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爱吱声

 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756|回复: 1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失手引爆,也算故意吧?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00:03:2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肥狐 于 2013-8-4 00:10 编辑

我对一些技术问题感兴趣,有时很繁琐,没兴趣的同学可直接看结论:机场爆炸案,即使是失手引爆,我倾向于也算作故意犯罪。

今天看到了律师的访谈记录,说冀某本无意引爆,在左手换右手时不慎爆炸了。我在想:这算不算故意犯罪呢?看律师的意思是要往过失上面靠。

扑通一声,大地上爆炸了,找起原因来有三种情况:
1、某人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某人过失。
3、自然事件,天灾,和某人无关。

炸药在你手里引爆,当然不是自然事件了。

过失论的观点这样:在引爆的一刻,他的意志是不想引爆的,是操作不当引起的。

反对过失论、认为是故意的观点可以从两方面切入:
1、作为意志健全的人,应该预料到操作自制土炸药有失手爆炸的可能,对此可能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
2、从犯罪的时间形态上说,从“着手犯罪”这个技术要点上讨论,携带炸药进入机场、手持引信的一刻,爆炸罪就着手了,而不是到爆炸的一刻才着手。着手的时刻主观上自然是故意的,而且是直接故意。

故意还是过失,这里似乎略有些模糊,但我认为故意的理由更强。过失的爆炸罪指什么呢?比如说,我是摆摊卖鞭炮的,扔烟头,不小心爆炸了。这个是过失的爆炸罪。

感情上我是同情冀某的,但是很遗憾,技术上目前找不到有利的论点。他是被炸晕了送医院的,自然不是自首,也没有同伙,无法立功,这样就没有减刑的理由。犯罪构成的主客观方面都很难否认。如果他没有炸伤自己,那么也许可以说是自制鞭炮炸药,威力弱小,不足以构成犯罪。偏偏他又把自己扎残了,证明了炸药的威力。

一人做事一人当,没办法。

此事件有一点值得未来关注,也是在讨论中受到启发,提醒一下各位:北京公安方面最终的调查结果对犯罪动机部分是否有解释,如何解释,即北京的司法机关如何定性东莞司法机关的行为,值得关注。要知道媒体上的所有讨论不论多么活灵活现都不是正式的,不具法律效力。
  • TA的每日心情

    2021-2-5 00:48
  • 签到天数: 1421 天

    [LV.10]大乘

    沙发
    发表于 2013-8-4 00:10:42 | 只看该作者
    左手换右手爆炸,有可能是有人遥控引爆哦。

    该用户从未签到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00:13:08 | 只看该作者
    猫元帅 发表于 2013-8-4 00:10
    左手换右手爆炸,有可能是有人遥控引爆哦。

    遥控器不要钱的吗大哥,省一点吧
  • TA的每日心情

    2017-6-12 21:34
  • 签到天数: 8 天

    [LV.3]辟谷

    地板
    发表于 2013-8-4 00:17:21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河北曲阳人 于 2013-8-4 00:19 编辑

    大哥,不管您多冤,不管你怎么爆,反正结果是在那个地方爆了,这就是危害公众安全。这个处理了,之后才会说的上,你是不是值得同情。

    该用户从未签到

    5#
     楼主| 发表于 2013-8-4 00:27:26 | 只看该作者
    河北曲阳人 发表于 2013-8-4 00:17
    大哥,不管您多冤,不管你怎么爆,反正结果是在那个地方爆了,这就是危害公众安全。这个处理了,之后才会说 ...

    不一定。
    这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了之后,不同情的人照样不同情,你在这个坛子看看就知道了。我看也不需要他们同情吧?去嗅嗅背后有没有“黑手”才是正事,你说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5-3 12:57
  • 签到天数: 1085 天

    [LV.10]大乘

    6#
    发表于 2013-8-4 00:50:25 | 只看该作者
    带上装了引爆器的爆炸物,还叫无意引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 23:51
  • 签到天数: 2 天

    [LV.1]炼气

    7#
    发表于 2013-8-4 09:08:28 | 只看该作者

    有可能他在路上发现了爆炸物然后为了保护人民群众毅然把炸药一抱跑去交给公安听说机场安检厉害于是冲到机场准备把炸药交给机场安检没想到炸药包自己爆炸了要是晚爆几分钟多好啊他就是拾金不昧的好人了

    偶不是公知就是喜欢开个玩笑这次幸好没有群众受害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7-18 09:55
  • 签到天数: 698 天

    [LV.9]渡劫

    8#
    发表于 2013-8-4 09:29:16 | 只看该作者
    故意,最多能解释间接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律师胡扯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9#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00:51:54 | 只看该作者
    猪头猪脑 发表于 2013-8-4 09:29
    故意,最多能解释间接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律师胡扯呢!

    律师吗,法定责任,就是寻找嫌疑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证据,只是这个案子里不大好找。

    即使是过失爆炸也要判刑,应该比故意轻一点,但就这个案子可能也差得不多。

    我观其文字,举得这个律师人还不错,比较实在。不像李某案那个兰律师,乱说话,不顾委托人的利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 11:32
  • 签到天数: 3 天

    [LV.2]筑基

    10#
    发表于 2013-8-5 10:54:49 | 只看该作者
    那要是把手放在扳机上不小心走火了呢??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楼主| 发表于 2013-8-5 22:40:34 | 只看该作者
    tankb52 发表于 2013-8-5 10:54
    那要是把手放在扳机上不小心走火了呢??

    不是和左手换右手时走火一样吗?我没理解你意思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13-8-8 21:28:35 | 只看该作者
    這可沒有“輪流發生性關係”來得更妙。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楼主| 发表于 2013-8-8 23:07:27 | 只看该作者
    海外逸士 发表于 2013-8-8 21:28
    這可沒有“輪流發生性關係”來得更妙。

    这应该是网上讹传吧?

    手机版|小黑屋|Archiver|网站错误报告|爱吱声   

    GMT+8, 2024-11-27 22:07 , Processed in 0.040198 second(s), 17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