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到周其仁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文章,知道大陆土地使用权这个东西,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公有制阻碍土地要素进入新兴工商业的情况下,仿造香港草就的救急规章。盖从上层建筑进行改变基本不可能,只能在下层作变通,而最早想办法的当然是广东一带。
香港土地自割让起依法属于英国王室。王室土地照例不能发卖,也许怕不肖子孙把祖产卖光,只能批租。大陆当时的土地所有制,讽刺的很,和殖民地的香港类似。香港的土地批租,当时大约是70年,于是一起学来了。
理想情况下,在度过经济建设的初期困难之后,应该取消过渡期的安排,将使用权和所有权合一,并且合法化、长久话,为国家未来立下万世之基。但是土地批租利益太厚,大众希望国家往好的方向发展的愿望,不能战胜统治阶层的寻租需求。
“到了70年怎么办呢?”普通百姓的猜测,我个人的了解,大都认为到了70年应该可以继续拥有,国家不至于会收回使用权。但是在“续租”过程中,政府会收取一定费用。费用之多少,空间很大,从一两千到一两万到一二十万,因为尚无明确制度,无法估计。届时很可能各地不同,各地政府因财政状况不同而不同。这种格局,对中国民众潜意识里的悲观起到一定作用,而这种悲观由极度夸大的乐观来中和,产生一些主流的有趣词汇。这么多年来如果我对我党有一定了解的话,那就是党的什么都可以变,权和钱不变。
什么时候曾有一则地方政府土地续租收费相关的新闻,引起很大恐慌,最后不了了之,我相信很多童鞋有印象。
anyway,读到周的文章后,我想到了《物权法》的两个条款,以前一直对其立法意图不解。放到这里和大家讨论一哈。
一、禁止不动产登记机关的以下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范围的其他行为
二、禁止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时,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比例收取。
以前一直读不懂这两个条款,因为和其他条款放在一起非常突兀,勉强以为是预防腐败的。
联系周的文章,我现在认为,这是在立法层面预防地产续租二次收费的失控。因为地产(房产)续租的操作单位应该是各地不动产登记机关。立法将这些单位钳制住,地方政府就受一定制约,国务院方可作统一安排,避免不和谐的事情。
《物权法》立法很晚,07年,可能问题已经凸显。往好的方面想,也有可能,立法者(我们不知道具体是谁)在设法保护人民的物权。《宪法》规定了城市土地属于国家,《物权法》不能与之对抗说人民的房子属于人民,但可以制约不动产登记机关不能乱收费或者给登记设置条件。说到这里,物权法还有另外一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宪法规定国家财产地位高于私人财产,物权法重申这一主张,但又有条款声明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都受法律保护。
真相到底如何呢?遗憾得很,我们无从知晓。
周其仁和其他经济学家比较,有什么我特别欣赏的话,就是常能讲出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很实在,使很多大的议论自然消于无形。这种信息坛子里也有,是很宝贵的。
一孔之见敝帚自珍,此帖同见法制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