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许多国内才俊的想像不同,美国宪法并没有赋予公民很多“权利”。增加修正案之前,可能只有人身保护令的保证条款和刑事案的陪审团保证条款算是法定公民权
利。而这两项保证并不是理论家的创造,在1689年通过的英国权利法案中已经以成文法的方式确立下来,在此之前的普通法法院中已经实践了好几百年。
1689
年,也是洛克匿名发表《政府论》的那年,其中讲的权利不是他空想出来的东西,是几百年普通法实践的理论结果,或者简单地说,是理论解释世界。理论要解释世
界,就要自圆其说,有前设、推论,逻辑要自恰。他讲自然权利,那是个理论前设,没有这个前设,就难以解释一些具体的法定权利。比如说,为什么要有人身保护
令?洛克假定人有自然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这样来解释人身保护令的法理。但人身保护令这种东西已经在普通法实践中存在了几百年。离开司法实践中的人身保护
令和权利法案的立法,自然权利就是一个画饼。你知道自然权利这种知识,这是好事,比300年前的于成龙有进步,但也要知道只知道自然权利是远远不够的,因
为世界上没有人能够跳过司法技术和实践去行使自然权利。
一些国内才俊想像出来的权利,在美国宪法中都不存在。比如说受教育权,美国宪法中
根本就没有这种权利。即便美国宪法中有限的法定权利也都有各自的边界,不像许多国内才俊想像的那样丰满和天马行空。比如说平等的权利,它在法律上主要是第
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有很具体的适用范围和角度,连国内才俊经常挂在嘴上的“平等机会”都不讲。了解一点政治哲学,讲讲政治权利不是坏事,但你能行
使的法定权利不像你看了点政治哲学入门文章后想像的那么多。当然,在一点法定权利都没有保障的地方,可能会觉得其他地方的人有很多权利,就像刚改革开放时
候,国内许多人觉得美帝日本家家是富翁。现在很少再有人这么想了,因为见识多了。在权利问题上,也要长这么点见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