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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Schenck到Brandenburg,美国言论自由标准的演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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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4 20:43:1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兵帅客 发表于 2014-6-14 04:25
8 l7 Q5 Q0 k; i) D3 `! m所谓clear and present danger,我感觉其实就是看形势需要,形势不好了就收紧,否则就放松,不过如此。只不 ...

. `# k- a8 K5 I: S2 k实际上我觉得过去对法治吹得过了。司法本来就应该是法治和人治结合。光有法治,那司法权力就全交给背法条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了,就像老萨写的日本强奸杀人案那样。光有人治自然也不行。比较合适的应该是一方面交给专业人士掌握,一方面接受群众的异议。# K7 Y2 ?' s: p9 _" [
美国这个问题是人治的部分里面法官自由裁量的比例有点大,有最高法院意见没有相应的陪审团意见,司法实践有脱离群众的倾向。实际上最近美国闹出来的司法丑闻例如法官和私营监狱合谋枉法,美国司法体制的弊病例如控辩交易都是发生在群众对司法控制最少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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