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楼主: 大道至简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让人纠结的一次报警经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3-6 05:11
  • 签到天数: 1432 天

    [LV.10]大乘

    61#
    发表于 2019-4-9 16:09:58 | 只看该作者
    燕庐敕 发表于 2019-4-9 13:47
    如果这个地方有权力缺失,填补的会是什么哪路诸侯?黑手党?14K?和胜和?

    这个也需要考虑。不然,损失 ...

    没那么严重,这两个案例都只是很小的民事纠纷而已,警察本就不应该介入,也不应有介入的权力。出租车的事情可以找公司投诉,撒尿的可以收集证据上小额法庭告对方。

    真严重到你提到的程度也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了,自由总是有代价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3-6 05:11
  • 签到天数: 1432 天

    [LV.10]大乘

    62#
    发表于 2019-4-9 16:21:03 | 只看该作者
    齐眉 发表于 2019-4-9 14:40
    对,朋友当时很生气,觉得香港警察不作为。我的看法和你比较一致,这样是保证权力不会被滥用,因为警察可 ...

    是的,指望他们不滥用权力是不大可能的,所以公民在向公权让渡私权时一定要格外谨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3-6 05:11
  • 签到天数: 1432 天

    [LV.10]大乘

    63#
    发表于 2019-4-9 16:36:41 | 只看该作者
    大道至简 发表于 2019-4-9 13:45
    至少,在我的例子里面,尿在,车牌在,认证在,附近的店家视频也在。当场出警一切都已经坐实,怎么就是仅凭举报了?怎么他们就没有权利了?那公民不被冒犯的权利谁管?

    难道只有两方打在一起大盖帽才管么?你的车被杂碎尿了,你也这么豁达么?不愿意给警察添麻烦么?

    关于调取视频监控的权利,更是百分百由警察授权才行。因为我之前在深圳丢过东西,我去找物业查视频,物业就是要警察授权才可以。最后果然找到社区民警过来,才找到贼人的视频录像。
    另个例子是我和公交车司机聊到,那时候深圳公交刚开始装视频录像。司机说他们同事收车后,手机忘拿。再回去发现丢了。查自己车里的视频,最后要去公交公司申请再由公交派出所授权,最后发现就是那个矢口否认的清扫员偷得。怎么在这里警察就没有调取视频权利了?我觉得你是有些想太多了才害怕的。


    和证据是否充分无关,我是认为警察根本就不应该有让对方过来道歉的权力(我没提到别的权力吧?)。

    如果是我的车被尿了,我会收集证据去法庭告他,或者想办法报复。不过如果我是当事人,可能的确无法这么冷静,所以上法庭时律师和检察官法官啥的如果有利益关联才要回避嘛。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 TA的每日心情

    2020-11-20 06:24
  • 签到天数: 1618 天

    [LV.Master]无

    64#
    发表于 2019-4-9 22:29:15 | 只看该作者
    肖恩 发表于 2019-4-9 16:09
    没那么严重,这两个案例都只是很小的民事纠纷而已,警察本就不应该介入,也不应有介入的权力。出租车的事 ...

    这种事在当年找到14K或者和胜和,找回手机分分钟的事儿。

    严重不严重,个人自己看呗。

    点评

    油菜: 5.0
    油菜: 5
      发表于 2019-4-9 22:4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该用户从未签到

    65#
    发表于 2019-4-9 22:40:46 | 只看该作者
    大道至简 发表于 2019-4-9 13:45
    至少,在我的例子里面,尿在,车牌在,认证在,附近的店家视频也在。当场出警一切都已经坐实,怎么就是仅 ...

    就像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样,要保护罪犯,要建设河蟹社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11-25 01:09 , Processed in 0.037510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