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 d8 `' E( s0 n6 Z v h( k" A
: c/ f# S0 r) t* O. }$ j- a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_" P1 }% F2 r- z) Q,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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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1 Z, A- M8 l' ^/ W" P w r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d6 d- {2 d7 t" \* i4 M/ e# p0 X
; A: e! k8 z. g2 \8 B1 a/ W0 ~+ z% Q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C% J$ s( O6 }' q* I7 \( U 1 l+ I9 C$ C2 G4 j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9 C3 ^, p" f% l' c" _1 A$ v . Q2 A4 A, N; O6 ?2 U- Z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1 F; g4 t* q0 m"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Y T! Y, m4 e) V- J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7 d* \5 g2 h% ~2 Q2 [2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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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1 \) G/ Z5 N; c9 D% c0 f% d0 K- G
5 X& o$ W9 S; |& d5 g3 Q, f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 A" Y, X9 Z3 B% b8 i 1 n4 O* i% e' H9 @: T, v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12:47 ; y9 H K. C1 ^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 @2 p4 ~6 u; a3 c! }. u7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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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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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你说法律是不讲道理这句时,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当你遇到的是普通案子时,法律界人士更应该接地气,而不是机戒的去解释法律。但当遇到有对社会将来有更大影响时,可以以法律的方法去揭露法律和社会安定的矛盾。 # d; l/ I+ X2 h # S" M c( P6 V9 w关于国外按成人法律审判的事,就是法官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对不足岁数的人判定是由成年人的法律判还是去青少年法庭判,青少年法庭对年轻人都有一定的身份保密,和量刑时有些是特殊教育,行为规范,,和少年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