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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晨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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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热点] 我们正在成为我们所不齿的那种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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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9-4-28 00:05
  • 签到天数: 651 天

    [LV.9]渡劫

    41#
    发表于 2018-9-19 21:38:14 | 只看该作者
    王不留 发表于 2018-9-19 20:47
    曾某被酒店禁止大堂过夜的人权?还是被警察使用“瑞典人自己说不违法”的执法的人权?酒店及警察都没有主 ...


    还是不能接受被驱离到严重触犯中国人禁忌的坟场的人权?

    争的就是半夜这么处理
    而且同样的事
    请看前面的发言
    有瑞典警察被开除
    这么做在瑞典也不是被毫无保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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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发表于 2018-9-19 21:42:03 | 只看该作者
    lionliy 发表于 2018-9-19 18:54
    按法律收押待查或通知大使馆带走。  

    如果曾家人违法, 警察就可以按法律限制其人权。 然后通知大使馆。 ...

    你是说中国在瑞典有领事裁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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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43#
    发表于 2018-9-19 21:58:26 | 只看该作者
    juliuss22 发表于 2018-9-19 21:42
    你是说中国在瑞典有领事裁判权?

    这是国际惯例,保证当事人受到公正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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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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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44#
    发表于 2018-9-19 21:58:49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8-9-19 21:35
    那你把这两个例子的具体经过和警方为什么败诉也说说吧,好比较。

    http://bbs.tianya.cn/post-333-1366355-1.shtml

    2012年11月底,在瑞典西南部的borås,瑞典26岁的女孩Jenny给《瑞典晚报》讲述了自己几天前的痛苦遭遇。11月20日晚,Jenny喝了几瓶啤酒,在寒冬的深夜大街上瞎逛荡,被巡逻的警察强行带上了警车,扔到了距离borås市区20公里外的荒郊野外。当时Jenny身无分文,身上没有手机和厚衣服,在零下5度的夜里一个人靠着月光辨别方向,走回家的时候天都亮了。在接受采访时,她说:“我从来没有这么害怕过”。


    2015年4月在瑞典北部的Galve,19岁的小伙Nilsson在晚上散步的时候,就因为瞪了巡逻的警察一眼,同样被带上警车,扔到郊外的农田里。当地报纸采访时,他说自己回家的时候一边走一边呕吐,到家门口时都晕倒了。

      类似的执法手段,近年来也曾不断受到瑞典百姓的非议。闹的最大的莫过于2012年3月份。那次他们扔的不是人,是一只猫。

      2012年3月21日,在瑞典东部的Åtvidaberg,有居民投诉某野猫经常流窜到他们家的院子里偷吃鸟食,甚至会顺着猫洞进到厨房开冰箱偷吃。瑞典警察接到报警后,蹲点设了陷阱抓住了这只猫,据警方的报告,该猫的左耳上并没有tag(有主的标签),被当成了无主野猫处理,被强行带上警车扔到了郊区的野外。


    殊不知,猫的主人就是报警者的邻居(估计邻里关系不怎么好)。猫主人Göran Hjalmarsson飞奔到警方告知的弃猫地点之后,发现平时活泼的爱猫已经变成了一具冰冷的尸体。

      Göran Hjalmarsson以虐杀动物罪,将执法警察告上法庭,最后扔猫者被处以8300克朗的罚款,他告赢了。

      前面两则新闻,Jenny和Nilsson分别被警方带走扔掉,理由都是“行为不端”( tjänstefel),但他们被媒体披露出来的原因,主要在于他们事后都发起了诉讼,还都赢了,前者让警察停职了40天,后者直接让警局把涉事警察开除了。

      曾先生曾于9月3日的早上去警局投诉,之后事情的进展显示瑞典检方已经介入,看来确实已经启动了调查程序,并且很快宣布了结果:瑞典警方此次执法毫无过错,结案。

      已经回国的曾先生一家,伸冤的渺茫希望也只剩下Särskilda åklagarkammaren(相当于警督,警局内部的督查部门)的调查结果。

      行文至此,也许不少读者会发问,为何会有看似无法理解的警察“扔人”行为,被堂而皇之地写入到警察的工作条例中呢?

      究其根本原因,这是瑞典警局在有限的执法成本面前,最无奈也几乎是最不坏的选择方案。首先出了事情有人报警你不能不管,否则就是渎职;如果硬要管很多时候不得不把当事人带进警局问话,在没有像中国调解、信访等替代程序下,进入正式的司法环节意味着哪怕是后来被定性为微小的民事案件,一开始也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如果触发了律师和保险公司的介入,那就有的可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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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0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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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楼主| 发表于 2018-9-19 22:03:51 | 只看该作者
    将进酒 发表于 2018-9-19 07:58
    http://bbs.tianya.cn/post-333-1366355-1.shtml

    2012年11月底,在瑞典西南部的borås,瑞典26岁的女孩J ...

    你不会不知道11月底和零下5度的瑞典与9月1日零上10度的差别吧?

    在第二个案件里,“就因为瞪了巡逻的警察一眼,同样被带上警车”,这是明显的不当使用警察权力。这与曾家拒绝离开旅店、拒绝服从警察命令是一样的情况?

    烦请你找点可比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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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46#
    发表于 2018-9-19 22:12:47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8-9-19 22:03
    你不会不知道11月底和零下5度的瑞典与9月1日零上10度的差别吧?

    在第二个案件里,“就因为瞪了巡逻的警 ...

    你搞错了针对点,瑞典警方这两个案例的理由是行为不端。但诉讼赢了是因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吗?显然不是吧,如果是,这次曾家就明显不应该是适用这个理由。所以我的理解是,警察官司输了是因为处理手段涉嫌粗暴执法。但很明显文章也说了,警方这么干没诉讼的更多。这次曾家就是这样。

    再说了,瑞典警方没有说过曾家违法吧,哪怕是行为不端?你觉得这理由如果有警方会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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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2-22 08:55
  • 签到天数: 552 天

    [LV.9]渡劫

    47#
    发表于 2018-9-19 22:26:49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onliy 于 2018-9-19 09:41 编辑
    juliuss22 发表于 2018-9-19 08:42
    你是说中国在瑞典有领事裁判权?


    我不懂那句话造成了你的误解。

    领事裁判权指,我国领事馆可以裁定在瑞典我国人员是否违法。这是治外法权,我国在瑞典不享有这种特权。

    瑞典方面如果认定曾家违法,那就执法并通告我国使、领馆执法过程及执法依据。 这种知情权是涉外往来中的基本要求。从大使的反应来看,瑞典方面没有做到这一点。 到使馆提出见面,通报情况要求时,这已经是开始领事保护。瑞典方面仍然拖拖拉拉不及时回应,这是完全说不过去的。

    瑞典方面如果认定曾家不违法,那警方使用这种有致人死亡历史的暴力程序就是对我方人员人身安全和基本人权的粗暴伤害。 完全不可接受。瑞典依惯例不把自己国民当人看,我们管不着。 这样子对待我们的人,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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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75 天

    [LV.Master]无

    48#
    发表于 2018-9-19 22:42:37 | 只看该作者
    司机你可真闲,有这时间八点别的卦不好。
    你所不齿的是那种人?你要真成了zhou先生那样的人,请先告诉我。我第一时间肯定用手机帮你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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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实是, 看不出为什么需要痛心疾首  发表于 2018-9-19 22:58
    pcb
    油菜: 5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发表于 2018-9-19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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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8-20 01:05
  • 签到天数: 1020 天

    [LV.10]大乘

    49#
    发表于 2018-9-19 22:48:12 | 只看该作者
    lionliy 发表于 2018-9-19 09:26
    我不懂那句话造成了你的误解。

    领事裁判权指,我国领事馆可以裁定在瑞典我国人员是否违法。这是治外法 ...

    点回复点成反对了,不过我确实是要反对的

    曾家没有犯法,这是确定的,否则就直接拉去警局了。但是警察处理的难道都是犯法的事么?简单的例子,自驾游吃了一张停车罚单,需要告诉大使馆么?吃了一张超速罚单,需要告诉大使馆么?

    “瑞典依惯例不把自己国民当人看,我们管不着。 这样子对待我们的人,就是不行。” 真是厉害国啊,可以出动战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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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2-22 08:55
  • 签到天数: 552 天

    [LV.9]渡劫

    50#
    发表于 2018-9-19 23:02:00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lionliy 于 2018-9-19 10:06 编辑
    牛铃 发表于 2018-9-19 09:48
    点回复点成反对了,不过我确实是要反对的

    曾家没有犯法,这是确定的,否则就直接拉去警局了。但是警察处 ...


    你举的例子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使用暴力。 我依常理判断,惯例是不需要通报。   

    那曾家这种情况,你认为需不需要通报? 中国使馆的看法是需要,也主动质询了。如果瑞典方面也坚持认为不需要。那以后中国对在华瑞典人对等处理好了。 只怕瑞典不愿意对等处理。

    战狼不战狼的无所谓。 行还是不行最后看相对实力。 我以常理猜,在美华人这类事情少不了,也没见中国使馆次次要个说法。 既然和瑞典要说法,自然是觉得有这个实力。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又看了一眼,不知道你反对啥。 我本来说的就是不犯法无需通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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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楼主| 发表于 2018-9-19 23:12:34 | 只看该作者
    jellobean 发表于 2018-9-19 08:42
    司机你可真闲,有这时间八点别的卦不好。
    你所不齿的是那种人?你要真成了zhou先生那样的人,请先告诉我。 ...

    有啊
    http://www.aswetalk.net/bbs/foru ... p;extra=#pid1014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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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楼主| 发表于 2018-9-19 23:16: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晨枫 于 2018-9-19 09:19 编辑
    将进酒 发表于 2018-9-19 08:12
    你搞错了针对点,瑞典警方这两个案例的理由是行为不端。但诉讼赢了是因为这个理由站不住脚吗?显然不是吧 ...


    我们已经在说车轱辘话了。对于案例的可比性和“违法”的定义和相应的处理,以前已经讨论过了,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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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8-20 01:05
  • 签到天数: 1020 天

    [LV.10]大乘

    53#
    发表于 2018-9-19 23:20:50 | 只看该作者
    lionliy 发表于 2018-9-19 10:02
    你举的例子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也没有使用暴力。 我依常理判断,惯例是不需要通报。   

    那曾家这种情况, ...

    警察抬人太常见,国内国外都多得很。依我的意见,“曾家人”应该被拷走的,此类人包括那个高铁拦车女和占座男、占座女。

    我给曾家人打引号,是因为我认为任何抗拒警察执法的都应该被拷走,不管国籍,不管肤色,不管种族,不管信仰。虽然目前在西方,这后三条都不大容易施行(不幸的是,华人和白人都不在赦免名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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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8-31 04:06
  • 签到天数: 1 天

    [LV.1]炼气

    54#
    发表于 2018-9-19 23:23:29 | 只看该作者
    xiejin77 发表于 2018-9-19 15:04
    一个似乎更全的描述版本

    我们是不是成为我们所不齿的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些人从来就觉得我们不配成为我 ...

    长叹一声,想起来了留学时候照顾我多年的长辈,有的话,说不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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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3 小时前
  • 签到天数: 3075 天

    [LV.Master]无

    55#
    发表于 2018-9-19 23:40:39 | 只看该作者
    晨枫 发表于 2018-9-19 23:12
    有啊
    http://www.aswetalk.net/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76436&page=1&extra=#pid1014473

    哈哈哈,你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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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7-29 01:48
  • 签到天数: 205 天

    [LV.7]分神

    56#
    发表于 2018-9-19 23:43:5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王不留 于 2018-9-19 23:45 编辑
    hotmen 发表于 2018-9-19 21:02
    不好意思,我现在不方便写很多字,下面是对另一个坛友的回复,意思都在了,将就用一下。
    我和你的差异也 ...


    咱们不是在说人权吗?
    违法不违法是已经确定的事。瑞典人说游客不违法,瑞典人也说警察也不违法。酒店前台没有暴力当然也不违法。。
    大使的发声是另外一件事。我只想关心作为开始的游客的事情的是非曲直。
    现在就说人权好啦。

    你说警察执法违法人权,请说明哪里违反人权,又应该如何改进?比如警察驱离的时候,如果对方不配合,不离开。警察是应该拖走?一人拖走还是两人一起拖走?是两人赤手抬走?是找轮椅推走?找平坦的担架抬走?还是必须用嘴给说服劝走?
    总要有解决问题的方法,以便瑞典警方改进不足噻。。

    如果扔在坟场附近不合适,扔在哪里合适?扔在downtown合适吗?还是说凡是中国游客不许扔在坟场,凡是有msl信仰的不能扔在附件200米有猪肉铺的?总的有个改进的标准吧。。

    不给出路的政策不是我党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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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12-22 08:55
  • 签到天数: 552 天

    [LV.9]渡劫

    57#
    发表于 2018-9-19 23:47:17 | 只看该作者
    牛铃 发表于 2018-9-19 10:20
    警察抬人太常见,国内国外都多得很。依我的意见,“曾家人”应该被拷走的,此类人包括那个高铁拦车女和占 ...

    真以妨碍执行公务之类的理由拷起来倒也简单了。 法办中国人当然可以啦,只要事实清楚,程序公正, 通知中国方面并准备接受中国方面的反应就好了。 中国又不是不讲理。不讲理也不一定有能力不讲理。

    瑞典方面没有这么做,也没有及时通告大使馆使用暴力的过程及理由, 所以瑞典方面不对。就是按你的标准来看,他们也应该是一群执法不严,不遵守规则的糊涂蛋。 他们现在有麻烦了,有什么可说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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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2016-7-29 01:48
  • 签到天数: 205 天

    [LV.7]分神

    58#
    发表于 2018-9-19 23:55:31 | 只看该作者
    中华如龙 发表于 2018-9-19 21:38
    还是不能接受被驱离到严重触犯中国人禁忌的坟场的人权?

    争的就是半夜这么处理

    那就去起诉吧。收集视频,收集法律依据,走法律途径就好啦。。话说回来,好像瑞典人说警察不违法的。但没关系,瑞典人可能官官相卫,公开到法院起诉警察和政府啊。让出警的警察丢工作。 像你所说的以前的警察被开除的案例一样进行。你看,你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啦。。这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比曾某一家假摔走发推发微博的撒泼要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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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发表于 2018-9-20 06:57:21 | 只看该作者
    将进酒 发表于 2018-9-19 21:58
    http://bbs.tianya.cn/post-333-1366355-1.shtml

    2012年11月底,在瑞典西南部的borås,瑞典26岁的女孩J ...

    你这两个例子并不具备可比性啊。

    第一个,警察把半夜在路上走的喝醉酒的人抓去扔了,我不知道瑞典什么法律,但是在街上走并不妨碍他人啊。其他细节没有,我们不加猜测。而且扔得比曾家远,20公里。这个人没犯什么事,被惩罚,还比对曾家的惩罚重。曾家被扔的地方边上就是地铁,应该可以理解为扔在地铁站附近。

    第二个更不具可比性。他只是看了警察一眼,就被扔了,明摆着是警察滥用警力啊。这些警察被惩戒,是理所当然啊。

    那么你自己说,如果酒店和警察想让人走,不把他抬出去,还能用什么方法?难道还跪下来求他出去?

    规矩就是这样,无论你在饭店,旅馆,商场,还是游乐场,银行大厅,业主明确地让一个人走,这个人必须离开。这个是没有通融的,除非有病给叫医护车。

    给你介绍两个例子,美国怎么惩治违反公德的人,这都是我亲耳听亲眼见到的。美国的grocery store里面,有那种台子,放了一圈食品,汤啊大酱啊皮可什么的,要哪种你自己取,然后到收银台称重结帐。假如你要尝尝,你要向店员要,店员会拿少量的让你尝,但这也赋予了店员不同意的权利。未经同意,原则上是不能尝的。可是实际上,通常你向店员要,店员都会让你自己拿。要是店员离得比较远,你不想多走路,在默认的情况下,你就是稍微拿点尝尝,也无所谓。另一个例子是葡萄这东西,有时候酸,有时候甜,我每次买都要揪一颗下来尝一下,也从来没和店员说,也从来没问题。两颗,三颗,一小串?这我就不知道了。如果你本身并不想买,单纯只是想尝尝,如果稍微拿点,量在一般“尝一下”的范围内,也无所谓。但并没有明文规定“尝尝”是多少量,3克,5克,这个没有。这是长期形成的购物习惯,可以算成“公德”。

    我孩子的中学时候,她学校有个孩子,到了店里。不是可以随便尝吗?那孩子就拿了几个杯子,是要买的人才用的那种装东西的杯子,每个杯子装了大半杯,放在购物车上,边逛边吃。中间过程我不知道,后来,这个孩子的照片就贴在入口的告示栏里,苦兮兮的正面照,写明,这个人是不受欢迎的人,任何店员,看见这个人,要求这个人离开。时限是一年。美国的店都是连锁店,不仅仅这个店,其他所有的同一家的店,都不让进。

    另一个例子,比这个早,当时我的孩子还在小学,是在一个mall里。这个mall有两层,某次,一个高中的学生,从二楼向一楼的人的吐口水。应该是故意拿人寻开心,一般无意的,或打喷嚏等无法控制的会得到原谅。结果,这个人也是照片贴到公告牌上,禁止入内一年。

    上一个拿东西吃的,案值应该差不多20块钱,这种现做的食品基本上不到10块钱一磅。吐口水的没有案值,两个都是属于很小的,违反公德,但没有触犯法律的事情。我并不清楚警察有没有介入。有人肯定会觉得奇怪,美国不是最保护人权,保护隐私吗?美国不是最保护儿童吗?我的理解是,保护这个那个,是基于社会能正常运转,是基于在店里必须遵守店里的规矩,必须遵守一般的处事准则。一些明显的,也确实很轻微的行为不当,也必须把他纠正过来,这么做是为了这个人好,也是对所有守法的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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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8-9-20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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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2-2 14:00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60#
    发表于 2018-9-20 09:08:08 | 只看该作者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18-9-20 06:57
    你这两个例子并不具备可比性啊。

    第一个,警察把半夜在路上走的喝醉酒的人抓去扔了,我不知道瑞典什么法 ...

    跟对晨枫的回复一样,你也是错打了靶子,这里说的并不是他们该不该抓,警察是由于粗暴执法败诉。

    退一万步说,瑞典警方说并无违法行为,这算是什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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