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大自在
发表于 2013-9-1 21:51:23
有没有哪位兄弟根据老七的要点实践了一把?
njyd
发表于 2013-9-1 22:12:11
swdfish 发表于 2013-8-30 10: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每年8月北京都要扫黄", 薛蛮子不是老北京吗? 他是真不知道,还是那什么上脑,不得不顶风作案啊。 ...
难道是苦肉计?刚到央视聚会过。
大陆的兔兔
发表于 2013-9-1 22:24:41
水狸 发表于 2013-9-1 21: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有没有哪位兄弟根据老七的要点实践了一把?
处级干部,厅级干部都是人精,屌丝们早就被吓尿了,一招供立马劳教。
njyd
发表于 2013-9-1 22:45:40
各庄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
俺们单位曾有三人集体嫖娼,其中一人两口子都是俺很好的朋友,所以对此事了解的比较清楚。
是警察抓到妓女,从她手机上的电话号码中查出来的。
按号码查人,召去就招了,然后警察说罚五千,规定几天内送去。
钱送去回不了家了,送到拘留所拘留十五天。
十五天到了还回不了家,收容教育一年,到某个地方去干一年活。
俺曾托关系找到办“案”的警察,他说你来迟了,分局已经把处罚决定批下来了,如果还没上报分局还好处理。不知是送的东西不够还是关系不够硬,俺找的关系是那民警的高中同班同学。
后来俺与另一民警谈起此事,他说前两个算处罚,收教一年不算处罚。失去自由一年还不算处罚。
三个人中两人收进去了,一人没收。
那妓女是他的常客,当时是他打电话叫来的,警察就是从妓女手机中他的电话号码抓到他们的。也许是他有经验,据说请某方面吃了顿饭,只罚了五千,没拘留也没收教。照说他应该是主“犯”。
另一方面是此人十余年前动过直肠癌手术,还挂了个粪袋子,估计警察怕抓进去出问题。
俺那朋友腰有毛病,进去挺受优待也没干多少活,没多久让他交了押金放出来了。另一位身体比较好,“教育”的时间就比较长。
幸好此处罚不够开除的资格,否则他们都有三十几年的工龄全完了。
象他们这样的,被召去时坚决否认,不知能不能赖得过去?老七给说说?
薛蛮子是在现场被捉的,赖看来是赖不过去。不过他可以说“我已经快死了”,他在微博上声称过动过癌症手术。象这种轻罪,抓进去出了问题警察也很麻烦的。
晨枫
发表于 2013-9-1 23:07:09
河蚌 发表于 2013-8-29 06: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给丫判上五年,然后驱逐出境,送到美国,再判五年,看老东西能不能活过70. ...
我真是孤陋寡闻了:这薛蛮子何许样人也?值得那么大动肝火?
晨枫
发表于 2013-9-1 23:08:02
code_abc 发表于 2013-8-29 06:3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看来我第一感觉没错,蛮子被自己千万粉丝的数量忽悠了。
千万粉丝是指累计点击,还是有那么多好友?
晨枫
发表于 2013-9-1 23:12:35
包子 发表于 2013-8-29 18: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没错,卖淫嫖娼也是很扯的,中国只有组织卖淫罪,没有卖淫罪,更何况嫖娼呢。
任何罪行的的要件都是要有 ...
“任何罪行的的要件都是要有伤害方和被伤害方”
也不尽然。有伤风化就是这样的情况,吸毒也是这样的情况,近亲通婚也是。这应该是从人类的社会、生物本能衍生的法律条款。
浪人
发表于 2013-9-2 00:57:03
胖得妙不可 发表于 2013-8-29 21: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感觉聚众淫乱是个比较扯的罪名,都是自愿参加的话就纯属私生活,关法律鸟事
补充:如果白毛这次的事 ...
{:225:}{:191:}
绿葱头
发表于 2013-9-2 13:57:28
本帖最后由 绿葱头 于 2013-9-2 14:04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3-9-1 23:0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千万粉丝是指累计点击,还是有那么多好友?
晨大看来没有看过微薄,应该算“好友”的一半吧,好友是互相的,叫“互粉”。单方面关注叫“粉”。http://baike.baidu.com/view/287121.htm
http://baike.baidu.com/view/3663580.htm
搜索“微波粉丝”关键字还能搜索到:如何快速增加微薄粉丝、新浪微博刷粉丝、新浪微博认证、新浪微博刷投票、新浪微博粉丝机 等等等等
晨枫
发表于 2013-9-2 21:16:14
绿葱头 发表于 2013-9-1 23:5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晨大看来没有看过微薄,应该算“好友”的一半吧,好友是互相的,叫“互粉”。单方面关注叫“粉”。http:// ...
他有千万级的关注?那是比较厉害了。
樱木花道
发表于 2013-9-3 13:48:43
哈哈想起来 当年本科寝室 n个大汉一起看毛片
你鸭的原来犯罪了
樱木花道
发表于 2013-9-3 13:49:10
哈哈想起来 当年本科寝室 n个大汉一起看毛片
你鸭的原来犯罪了
benhuashu
发表于 2013-9-3 21:00:12
恭喜,这篇已经成网络名文了,抽屉都选登了。
肥狐
发表于 2013-9-18 00:26:06
昨日上了新闻,曰;作大V就像皇帝一样。警方将继续调查其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
以嫖娼行政拘留,以聚众淫乱进行刑事调查(是否立案?应该是立案了),在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调查中,发现了被告人其他犯罪行为即传播网络谣言。逻辑应该是这个样子。
唯一的问题是,500条转发等等的解释是最近出来的,有溯及力吗?理论上是没有的。
最终不知如何了结,聚众淫乱罪和诽谤罪并罚?
包子
发表于 2013-9-18 00:48:28
聚众淫乱,多可笑的一项罪名。{:215:}
川之流
发表于 2013-9-18 10:27:43
深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