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asa 发表于 2019-1-5 20:12:47

埃里克·纳尔逊谈对美国革命的重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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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里克·纳尔逊(澎湃新闻 蒋立冬绘)

美国革命时期政治思想可谓美国史研究领域内最为经典的议题,名家辈出。然而近十余年来,由于缺乏新史料之刺激、学者视角开始转向底层与边缘等原因,这一领域内已罕有重量级作品问世。直到2014年,哈佛大学政府学院教授埃里克·纳尔逊(Eric Nelson)出版《王权派的革命:君主制与美国建国》(The Royalist Revolution: Monarchy and the American Founding)一书,主张美国革命其实是“一场反对立法机构而非反对国王的革命”,在本质上乃是“一场支持王权的反叛”,沉寂已久的美国早期史领域才又重新燃起激烈讨论。

近日,本书中译本(预计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于明年1月份出版)译者、耶鲁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吴景键专门采访了纳尔逊教授,请纳尔逊教授为中国读者介绍了这本书的创作源起、学术方法以及其与美国当下政治的关联性。

为何重新解读美国革命

您可否和中国读者先简单分享一下您的人生经历?谈一谈您是如何成长为一名政治思想史学家的?

纳尔逊:我是一个土生土长的纽约人,在纽约上的高中,后来在哈佛大学读本科。我从小就对历史学和政治学有着浓厚的兴趣,而对哲学的兴趣则要来得晚一些。很幸运的是,一到哈佛我就遇到了一批非常出色的老师,比如詹姆斯·汉金斯(James Hankins, 哈佛大学历史系教授、欧洲文艺复兴思想史专家)。来哈佛的第一个礼拜,我就上了一门他的研讨课,由此开始着迷于霍布斯的学说。此外,我也开始了系统的古典学训练,因为我从小就对古希腊罗马文明非常喜爱并且自学过一些拉丁文。在这些爱好方面,我确实可以说算个“怪人”(geek)吧。后来,我逐渐对上述两方面知识间的互动产生了兴趣——近代早期欧洲政治理论家们是如何阅读、理解古典文本的。不过在那个时候,我的志向仍然是当一个律师。机缘巧合的是,在哈佛本科的最后一年,我同时申请了哈佛法学院和资助美国学生赴英留学的马歇尔奖学金(Marshall Scholarship),但恰好先获得了后者的录取。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想我现在应该已经是一个律师了。后来,我便决定去剑桥读书,因为昆汀·斯金纳在那里任教,他是我的学术偶像,也是我在哈佛的本科论文导师理查德·塔克(Richard Tuck)教授的老师。可实话实说,我当时的想法依然是,花两年时间体验一下智识上的快乐,然后回来继续读法学院。直到我真正开始在斯金纳门下学习,我才彻底决定要以学术为业,由此开始进一步攻读剑桥的政治思想史博士学位。

我注意到,您早期的两本著作《共和思想中的古希腊传统》(The Greek Tradition in Republican Thought)以及《希伯来共和国:犹太传统与欧洲政治思想的转变》(The Hebrew Republic: Jewish Sources and the Transformation of European Political Thought)都是关于古典学与欧洲近代思想史之关联的。是什么因素促使您转向美国政治思想史研究并决定重新解读美国革命之起源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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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伯来共和国:犹太传统与欧洲政治思想的转变》

纳尔逊: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我自己其实一直都对美国早期政治思想史有一定兴趣。而我最初的两本著作处理的却是古典学研究与政治思想如何互动的问题。这两本书最根本上是想回答:当欧洲人突然重拾起一门古典语言并且接触到大量以这种语言书写的文献之后,他们对政治的看法会产生怎样的变化?

从某种角度来看,这似乎与美国早期政治思想史无涉。但是,当我在写作《希伯来共和国》一书时,却发现它其实与革命问题有着诸多关联,因为希伯来文本中有着大量反对君主制的思想,而这种将君主制视为偶像崇拜的观点又进一步通过犹太拉比的著作传布到欧洲话语体系中。在欧洲语境下,第一个接受这种观点并加以系统阐释的便是约翰·弥尔顿,随后,托马斯·潘恩又汲取了弥尔顿的观点并将其融入《常识》一书中,而后者恰恰又成了北美最畅销的著作。我对这样一条脉络非常感兴趣,它从希伯来传统一直贯穿到托马斯·潘恩。

不过,我产生要就此写一本书的想法则是更往后的事情。大约在2009年的时候,我已回到哈佛任教,有学生开始想我抱怨在哈佛找不到专门教美国革命的课程。我的第一反应是,这些学生一定搞错了,哈佛大学光历史系就有六名专研早期美国史的老师,怎么会没有美国革命史课程呢?可当他们拿着课表给我看时,我发现事实真是如此——哈佛竟真的没有一门关于美国革命史的课程。在我看来这荒谬至极,简直可算作一桩丑闻。我本人虽不专治美国革命史,但我自信有能力教一门美国革命政治思想史课程。于是,我便在下学期开了一门名叫“美国建国的政治思想”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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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权派的革命:君主制与美国建国》

我很好奇,为何哈佛当时会连一门美国革命史的课程都没有呢?

纳尔逊:这个问题说来话长。简单来说,大部分研究型大学的学者都喜欢教他们正在研究的题目,很少有人愿意去教美国革命史,因为这看起来太老套了。大部分在1970-80年代进入这个行当的学者都对性别、种族以及奴隶制历史更感兴趣。相比之下,美国革命史实在令人乏味,那似乎只是“死白男”(dead white male)们的历史。

而我则因为上面所说的原因开始教这样一门课,并且花了一个夏天的时间按照时间顺序阅读从1764年到1789年间的革命小册子。正是在这一备课过程中,我慢慢发现,这里面所呈现出的故事似乎完全不同于传统美国革命思想史研究所告诉我们的那个故事。不过即便到此时,我也并不认为这里面有一本书的内容可作。我尤为仔细地阅读了1760年代晚期的那些小册子,包括班克罗夫特、汉密尔顿以及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讨论英国议会权力的作品。其中,他们对斯图亚特君主制以及英国议会的认识让我甚感意外。过去我们总是被教育说,美国革命是一项辉格派的事业,而美国革命者则是十七世纪英国议会派们的继承人,可我刚才提到的那些作者却不是这样一副辉格派的论调。他们大力颂扬查理一世、詹姆斯一世以及国王专权(prerogative),全然没有辉格派的样子,反而跟辉格派的观点截然相反。他们还进一步就殖民地之起源发展出一套与辉格派不同的历史论述:他们不再认为第一批殖民者是逃离国王与教会的暴政,而认为他们是在国王的保护之下逃离议会的暴政。在我看来,这一点非常有趣,于是我先写了一篇文章《爱国王权主义》(“Patriot Royalism”)发表在《威廉与玛丽季刊》之上。

而在讲课的过程中,我的思路一步步拓展开来。有一天结课后我走在街上,突然意识到,那些1760年代晚期到1770年代早期竭力捍卫国王专权、对英国宪制及殖民地历史持斯图亚特式理解的小册子作者——约翰·亚当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威尔逊、本杰明·拉什——后来不仅仅成为联邦党人的代表,更是成为美国总统制的奠基者。于是,思路一下子豁然贯通。原来这些人一直都没有改变他们的观点,在创设美国总统制时,他们试图分配给美国总统的权力不正是他们在1770年代希望英国国王恢复的那些国王专权么?一旦我想到这一点,我就知道,可以着手写一本书了,因为确实有这么一条线索从1760-70年代一直贯穿到制宪时期。

美国革命思想史研究的方法论

我们知道,在《王权派的革命》出版之后,戈登·伍德教授(Gordon Wood)曾经非常尖锐地批评您这本书误解了美国革命的性质。而巧合的是,伍德教授最著名的作品《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与您的著作的中译本却在两年内相继出版。在您看来,中国读者应当如何看待这两本书之间的关系?他们是提供了两套对美国革命截然不同的论述还是互为补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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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

纳尔逊:这真是一个尖锐的问题。我自然希望中国读者能够两本都读。伍德教授是我最尊敬的一位学者,我从他那里受益良多。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在讨论霍布斯的政治理论时曾说,“我将通过与他论辩来告诉他,他教会了我什么”。而我也是这样看待我与伍德教授的关系的。事实上,我自己的导师之一伯纳德·贝林教授也是伍德的老师,而伍德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发扬了贝林教授在《美国革命的意识形态起源》一书中所提出的核心观点。而伍德最为擅长的则是州宪法的研究,特别是1776年到1777年中间这段时间的州宪法。而他对这一时段的研究在我看来很大程度上也是正确的。

你要问我们二人是否存在不同?当然,我们对革命以及革命与宪法的关系存在完全不同的理解。不过,在一点上我们却存在共识,而且在这一点上我从他那些学到了很多,那就是——早期的八部州宪法具有非常鲜明的辉格派色彩。从1776年7月4日后通过的第一部州宪法开始,直到1777年纽约州宪法通过以前,所有的州宪法的确都以一个很弱势的执行权作为其特征。而这也正是《常识》大热、美英决裂的那段特殊时期。在这一时期内,辉格派的观点及其支持者确实呈上升势头。可我想说的是,这仅仅是一个例外时刻。在此之前与在此之后还有大量与革命存在紧密关联的人物不但不是辉格主义者,反而是反辉格主义者,是高度的王权主义者。而当这批人重掌大权之后所通过的几部州宪法——比如1777年纽约州宪法,1780年亚当斯起草的马萨诸塞州宪法以及随后威尔逊主导起草的宾夕法尼亚州宪法——都表现出不同于这一中间时期的意识形态。

所以说,我和伍德教授对美国革命的认识当然是不同的,不过从某个角度来说也有一定互补性。对1777-1778年间大约十八个月长的时间内那股激进辉格主义宪政思想,伍德教授确实做出了系统性的重要论述。

接着上一个问题,您觉得当下对美国革命以及美国早期政治思想的研究中,有什么主导性的潮流么?

纳尔逊:第一股潮流,也是我很赞同的一股潮流,就是重新回到宪政与法律史。一批学者开始在帝国语境下重新严肃审视美国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在我看来,这其实是回到更早的一条研究美国革命史的理路之中,而其开创者则是一名极为出色的学者——查尔斯·麦考文(Charles Mcllwain, 1871-1968)。正是麦基文第一个把美国宪政讨论视作一场帝国层面上的讨论,并且察觉到美国人对英国法、英国宪制以及殖民地与英国宪制之关系有着不同的理解。而现在,玛丽·比尔德(Mary Bilder)、丹尼尔·休斯博什(Daniel Hulsebosch)等人所接续的也正是这一理路。

而另一个与此相关的潮流则是所谓的“跨大西洋史”(transatlantic history),即把美国革命放在更大的十八世纪跨大西洋图景之中,而不是仅仅作为一个地方性事件。它会强调在美国、英格兰、爱尔兰、法国以及其他许多地方,有大量类似的人在进行着类似的论辩。而美国革命者所使用的宪政话语,在相当程度上便取自爱尔兰人在十七世纪所提出的观点以及苏格兰人在1707年合并法案之前对英国宪制的解读——诸多独立的王国乃是因系于一位国王而联结在一起。这方面目前也有不少有意思的著作。

那您觉得《王权派的革命》这本书应该放在哪一条理路之中呢?

纳尔逊:这里面麦考文对我影响至深,我很佩服他。可遗憾的是,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被人们遗忘了。不过,现在算是有一股“麦考文回潮”(Mcllwain Revival),这还要感谢约翰·菲利普·里德(John Philip Reid)的著作。他是复建美国法律史的老前辈之一,与此同时也影响、训练了一大批新生代学者。而我自己深深受惠于麦考文以及里德。在一定程度上,我的著作可以说是进一步阐明了麦考文的观点。我想,他比后世学者更加清晰地把握了美国革命时期政治冲突的本质。因此,我的写作方式其实更接近1920年代麦考文的理路,而不是其后几十年的学术脉络。

刚才我们讨论了《王权派的革命》在美国革命研究脉络中的位置。与此同时我也注意到,您“将此书献给昆汀·斯金纳,吾师吾友”,而斯金纳也正是您在剑桥的博士生导师。所以,您会认为此书算是以“剑桥学派”的方法来处理美国革命思想史的一次尝试么?在您看来,“剑桥学派”最突出的特点又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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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汀·斯金纳

纳尔逊:我想世界各地的学者,包括中国学者在内,可能都不太喜欢说自己是某某学派的一员。这一点很有趣,哪怕是最有名的学派——比如法兰克福学派——你去问他们的话,他们也会说,“哦,不,我不是这学派的一员。”

可事实上,当然存在“剑桥学派”这么一回事,而我也当然是其中的一员。我在剑桥接受学术训练,我的两位老师——昆汀·斯金纳、理查德·塔克——都是这一学派的重要成员,而我同时还有幸接受了其中另一重要成员——约翰·波考克的指导。如果连我都不算“剑桥学派”成员的话,恐怕也就没人算得上了。而使“剑桥学派”之所以成为一个学派的,则是其强调“语境”(context)的政治思想史研究方法。它力图还原文本在其创作时的特殊历史语境下到底想要表达什么意思。“剑桥学派”担心的是,如果不仔细研究“语境”,人们就很容易误读文本的意思。可以说,“剑桥学派”的每一位成员都是被这样一种忧虑所驱动的,他们力图纠正一种所谓的“现在主义”(presentism)。而在美国革命思想史研究之中,我们格外需要这种“剑桥学派”的作品。因为那些人们习以为常的对美国革命史的主流叙事其实是相当晚近才形成的,而在其形成之时,美国的具体语境已与革命时期完全不同。人们很容易就可以在历史文本中找到他们想找的东西——因为人们其实已经预想了那些历史人物应该怎么想、他们想表达的意思应该是什么。而“剑桥学派”的目的则是要认真对待历史人物所表达的内容。在方法论上,我深深受惠于“剑桥学派”。

不过在我看来,我跟“剑桥学派”在哲学层面又有所不同。1960年代的早期“剑桥学派”不仅仅是语境论者(contextualist),同时也是相对主义者(relativist)。他们深受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以及分析哲学之影响。他们在根本上认为,与语境主义相伴而来的,不仅仅是答案的改变,更是问题本身的改变。也就是说,他们并不认为,洛克或者马基雅维利可以跟我们现代人对话。这些人物都受制于他们的特定时代,而他们的论述因此也只关乎他们的时代,而无法超越其语境(travel out their context)。对他们而言真实的东西,对我们而言可能就不是。那种所谓追求永恒之物——柏拉图式的道德或政治真理——的想法注定是徒劳的。然而,我自己却是一名柏拉图主义者,一个道德哲学方面的实在论者。而且,我并不认为哲学层面的实在论与历史学方法上的语境主义有什么必然的冲突。假如你是一个哲学上的实在论者的话,你同样也会想成为一个语境主义者,因为你想知道到底为什么那些思想家会这么想。因此,我是方法论层面的“剑桥学派”成员,但在哲学层面却不是。

王权派思想与当代美国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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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总统特朗普

刚才我们讨论了您的著作的方法论问题,但我想读者或许更关心您的作品与现实政治间的关系。您在《王权派的革命》一书最后为我们如何理解美国总统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提出美国总统制的雏形其实是十七世纪英国的混合君主制。而就在您这本书出版两年后,特朗普当选美国总统。越来越来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行政权集于一人”以及“总统比议会更能代表人民”这类主张的危险性,而这恰恰类似于当初王权派的观点。所以您是如何理解您的这部作品对现实政治的意义呢?

纳尔逊:我在写作此书时最为担心的一点就是,人们会认为我是在为“一元化行政”(unitary executive)提供某种背书。而这既非我所想,也非我所为。事实上,在我看来,十八世纪以降美国总统制的发展,特别是国父们从未料想到的行政国家的诞生,已经使当年的论辩难觅踪影。与总统制相关的问题已经彻底被改变了。当王权派们主张创设一个强有力的总统职位的时候,他们完全不会想到要创设一个可以随意发布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的总统。他们当初想要的只是一个拥有完整的否决权和任命权的总统,也就是说,他们仅仅是不想参议院拥有“建议及同意权”(advise and consent power)。他们后来一直为制宪时被迫达成这一妥协而感到懊悔万分,亚当斯和威尔逊直到十九世纪后也依然觉得这是他们犯的一个大错。可是,这并不是现在争论的焦点。如果说现在还有什么关于总统权力的讨论仍可算是当年讨论之延续的话,那或许就是外交政策方面。人们现在依然会讨论总统的缔约权以及授权使用武力的权力,而当初总统制的缔造者们的确是希望总统能在这些方面享有一定自由裁量的空间。不过总的来看,关于总统制的故事已经彻底改变了,除了一个方面——那就是代表问题。

奥巴马总统此前在寻求国会批准通过对叙利亚进行武装打击时曾有过一个很有趣的演讲。在阿萨德政权刚打算动用化学武器的时候,奥巴马声称,一旦叙利亚跨过这条红线,他将同意动用武力作为惩罚。可当阿萨德政权真的跨过红线以后,他却犹豫不决了,而是跑到国会说——我希望得到国会的授权来使用武力。当时,奥巴马在白宫发表了一场演讲,说“我要前往国会,因为国会是人民的代表”。这完完全全是一种辉格主义的理解。我们的总统竟然说,他们而不是他自己,才是人民的代表,这实在是罕见。因此我觉得,国会还是总统更能代表人民至今仍然是一个问题。而在这个意义上,王权派与辉格派的论战也确实是一场“活”的论战。

而我的另一个强烈感受是:我所讲述的这个有关美国革命的故事,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今日美国宪政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因为本书在本质上想要揭示的一点是,虽然人们从小被教育说,美国是个共和制国家或是民主制国家,但这其实搞错了。要知道,早期英国宪制的结构深刻影响了美国革命的性质。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政体,其实是十七世纪英国混合君主制的某个变种。约翰·亚当斯当初就说的很清楚,如果人们想要恰当地描述美国宪制的话,就叫它有限君主制吧,这就是他们想要缔造的政体。而这也意味着,美国宪制的运作其实倚赖于一系列不成文规则。

为什么这一点相当重要呢?这表明,我们在享受混合君主制所带来的好处(比如避免了某一分支的专制)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它可能带来的种种危险,而其中最大的危险便是宪制僵局(impasse)。在司法分支以外,我们拥有总统、参议院以及众议院三个分支。而这三个分支必须进行合作,如果其中任一分支拒不履行其在宪政体系中的功能的话,整个系统就会陷入瘫痪。可事实上,某一分支拒不履行其功能这件事本身却并不违反宪法。参议院可以合乎宪法地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任何人选;众议院也可以合乎宪法地拒绝通过预算。换句话说,整个系统其实完全基于一系列不成文规则之上,正是这些规则使得这些分支不会用尽各自的专权,而达到相互间的一种平衡状态。可一旦这些不成文规则开始瓦解、各个分支不再行使其功能,美国宪政体系就陷入了**烦。在过去几年,我们就见证了这些不成文规则以惊人的速度土崩瓦解。而这一点在参议院对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的态度上表现得最为明显,想想当初参议院拒绝为加兰德法官举行听证的事情吧。事实上,我们的宪政规则正在崩溃之中,而如果你了解我们的政府形式的话——它本质上是一种十七世纪混合君主制——那你就会意识到现在到底有多危险。可是,美国人民对此尚未有足够的警觉。

我觉得您的观点与亨廷顿教授的观点非常相似,即美国政体在本质上是一种相当古老的政体。

纳尔逊:当然。不过我和亨廷顿教授有一点不同。亨廷顿教授认为,美国政体在本质上是十八世纪英国君主制;而我则认为,它其实是十七世纪英国君主制。

最后一个问题,您能否跟我们简单聊聊您未来的研究计划?

纳尔逊:我刚刚写完题目与此截然不同的一本书,预计明年夏天面世,名为《自由主义与神正论》(Liberalism and Theodicy)。这本书所处理的是当代自由主义、世俗化政治理论与神学的关系。而我核心想要论证的一点是,自罗尔斯以降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家未能充分意识到,他们的哲学前提是建立在一个多么充满争议却又遮遮掩掩的神学基础之上。因此,这本书可以说是通过认真对待神学而展开的一种对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批评。

natasa 发表于 2019-1-5 20:15:30

而我的另一个强烈感受是:我所讲述的这个有关美国革命的故事,将有助于我们理解今日美国宪政体系所面临的挑战。因为本书在本质上想要揭示的一点是,虽然人们从小被教育说,美国是个共和制国家或是民主制国家,但这其实搞错了。要知道,早期英国宪制的结构深刻影响了美国革命的性质。我们现在所拥有的政体,其实是十七世纪英国混合君主制的某个变种。约翰·亚当斯当初就说的很清楚,如果人们想要恰当地描述美国宪制的话,就叫它有限君主制吧,这就是他们想要缔造的政体。而这也意味着,美国宪制的运作其实倚赖于一系列不成文规则。

为什么这一点相当重要呢?这表明,我们在享受混合君主制所带来的好处(比如避免了某一分支的专制)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它可能带来的种种危险,而其中最大的危险便是宪制僵局(impasse)。在司法分支以外,我们拥有总统、参议院以及众议院三个分支。而这三个分支必须进行合作,如果其中任一分支拒不履行其在宪政体系中的功能的话,整个系统就会陷入瘫痪。可事实上,某一分支拒不履行其功能这件事本身却并不违反宪法。参议院可以合乎宪法地拒绝通过总统提名的任何人选;众议院也可以合乎宪法地拒绝通过预算。换句话说,整个系统其实完全基于一系列不成文规则之上,正是这些规则使得这些分支不会用尽各自的专权,而达到相互间的一种平衡状态。可一旦这些不成文规则开始瓦解、各个分支不再行使其功能,美国宪政体系就陷入了**烦。在过去几年,我们就见证了这些不成文规则以惊人的速度土崩瓦解。而这一点在参议院对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的态度上表现得最为明显,想想当初参议院拒绝为加兰德法官举行听证的事情吧。事实上,我们的宪政规则正在崩溃之中,而如果你了解我们的政府形式的话——它本质上是一种十七世纪混合君主制——那你就会意识到现在到底有多危险。可是,美国人民对此尚未有足够的警觉。


我觉得您的观点与亨廷顿教授的观点非常相似,即美国政体在本质上是一种相当古老的政体。

纳尔逊:当然。不过我和亨廷顿教授有一点不同。亨廷顿教授认为,美国政体在本质上是十八世纪英国君主制;而我则认为,它其实是十七世纪英国君主制。

这一段我觉得说最有意思了,一种有同感却表达不出来的感觉,这个学者解释清楚了。

卡尼修 发表于 2019-1-24 22:02:30

本帖最后由 卡尼修 于 2019-2-13 00:45 编辑

好帖难得啊。

看楼下的议论,连题目都没看进去,自然也不会看内容了。

猫元帅 发表于 2019-1-25 01:08:37

国内关于美国政治制度的文章基本都是吹捧。另外由于对英国政治传统的不熟悉,不太能发现其对美国政治建设的影响。国内更习惯于将美国建国与法国大革命进行比较。实际上美国建国很难说是一场革命。

猫元帅 发表于 2019-3-3 16:32:09

这书也不知道出版没有。没消息了。

冰蚁 发表于 2019-3-3 17:31:52

很有意思。要把书找来看看。

mezhan 发表于 2019-3-4 09:10:35

总统终身
但不世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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