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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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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F+ Y$ _+ B5 z/ O9 D

  Z7 r! S# u0 V: G& p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o7 }  w6 J& L' z* f+ T

% j2 Y: I+ V6 G4 n. O: Y) @* x. I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L% g' w8 f) _- W: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y! J8 N3 s8 i4 x6 T; A: P- n6 M! Q  h; Z2 Q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T# g( G3 c0 B3 E) ?6 p: s1 d8 f- q+ t5 s! p* o8 r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 _* q  E" H2 _+ e# H
7 `) f, M( v% M( K* Q; o$ H/ U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L; J6 ?: R: D3 e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9 V! u& I1 E3 Z. V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1 V* r7 ?# ?4 V( _  Z) F

/ S8 f6 @2 I0 w5 J" i2 J9 U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Y  H9 D8 l! k
* @% V1 K) K' W. m' G2 h5 ]! c6 s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s1 O2 G5 E+ ?9 @* e
9 e6 K4 x. ?! J* x! [2 A8 b8 q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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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W0 A2 |- P% x' D# e" s3 }; Q1 I: ^8 B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
    7 b# ?2 [- B  o
    / A! p4 e8 B" A  {5 B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 Y: a5 O) Y; c3 B! U
    2 ^* }, u8 c; [- o6 s按司法解释) m1 F  V. S- H6 O- E

    9 i& }' n/ L3 K) J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 @- d* q4 s/ r% C# x

    * H9 r: }( E- F/ S9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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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 e" [, y3 E& c* @6 L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1 f4 L# r# w7 r. u5 E“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t4 s( ]* A" s1 p& B" E# U" O4 f  P' ?3 G. E: ^, J* ?2 y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f$ ?8 z1 \4 c3 h2 F3 l) K) h

    . g* ]7 k8 {/ G0 [- J& L& |& q7 X7 i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7 F, J7 D7 H" [' I5 Q3 [* }
    $ u3 t" Z8 T  Y
    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f( j  i( U& }0 M% p3 `! }/ d

    & j6 e# b- V5 k2 o% E6 [  b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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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2 a% l. n  w6 q7 g, T! J+ Y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7 F0 K7 t% X$ f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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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g" o2 l( r, S0 Z2 a% S% o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p) l' @- C! h2 j& _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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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13:21:43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0 23:58
    3 O0 H8 r* f" k8 p1 |3 w6 f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 ...
      V! L# Q' r  b0 P
    你说的情况是有司法解释的。这个一般有期徒刑到死缓,不会到死刑。属于是情理可恕,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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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4-6-11 23:36:39 | 只看该作者
    随机微分算子 发表于 2014-6-11 10:09
    7 y$ E5 l2 N9 A. ?* w' W- h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

    $ {- L- ]* p( k# y0 u- w1 y反社会行为更复杂了。不能互相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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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 Y4 L5 w( l2 K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7 [7 p7 e* h0 b; P4 {. e
    - @3 M$ o) u' @9 l+ a# M!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6 s% K; y1 x/ \* Z- F3 R# M# c. M
    美国哪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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