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叶飞刀
发表于 2014-11-18 22:48:13
晨枫 发表于 2014-11-18 21:56
简单化了。上市公司由理事会集体管理,但美国、加拿大的现实是:大公司理事会的成员基本上是业内各大公司 ...
说了要将上市公司等公众公司除外的,因为这些公司股东分散,极易造成内部人控制,所以法律有必要管上一管。至于三五股东开一有限公司,法律大可不必多事
似曾相识
发表于 2015-2-18 23:44:15
其实本质上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末路,现代公司制度的理念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管理层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负责。但现在的上市公司很多公司的股权都很分散,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大股东可以一言九鼎的,管理层反而成了公司的主人,这个时候管理层不但不为所有者的利益负责,反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来给自己谋利。这样的例子太多,北电的管理层可以做假账来给自己发奖金。
似曾相识
发表于 2015-2-18 23:44:27
其实本质上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末路,现代公司制度的理念是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管理层为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负责。但现在的上市公司很多公司的股权都很分散,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大股东可以一言九鼎的,管理层反而成了公司的主人,这个时候管理层不但不为所有者的利益负责,反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来给自己谋利。这样的例子太多,北电的管理层可以做假账来给自己发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