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123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史老柒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薛蛮子卖嫖后续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41#
发表于 2013-9-1 21:51:23 | 只看该作者
有没有哪位兄弟根据老七的要点实践了一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3 12:57
  • 签到天数: 1085 天

    [LV.10]大乘

    42#
    发表于 2013-9-1 22:12:11 | 只看该作者
    swdfish 发表于 2013-8-30 10:16
    "每年8月北京都要扫黄", 薛蛮子不是老北京吗? 他是真不知道,还是那什么上脑,不得不顶风作案啊。 ...

    难道是苦肉计?刚到央视聚会过。

    该用户从未签到

    43#
    发表于 2013-9-1 22:24:41 | 只看该作者
    水狸 发表于 2013-9-1 21:51
    有没有哪位兄弟根据老七的要点实践了一把?

    处级干部,厅级干部都是人精,屌丝们早就被吓尿了,一招供立马劳教。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3 12:57
  • 签到天数: 1085 天

    [LV.10]大乘

    44#
    发表于 2013-9-1 22:45:40 | 只看该作者
      各庄的地道都有许多高招。
      俺们单位曾有三人集体嫖娼,其中一人两口子都是俺很好的朋友,所以对此事了解的比较清楚。
      是警察抓到妓女,从她手机上的电话号码中查出来的。
      按号码查人,召去就招了,然后警察说罚五千,规定几天内送去。
      钱送去回不了家了,送到拘留所拘留十五天。
      十五天到了还回不了家,收容教育一年,到某个地方去干一年活。
      俺曾托关系找到办“案”的警察,他说你来迟了,分局已经把处罚决定批下来了,如果还没上报分局还好处理。不知是送的东西不够还是关系不够硬,俺找的关系是那民警的高中同班同学。
      后来俺与另一民警谈起此事,他说前两个算处罚,收教一年不算处罚。失去自由一年还不算处罚。
      三个人中两人收进去了,一人没收。
      那妓女是他的常客,当时是他打电话叫来的,警察就是从妓女手机中他的电话号码抓到他们的。也许是他有经验,据说请某方面吃了顿饭,只罚了五千,没拘留也没收教。照说他应该是主“犯”。
      另一方面是此人十余年前动过直肠癌手术,还挂了个粪袋子,估计警察怕抓进去出问题。
      俺那朋友腰有毛病,进去挺受优待也没干多少活,没多久让他交了押金放出来了。另一位身体比较好,“教育”的时间就比较长。
      幸好此处罚不够开除的资格,否则他们都有三十几年的工龄全完了。
      象他们这样的,被召去时坚决否认,不知能不能赖得过去?老七给说说?
       薛蛮子是在现场被捉的,赖看来是赖不过去。不过他可以说“我已经快死了”,他在微博上声称过动过癌症手术。象这种轻罪,抓进去出了问题警察也很麻烦的。

    该用户从未签到

    45#
    发表于 2013-9-1 23:07:09 | 只看该作者
    河蚌 发表于 2013-8-29 06:04
    给丫判上五年,然后驱逐出境,送到美国,再判五年,看老东西能不能活过70. ...

    我真是孤陋寡闻了:这薛蛮子何许样人也?值得那么大动肝火?

    点评

    这事迹人人知道了。在这之前呢?是怎么出名的?  发表于 2013-9-3 00:21
    著名事迹就是招嫖啊 :) 原来以为只有我一人不知道薛蛮子,都不好意思问了  发表于 2013-9-3 00:18
    有什么著名事迹吗?  发表于 2013-9-2 02:24
    微博上的著名谣王,公知,骗子。  发表于 2013-9-2 01:50

    该用户从未签到

    46#
    发表于 2013-9-1 23:08:02 | 只看该作者
    code_abc 发表于 2013-8-29 06:37
    看来我第一感觉没错,蛮子被自己千万粉丝的数量忽悠了。

    千万粉丝是指累计点击,还是有那么多好友?

    点评

    粉丝千万  发表于 2013-9-2 19:18

    该用户从未签到

    47#
    发表于 2013-9-1 23:12:35 | 只看该作者
    包子 发表于 2013-8-29 18:56
    没错,卖淫嫖娼也是很扯的,中国只有组织卖淫罪,没有卖淫罪,更何况嫖娼呢。

    任何罪行的的要件都是要有 ...

    “任何罪行的的要件都是要有伤害方和被伤害方”
    也不尽然。有伤风化就是这样的情况,吸毒也是这样的情况,近亲通婚也是。这应该是从人类的社会、生物本能衍生的法律条款。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1-9 10:43
  • 签到天数: 454 天

    [LV.9]渡劫

    48#
    发表于 2013-9-2 00:57:03 | 只看该作者
    胖得妙不可 发表于 2013-8-29 21:44
    感觉聚众淫乱是个比较扯的罪名,都是自愿参加的话就纯属私生活,关法律鸟事
    补充:如果白毛这次的事 ...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5-9 09:14
  • 签到天数: 7 天

    [LV.3]辟谷

    49#
    发表于 2013-9-2 13:57:28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绿葱头 于 2013-9-2 14:04 编辑
    晨枫 发表于 2013-9-1 23:08
    千万粉丝是指累计点击,还是有那么多好友?


    晨大看来没有看过微薄,应该算“好友”的一半吧,好友是互相的,叫“互粉”。单方面关注叫“粉”。http://baike.baidu.com/view/287121.htm
    http://baike.baidu.com/view/3663580.htm
    搜索“微波粉丝”关键字还能搜索到:如何快速增加微薄粉丝、新浪微博刷粉丝、新浪微博认证、新浪微博刷投票、新浪微博粉丝机 等等等等

    该用户从未签到

    50#
    发表于 2013-9-2 21:16:14 | 只看该作者
    绿葱头 发表于 2013-9-1 23:57
    晨大看来没有看过微薄,应该算“好友”的一半吧,好友是互相的,叫“互粉”。单方面关注叫“粉”。http:// ...

    他有千万级的关注?那是比较厉害了。

    点评

    爱坛里没有大V,除了偶尔冒头的萨苏,嘿嘿  发表于 2013-9-3 21:32
    晨大 你有2000多躲花了 你也是个大v级别的牛人  发表于 2013-9-3 13:57
    这种粉丝不要也罢  发表于 2013-9-2 22:42
    7~ 知道秦火火吧?人家可以一夜之间给你制造几十万个粉丝,只要你的钱够~  发表于 2013-9-2 22:07

    该用户从未签到

    51#
    发表于 2013-9-3 13:48:43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想起来 当年本科寝室 n个大汉一起看毛片

      你鸭的  原来犯罪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52#
    发表于 2013-9-3 13:49:10 | 只看该作者
    哈哈  想起来 当年本科寝室 n个大汉一起看毛片

      你鸭的  原来犯罪了

    该用户从未签到

    53#
    发表于 2013-9-3 21:00:12 | 只看该作者
    恭喜,这篇已经成网络名文了,抽屉都选登了。

    点评

    孤陋寡闻呀。 小声问一下, 抽屉是什么东西?  发表于 2013-9-4 06:32

    该用户从未签到

    54#
    发表于 2013-9-18 00:26:06 | 只看该作者
    昨日上了新闻,曰;作大V就像皇帝一样。警方将继续调查其传播网络谣言的违法行为。

    以嫖娼行政拘留,以聚众淫乱进行刑事调查(是否立案?应该是立案了),在聚众淫乱罪的刑事调查中,发现了被告人其他犯罪行为即传播网络谣言。逻辑应该是这个样子。

    唯一的问题是,500条转发等等的解释是最近出来的,有溯及力吗?理论上是没有的。

    最终不知如何了结,聚众淫乱罪和诽谤罪并罚?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8-6-2 22:44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金丹

    55#
    发表于 2013-9-18 00:48:28 | 只看该作者
    聚众淫乱,多可笑的一项罪名。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7-28 02:09
  • 签到天数: 649 天

    [LV.9]渡劫

    56#
    发表于 2013-9-18 10:27:43 | 只看该作者
    深受教育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11-23 18:25 , Processed in 0.075209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