然, 在一点法定权利都没有保障的地方,可能会觉得其他地方的人有很多权利 ,就像刚改革开放时 候,国内许多人觉得美帝日本家家是富翁。现在很少再有人这么想了,因为见识多了。在权利问题上,也要长这么点见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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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梁彼得 案(转)
gordon 2016-2-21 18:13
前几天看了中文媒体关于梁彼得案的几篇文章,刚开始我也很困惑,为什么一个走火误杀会判那么重。直到昨天我无意中看到梁彼得的配枪,由于接受 过长期的枪械训练,我瞬间反应过来那几篇文章很可能只选择性披露了部分事实。所以我去找了一下相关的英文报道,发现陪审团在梁彼得案上作出的裁决,并非如 一些中文媒体口中所说的不公。梁彼得之所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事发时梁使用的是一支格洛克G19手枪,纽约巡警的标准装备。熟悉枪械的人看到这可能已经意识到问题,那就是这支手枪几乎不会走火。通常我们讲的枪械走火 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枪械故障,在没有扣扳机的情况下自己击发;另一种则是由于使用者紧张或惊恐,无意中误扣扳机。G19的设计非常特殊,它有个保险在 扳机上,没扣扳机时保险会自动弹起顶住扳机,这个保险只有在扳机被扣下时才会打开。而纽约警察学院的枪械教官也证实了这点,纽约警局内的G19走火一年仅 有20次左右,并且极少由枪械本身引起。 更不要说纽约警局为了防止误击,所订购的G19都是更换过扳机弹簧的定制版, Trigger Pull力度达到12磅 (约合5.44kg)。要知道G19原厂扣发力度仅5.5磅,而另一款被美国军警广泛使用的P226手枪也才6.5磅。换言之, 要 击发一支NYPD定制版的G19,需要很大的力度 ,无意中误扣的可能性很低。而经过枪械专家的测试,梁的G19手枪实际扣发力度为11.5磅,陪审团12 位成员都试过这只手枪,给出了「并不容易扣下扳机」的结论。 二 在中文媒体的报道里,梁彼得被普遍描写成一个菜鸟新手的形象,认为他 的犯错是由于经验不足情有可原。纽约警局对菜鸟警员的认定标准是入职低于2年,但事实上梁彼得入职已经快18个月,也就是一年半;而他作证时也承认巡查那 栋建筑将近一千次,所以梁彼得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菜鸟,经验不足的说法在陪审团面前很难站得住脚。 梁被起诉的二级误杀罪,很关键的一个因素是鲁莽(Reckless),也就说控方要证明梁主观上明知有风险致他人死亡,但依然不顾后果放任发生。在 这里有3个细节比较值得关注,首先梁掏枪是在他推门进入楼梯间前,换言之他当时还没有身处危险中;其次梁和他搭档事发时正在做从上往下的垂直巡逻 (Vertical Patrol),他们从8楼进入楼梯间遭遇7楼的死者时,处于射击上的优势高位;最后梁明知事发时的楼梯间非常狭窄,很有可能发生流弹伤人。 梁 对这三点的辩护是他当时正处于一个犯罪高发地带,而他通过门上小窗发现楼梯间一片漆黑感到有危险,所以他提前掏枪以保护自己。从我个人角度讲,我认为 梁的 说法是合理的,他提前掏枪行为也并不过分 。但是法庭上的诉讼是很扣字眼和讲究因果关系。梁在推门前还是推门后掏枪,因果逻辑上存在很微妙的差异;而在梁相 对死者占据优势位置,又明知楼梯间狭窄的情况下,他在陪审团眼里已经输了道理。 三 上 面讲的几点虽然对梁不利,但并非他被定罪的真正原因 。梁之所以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是因为 他在开枪后一系列让人目瞪口呆的作为 ,也正是几乎所有中文媒体报 道里都忽略不提的事。那就是他在开枪后没有呼叫急救车,也没有主动施救受害者,更没有马上通报总台。 梁在庭审上解释说他当时并没有立刻意识到子弹射中人 , 几分钟后才发现Akai Gurley倒在血泊中。 事发时Akai Gurley正和他女友在一起,距离梁开枪的位置只有一层楼。死者女友说Akai Gurley在中枪后慘叫着向楼下跑,最终体力不支倒在5楼,而他女朋友在5楼哭喊求救。我猜死者当时也没明白怎么回事,以为是黑帮寻仇,中枪后第一反应 往楼下逃跑。但大家想想,一个人中枪后有可能不发出任何声音吗?梁会听不到Akai Gurley的慘叫声、脚步声和倒地声吗?更不要提后来他女友的哭喊求救,所以这个可能性是非常低。 并且梁在开枪后的一系列行为很反常,根据他搭档Landau的证词,梁开枪后第一时间去找子弹外壳,并亲口说「他要被炒掉」;然后他不肯让Landau通 报总台,要求先打电话给上司寻求帮助,接着失联长达整整6分半钟后才回应总台的呼叫(以上几点梁在庭审中都承认,他解释不想惊动其他人)。要知道配枪走火 如果没有伤到人,并不至于开除。梁种种不合逻辑的反应,说明他当时很有可能完全清楚知道他打中人,他说没意识到只是借口,而检察官更直接在庭上指控他撒 谎。 那么当晚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根据庭审的报道,梁彼得在开枪后头两分钟内找子弹外壳,并对Landau说他要被炒掉了。与此同时,Akai Gurley的女友和邻居打电话报警并叫了急救车,还试图以心肺复苏术抢救Akai Gurley。纽约警察总台接到报案后,马上使用无线电联系梁和Landau却没有收到回复。紧接着2分钟到4分钟内,梁和Landau就是否上报总台发 生争执,梁阻止了Landau上报总台,并向他借手机打给上司。Landau借手机后又拿了回来,梁没能联系到他上司。之后4分钟到6分钟内,梁和 Landau走到5楼找到倒在血泊中的Akai Gurley,但梁依然没有对Akai Gurley实施心肺复苏术, 而是用手机发短信联系警察工会代表寻求帮助 。工会代表回复短信让他上报,梁这才回复总台呼叫确认有开枪,此时距离他开枪已经 过去6分半钟。 四 梁彼得在开枪后 没有及时抢救Akai Gurley,是他被判二级误杀和渎职的关键。事后抢救未必能百分百救活受害人,但这在法律上的区别却非常大。以前有个案例,一个女生反抗性侵,不小心捅 了罪犯几刀,之后她过于惊慌,看着罪犯在血泊中慢慢死去没有施救。由于她没有及时施救,导致她本来是正当防卫,最后却变成了误杀。这还是普通人对罪犯的行 为,更不要说梁彼得作为警察开枪射中无辜路人,从头到尾居然没有任何抢救,只想着如何减轻责任,不要丢掉工作。控方甚至用"Care only about himself in the minutes after firing, not whether anyone had been hurt"这样的话形容他,换言之,梁彼得没有尽到一个警察应有的Duty和Responsibility。 陪 审团之所以裁决梁所有罪名成立,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他们认为梁的诚信有问题。在事发几天后,纽约警局举行过一次内部交叉聆讯,而梁和他搭档 Landau在被隔离的情况下,对整件事经过的描述是有出入的,而这份聆讯报告最终又被交给了陪审团,Landau后来还上庭指证了梁,这对于梁彼得的证 词可信度来说非常致命。 更不要说梁一直否认他把手指放在扳机上,他的证词在弹道鉴定和枪械分析面前根本站不住脚。 梁还说他事发后有通过警察无线电叫急救车 ,但检察官出示了当时的无线电录音,而梁并没有叫急救车。再加上他一直坚持表示没有听到声响,没有意识射到人等等,这些都给陪审团留下了极坏的印象。 我看到有人拿梁彼得和之前白人警察过失导致死亡却没有被起诉的案例比较。首先很多被拿来比较的案例,在发生的时间上比梁彼得案要晚,涉事警察并不是没有被起诉,而是还在等待检方起诉中(必须提醒下梁彼得案发生在2014年)。其次,梁彼得案中的 Akai Gurley是完全清白无辜,而很多被拿来比较的案例,例如Ferguson案中的黑人是有袭击警察的企图,两者完全不具有可比性。我搜索了一下类似的案 例,目前最接近梁彼得案的是同样发生在纽约的2004年「Richard S. Neri Killed Timothy Stansbury Jr.」,那个案子中的警察确实没有被起诉。 但那个警察做了一件梁彼得没有做的事,那就是 在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前,亲自出席了听证会 ,在陪审团面前解释和作证。 要知道在很多极具争议性的案件中,涉事警察都会选择出席听证会,因为这不仅仅是解释和作证,更是一个展示忏悔和道歉,取得陪审团和公众谅解的绝好机会。试想下一个健壮的男性警察,在公众和陪审团面前因为误杀平民而痛哭流涕泣不成声,那是非常有震撼力很能让人同情的。 而梁彼得却很罕见地拒绝了在陪审团面前作证 ,他给人一种很没诚意和害怕被质询的感觉。我个人的猜测是,梁彼得当时还不知道检方掌握了多少事实和证据,他担心在陪审团面前作证,一不小心会自相矛盾,所以他选择放弃了这个机会。 五 这两天看了无数的报道和文章,给我最大的感受就是「立场决定了叙述(Narrative),而叙述引导修辞」。写这篇文章的初衷只是想补充在绝大多数中文媒体上缺失的一些细节,希望能帮助不清楚内情的人更好地去判断。在写的过程中,我也小心翼翼尽量不偏向任一边。 我 认为梁彼得一案要切割成两部分来看:事发时的失误开枪和事发后的抢救缺乏。梁彼得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更多是因为后半部分的缘故。但各大中文媒体几乎避而 不谈,只一味强调前半部分梁彼得的失误开枪,实际上有误导的嫌疑(这里传授点私货, 多年经验告诉我中文媒体不可信,特别是海外各大留学和移民的公众号 )。 从我自己的角度看,我认为这个误杀确实是个意外,梁并不是有意犯错;但考虑到他事发时的作为和后来的态度,他被判二级误杀罪和渎职罪并不能说是无辜。另外 补充下,目前此案只刚完成裁决部分,具体的量刑要等到4月份,网上流传的15年是最高刑期,实际量刑范围在5到15年间。 有人说梁很可怜,年纪轻轻大好前途就这么断送了,但最可怜的难道不是因梁的失误和不作为,遭射杀的无辜路人 Akai Gurley吗?而 Akai Gurley还是两个刚出世小孩的父亲,如果梁彼得量刑过轻甚至无罪释放,那才叫真正的司法不公吧? 梁 的失误是他犯错的原因,而不是他犯错的理由 。试想一下,如果一个警察因为感到有危险就可以随意掏枪乱指,误杀了人惩罚很轻,那还有几个人敢上街?再换位想 一下, 如果当时从8楼推门而进的是Akai Gurley,他因为感到危险提前拿出手枪,然后误开枪射杀了刚从7楼巡逻出来的梁彼得,那陪审团会怎么判? 恐怕就不是误杀罪那么简单,估计 Akai Gurley 牢底都得坐穿。我要提醒一下,警察的身份并不代表在道义上就天然正确,作为执法力量的象征,他们更多时候承担比普通人还要严厉的标准。我也很同情梁彼得,但他应该为了他的所作所为受到惩罚,真的不能用"失误"这样轻描淡写的字眼一笔带过,那可是一条无辜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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