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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云南警方 2月7日深夜发布通报称,2月6日,文山州人民医院3名医务人员、文山市人民医院2名财务人员因偷拍、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病程信息,造成恶劣影响,被文山市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2月3日下午3时,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编外职工)、谢某(编外护士)、关某(编外护士)利用工作便利,私自用手机拍摄医院电脑记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姓名、家庭详细住址、工作单位、行程轨迹、接触人员、诊疗信息等基本情况并公开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财务人员)、余某(编外财务人员)通过微信转发传播,造成相关小区住户人员高度恐慌,严重影响患者的家庭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对关某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文山市公安局暂缓执行对文某、余某、刘某、谢某的行政拘留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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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2]筑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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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6]出窍
石工 发表于 2020-2-8 09:15 这和李医生的情况完全不同。病患的健康情况是个人隐私,即使传染病情况也是。云南这次的处罚有两个法条支持 ...
石工 发表于 2020-2-7 19:15 这和李医生的情况完全不同。病患的健康情况是个人隐私,即使传染病情况也是。云南这次的处罚有两个法条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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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Master]无
晨枫 发表于 2020-2-8 11:32 为什么非要往李文亮医生那里扯呢?我是在问云南公安的处置是否妥当。个人觉得不妥当,应该处理的。但在李 ...
无言 发表于 2020-2-7 22:55 并不是没处理,只是暂缓执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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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10]大乘
南京老萝卜 发表于 2020-2-8 13:43 央视是这么描述李文亮的:“对散布谣言的8名违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从这里,你根本就不知道“违法 ...
drknight 发表于 2020-2-8 20:18 “假如这个人看到某小区有病人,他家的某个亲戚是在这个小区,告诉亲戚那个小区有病人,或者他本人就住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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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枫 发表于 2020-2-8 13:01 为什么暂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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