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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有精神病的可否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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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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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8]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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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11:50: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上古神兵 于 2013-1-20 12:00 编辑 & V2 P4 T! X' H- h4 n

    * S0 b4 b# Z* o假定为明确无疑义的犯罪事实,不要讨论该人被陷害或无法自我辩护的问题。

    结束时间: 2013-4-20 11:44

    正方观点 (27)

    应该。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不应再浪费社会资源。

    反方观点 (7)

    不应该。他没有行为判断能力,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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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3-13 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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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炼气

    沙发
    发表于 2013-1-20 15:26:29 | 只看该作者
    太应该了,就像疯狗一样,应该就地灭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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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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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大乘

    板凳
    发表于 2013-2-21 12:26:01 | 只看该作者
    现在社会负能量太多就是因为过于关注犯罪方的利益而忽视了被害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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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19:10:52 | 只看该作者
    猫元帅 发表于 2013-2-21 12:26 ; P4 P7 X5 Q# c  y  Q" o
    现在社会负能量太多就是因为过于关注犯罪方的利益而忽视了被害者的权益。 ...

      w, ]" E# V; z& _+ P. M: Y就是,这就是人权的“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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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楼主| 发表于 2013-2-22 08:13:55 | 只看该作者

    RE: 杀人犯有精神病的可否被判死刑。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1 23:16
    ' c* E. N: S2 J9 f2 ~这是伪命题,我目前无法支持或反对。, J1 W3 e/ K4 M) T

    + ~* m- B  C3 z" Z. S0 a  |因为不是精神病就能免责,这个前提在于杀人者杀人时有没有失去认知能 ...

    4 F3 N$ c- o- z+ u3 S本命题的主张就是,无论其是否实施犯罪行为时有无认知能力,都应该按其行为而非主观故意与否做出惩罚——即按正常人应得刑责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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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发表于 2013-2-23 10:31:5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年初四 于 2013-2-23 10:33 编辑
    + H9 v4 L+ u8 |6 N' {3 ^) P' |+ ?. h2 P, R  y0 T$ E- p6 R  I$ m
    这个是关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讨论。现在关于构成要件有很多学说,二要件说,三要件说,四要件说等等,但是共同的是,基本上都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去考量。一个人的主观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而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客观行为的时候有没有失去认知,都是在考量这个主观要件。如果我们仅从客观要件出发,那么理论上说,所有造成他人失去生命的情况都适用同一种刑罚,但是这样来说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G7 Y2 G$ o, `6 Q& n% v

    - T& i4 S5 ~3 B+ k; V5 S另外这个讨论不能简单地用“精神病人杀人不偿命”去概括,实际情况是很复杂的,涉及到立法的理论以及立法技巧还有这个法律体系的设计比如救济措施等等。! ]; v% b1 _+ H( C7 X
    . R" {" k4 d7 f. _2 e1 p
    最后就是正反方我好像点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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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楼主| 发表于 2013-2-24 10:21:15 | 只看该作者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3 11:44
    , d6 ~" F8 _1 `" W# }" \* |那就是可以说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了?7 U( d$ s1 a- n

    ) I' f  }2 I3 |/ ^如果这个患者失去了认知能力,砍死人以为自己在砍豆腐,怎么办 ...

      @, U: `) Y: |3 ?* p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的借口,也就是说仍然可以判死刑。因为本前提已经排除陷害和正当防卫的情况,所以无论有没有认知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已经确定,据此我认为应该判死刑。总结来说,我认为:在实质正义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讨论程序正义的细节问题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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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发表于 2013-2-24 17:10:21 | 只看该作者
    上古神兵 发表于 2013-2-24 10:21
    * O8 J* Z  O( g+ b" i这个命题其实隐含的要求正是在说,在失去认知的情况下能否判死刑。我的主张是:失去认知,不应是不负刑责 ...

    ; N1 |5 ?$ D1 F主观方面是不能完全忽视和忽略的,不然比如就没有办法区分故意和过失,如此一来,我们只要考量客观上有没有造成生命的丧失就去定性和量刑,显然是不客观的。另外社会危害和危害程度的确定,并不仅仅从判死刑这一个方面去考虑,还应该包括进入精神病院治疗,加强看护和护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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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楼主| 发表于 2013-2-24 18:55:25 | 只看该作者
    年初四 发表于 2013-2-24 17:10
    + W; s$ @* U9 o主观方面是不能完全忽视和忽略的,不然比如就没有办法区分故意和过失,如此一来,我们只要考量客观上有没 ...
    4 S) D$ B" y  N
    看来我们在主观故意的问题上也存在歧义,但我不同意您故意和过失的说法。杀人罪本身即排除了过失的可能。过失杀人是不能判死刑的,无论是否是精神病。所以我的主张,实质就是一个——精神病人的处罚应和普通人一致。以精神病丧失意识不能说明其危害较轻,举个例子:他认为他杀的不是人,是魔鬼,即使这是其当时的真实反映,也应该按故意杀人处罚。因为每次发病都会造成社会危害,如果因为他有病要人道主义对待,恰恰是对那些受害人最没有人道的二次伤害,也给其他人带来精神上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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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发表于 2013-2-24 20:01:22 | 只看该作者
    故意和过失是我举的一个例子,用来说明必须要对主观要件进行分析。
    " x/ W9 d% T& A! o) d精神病人在犯病期间是视作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就是因为他因为生病控制不了自己精神以及行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就好象你举的那个例子,他觉得自己是杀的一个魔鬼,这个显然是不正常的。
    ) s. x- E/ Q6 h9 m最后你说的那个“二次伤害”的情况之前的帖子里面也有说道过,应当判处强制进入精神病院治疗等等,这个也是减少社会危害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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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09:30:51 | 只看该作者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5 18:51 1 c4 d& Z' |; R
    社会危害性质得看有没有可复制性。
    / ~8 p. r, y4 Y% v
    ' F7 i) O1 V* E  x$ w- B比如谋杀罪量刑太轻,那搞不好一些摇摆不定平常不敢杀人的现在敢杀人 ...

    % G2 i4 O, q7 g9 L5 F我回答你这个问题,“就是精神病人杀人不判死刑,会让精神病发病率提升吗?”
    $ G+ u7 L* d# y1 J- }. E8 b5 u; ]5 I答案是:不会,但会让精神病人杀人犯罪率提升。# N# K  `3 N1 {/ P$ B* L
    从另一个方面讲,如果同样罪行,精神病不判死刑,那么就是对健康人的不平等。精神疾病需要人道主义,那其他残疾人不需要么?癌症病人可以不?最后可能得个脚气也可以缓刑了。西方人道主义、反死刑的那套是虚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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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楼主| 发表于 2013-2-26 09:34:49 | 只看该作者
    bigwolf 发表于 2013-2-25 18:55 1 N: x5 `6 k9 K6 A( k
    其实这就是另外的问题了,精神病检测,约束方面的规定是否完善问题。不同情患病方也不行,八路军记者沙飞 ...

    ' D# L* s" A* Y; W这个我不同情,即使是抗日英雄,我也不同情。但我不同情的是他的犯罪行为,不是人生遭遇。挥泪斩马谡,必须斩。对死刑犯罪精神病人的关押,就是我提出的正方观点,是对正常社会资源的无效率占用,这些社会资源应该用于那些没有死刑犯罪的精神病人的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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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发表于 2013-3-13 18:24:28 | 只看该作者
    任何人都应该为已造成的不可挽回的罪行付出代价,病人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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