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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权力的积木7:暴力的垄断(转)
热度 3 gordon 2016-1-2 20:16
马克斯·韦伯(Max Webb)将国家定义为一种垄断暴力的实体,即,它宣称在其领地内,只有它自己或经它允许,才能合法的使用暴力;这一定义(或至少作为判别标准之一)被政治学家普遍采纳,它确实抓住了国家的核心特征,对暴力的垄断,是私人武装组织向国家转变过程中的关键一步,假如一个社会始终没有任何组织能做到这一点,它便处于无政府状态。 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是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需要,当武装组织从特定劫掠对象那里榨取财富时,假如他预期这是与对方的最后一次遭遇,那么最优策略便是洗劫一空,但是由于活动范围总是受限于地理、交通和生态条件,劫掠者往往只能从十分有限的一群受害者那里渔利,此时,竭泽而渔,毁坏潜在劫掠对象的生计,或将其吓跑,皆非最佳策略。 这一点和经济学家阿瑟·拉弗(Arthur Laffer)就政府税收政策所提出的一条原理类似:当税率从低水平提升时,税入增加,但税率提升同时也在削弱税基,达到某个临界点之后,继续提高税率反而会减少税入;同样,在长期劫掠/勒索关系中,也存在一个相当于拉弗极限的最优剥削策略。 然而, 要实施最优剥削策略,就必须垄断暴力,否则,你不竭泽而渔,别人也会 ,你精心呵护税基,结果却只是让竞争者占了便宜; 为了避免这种特殊的公地悲剧,武装组织就需要在其势力范围内排除竞争者,从而将公地私有化 ,变成专属领地。 一旦垄断地位建立起来,这些组织的行为模式也随之而改变,索取 定期贡赋将取代机会主义的劫掠行动 ,因为定期收保护费比伺机劫掠省事多了,遭遇的反抗也少得多,对于无力保护自己的弱者,纳贡也好过整日担惊受怕、生死难卜,固定的纳贡-保护关系对双方都是更有效率的安排,它 避免了对抗所造成的阻值耗散 ,当然,这一安排的道德含义则另当别论。 实际上,取得优势地位的武装组织,只要有机会,总是会谋求在自己地盘内垄断暴力并建立此类纳贡保护关系,尽管我们很难追溯国家起源之前的这段发展,但从那些因各种原因而陷入无政府状态的社会中,可以看到这一模式反复出现,其中被研究的最多的一个例子,是西西里黑手党。 西西里的历史是被一连串形形色色的外来政权轮番转手的过程,就像一个成长过程中换了十几次爹妈的苦命孩子,民众对政权历来深怀疏离感和不信任; 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人推行的土地改革逐渐瓦解了原有的封建体系,特别是长子继承制的废除,导致贵族的大地产不断分割,经过两代人之后,西西里的土地主数量从两千增加到了两万,和土地贵族相比,这些小地产主既无能力也无意愿保留他们的私人武装以维持地方秩序。 1860年的加里波第革命给了西西里本已脆弱不堪的社会秩序以致命一击,一时盗贼蜂起,但混乱并未持续太久,一种新型组织很快扮演起了地方秩序维护者的角色,它通常由一位权势人物(主要是早先替贵族打理地产的管家)网罗数十位追随者,组成恩主-门客关系,向当地土地主和商户勒索保护费,同时替他们防范盗贼,摆平争端,以及对抗政府管制和逃避关税。 如同其他黑社会组织一样,明确领地边界并在边界内实施垄断,是每个黑手党的头号诉求,领地之争也是各黑手党组织(名为“家族”,其实并非血缘组织)之间时而发生火并的主要原因;最常见的领地纷争,发生在一个家族为执行其保护任务而需要进入另一家族领地打击盗贼时,或者当某家族首领身亡,其旧“客户”安全信心动摇,转而向其他家族寻求保护时;为了减少领地纠纷,各黑手党家族还组成了被称为“委员会”的协调机构。 垄断暴力有着重要的制度含义,它迫使垄断者不得不扮演起纠纷裁决者的角色 ,而同时禁止针对其客户的同态复仇和自我执行等传统自力救济措施,因为这些措施很难和普通攻击或勒索行动区分开来,而后两种都是对他本人的直接挑战;比如甲从乙店里强行拿走几袋面粉,说是乙欠他的,于是乙向收了他保护费的丙求助,此时丙就必须查明实情之后才能决定如何行事,特别是当甲也是他的客户时,更不能单听偏信。 然而,等到自力救济既已发生,再要查明真相并实施矫正,就会变得非常困难,而且 自力救济往往会发展成轮番报复和血仇循环,造成大量不可逆的后果,最初的是非曲直早已湮没于漫长纷争之中,后果更是无从矫正,如此一来,组织所提供的保护便失去了可信度,所以,可行的做法是干脆禁止自力救济 (当然会有一些必要的豁免,比如紧急情况下的自卫),一切纠纷必须提交保护者裁决后才可实施矫正行动。 这样,保护组织便承担起了一种司法职能,它不同于传统部落社会常见的司法机制,后者的仲裁结果通常没有强制性,其约束力仅仅来自熟人社会的道德压力,因为这些社会缺乏拥有压倒性武力的组织可为裁决提供执行力,而且 即便有这能力也未必有意愿,因为强制执行总要得罪一方,而社会秩序和其他公共品一样,大家都希望搭便车,却不愿为维护它而付出高昂代价,但垄断性保护组织就不同了,领地内的秩序直接关系到保护费收益 ,同时他也拥有执行能力。 对暴力的垄断不仅表现为抵御外部攻击和压制内部冲突,也体现在对 “对外攻击行动” 的约束上,因为攻击会招致报复,而 报复行动常无差别的落在整个群体头上,这既抬高了保护成本,也会破坏保护组织与邻近组织的友好关系,从而危及其领地控制,所以只有符合组织外交策略的对外攻击才会被允许 ,假如没有这样的约束力,外交策略便无法展开;那个人人都是战士,谁都可以自由组队、自主选择对象发起攻击的时代,一去不复返了。 正如诺齐克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所分析那样的, 在某一群体内取得支配地位的保护组织,为了有效履行其保护责任,不得不约束所有群体成员的行为 ,无论是不是向其缴纳保护费的客户;结果,无论出于裁决纠纷的需要,还是约束行动的需要,保护组织必须向群体成员施加一套行为规范,它将部分取代原先由自发协调所形成的社会习俗。 至此为止,政治学家用于识别一个国家的那些元素,已逐一就绪了:一个职业化的统治团队,一块边界明确的领地,对暴力的垄断,常规化的财政来源,向社会成员施加一套行为规范,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司法系统; 从霍布斯自然状态中,巨人利维坦正森然浮现 。 在此过程中,并没有自由人自愿向利维坦让渡权利这样的事情,只有威胁和恐惧之下基于利益考虑所达成的均衡,一些社会契约论所宣称的让渡契约,只是基于后来才出现的政治伦理,为将国家起源过程合理化而作出的理论虚构,这些伦理原则显然不存在于前国家社会,因而不可能被用来规范最初的让渡和缔约过程,相反,它们是国家所建立的和平秩序长期持续的结果,有些甚至只是近代化过程的新近产物。 国家的诞生改变了社会结构的发展方向和节奏,将大型社会的组织从社会关系协调问题转变成了政治组织和控制经营问题, 统治团队无须与被统治的各群体保持熟人关系,只须通过定期征收赋税、裁决纠纷和惩罚叛逆来反复宣示统治权,在文官系统建立起来之后,核心权力集团甚至无须与下层官僚保持熟人关系,只须确保他们既可履行职责又不掌握武力即可。 只要能组建起一个紧密合作且拥有压倒性武力的统治团队,便可通过征服既有的、已经略具规模的定居社会而创建大型国家;在15世纪以前,秘鲁高原从未有过比酋邦更大的政治实体,每个酋邦约几万人,印加帝国的创建者只用了数十年时间,便逐个征服了这些酋邦,建立了一个拥有上百万平方公里领土、上千万臣民的帝国,这还是在没有车马和文字的条件下做到的。 在有了更强大的武器(特别是进攻武器)、更好的交通和通信工具、基于文字的更高效管理与控制手段之后,征服将更迅速,统治也更有效,所以,伴随着每一次重大技术和组织创新,就会有一轮大型国家创建运动,秦灭六国从长平之战算起也只用了40年,最后决战只花了10年,成吉思汗家族在三代之内就征服了大半个文明世界,如此快速而大跨度的征服,说明征 服者根本不需要和被征服者具有文化同质性,而这是以往维系社会的必要纽带。 大型国家在其广阔领地中所建立的和平秩序,将众多小社会连结成了大社会,尽管占人口多数(常有90%左右)的农民仍生活在村镇庄园等小型熟人社会,但和平条件下变得更繁荣的分工和贸易,也孕育了许多更具流动性的专业阶层,武士、文官、行商、工匠、艺人,其活动范围和社会关系都突破了旧有的社区边界和家族结构,他们不仅在各社群之间建立了交流网络和联系纽带,也创造了一种全国范围的共同文化和通用语。 春秋战国时期“士”阶层的兴起演示了这一效果,士最初源自那些在宗法制下难有出头机会的诸侯幼子们,因为长子继承制,幼支小宗的地位随世代更替而不断跌落,特别是当土地充分开发、领地扩张也达到极限之后,次级分封无法继续,小宗子弟为维持其社会地位,必须发展某种专业技能,以求服务于某位领主。 早期的士大多是武士,因为武人是最早分化出的专业阶层,但逐渐的,他们发现还有众多专业技能可以发展,于是有了文士、谋士、策士、术士、方士……,最终形成所谓诸子百家;得益于贵族之间广泛的姻亲关系,他们都能在各国找到接待和庇护者,有能力周游列国寻找效力机会,因而这一阶层变得极具流动性,到战国时,他们已在各国取代世袭公卿的地位,也正是在此期间,该阶层创造并代表了华夏共同文化和民族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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