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23:27:09

本帖最后由 MacArthur 于 2013-10-17 10:44 编辑

第三张,卖男文契

立卖男文契   亲父胡永昌,系杭州府仁和县东里一号人。今因年岁荒歉,衣食无度,自己情愿央中说 卖将(卖将,就是卖的意思吧)亲生次子名阿三,年十三岁,四月廿六日子时建生。将亲生次子出卖与邵府为仆。三面言定,得受身价洋钱肆员正(洋钱四元,搞不好是墨西哥鹰洋?)。其钱当日零(看不大清楚)中靠亲父一并收足。自收之后,任凭买主带回本籍更名使唤。次男实系亲生,并非来历不明、诱骗等情。倘有亲族人言事端,亲父己一力承当,不涉买主之事。此系自己情愿,并不勉强,各无番悔。倘有夜眠不测各听天命。恐后无凭立此卖男文契存照

嘉庆拾壹年(1806年)五月   日 立卖男文契 亲父 胡永昌
靠山   宋明山
根中陈连相
中人陈大发
代笔李全

立卖男文契存照   大吉

************************

嘉庆十一年,江南一带相对比较风调雨顺,没查到有什么能上得了史志的灾荒。。。


雪个 发表于 2013-10-17 23:54:06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07: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三张,卖男文契

立卖男文契   亲父胡永昌,系杭州府仁和县东里一号人。今因年岁荒歉,衣食无度,自己情 ...

送去做仆人大概还算自己家儿子?所以得的钱不多

雪个 发表于 2013-10-17 23:55:10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6 16:0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謝謝仙人的回覆。

也非常感謝仙人願意找時間找出民国时期结婚离婚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实践进步。


關於典妻和代孕,我的看法和仙人一致,這都是違法的犯罪行為,在當時和現在的中國都是違背法規的

前面看下来,没觉得你们看法一致。代孕是否违法还不是确定的吧?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23:56:40

雪个 发表于 2013-10-17 10:5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送去做仆人大概还算自己家儿子?所以得的钱不多

卖了,任凭人家更名改姓。。。

而最可怕的是则是这一句:“倘有夜眠不测各听天命” - 那个年头,大户人家里头打死个把仆人真不算什么事儿。。。

雪个 发表于 2013-10-18 00:07:34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07: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卖了,任凭人家更名改姓。。。

而最可怕的是则是这一句:“倘有夜眠不测各听天命” - 那个年头,大户人 ...

那怎么钱那么少?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8 00:15:35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10: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卖了,任凭人家更名改姓。。。

而最可怕的是则是这一句:“倘有夜眠不测各听天命” - 那个年头,大户人 ...

对,这是最关键的。大户人家死个把仆人,比死条名贵的狗还要稀松平常

{:217:}{:217:}{:217:}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8 00:21:50

雪个 发表于 2013-10-17 1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怎么钱那么少?

那个时候中国人口严重过剩,江南土地开发基本完毕,又没有对外殖民的办法减压,所以人命很贱。

这个契约是1806年,不到五十年,太平天国就爆发了,江南人口灾难性减少……

{:219:}{:219:}{:219:}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8 00:26:49

本帖最后由 MacArthur 于 2013-10-17 11:31 编辑

雪个 发表于 2013-10-17 11: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怎么钱那么少?

刚开始以为是墨西哥鹰洋。。。 刚查了一下发现墨西哥鹰洋是1823年才开始铸造。。。 那么这个“洋钱”到底是啥,就不明白了。。。

好像有说法,清中叶跟外国流通日益广泛,市场上流通的不但有外国洋钱,还有清政府自行“仿铸”的洋银币。。。 老百姓把银币一律统称洋钱。。。 所以很可能是四块银币。。。

关于银币的购买力,据称1912年北京,一块袁大头能卖60斤大米;那么一百年前的江南,这四元钱估计还是不算少吧。。。

当然,臆测而已,这四块“洋钱”到底是啥,估计永远也查不清楚了。。。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1:18

草纹 发表于 2013-10-17 18: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谈论人权问题中提到典妻,重点在于讨论妇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而代孕则和婚姻制度无关。

代孕是治疗不 ...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恐怕無法做出任何結論。

代孕的條約,不知草紋是否讀過? 找到一個文本如下,裡面的一些項目恐怕不只是倫理的討論,其中也涉及到代孕婦女的人權,醫療,血緣繼承等等。 

再開一帖談是個好主意,繼續在這個帖裡做探討也未嘗不好,重點都是在從契約合同裡讀不同時代的婦女人權。  如果這個討論放在女舍,恐怕狹隘了,畢竟這不應該只是女人和女人間的話題。


代孕合同

1.甲方指的是代孕需求方。
2.乙方的是代孕志愿者方或代孕乙方。
3.丙方:甲乙双方合作见证人。
4.甲乙双方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代孕协议。甲方委托乙方代孕生育,乙方完全自愿为甲方代孕。协议期
间,任何方不得在对方未发生违约的状况下中止协议约定内容,否则私自中止方属于违约。
5. 本协议有效期为即日起至代孕方所生养的甲方亲生子(女)满月为止。最长期限为即日起 个月。如果一方违约或者需要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有效期至违约方(担责方)完全承担并履行其相关责任。
6. 乙方在服务期间所生养的小孩必须是甲方的亲生子(女),不分男、女。
7. 甲乙丙三方不得将本次爱心代孕服务内容和三方身份资料透露给第四方。
8. 乙方怀孕前的每个月的生活费用为 元,甲方直接月1号和16号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怀孕后不再支付现金生
活费用。乙方怀孕前承担的生活费用是除房租之外的所有日常生活费用。即日支付今天至本月底的生活费 元。
9.乙方在孕前、孕初、孕中、孕后等协议期间的所有必须针剂,甲方需补偿乙方30元/针。试管婴儿代孕第一次失败且未刮宫又在协议期限内,代孕方需要配合甲方进行第二次试管婴儿代孕手术。
10. 乙方怀孕后,甲方须免费提供代孕方的伙食和基本生活用品,标准每个月不低于 元!也可以采用现金支付
的方式。乙方服用非甲方提供药品,凉茶,食品需得到甲方同意。
11. 根据实际需要,甲方须安排专人伺候乙方的生活起居,保姆的薪资由甲方承担,试管婴儿方式需要在移植
之日开始安排保姆。
12. 乙方在服务期间的房租和定期检查费、住院费、月子费、亲子鉴定费等因为代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未经协
议明确规定,须均由甲方承担。
13. 代孕补偿共计 元。乙方确认怀孕日,甲方必须交纳乙方 元代孕补偿金。乙方确认怀孕5个月,甲方必须交
纳乙方 元代孕补偿金。乙方确认怀孕7个月,甲方必须交纳乙方 元代孕补偿金。乙方确认怀孕8个月,甲方必
须交纳乙方 元代孕补偿金。 亲子鉴定后,甲方交纳乙方_______元代孕补偿金。乙方确认怀孕日,甲方必须交
纳丙方第一期中介费1000元。乙方确认怀孕5个月,甲方必须交纳丙方第二期中介费2000元。乙方生育3天内,
甲方必须交纳丙方最后2000元中介费,乙方将小孩交纳给甲方。甲方须在乙方所生养的需求方亲生子(女)满
月前,完成亲子鉴定(如甲方无异议,可不需要鉴定。)和交付最后代孕补偿金、接纳其代孕乙方所生养的亲
生子(女),不得拖延。
14. 代孕补偿金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银行账户内,不得已现金方式交纳。中介费付给乙方的银行账户。
15.如需乙方为代孕婴儿哺乳,则每周需提前支付乙方1000元做为补偿。
16. 乙方在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环境必须安静、清洁、明亮、卫生、方便、安全。乙方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地系
甲方免费提供。乙方代孕服务期间的居住地系甲方免费提供。居住3层以上不可以无电梯,居住地不可离设有妇
产科室的医院超过3公里。
17. 乙方确认怀孕日起,甲方须每个月至少为乙方检查身体一次。怀孕期间,如果乙
方发生任何身体不适的状况,甲方必须无条件的送 乙方去县级以上医院检查、治疗。代孕乙方生养医院必须是
县级以上、具有专门生养护理成功经验的医院。
18. 即日起 内方必须怀上甲方的亲生子(女)。超期本协议
失效,乙方服务中止,甲方已经交纳的各类关于代孕费用不退回。丙方有义务再次为甲方联系一个合格的代孕志
愿者(甲方需再交纳5000元)。甲方在受孕前单方面中止协议,需要补偿代孕方一个月生活费。签订协议后,认
可体检结果,任何身体原因本站不继续负责。
19. 甲方、乙方双方一辈子永远不得有打探对方的一切关于真实身份资料的行为。
20. 甲方、乙方必须互相充分尊重对方的生活习惯、性格、价值观、人格和接受对方的合理要求。
21.乙方服务期间有向家人通电话的权利,但不得告诉任何人关于居住地的详细地址,不得带任何人进入居住地,
不得与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人见面。 甲方在协议期间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变更乙方的居住地。
22.乙方在服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享受在居住城市范围内散步自由,但须征求甲方的同意。如果乙方在
服务期限暂离开居住地,需要得到甲方签名的书面允许传给丙方但由此产生的后果,完全由甲方承担。
23.乙方在孕期12周(含12周)前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如甲方原因,
甲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后遗症伤害的核算补偿均由甲方承担。另外甲方需支
付乙方10%代孕补偿金+5000元赔偿金;如代孕乙方原因,乙方立即退还甲方已经交纳的所有代孕 补偿金和生活费。 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须按甲方原因处理,但补偿标准为10%代孕补偿金。如甲方违约,需要流产,
则甲方需支付乙方30%代孕补偿金加5000元补偿。
24.乙方在孕期12周(不含22周)到22周(含22周)前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经过权威医
院鉴定,如甲方原因,甲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后遗症伤害的核算补偿均由甲
方承担。另外甲方需支付乙方15%代孕补偿金+5000元赔偿金;如代孕乙方原因,乙方立即退还甲方已经交纳的所
有代孕 补偿金和生活费。如果医方无法鉴定何方原因,须按甲方原因处理,但补偿标准为15%代孕补偿金。如甲
方违约,需要流产,则甲方需支付乙方50%代孕补偿金加5000元补偿。
25. 乙方在孕期22周(不含22周)后发生意外流产或者经权威医院鉴定必须流产。经过权威医院鉴定,如甲方原因,甲方须立即承担一切责任, 乙方的身体伤害的治疗费用、后遗症伤害的核算补偿均由甲方承担



另外,底下是"一虎一席談"裡,上節目的代孕公司仲介公開的代孕表格,不知草紋讀後做何感想?


代孕者的报酬

●A级:初中学历,容貌一般补偿3.8万

●B级:高中学历,容貌一般补偿4.8万

●C级:初中学历,容貌较好补偿5.8万

●D级:高中学历,容貌较好补偿6.8万

●E级:大专学历,容貌一般补偿6.8万

●F级:本科学历,容貌一般补偿7.8万

●G级:大专学历,容貌较好补偿8.8万

●H级:本科学历,容貌较好补偿9.8万

●I级:各方面条件非常优越补偿10万以上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8 01:03:58

第四张,典妻合同

典妻合同书

立典妻合同章仁寿(甲方)系歙县北岸梅溪乡中和保 第十甲人 方瑞明(乙方)系昌化县颊口百柳乡第十保第六甲人   兹因方瑞明年老无子,特请 陈子清 章老三 两先生介绍章仁寿之妻出典与方瑞明,年限三年,为期日后出生男女均归典人(乙方)领取。双方议定典价洋玖拾肆元正(94元)。当即付楚。所议之条件如左:
一 自民国贰拾捌年(1939年)正月十六起至叁拾壹年(1942年)正月止
一 日后生出男女抚养费均归典人负责
一 面议每年抚养费国币贰拾肆元正(年费24元)
一 如延欠抚养费则子女归送出典人(甲方)
一 此证缮写二帋,各执乙帋(“帋”,通“纸”)

中华民国贰拾捌年正月十六日立典妻合同人 章仁寿方瑞明

介绍人: 陈子清 章老三

代笔人:童乃智

××××××××××××××××××××

把老婆从安徽歙县典当到浙江昌化县颊口镇,相距150里地,倒也不算太远。。。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8 01:54:30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7 12:0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第四张,典妻合同

典妻合同书


卖帅辛苦了

{:209:}{:209:}{:209:}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01:56:55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3-10-18 01:59 编辑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加利福尼亚是允许商业代孕的,那里的合同才有讨论的价值。

国内这类合同无论怎么规定,因为本身是无效合同,合同的制定也不需要遵守任何法律,所以再合理不合理的条款都没有讨论的意义。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02:33:13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3-10-18 02:36 编辑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回草紋,典妻契約裡看不出婦女的願意與被迫意向,也讀不到租典緣由 ,由此討論婦女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 ...

同理 ,我們討論典妻這個契約,是否有意義?

这个同理同得非常奇怪。

一个事情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人权概念,是否符合伦理概念,是三件不同的事情。

典妻这件事情,在民国之前,在中国是合法的,甚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的。到了民国时期,属于非法的,有可能仍然符合所在地的社会伦理的。这个行为违背的是现代的人权概念而不一定违背当时的社会法规至少不违背当地人的社会观念。拿现代的人权概念去评价,当然需要批判这个事情,批判维护这个事情的制度。这怎么会没有意义?

代孕这件事情,无论在人权方面,还是伦理方面,都是一件现代社会并没有达成一致看法的事情,有明确反对的,有支持的,也有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范的。而你所提出的合同,是一个在认定代孕不合法的地方,也就是认为其不符合伦理和人权的地方的一份无效合同,因为在这个地方,这个行为本身就被认定是违反人权的,已经有了结论的情况下,再去纠结其内容本身的侵犯人权的内容除了抒情以外实在是在浪费时间。

只有在认定这个行为合法的加利福利亚,才可以具体讨论其法律所允许的部分,是否有侵犯人权的问题。

加利福利亚这方面的资料可以看:

http://digitalcommons.law.ggu.edu/cgi/viewcontent.cgi?article=1522&context=ggulrev

http://www.economist.com/node/8345513

http://www.hrc.org/laws-and-legislation/entry/california-surrogacy-law

在存在典妻的旧社会与存在代孕的现代社会比较,能得到的简单结论就是,旧社会是维护或者默认这种违反人权的制度的。而现代社会对于代孕这个仍然有争议的问题,在反对代孕的地方,是不承认其合法性的,不提供相关的法律方便的,也进行打击的;在认为其可以合理存在的地方,是在进行严格规范的,尽可能维护相关方的权利的。

这能有可比性?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3:05:23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02:3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同理同得非常奇怪。

一个事情是否合法,是否符合人权概念,是否符合伦理概念,是三件不同的事情。 ...


如村長所說: "典妻这件事情,在民国之前,在中国是合法的,甚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的。到了民国时期,属于非法的。"

典妻这件事情,在民国之前,在中国是合法的,甚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的。到了民国时期,属于非法的

仙人本帖中貼出的典妻契約屬於民國時期的契約,既然這個契約在當時已經是非法的,那麼我們是依據什麼論點批判这个事情,批判维护这个事情的制度?



另外广东中安律师事务所高波律师认为:我国目前对代孕行为的立法还是空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仅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约束力,对代孕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任何约束力。由于立法的缺失,代孕行为系道德范畴,虽然触及道德底线,但无法律明文规定违法,因此代孕合同依据合同法规定为有效合同,为此广东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几例亲子关系的公证。既然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然代孕合同的签订必须是自愿无任何胁迫或欺诈内容,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治安处罚法或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内容也是无效的,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合同内容还应符合公平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原则,由于我国法律无“公序良俗”原则,因此司法办案人员可依据道德标准进行评判。
当然,最有效杜绝争议的办法,就是国家尽快研究出台调整代孕的法律规范,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保护婴儿和妇女的合法权益。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03:21:02

本帖最后由 橡树村 于 2013-10-18 04:38 编辑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3: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村長所說: "典妻这件事情,在民国之前,在中国是合法的,甚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的。到了民国时期, ...

不能只看法律条文,而要看社会实践。

民国在大陆的时期,那部民法执行的地方极少,绝大多数地区维护的仍然是几百年传承下来的社会习俗。在那些法律完全不到位的地方,有人告知相关当事人自己有权益么?当事人后来明白了自己还有权益,有地方说理去么?你现在说这个契约是非法契约,当事人说了有人听么?有用么?

而代孕这件事情,在国内,相关人士都清楚这个做法是有问题的。最关键的一点是看孩子出生后能否合法登记为委托方的孩子。在国内这是没有合法渠道办到的,要达到目的必然存在违法行为。

这有可比性么?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03:32:45

橡树村 发表于 2013-10-18 03: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能只看法律条文,而要看社会实践。

民国在大陆的时期,那部民法执行的地方极少,绝大多数地区维护的仍 ...

村长,不要在这里歪楼了,还是让麦帅赶紧翻译完,我们好接着讨论主题。

水风 发表于 2013-10-18 03:34:10

北宸 发表于 2013-10-18 03:0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如村長所說: "典妻这件事情,在民国之前,在中国是合法的,甚至是符合当时的社会伦理的。到了民国时期, ...

我覺得你們還是另開一貼討論比較好。因為實在跟主題相差太遠了。

謝謝合作。{:237:}

zilewang 发表于 2013-10-18 09:47:25

看完楼下的讨论,只到田蕴章先生评论台湾与大陆的书法时的一段话:虽然在民国迁台过程中,几乎当时主要的书法大家、巨擘都去了台湾,但他们精妙的书法并没有在台湾传承下来。书法的精髓仍然在大陆,大陆的整体水平远远高于台湾。
;P

MacArthur 发表于 2013-10-18 10:14:10

本帖最后由 MacArthur 于 2013-10-17 21:36 编辑

投师文约 - 这篇最难,书法时有行草之笔,连猜带蒙甚多,欢迎指正:

立投师文约人李奕木,今有室胡氏携来螟蛉子,名曰孔大,年已长成十二岁。只因家贫,难以度活,自愿将此子依投 贾春财老师父名下,学其裁衣之业。三面议决,习学四年。四年之内并无工资。议定每年做衣裳两身。为师者宜尽心训训(?)。如有半途弃之不肯引带,甘罚大洋拾陆元。为徒者亦宜用心习学,循规依矩,不可偷闲躲懒,违悖师言。如有中道而止不肯习学,亦甘罚大洋拾陆元。倘有瘟疫时灾,为师者宜预报知父母延医调治,不可迟延不报。如有客地私逃,亦宜先报知,一合寻找,即友师无涉。如有不早通知凭中理治,再无异言。此事两愿,并无返悔。恐口难凭,立此文约为据

民国念(通“廿”)四年(1935年)寅月(三月)良日 立文约人 李奕木贾春财
中见人李光进
代书人赖日新

××××××

有意思,竟然还规定了师徒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及违约后的相应处罚。。。 单据这份文书看,学徒似乎应该有一定保障的。

不过众所周知,那个年代的学徒基本上都是“半徒半仆”,头几年端茶送水倒尿盆,肯定是当仆人用。。。 那句“如有客地私逃” 也能看出点端倪 -- 如果一切如矩,不打不骂,为啥还要私逃呢?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3-10-18 10:22:55

李根 发表于 2013-10-18 0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这是最关键的。大户人家死个把仆人,比死条名贵的狗还要稀松平常

...

大清律的一个案子

我觉得仙人兄主要通过几个例子说明过去的人身依附关系,说明人的不平等。这正是封建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而民国时期虽然开始现代化进程,但是封建遗存甚多,进步并不显著。并不是讨论代孕和典妻。

清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十二月,江西巡抚处理一案:安福县民姚彬古殴死赎身仆人孔正偶。孔正偶在姚彬古祖父的祖父手上,已经赎了身,与姚彬古并没有主仆名分。江西巡抚把双方看成普通市民,拟判姚彬古绞刑,上报刑部。但是刑部认为,家长和奴婢毕竟名分攸关,奴婢虽已赎身,但并非转卖义绝----也就是说,如果姚彬古祖父把孔正偶转卖了,那就是普通人,而他爷爷同意孔正偶赎身,也是大恩义。但是照着打死奴婢来判断,又不同于打死现在服役的奴婢,毕竟赎了身了。刑部的意见是,比“照旗人殴死族中奴婢例,减一等定拟满徒”,奏准定例,将姚彬古一犯改拟在案。这句没看懂,怎么旗人打死奴婢,比汉人打死已经赎身的前奴仆还要罪加一等。

此案中刑部的意见以及皇帝的认可,于乾隆四十三年律例馆修律例时,形成一条例:“凡民人殴死赎身放出奴婢及该奴婢之子女者,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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