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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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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i: t' D) d8 J: |" H
, f. f# X8 O" X# K- R- R' W7 f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3 s# d. K; J- A* ]; X/ }  F7 ^
* J- t1 k( R) q3 B- O6 @* \; C( J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7 ?1 _  w$ F" n1 j* C7 h$ u# Y' Z* i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7 R& v- f8 }9 P, {
; Y+ F+ w: u7 |$ I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l: w- s( t8 _2 @  i
$ y' `5 U. [& [# P7 U- I! @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1 p, r% M/ @6 {* f+ P, X
/ |2 a" R0 c4 b7 }6 v) u4 n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v: O% S4 _, @7 y-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B* q1 c( ]' N8 a  f6 r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5 J/ Z. g  J! G' j& {  g
, {% d7 e6 w3 ]9 h" z. c" Y7 F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b( E  o9 o) B& |% a. M

# p8 R$ y- D, O7 k' O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G, H: c1 J" J8 _2 a. L9 [  u4 ]. _9 |$ w6 k" f' `# c& \8 n, R# r. y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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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 ~; v: [4 l, \3 Y3 B. ~5 D
    . X/ d: o; M& p'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d2 K. ^5 r' P% Q- }8 a2 ~/ n" P. o  h

    * z* t& M% V1 n# d, X$ i) B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K5 `/ c1 I" K4 o
    $ N: q) c0 E( o9 {0 u& P1 ~% C按司法解释  U, [8 `, q( w1 d8 V
    + C" e# m- o( ?! R6 V" ^
    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1 R3 W1 a" C! J* S/ g/ [7 H0 a
    % Y9 D6 V" U: t3 z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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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0 R; Q0 l: N/ e1 f6 l* Q4 L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4 j! V) g# u! t) L, U“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s9 {' N8 s5 S' s! J) f. T
    : b/ g  l* v" K1 W9 Y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i* Y8 S# E. ?9 A" \, U9 P( L. }5 v
    8 y* l1 p' W" P/ b2 V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 y1 o! E7 q( _, w  z& Z' N
    & m5 ^. ?, l8 o0 Z' W8 s: R2 z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6 ]8 q% s% u  v9 g
    6 R$ {9 {' C$ a& ]0 X/ W# X- h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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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6 d9 ~2 s- H3 R+ b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j7 h: ^* G" h3 z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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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V6 H$ F. h+ j+ |0 ~9 d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z3 s5 W" o, x# K3 q) o5 T: ?3 _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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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13:21:43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0 23:58
    1 l' S! @) n) D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 ...
    7 g8 n$ e/ @: w9 R) l5 U
    你说的情况是有司法解释的。这个一般有期徒刑到死缓,不会到死刑。属于是情理可恕,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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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4-6-11 23:36:39 | 只看该作者
    随机微分算子 发表于 2014-6-11 10:09 2 L/ z' T. U3 e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
      p. L4 T* O' k# _& ~. Y1 N( \
    反社会行为更复杂了。不能互相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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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1 X" s5 Z5 G) j/ d" u- s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z3 |7 l$ w/ @' g+ E7 g* S+ X; N% G
    % C) w3 C7 K% l4 P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 [5 g# W2 y0 j0 e: s9 W! A. |美国哪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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