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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主犯的认识瑕疵能否考虑作减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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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1 01:29:0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4-6-13 17:07 编辑 ' N" t- `- \5 R& z( S% m
3 }8 z! f; a: I% f
当可能判一个人死刑的时候,司法系统有义务穷尽所有的可能,要把各种想不到、不愿想、不堪想的思路都想到。我们不妨来扮演一下司法系统吧。
# _) ]6 }8 j( ^5 D; ]- `# E2 v+ {! I; Y) L8 \
说明一下术语:故意=认识+意愿。
2 z" ~' {' M. Z0 a3 [认识者,我知道我在杀人,且我知道杀的是人。意愿者,我主动追求这个结果,或我放任这个结果。人的认识和事实不符,即为“认识瑕疵”,也称为“认识错误”。极端情况如精神病人,认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法律否定了他们的行为能力。或者,到林中打猎,看到黑影以为是熊,一枪过去打死了人,认识和事实不符,也发生了认识错误,定过失致人死亡。- r: e: {) [3 D4 e0 G9 B9 p

/ F. Q! R: y2 c$ D4 e5 @招远嫌疑人无意中作了一件对自己有利的事:大喊“恶魔,你是恶魔”。提供了一个他存在认识瑕疵的证据,即: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受害人是人。
; e* W! T7 k* ^/ O
" f* q! _% s5 C这个案子的辩护律师工作很简单,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唯一的工作就是把上述证据充分利用,在定罪和量刑两端尽量争取。定罪方面,最大的追求是“过失致人死亡”,即否定其杀人故意。凭什么否定杀人故意?凭嫌疑人的认识错误。即,他受邪教蛊惑,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他认为受害人是“恶魔”,已认识不到对方是人。当然,他产生这种认识错误并非基于正当理由,但这可以以邪教罪定罪并罚,就故意杀人罪而言,其故意不成立,是一种过失,因此定过失致人死亡。
7 D4 Z" ?; h4 V. K: w) U) t1 k2 u+ U" e/ \6 u  |5 G
辩方最强就是到这样了,比较困难,我怀疑到时候会不会提出来,如果提出来的话辩方律师算是尽职的。控方反驳的思路有两三条可选,各自都有其依据,想着都烦,就不赘述了,有两个特点记一下:/ c+ T5 @" L! n: k+ W
1、如果我没搞错的话,当然我很可能搞错,这是纯粹的处断问题,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法理的交锋。
/ a4 P3 w0 V* J4 U" \. S) F. |2、举证责任表面上在控方,即你要证明他的故意;其实在辩方,即你要证明他认识不到、且完全认识不到对方是人,才行。4 x9 I9 x- d1 S7 \" W4 F
0 i) {! K4 [( x$ y, y
可见举证责任不利,因此在定罪上争取是困难的,比较现实的实在量刑上强调其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追求避免死刑。在这方面似乎没有司法解释,我也不清楚有没有判例。
, [6 d  z" N; U* G
5 ], c- `0 U: K% }) P5 q& @死刑问题上的轰动性案件,大家如果还记得,是几年前云南高院做的。一个农村的年轻人因感情纠葛一时冲动,强奸、杀害了某女,并残忍杀害了某女的3岁的弟弟。当时云高没有判死刑,引起很大批评,舆论压力之下,又改判了死刑。不死的依据,是最高的一个“感情纠葛杀人慎用死刑”的司法解释。他判的不公,但有依据。. I, H; _2 `" F' C$ h0 d
: X) e% t4 A; b* S9 b
受邪教蛊惑乃至控制,失去正常认识,杀人,是否可作为不死的理由?没有司法解释,但情理上不是不可以考虑,法官理论上有权处断。事件影响巨大,考虑司法实际,此案不可能取决于某法官的自由心证。最终结果反映的是整个集团的意见,即包括司法系统在内的整个政府集团的意见。最近的治安局势如何已不待言,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做?

结束时间: 2014-7-11 00:13

正方观点 (45)

不能。故意杀人罪,死刑。

反方观点 (3)

可以。故意杀人罪,死缓,限制减刑。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4:02
  • 签到天数: 2326 天

    [LV.Master]无

    沙发
    发表于 2014-6-11 01:54:06 | 只看该作者
    云南高院是主张少杀的重灾区,里面的某些人应该吊死
    # u4 M* v8 I  D0 |$ i0 X
    ' q7 C4 @# L2 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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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前天 23:37
  • 签到天数: 2053 天

    [LV.Master]无

    板凳
    发表于 2014-6-11 06:24:21 | 只看该作者
    大喊“恶魔,你是恶魔”这个事实,不能够确定证明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认识不到对方是人。还有其他情况,比如说对极其憎恨的人,同样可能说出这样的话来。这个举证责任我看他满足不了。  Z( c+ ]0 l2 Z) [: f

    - d3 G9 Y0 U. n$ A. V4 d. c认识错误,受邪教蛊惑,这和精神不健全不能等同,因为追到后来就是一个问题:当初你为什么主观选择去相信这个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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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4-6-11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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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21-1-29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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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地板
    发表于 2014-6-11 09:27:59 | 只看该作者
    要是在杀人的时候说,‘你是混蛋,你是畜生,你是网吧艹的’,是不是也可以认为凶手神志不清,把被害人当成了:来历不明的蛋/动物/老鳖的后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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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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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9-30 08:50
  • 签到天数: 339 天

    [LV.8]合体

    5#
    发表于 2014-6-11 12:05:5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11:00 ; q% U2 m" P: D+ q0 x
    这个我同意。包括新疆的暴恐案,株连(绝无贬义)是最有效的。实施起来有难度,因为法律依据不足。检察院 ...
    & O7 @2 j. u9 q9 D3 g
    对于不怕死的效果是不大,问题是要震慑那些误入歧途还不深的家伙们,这些人如果受到杀“恶魔”死不了的鼓励,那就是司法的悲哀了,司法不仅是追求某件事的公平,更重要的是要维护一个秩序,并倡导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解决问题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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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力: 5
      发表于 2014-6-13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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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1-5-5 01:39
  • 签到天数: 1690 天

    [LV.Master]无

    6#
    发表于 2014-6-11 12:52:19 | 只看该作者
    嫌疑人喊“恶魔”的举动无法充分说明其存在客观上(生理上)认知能力障碍或者处于理智不健全的状态,辨方也很难拿出确凿证据证明这一点;, A+ F; Q( E' x" Z8 y0 y
    “受邪教蛊惑”的程度属于主观认知状态,无法衡量,不宜作为从轻的理由;. |8 }0 {: b; ^$ v2 @$ G
    因教义杀人不可轻判,此例一开,后患无穷。守法的宗教才受法律保护,不守法的都以邪教论,从严不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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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5-11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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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渡劫

    7#
    发表于 2014-6-11 15:36:59 | 只看该作者
    就因为喊了那几句就能够不判死刑? 我们不能走到现在美国那样吧? 一堆律师靠所谓的空子来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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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  发表于 2014-6-11 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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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1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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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8#
    发表于 2014-6-11 17:49:02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老芒 于 2014-6-11 17:52 编辑 / Z, A& Y! L) M" ^# y; }3 {
    $ c$ H0 N+ j1 \
    显然不能。招远案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实际行动来看,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杀人,不管从主观还是客观上都构成了故意杀人。杀人手段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不适合死缓,只适合死刑。. V/ c+ L! J9 l* }5 v# k
    错误认识都能作为辩护理由,那世上就没有真正的犯罪了,一句我错误的认为就能免罪,那还要法律做什么,甚至来说连道歉的话都免了。( b7 T9 I: V) V0 v" n7 `
    如果信仰/宗教/邪教引起的错误认识能作为脱罪理由,现有的一切宗教极端分子都可以随意杀人而能脱罪。推广之,只要我声称有信仰,那我犯罪都有逃脱的理由。
    # ^: E% n4 I  ]0 h5 z9 ^+ x3 ?0 t至于云南那个案例,说实话,判案法官应该以渎职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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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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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1-5-5 01:39
  • 签到天数: 1690 天

    [LV.Master]无

    9#
    发表于 2014-6-12 11:35:41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1 02:59 & z% v+ J8 a" k8 V  W) g
    嫌疑人的“脑残”程度待进一步证据,其存在性则是必然的。如果不存在脑残,公诉人写不出起诉书。为什么? ...
    & I7 s3 B/ ^% q+ B$ X) ^6 M) s
    “因索取被害人手机号码遭拒”(起因)和“将被害人打死”(结果)是能够被证实的客观事实。因遭拒动武已经表明了主观故意,不属于误伤。而且这样多对一的殴打,也无法归于相互搏斗中的失手致死。1 q* _/ }* ]+ P1 x8 _1 ?  z
    至于因果二者之间在嫌疑人大脑中怎样联系起来的,不是检方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问题。否则嫌疑人无论什么情况都说“我不是这么想的”,那检方的起诉书就失效了?
    - c, ?2 z* w( z% G证明嫌疑人的行为是在非正常精神状态下做出的,是辨方的责任。具体做起来应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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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5-7 03:15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元婴

    10#
    发表于 2014-6-12 13:25:06 | 只看该作者
    当他喊恶魔时,代表的意思是他自己所谓宗教中的恶魔,而社会普遍并不承认这个定义,如果以这个原因为理由减刑,那么以后有人在气愤时喊了类似的话,都可以作为认知错误为理由减刑了。另外对这种可以随便杀人的宗教不彻底毁灭,那么以后在社会中造成的恐慌是不可估量地。不要忘了法律的本身主要功能就是维持社会的稳定,现在国内的法律系统太形而上学了,只学西方法律的表面,而忘记了了法律的宗旨。所以我支持死刑,另外那个不到岁数的孩子也应该按成人法律判刑,这方面北美经常有这方面的案例,你看那个孩子喊的,都是他一个人干的,就可以确定他们是了解法律的缺失,而且主动的利用这个空缺,所以一定要从严判处,岁数不到法定年龄的目的是为了原谅孩子对社会认知方面的不成熟,但决不是可以让罪犯逃避惩罚的手段。像这种情况和那个在电梯中把孩子抱走的女孩都应该按成人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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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4-6-13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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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24-11-6 11:44
  • 签到天数: 783 天

    [LV.10]大乘

    11#
    发表于 2014-6-13 18:51:16 |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还需要站在第三方,和被害者的角度来考虑。象精神病杀人无罪,都应该被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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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昨天 04:02
  • 签到天数: 2326 天

    [LV.Master]无

    12#
    发表于 2014-6-13 22:07:15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04:13
    : j, {0 n1 y, W  O' Z7 q今日有闲。. q# Z3 I7 k' H; n$ x: M6 N
    我什么时候看过凤凰卫视的一个专题,总统非常喜欢的台湾,才是重灾区。

    , `; D/ D$ p# b中华文化一向主张人命关天,台湾“司法部长”的行为可谓是中华文化的身体力行。
    % N1 v& l% P$ U( x5 V0 z1 G1 i7 W: ]8 C# h: w, c+ k
    好的,下期《中华文化在台湾》会关注这个事情。
    3 O/ C6 y9 C- K: K* m* Y, ^, ^7 @0 E( F0 Z/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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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2-2 12:44
  • 签到天数: 146 天

    [LV.7]分神

    13#
    发表于 2014-6-16 13:01:04 | 只看该作者
    不但不可以减刑,还应该从重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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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5-7 03:15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元婴

    14#
    发表于 2014-6-24 22:16:54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13 12:47 ) L+ b( b. R" c7 J, ]% @& C& P
    你说的都是道理。但法律是不讲道理的,怎么规定就怎么来,法律出面,讲道理就结束了。6 |9 R. W0 V$ E) s% w! N+ f8 I0 p" q- ~
    1 C2 |; \1 O( z$ M; y7 v
    最近美国两个小女 ...

    ! K/ P9 p+ h/ `/ O6 V4 H" g; ?0 L当你说法律是不讲道理这句时,这就是形而上学的表现。当你遇到的是普通案子时,法律界人士更应该接地气,而不是机戒的去解释法律。但当遇到有对社会将来有更大影响时,可以以法律的方法去揭露法律和社会安定的矛盾。4 X1 x; [: j6 i; {  I4 }
      u. u1 \0 W- n; m" _4 w) s8 c
    关于国外按成人法律审判的事,就是法官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对不足岁数的人判定是由成年人的法律判还是去青少年法庭判,青少年法庭对年轻人都有一定的身份保密,和量刑时有些是特殊教育,行为规范,,和少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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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5-7 03:15
  • 签到天数: 36 天

    [LV.5]元婴

    15#
    发表于 2014-6-25 09:07:07 | 只看该作者
    肥狐 发表于 2014-6-24 23:40
    - Q, V( H  o" q6 `我说法律不讲道理的时候是有上下文的。另外,也没错,我倾向于”机械解释“法律,也就是说战战兢兢地运用 ...
    + {7 [8 @) s& d  ?
    机戒的解释法律就是形而上学。我这里说接地气,是指把法律的目标宗旨在低级和中级法院作为主要指导指向判案。如果你在北美的法庭看看听听,你会发现许多证据链和程序的错误,但判出结果没有多少异议。这里有很多猫腻我就不细说了。少年不够年龄时,已经有好些用成人法庭判案的案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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