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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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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7 z; R' x- `( k. S; {, [/ O2 b! u; p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8 J0 R" q8 y! F7 `+ [+ Z( s
" V9 w) ]1 A% R4 c; W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5 n* O* t* X! }  d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 M& r: M' s6 v7 c& f4 {( M( p7 ~/ f$ k1 R' g8 |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8 E) I$ G' i, i1 B1 m. g4 T( O  Z
6 f6 e0 K+ |- O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 \( v3 N9 [7 ]( d) C5 e
0 u) O- O" w( l( L# a) z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Q& s3 ]: u4 _! T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t5 Z5 R0 h# ^( s/ h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8 w) \, }2 q! f3 M+ g! _3 h# G
( m/ S( N: t3 @% F' c# f/ P) Q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j- o- W- P" ?0 `8 o
# Y9 Z4 b8 ?" I# y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S% j4 i7 f% B
( ]1 d$ s! O# a, N! }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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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2:14:2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15:55 编辑 / _; @9 u, \5 ~$ U1 f4 M
    # M0 i' X4 k# I  X* ]; W5 }
    招远这个案子还是慎用死刑。0 w$ [! h, v4 ^  ^2 F3 p$ u" ^
    4 J/ j* j$ _5 g' B. u6 g/ ~
    我觉得最后也许会用间接故意杀人罪定案,而不是过失。9 z% W+ B* C' j6 k( L
    ; |1 z) L5 x- @2 ~7 w
    按司法解释- w+ U% x; o, }" Y/ ?

    3 r' p) h  v  k* h2 X9 C2 a9 o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1 O5 c- I4 }( o
    , h# d9 X) E& T* V( V8 Q! Y) K! a; S
    但解释里也留了一个口子,“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 辩方可能要败在这个上面。不过刑法里有情节恶劣、情节特别恶劣、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等分级。这到底怎么算特别恶劣可能也能辩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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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11:50:1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冰蚁 于 2014-6-10 22:55 编辑
    + ~) z8 q0 r, t0 ^2 c1 @2 x, V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14 + C0 Z- c! h2 ~5 U
    “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差别是什么?在法律上定罪是怎么区分的? ...

    / h5 N7 z; o  S/ V2 w$ ~1 e3 u  b% s9 `1 E# h4 `. _* G" [+ O
    间接故意,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既不希望也不反对,既不追求,也不防止,发生与否均不违背其主观意愿。
    6 v$ M* ^0 Q! N6 u( X) E* d3 F1 {. E; G' m( }4 O& L; t7 `
    直接故意,说白了就是我要你死,不死还不行。5 A2 v" L& s$ y0 W9 f/ P, s. v7 E* J

      h5 ~, E  g  h$ i! ?% M9 Z可能还要看尸检报告,口供,证人证词,然后比对尸检结果,对下狠手的并扬言要打死恶魔的,可能还是判直接故意行为。其余人也许按间接判。然后这个结果在法律上是不是情节特别恶劣,法律界线在哪里我不清楚。但目前如果不看民间反应,按以往案例似乎只能算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似乎指杀死多人)。那就是死缓的结果。
    ! Z9 U! X% {! T9 k1 |9 R3 t
    8 |3 R' Z1 S8 O- p: t' a不应该判过失。说对方是恶魔不是理由。我查了故意杀人罪的司法解释里有专门对邪教的条目。但该条目针对的是怂恿组织内其它人员自杀这种情况的。但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包含如指认自杀者恶魔附体之类的言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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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11:56: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n4 e) ]0 ]) A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Z+ e: F9 J- s$ i" W* F" L不是我的理解。抄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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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发表于 2014-6-11 12:04:18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4-6-10 22:54
    : H( w$ S4 M# t/ I* r( ^这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中国法律中有的定义,还是你的理解?加拿大法律里只有故意杀人,不区分直接、间 ...

    2 i& W9 |+ n, k; w& `" g美国把故意杀人罪就称为 murder 吧,似乎不分直接间接,但是分级。一级谋杀,二级谋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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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4-6-11 13:21:43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4-6-10 23:58
    6 i6 m5 ?: n( G3 w0 {  e; g换了我是云南法官,一定判强奸杀人犯死刑,何况是杀两人。我不觉得追求正义需要什么辞藻。一命抵一命,这 ...

    * t& }" `  Q6 m% c, s你说的情况是有司法解释的。这个一般有期徒刑到死缓,不会到死刑。属于是情理可恕,法理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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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发表于 2014-6-11 23:36:39 | 只看该作者
    随机微分算子 发表于 2014-6-11 10:09
    8 G$ }1 K  g% v/ Z4 r$ F$ }同样逻辑,连带着反社会的也不能判死刑,因为那么反社会的大多认为整个社会都已经是恶魔了。 ...
    & ^6 ~& h- M/ z6 `" P2 [4 M% }
    反社会行为更复杂了。不能互相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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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4-6-13 22:23:26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2 23:47
      w/ {, c" O8 M5 w* I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A: i! I# A: D# [5 N; Y3 c, h

    2 k  m$ _- y2 i$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 V+ h0 `6 f, F2 W# t" T2 \; i
    美国哪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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