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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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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D' I( H2 J* C; C3 k
$ u2 q+ \7 x' e2 x# A1 p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F4 V) D0 s/ \
; E1 O- G8 n4 F3 u" o  M; b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 r4 i% \3 d  R8 Z, e/ U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M, Z4 ~0 H  m4 {, y, V- B) R0 d) ~4 O3 Z, W1 m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L) A: |' @3 ?# b% {: ?: D2 H, Z. m3 ]
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0 S: W2 F# n( s2 h3 V% [& Q) @7 c7 |. P4 I6 Y3 c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3 e4 E# }5 N& J' i' |!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a  T- ^* w$ m7 g+ z: U/ S5 a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 x. h" a0 M7 O# k- o0 ~( I4 d1 s
! Z# ~$ t, M3 ?; s5 ?; ]  V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3 n2 b' i! \: G3 l$ }0 q( Z
$ P* E( I1 D# H- N( {& a. A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U+ B3 J8 D& l* {3 m
0 w7 e( l. U7 K$ ?; U" c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6-16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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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 J2 \, }2 m+ g* R4 l& r8 h& F$ F3 D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3 ]+ U4 g8 e1 L  |& {/ w' Q  t

    , `, U- ~2 t% Z3 l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
    1 q2 w* `1 N. B! _$ b8 t, t+ H# B+ c, c) q; D& J5 A5 r
    按司法解释
    , U1 I0 H: R! C! w$ d
    * t: i0 b2 {, e3 @2 Y- F- X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 h! {2 j+ }8 x+ f0 W0 t, K' w! L

    . w* \1 {. `6 U2 N% T2 q" }/ Y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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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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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Z: J) _2 \% }% z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m* o4 j4 R+ q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2 n( K9 c4 H$ K
    ! t  k  D( z3 o7 z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3 {9 D& N9 f7 x. I5 F
    4 l# c2 {% }% Q: R& E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 Z" o8 }8 F6 d, t

    ) e/ r- V- I+ `+ w' R4 K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J7 [. B5 m- P4 e
    " j0 h: X3 C3 X, s- Z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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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6 f  E! Q  R: ]% F+ s+ S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2 h! J+ S5 i6 D( Q6 T, `. o: F
    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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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4 j0 m4 p$ E6 d% w* B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 B$ S$ g8 L+ b& i6 j
    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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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13:21:43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0 23:58 & V2 {  Y/ ~8 @' h* ~1 ]* e- D# s% U
    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 ...
    7 Q5 c; N- F' }' e, x
    你说的情况是有司法解释的。这个一般有期徒刑到死缓,不会到死刑。属于是情理可恕,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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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4-6-11 23:36:39 | 只看该作者
    随机微分算子 发表于 2014-6-11 10:09 2 H% C& Z* u3 o5 Y0 c  A6 G. W/ r& N% M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

    ) o8 q5 ~! `) p/ Z# o反社会行为更复杂了。不能互相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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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 @: Q1 I' Y+ T4 B1 J9 P& x' u4 B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 n" G! a3 s* U
    & }7 q' _8 D% o3 h9 f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2 S+ q& z6 M. l9 Q) e
    美国哪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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