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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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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o1 d5 D# [. I3 n% {' s
4 p+ \4 |( e. E8 J$ Q+ Q  r  d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g4 f$ ~2 W; h; U# u+ f6 X; z3 D+ l/ x, J7 f8 J2 A2 @7 M* I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_* ^: P1 R* m4 G9 I& \$ N3 I* F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 R* ^5 G) ?8 x1 |% I2 O' W+ g/ O/ q. h5 v7 R! |4 T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N* G: G' Q  J- X# Z7 z$ k3 e! H3 O1 F* a& O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r5 D. G7 Q/ p1 o
2 b+ N+ ^( D' v  r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 d7 m7 |6 v0 r. P) k& e, n$ V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g) d  g, S) u4 i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5 x) M9 c, D5 b* f8 }! f( d  u9 q6 G, g2 i- }- V. @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C' [+ ]4 b) E& r5 A
& k' E9 S# o4 X/ l+ q2 w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7 W5 [8 C( d1 y  d; F- y6 X$ K

8 ~6 w: r3 j: D6 T) ?) k, d4 s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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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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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O3 A  @- x# a( g4 u7 M) h) O& E$ G5 O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 }% F5 n' C: U' L2 r8 i0 ~, f/ ^+ R1 J9 V; f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G1 M! x( G. r, L" m: [) ~! g4 l, R( l; s+ H  K% ]7 p
    按司法解释
    5 I8 t: m1 ?5 p/ d" u% e: W" C3 @1 `. P9 t# J  t" ]) z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C  c- K8 s4 T0 v# D* n$ n8 K9 e

      f  R$ W/ ~2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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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2 y$ @2 H9 f0 d: t) d! W. V1 M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2 F9 t; ?9 J8 u% }4 W  {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a1 ~& f1 O/ r2 x2 Y5 Z

    7 i. r1 Q3 s5 P# G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6 U0 r* g  F3 ]6 f4 Z& x; a5 H- Z
    8 V% N* V; L* n3 k2 M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3 [( h. Y- I0 n: N; T8 T0 T
    ( n4 n: y: q! I* ^  ~' v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6 Z/ h& M6 s' W. p( k3 ~3 A
    * b( |0 ^. ~1 Z" y, l, n8 f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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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n" R: j: i1 P" |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M8 Q- M! }8 Y: i/ w7 L0 W" O: O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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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I8 h3 N9 }! t$ P6 Y! X" z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4 E: f' E4 L: S/ o/ D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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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13:21:43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0 23:58 ) q* k2 ]* Z0 m5 ?; @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 ...

    $ H4 R5 r4 f( C* v8 C# t: Q你说的情况是有司法解释的。这个一般有期徒刑到死缓,不会到死刑。属于是情理可恕,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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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4-6-11 23:36:39 | 只看该作者
    随机微分算子 发表于 2014-6-11 10:09 & W+ T7 z6 Y4 _9 v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

    - w, a0 b- Z- v$ A5 Z% p# ~: C  _反社会行为更复杂了。不能互相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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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 f9 W* S! x: O" I- p) D" c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9 g7 S3 g' o2 g9 o1 [/ A4 m& x; b  A. t! q& U* n7 n. w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 p" T0 k- k2 |! H: `
    美国哪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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